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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全球治理中非国家行为体影响的增强及中国的应对
叶江 2010-12-02
简介
本文通过考察分析非国家行为体的定义与发展简史,展开讨论分析当代国际体系中,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治理过程中的互动,并以全球环境治理与气候变化谈判为例探讨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治理中影响的增强。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中国的应对之道在于:一、充分认识全球治理行为主体的多元性;二、不断加强与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治理过程中的协调;三、积极推进与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治理的规则制定和议程设置方面的合作;四、努力培育中国本土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治理,鼓励和促进中国本土非政府组织在应对全球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正文
在传统的国际关系研究中,主权国家一直是主要的研究对象。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全球治理的广泛开展,越来越多的国际关系学者开始不满足于将国际关系研究仅局限在主权国家间关系之上,因为在当前全球化环境和全球治理的进程中,“主权国家并不是世界政治中惟一的重要行为体或角色。”[1] 这也就意味着,“除了国家以外,世界政治还涉及许多非国家行为体(non-state actors),它们彼此之间、它们与国家及国际组织之间发生着互动关系”。[2] 自20世纪90年代冷战终结以降,尤其是自进入21世纪以后,非国家行为体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以至于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互动成为当代国际体系发展演变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本文拟从考察非国家行为体的定义及其发展历史入手,逐步展开分析当代国际体系中,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治理过程中的互动,并以全球环境治理与气候变化谈判为例探讨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治理中影响的增强。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具体探讨中国应如何应对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治理,特别是在全球环境治理与气候变化谈判中影响力不断增强的客观现实。

 
         毋庸讳言,相对于研究主权国家尤其是大国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而言,中外国际关系学界在研究当代国际体系中非国家行为体的地位、作用及其影响方面似尚处于初始阶段。正因为如此,国际关系学者迄今对非国家行为体的理解和分类很不一致。有的学者把非国家行为体分为两类:政府间国际组织(IGOs)和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s)。[3] 也有学者认为非国家行为体可以分为私营部门的公司行为体和社会领域的非政府组织。[4]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非国家行为体是指“那些不是国家或国家的代表、然而在国际层面运作的、且与国际关系潜在相关的所有行为体。”[5] 具体而言,非国家行为体共有5类:国际政府间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认知共同体和其他类(包括解放运动、游击组织、犯罪和恐怖组织以及教会和行业组织等)。英国学者达夫妮·若斯兰(Daphné Josselin)和威廉·华莱士(William Wallace)对非国家行为体的论述似更为学理化一些,即非国家行为体为:主要或完全独立于中央政府的资助和控制,即发端于公民社会或市场经济,或者源自超越国家控制和命令的政治冲动;以网络的形式或参与到网络之中,该网络至少延伸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并进而参与到把政治体系、经济和社会连接在一起的‘跨国’关系中;以影响一个或更多国家内部或国际机构内部的政治结果的方式行事的组织或实体。[6]

从上述对非国家行为体的不同理解和分类中可见,不论从何种视角进行分析,非国家行为体是现代国际体系中“除了国家以外的能够独立参与国际事务的政治、经济、文化实体。”[7] 同时,不论如何分类,在当代国际体系中,与国家相对应,源自于公民社会的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国际非政府组织被所有的研究者认定为非国家行为体。当然这并不意味我们可以忽视与国家关系密切的国际政府间组织,以及源自于市场经济的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对当代国际关系的作用与影响。然而,由于相对而言,在当今全球治理的发展过程中,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政府间组织的作用要明显的高于跨国公司,因此,本文重点讨论这两种类型的非国家行为体,其中特别是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对全球治理进程的影响。

         从非国家行为体的发展历史来看,不论是国际政府间组织,还是国际非政府组织,或是跨国公司等都不是现代国际体系中的新现象,尽管与主权国家相比各类非国家行为体的产生都较为晚近。在现代国际体系形成之后的16到18世纪,一方面主权国家国际体系从西欧一隅向全世界扩展,另一方面该体系中的主权国家行为体基本主导着国际体系的发展走向。因此,直到19世纪非国家行为体才开始形成。比如国际政府间组织肇始于19世纪拿破仑战争之后。建立于1816年的莱茵河航行中央委员会是第一个正式的国际政府间组织,但是,第一个政治性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则应该是建立于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国际联盟。源自于市场经济的跨国公司其历史虽然可追溯得更远一些,比如早期的英国或荷兰的东印度公司等都是进行跨国经营的公司。然而,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则是垄断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产物,它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与资本输出密切相关。当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大型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开始跨国性经营,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形成大体也在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向全世界扩展,民间的跨国社会组织如联络社(corresponding societies)和共济会(Freemasons)等开始发展起来,但是,就全球范围而言,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在经历了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才蓬勃发展起来。

      非国家行为体,其中特别是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影响和作用实际上直到20世纪下半叶才凸现出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之时,试图将世界设计成一个更加开放和自由的国际秩序的英美设计者们,寻求利用战前已经开始发生作用的非国家行为体,诸如国际政府间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乃至跨国公司来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秩序,该国际秩序的原则建立在有限政府、私有财产、个人权利和国际制度的基础之上。然而,随着战争的结束、现代国际体系中产生了以美国和苏联两个超级大国争霸的两极国际格局,具有强烈意思形态对立和超级大国强权对峙的冷战在两极国际格局中全面展开。国家的权力由此在20世纪的四十至六十年代达到了顶峰。

      出于冷战的需要,不论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还是以苏联为首的东方都竭尽全力地加强国家的力量,而随着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取得成功所建立的,以及在非殖民化进程中所诞生的南方国家也为了保障来自不易的独立地位而不断地加强国家的力量。在西欧,合作主义公司的没收和关键工业部门的国有化使得部分的国内经济都直接归国家所有。东方阵营的苏联东欧各国的经济则完全由国家掌控。广大的亚非拉国家在这样的形势下也无一例外地加强国家在经济领域中的权力。然而,恰恰也就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生产结构的国际化和金融市场的跨国化发展为动力的经济全球化开始对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体系形成巨大的冲击,非国家行为体渐渐地发展壮大起来,逐步地努力摆脱国家的操控,试图独立地影响国际体系的发展进程。跨国公司迅速的成长与扩张导致国家对市场的控制日益困难,而国际政府间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则日益明显地在现实的国际事务中发挥影响与作用。

         就在20世纪60年代第一波冷战高潮消退之际,在成功的多边贸易自由化回合谈判、投资和金融流动日益增长以及国际通讯网络的稳步改善等因素的推动下,西方国际经济的扩张和战后西欧、日本的成功重建并行推进,国际政府间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在西方世界的影响力不断上升。另一方面,西方殖民帝国在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的巨大冲击下分崩离析。在经历了非殖民化之后,被称之为“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群体出现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尽管这些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经常在政治上谋求与社会主义的“第二世界”进行联系,但是它们在社会和经济上往往从属于西方“第一世界”,因此,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很难脱离由英美自由主义者缔造的国际制度框架,于是跨国公司、国际政府间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力也不断上升。

         随着冷战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宣告终结,一方面两极国际格局寿终正寝,意识形态高度对立成为过去,全球化的发展更为广泛和深入;另一方面全球性议题(环境、气候变化、能源、人权、金融动荡、跨国犯罪、国际恐怖活动等)对国际社会的挑战也越来越严重。这一切使得一些非国家行为体在当代国际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的提高,全球治理也就在这样的国际关系大背景下全面展开。与国家紧密相连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欧洲联盟等在国际事务中地位日益提高,而民间行为体也即非国家行为体中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也不断增强。通过提供支持合法性、监督其服从情况,非政府组织促使各国政府代表加入到正在兴起的跨国政策网络中,从而形成被沃尔夫冈·赖尼克(Wolfgang Reinicke)所描述的国际社会中的“政府和民间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8] 冷战终结后,国际冲突的扩散进一步削弱了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之间的联系,从而有利于次国家(种族团体)和跨国(活动家团体、民族散居)层面的“非国家认同”(non-national identities)的形成或加强。[9] 更多的以其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和理性分析挑战习惯思维(conventional wisdom)的体制外批判性团体,也在国家的部分退却所遗留下的空间中兴旺发展起来,它们把新的议题强加到国际议程之中,促使人们关注政府统治精英丢弃不管的问题。就这样,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的互动成为后冷战时期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接下来,本文将进一步以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与气候谈判为例,探讨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影响的增强,以及中国应如何做应对这两方面的问题。

 
         一般而言,全球治理理念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冷战终结之后,其基本的思想为: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政治体系和国际政治秩序至少已经不再能完全主导国际事务的发展方向,因此需要有一种超越传统的仅仅强调国家间政治的国际政治理念来解释和分析当前的国际关系的发展和演变。全球治理是指在全球化环境中,从全球、区域、国家到地方层次所形成并得到承认的一系列原则、规范、规则和过程,这些原则、规范、规则和过程能提供值得接受的公共行为标准,并随之能充分地提供社会行为的一致性。这样的治理过程,不一定完全由政府来实施,国际组织、私人企业、企业联合会、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联合会等都会参与其中。[10] 虽然“治理仍将集中在民族国家之上。国家权力、国家间的权力分布依然至关重要。”但是“‘国家’的旧有形象或许将变得越来越具有误导性,因为国家机构与私人部门、第三部门的行为体日益联结成网络。跨政府关系网络、跨国关系网络将变得越来越重要。”[11]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全球治理的理念及其实践肇始于冷战终结之后,[12] 但是,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国际事务的实践则在冷战尚未结束之时就已经开始,其中特别在参与全球环境事务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早在197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非国家行为体就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方面与国家形成了互动关系。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国际环境保护大会,其组织者就是非国家行为体——联合国。当时世界上133个国家的1300多名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然而这次会议的最大的特点在于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超过250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了斯德哥尔摩大会,这些非政府组织“起着技术专家的作用、帮助建立非政府组织参与的规则、参与全体大会和委员会会议,参加旨在加强彼此之间联系的平行论坛”。[13] 非政府组织对此次人类环境大会的一个直接贡献是,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14]将其草拟的有关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文本成功地提交给大会进行讨论,由此形成《保护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的基本内容。以此为基础,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法国巴黎举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十七大会上,《保护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公约》由与会各国代表正是签署。

        从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全球治理的角度而言,斯德哥尔摩大会被视为一个“分水岭事件”,因为尽管当时“全球治理”的理念尚未形成,但是这次会议既标志着一个“非政府组织在随后的二十年中发生的、缓慢而稳步的自由化过程”的开端,[15]也显示出某种程度的“全球治理”雏形。正是在与国家紧密相连的非国家行为体(联合国)、国家(参与大会的各国政府),以及来自公民社会的非国家行为体(各类环境非政府组织)充分的互动过程中,斯德哥尔摩大会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和《行动宣言》,宣告了人类对环境的传统观念的终结,达成了“只有一个地球”、人类与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共同体”的共识。会议做出决议,在联合国框架下成立一个负责全球环境事务的组织,统一协调和规划有关环境方面的全球事务,联合国环境署(UNEP)由此诞生成立。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了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非国家行为体更为广泛地参与这次大会,深深地介入全球环境治理之中。首先,会议的组办方联合国积极地鼓励同为非国家行为体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大会,超过1400个非政府组织因此而获准参加了这次重要的国际环境大会。其次,来自167国家的25000多人参加了与联合国举办的正式会议平行的会议——全球论坛(Global Forum),在论坛上非政府组织积极磋商替代性的条约和进行广泛的联络。[16] 最后,联合国与参与会议的非政府组织携手推动参与会议的各国政府通过了“21世纪议程”(Agenda 21),即21世纪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该计划确认了非政府组织作为全球促进可持续发展斗争的伙伴,[17] 同时,里约会议还在非政府组织的大力推动下,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两个重要的国际性环境协定,还通过了关于《世界荒漠化公约》(CCD)谈判的协议和《森林可持续管理原则》的声明,并成立了新的专门机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CSD),以推进可持续发展后续活动和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协调联合国内相关机构的活动。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COP 3)大会,超过一万多人参加了这次会议,其中包括诸如绿色和平(Green Peace)、关切气候的科学家联盟(Union of Concerned Scientists)等著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一些参加会议的欧洲非政府组织代表为引起大会和世界舆论的关注,特意乘坐横跨西伯利亚的列车再转乘渡海客轮赴日本开会。他们将所乘的列车称为“气候列车”,因为火车和轮船排放的二氧化碳要比飞机少很多。这些来自英国、德国、芬兰、俄罗斯等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代表还在沿途的俄罗斯新西伯利亚和中国北京举行会议,宣传他们促使国际社会行动起来进行减排的理念。日本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尤其是成立于1996年关注气候变化的Kiko论坛也积极地与国际非政府组织联手大力推动京都会议达成减排协议。参加京都会议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还非常明确地支持在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上,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其中尤其是气候行动网络(Climate Action Network)这一国际非政府组织对京都会议这方面的谈判过程和结果施加了十分积极的影响。[18]

         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巴厘岛会议是非国家行为体成功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又一个范例。首先,国际政府间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联手,通过跨国环保活动在巴厘岛会议期间制造声势浩大的舆论压力,迫使与会各国政府正视气候变化问题;其次,各种与环保有关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会前和会议中通过联合国提供的平台,纷纷发表自己在全球气候变化和减排上的立场,推动各国政府在巴厘岛会议上达成具体的减排协议;再次,国际政府间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还通过各种网络化的形式将专业人士所提供的科学依据和信息提供给全球公众,号召公众积极参与减排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最后,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运用公众参与的非正式途径,强烈批评不愿意主动推进会议决议的政府。最终,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巴厘岛会议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Bali Roadmap),确定2009年末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15次会议将努力通过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代替2012年即将到期的《京都议定书》。

         2009年12月7-1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这次会议被赋予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即2012年至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的历史重任。[19] 非政府组织从一开始就热情地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有效的成果。早在2009年6月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独立活动联盟、德国观察、大卫铃木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以及世界各地的独立专家历时一年拟定了一份哥本哈根气候条约(A Copenhagen Climate Treaty),通常被称为《NGO哥本哈根条约》(NGO Copenhagen Treaty)。[20] 这是由非政府组织团体为未来的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greement)拟定的一份建议案和期望实现的愿景,目的是为哥本哈根环境大会提供全面和连贯的条约范本,同时也是为了发起讨论。《NGO哥本哈根条约》建议未来的哥本哈根协议应包括三个部分:京都议定书的修订,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及设立管理这一系列《公约》和《议定书》的最高机构的决议。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正式举行时,世界各地的非政府组织蜂拥而至,哥本哈根的贝拉中心(Bella Center)成了全世界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巨大舞台。虽然,哥本哈根会议最终没有采纳《NGO哥本哈根条约》,而只是达成了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所称“一个新的开始”的、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ord),但是,正如在哥本哈根会议的非政府组织展台的标语所提示的那样:“没有我们的参与,你们怎能做决定?”

总之,从斯德哥尔摩到哥本哈根,这种由“超国家国际组织牵头、各主权国家积极参与、跨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热情推动”的人类环境大会模式,“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探讨与应对生态环境难题的制度化机制”。[21] 实际上,这种制度化机制就是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互动合作、推进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全球治理一种途径,也是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治理中地位和影响不断上升的明证。

         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地位的上升对以国家为主导的处理国际事务的传统模式形成冲击。传统的以国家为主导的模式假定国家尤其是大国会在应对诸如环境和气候变化等全球问题上起带头作用,然而,事实往往与之相反,大国不但是世界范围内环境退化和资源枯竭的重要原因,而且它们总体上不会起带头作用。它们并非是国际环境措施的首创者,甚至不是设定环境议程的主要行为体。它们经常是变革的障碍,而不是支持者。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政府间组织往往会成为国家推行国家利益的工具,诸如环境等全球性问题的治理就易于陷入困境。正是因为如此,作为非国家行为体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就十分需要联合国际非政府组织来推动与国家的协调,通过将非政府组织推向全球环境治理的前台,并且日益成为全球气候谈判的重要推动者。于是,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也越来越成为由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市民运动、次国家行为体及大众舆论等)共同组成的“多元中心体系”。[22] 当然,国际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后者)在这个多元中心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显然有着独特的地位和影响。

         首先,非国家行为体的主要影响力之一就是它们能在纵向与横向层面与国家以及它们自身相互之间连接成一个广泛的网络。在处理全球性的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上,国际政府间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就是通过将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的政治连接起来,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全球治理体系。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的决策中,跨国非政府网络和不同层次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对压力集团政治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地方和国际层面的运动都会从建立追求特定目标的联合和联盟中获益。像地球之友和绿色和平等国际非政府组织既通过与欧盟、东盟、非盟等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合作,也通过自身的独立行动不断地介入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的政策制定之中,充当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政治活动之间信息的传递者,大力推动全球环境治理。

         其次,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往往通过其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来增强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在处理全球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方面,核心的一点是对相关科学信息的了解。当国家不能或不愿进行必要的研究,或者没有意识到研究的必要性,非国家行为体——非政府组织甚至跨国公司都乐于填补空白。当科学数据可以获得的时候,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则另外进行独立的研究以便能够做出对比并检验两组结果的有效性。当非政府组织能够聚焦于问题的根源并孕育出公共问题的集体解决方案,而跨国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提供自身的环境问题的研究成果,就能比各国的政府部门更大地扩展自身在环境治理上的影响力,从而迫使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进行合作,积极应对全球环境与气候变化问题,展开全球环境治理。

         最后,非国家行为体,其中主要是非政府组织因为与跨国大众媒体有着紧密关系而在全球治理中形成重要的影响力。非政府组织活动分子总是积极主动地建构广泛的与媒体接触交流的网络。通过与媒体形成的交流网络,非政府组织能主动地发布各种与全球环境和气候变化紧密相关的信息,这方面的有些信息会使各国政府尤其是大国政府面临尴尬境地,并有效地帮助国际政府间组织推动各国政府努力参与合作。另一方面,非国家行为体还能通过媒体批评在全球环境治理中不积极参与的大国,从而影响它们的软权力,并推动它们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改弦更张。

然而,尽管非国家行为体在应对环境问题和全球气候化的全球治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迄今国家依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起着近乎主导性的作用,并且对国际事务中的所有议题拥有最普遍的影响力。“以国家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环境治理模式是任何解决范围广泛的环境议题的总体尝试之中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23] 因而,“非国家行为体只能试图通过劝说或说服拥有正式决策权的政府代表接受其观点进而对谈判施加影响”。[24] 这也就是说,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独特作用需要通过参与谈判的国家尤其是大国的最终行为来体现,尽管不能否认的是在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国家的行为越来越明显地受到非国家行为体的影响。

 
         由于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治理尤其是全球环境治理上的影响力日益提高,因此,中国需要在全球化不断深化与全球治理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十分注意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影响的增加这一客观的现实。众所周知,虽然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对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成果持比较正面的看法,并且中国也认为这次大会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是,参与本次大会众多有影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则认为哥本哈根大会是“伤心哈根”(Brokenhagen)大会。[25] 显然,这给中国在未来继续参与环境和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为我们已经很清楚,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影响正在不断增强,而非政府组织的“伤心”会使得中国所面临的世界舆论压力骤然提升。

         为应对这样的挑战,中国似需要在下述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在当前的全球治理过程中,参与全球环境政治和全球气候谈判的行为体已经十分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其中非国家行为体所扮演的角色正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大的跨国公司等多种行为主体都广泛参与到全球环境治理之中,它们在环境和气候变化外交舞台上起的作用不很相同,其中非政府组织则因其灵活性及不代表单个国家私利的等特点而作用日增。在全球环境治理进入政策实施阶段的背景下,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政府间组织相互作用,在推动国家实施和履行环境协议和政策方面就尤其显得重要。

         第二,在非国家行为体对全球环境治理的影响力不断增强的客观国际环境中,中国要更为积极地参与全球治理,其中不仅需要通过国际政府间组织如联合国等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大国进行全球治理方面的合作,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与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加强沟通和协调,努力在它们的心目中树立中国建设性和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全球环境治理方面,中国承担国际量化减排温室气体义务的国际压力将不断增加,而其中相当部分的国际压力来自非政府组织。如何在坚持可持续发展框架这一应对全球环境问题与气候变化的大原则下,适时调整对策,采取更加灵活和务实的态度,积极与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环境非政府组织沟通已经成为中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乃至整个全球治理的重要一环。

         第三,在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必须注重与非国家行为体在规则的制定和议程的设置方面进行积极的合作。比如针对当前全球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上国际合作所存在的不足,中国需要提出自己的国际合作战略构想以及具体的国际合作规则和议程。国际合作规则和议程的制定既需要倡导国具有强大的国家实力,同时更需要国际合作参与者——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的积极协调。在全球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上,国际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设定合作规则和引导议题讨论走向的能力,因此,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政治智慧和政治想象力来主动地与国际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协调,并通过这样的协调来设定符合我们国际战略合作设想的国际合作规则、议程与议题。

         最后,需要注重培育与鼓励中国本土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治理,尤其是在应对全球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上应更大地发挥中国本土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鉴于现有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是一个多元中心的治理体系,作为非国家行为体重要一员的非政府组织,其地位、影响和作用已成为不言而喻的客观存在,因而我们不仅要关注政府层面的国与国之间的环境、气候博弈,而且要更要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为此,我们十分需要推动中国本土的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与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活动,尤其是要通过这些本土的非政府组织积极宣传中国的环保理念、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以及各种成果。事实上,我们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例如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期间,来自中国本土的非政府组织也力图在哥本哈根发出了响亮的声音。中国自主发起的青年民间组织——“COP15中国青年代表团”,以别具特色的中医望闻问切的象征形式,提出一个应对地球变暖“中国式的解决方案”,积极宣传中国的环保理念。[26]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本土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全球环境和气候变化政治中的影响力依然是十分有限的,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地加强培育中国本土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并且促使它们不断地国际化,从而从另一个层面推动中国更为成功地参与全球治理。

      综上所述,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治理,尤其是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影响日增的客观现实告诉我们:国家、国际政府间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已在全球治理的进程中形成了密切的互动关系,而这种互动关系又影响和改变着全球化的进程,推动着以国家为中心国际政治模式向多元中心的全球治理模式转变。为此,

文献来源:上海社科年会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