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及其成果
- 李宁
- 助理研究员
- 亚太研究中心
- 全球治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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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与朝鲜半岛经济关系的历史特征——以民间贸易为视角
李宁
1900-01-01
简介
中国与朝鲜半岛的经济贸易关系可以追溯到春秋时代,但由于历史上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间多为宗藩关系,所以国家间的朝贡贸易自然而然占了主体地位,而民间经济贸易交流一直处于边缘地位。纵观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间经济交流的历史,大体上可以分为接触时期、大发展时期、繁荣时期和受阻时期。经过千百年的逐步发展,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的民间经济交流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趋势。而政府的友好、开放的外交政策、重视商贸的态度成为双方经贸往来快速发展的主要外在动因,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成为促进这种交流的主要内在动因。与朝鲜半岛民间贸易的经验对今天中韩、中朝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深化中韩、中朝合作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正文
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关系,通过海路和陆路,可以追溯到春秋时代,但由于历史上中国与周边国家间多为宗藩关系,所以国家间的朝贡贸易自然而然占了主体地位,成为国家间主要贸易形式,而民间经济贸易交流则一直处于边缘地位。纵观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民间经济交流的历史,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春秋到南北朝的接触时期;第二阶段是隋唐的大发展时期;第三阶段是宋元的繁荣时期;第四阶段是明清民间贸易受阻阶段。到1882年签订《中朝商民水陆通商章程》为止,中国与李氏朝鲜间贸易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开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贸易模式。
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民间经贸交流的第二个阶段是大发展时期。隋唐时期,特别是在唐朝,中国经济空前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开放包容,重视工商业发展。唐朝法律规定:地方官员不得无故留难外国商旅进入中国关津;外商进入唐朝关津后,“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往来流通,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2]”;唐朝法律还专门制定了一些从计秤监督到物价管理等一系列维护公平贸易的条文。另外,唐朝还允许在中国死亡外商的亲属前来继承遗产。政府对外商采取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以及两国间相互友好的外交政策,大大激励了当时朝鲜半岛的新罗商人来到中国进行贸易,促进了这一时期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间的经贸交流大发展。而从“不得重加税率”的文书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唐朝,政府已经开始向从事民间贸易的商人征收赋税,即民间的商贸活动已经在政府的统一管理下合法化了。另外唐朝发达的交通也为民间经贸交流提供了便利。《新唐书·地理志》中急躁的唐朝对外交通七条最重要的道路中,就有两条均可到达朝鲜半岛的新罗。由于贸易规模大,唐朝与新罗的贸易主要通过海路进行。同时,随着两国中央集权的衰弱,两国的官方贸易业逐渐衰落,原来由政府控制的贸易也逐渐转入了私人手中[3]。所以这一时期,新罗商人从事海上贸易者甚众[4],甚至出现了以张保皋为代表的贸易、运输大商人集团,操纵两国贸易。唐朝求法旅行的日本僧人圆仁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也生动的记载了当时在新罗商人和水手在唐朝东部沿海地区非常活跃的面貌。
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民间贸易交流的第三个阶段是繁荣时期。宋元时期,中国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有了更大的进步与发展,成为当时世界经济、科技与文化的中心之一,为这一时期中国海外贸易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所以这一时期的民间贸易形式与唐朝时期大量新罗商人来中国贸易不同,更显著的表现为大量中国海商前往朝鲜半岛的高丽进行贸易,开始了中国商人有规模的“走出去”。而宋元时期,统治者认识到贸易税收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政府对民间海外贸易积极提倡,并制定对海外贸易管理规则系统,这成为这一时期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民间贸易交流繁荣时期的前提。宋元时期,政府在广州、泉州、明州(今宁波)、杭州、上海、温州等多地设立“市舶司”,负责招徕外国商客来华贸易,负责向国内商民发放到海外国家经营贸易的“公凭”(许可证),并对进出口商船进行抽解和征税,防止走私贸易。当时的朝鲜半岛国家高丽也积极出台招徕中国商人的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两国贸易曾受到辽、金的军事压力与现实利害的干扰出现多次中断,但这种业已形成的交往和互补需求,使两国的民间贸易继续频繁持续往来,甚至在两国政府在辽、金的军事压力下,数次断绝官方交往的时期,仍有大量商人前往高丽从事贸易并受到高丽政府的热情欢迎。据《宋史》记载,高丽“王城有华人数百,多闽人,因贾舶至者,密试其所能,诱以禄任,或强留之终身”。而在两国间正式外交关系中断的公元1055年2月“寒食日”,高丽政府“飨宋叶德宠等八十七人于娱宾馆,黄拯等一百五人于迎宾馆,黄助等四十八人于清河馆[5]”,一次就招待了二百余名宋商人。这一时期仍有大批中国商人到高丽进行贸易,可以看出,当时中国与高丽民间的贸易已经达到相当规模,而且往来无论是在断交期间还是在建交期间都有了继续的发展,宋商人在高丽也受到了很大的重视。特别是民间商人还充当了政府间信使的作用,为两国政府传递信息,促进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由此更可见当时民间商贸的繁荣与商人的地位。而元朝的大一统结束了辽宋和金宋在黄河以及淮河地区的对抗,使山东半岛在与高丽的海上交通方面又恢复了往日的繁荣和生机,直接进一步促进了两国民间经贸往来。
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民间贸易交流的第四阶段是受阻时期。明朝前期,社会经济发达,达到中世纪社会的高水平阶段,在冶金、印刷、制盐、丝织甚至兵器制造方面,多占世界领先地位,技术精湛,产量可观。在经济发达、科技进步的基础上,明朝初期的统治者延续了唐、宋、元三朝700余年的对外开放政策[6],设立管理结构,制定规章制度,特别对民间贸易往来“抽税后允其互市[7]”,大大促进了明朝前期中国对外民间贸易的发展。但从明朝中期开始,由于封建统治集团昏庸腐败,对内“重本抑末”,对外闭关锁国,使国内经济和民间对外贸易日趋萎缩。加上嘉靖年间,东南沿海倭寇猖獗,明朝政府于是“废除市舶,关闭口岸,停止海上贸易[8]”,完全阻断了唐朝以来发展起来的民间合法的海上贸易。随着正常的民间海上贸易被切断,在福建、浙江沿海出现了很多私贩集团,他们在明朝、李朝、日本之间从事非法贸易,屡禁不止,成为促进中国与朝鲜半岛等东亚国家民间经贸交流的另一种形式。而明政府在陆路方面与朝鲜半岛的交易局限于东北地区的女真族。不仅明政府,当时朝鲜半岛的李朝政府也实行对民间贸易严格控制的政策,所以两国间合法的民间贸易发展受到严重阻碍,走私贸易成为当时重要的民间贸易交流形式。之后的清政府继续采取封闭半封闭的闭关政策。清政府与朝鲜半岛的李朝政府官方贸易繁盛,官僚贵族利益得到满足,加上倭寇威胁,两国都采取禁止民间贸易,对民间贸易严格控制的政策,使两国的民间贸易发展继续受到阻碍。所以这段一时期民间贸易都集中体现在两国边境互市贸易及沿海走私不绝的形式上。边境互市贸易即两国在国土交界的图们江流域和鸭绿江流域设立贸易市场,定期开市进行贸易。义州的中江市场以及后来的会宁、庆源等地,都是当时贸易规模很大的互市。当然这种定期贸易仍然受到当时清朝与李朝两国政府在时间与数量上的严格控制。也正是因为这种严格控制与长期形成的互补需求的矛盾,以及贸易利益的诱使,中国与李氏朝鲜在沿海地区的私贩贸易,即走私一直不绝,为政府困扰。
一是民间贸易始于自发,一直作为官方贸易的补充形式存在。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的民间贸易往来始于相邻的两国人民互通有无的生活要求。但由于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在历史上多为宗藩关系,朝贡贸易作为国家间主要贸易形式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民间贸易,受制于当时的政府对工商业的态度、对外交往的政策、生产技术条件、自然条件等因素,一直没有成为两国间贸易交往的主要形式,所以比两国官方贸易量而言一直相对较少,处于官方贸易的补充形式的地位。史料中,关于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之间的朝贡等官方贸易的情况记载详细,按年编撰,但有关民间贸易的资料却为数不多。在元朝之后,当中国与当时的朝鲜半岛国家高丽两国间官方贸易能够满足双方权贵集团的需要后,为了不影响自身利益,也因为民间贸易量不高,不能与官方贸易相提并论,对国家税收未产生重要影响,所以两国政府对民间贸易交流基本采取遏制政策。
二是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的民间经贸交流一直依赖于当时政策:政府重视工商,民间经贸就发展,政府对贸易态度消极甚至否定,民间贸易发展就受到阻碍,甚至转为走私贸易,但双方一旦形成交往的大趋势之后,政府的严格抑制政策也并不能完全中断往来。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自春秋以来,民间贸易往来不断发展。唐朝政府开明,重视外商往来,唐朝时期,楚州、登州等地出现新罗坊、新罗村,新罗侨民居住其中,多从事贸易与运输,足可见当时民间贸易往来的频繁程度。到宋元时期,政府采取促进民间贸易政策,民间经贸发展形成相当规模,进出口的货物种类繁多。在高丽有专门接待宋商的“客馆”,高丽政府会出面接待商人,甚至委以官职,可见当时商人的规模及地位。中国的丝绸,高丽的纸张等都在对方国家成为一般生活的常用用品。在这种发展大趋势下,中国的明清政府和半岛的李朝政府因为政治目的、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及愚蠢的闭关思想,想通过禁止与控制民间贸易交往的手段,完全阻断民间贸易往来实在是很难做到的事情。例如,1594年,两国当时在边境设有中江互市,但因为定期、定物举办,“五日一次,农器、釜鼎、食盐等物许令买卖,其他禁物一切严禁[9]”,完全不能满足民间交换需要,以至后来打破了定期贸易的限制,大量进行走私贸易。而在中国浙江、福建沿海一带,更是出现许多私贩集团,往返于中国和李朝,甚至更远的日本,从事贸易。随着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贸易往来成为必然,这种趋势一旦形成,两国政府希望通过严令来扭转是很难办到的。
三是经贸往来的发展与繁荣依赖国家经济力量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不论是官方的朝贡贸易,还是民间的经贸交流,国家经济力量与科技水平都会成为最根本的制约或者促进因素,对国家的对外关系产生直接与间接的影响。回看历史,我们不难看出,中国自唐朝之后,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的民间经贸往来得到大发展、繁荣并逐渐成为趋势,正是从隋唐开始到宋元、明期这段时间,而这段时间也正是中国经济大发展,科技大进步,逐步发展成为世界经济、科技、文化中心的过程。唐朝之所以能够吸引众多海外商人前来从事商品贸易,与其经济高度发展、科技领先和社会开放有着密切的关系;宋元时期,中国民间商人之所以能够频繁远行高丽、日本等国从事海上贸易,与当时优越的经济发展、极大丰富的物产与在当时发达航海技术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而宋元商人在高丽受到其政府的热情款待,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宋元时期中国社会的发达与对其周边国家的影响。直到明清时期,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科技、文化中心之一,这种经济发达和科技进步带来的自信,使中国商人敢于并乐于通过陆路、海路走出去交往,并最终取得辉煌的成就。与此相对应,同一时期的朝鲜半岛国家新罗、高丽、李氏朝鲜等也都是其历史上经济、科技比较发达进步的时代。归根结底,国家的经济发展与技术的进步是对外经济发展繁荣的基础。
从历史经验看来,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间的经贸往来虽然一直只占辅助地位,但他不仅推进了地区间的经济合作,更重要的是,这种交流形式拉近了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人民间的距离,极大地促进了民间交往和民间理解,而反过来,这无疑又有助于当时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的政府各项友好外交政策的实施和推动,这一点在今天仍然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在全球化不断深化的今天,中国与韩国早已成为对方最重要的贸易伙伴,经贸关系是两国关系中的重中之重;而随着朝鲜对经济的重视,中国与朝鲜的经贸交流也在逐步的发展过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国家政府,更应该顺应趋势,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增强协商合作,促进双边经贸发展向更加密切、双赢的局面发展。而民间交往作为政府间交流的补充,对于推动朝鲜的改革开放,拓展中韩、中朝的经济、人文合作,推动朝鲜半岛的和平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当然,所有这些的基础,最终还是要依赖本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科技的持续进步,这才是最根本的促进动因。
历史发展
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民间经贸交流的第一阶段是接触时期。早在春秋时期,称霸中原的齐国就已经开始和古朝鲜贸易,其商业贸易范围扩大到朝鲜半岛的北部[1]。《尔雅》中称“东北之美者,有斥山文皮”。文皮即虎、豹的皮毛,古朝鲜的文皮在那个时期已经通过贸易往来而蜚声海外。而在《隋书》(地理志),《太平寰宇记》中,都有斥山为通往朝鲜海口的记载,也证明了当时海路往来的历史。进入战国,雄踞北方的燕国也借地理相邻之便,与古朝鲜发生了密切的贸易往来。两国繁荣的陆路贸易通过“明刀钱”,留下了历史痕迹。特别西汉时期,在汉四郡中的乐浪,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间的贸易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汉书》记载:当地朝鲜人“都邑颇仿效吏及内郡贾人,往往以杯器食”,可见当时到那里贸易的中国内地商人很多,影响很大。中国内地商人甚至还以朝鲜半岛北部为基地,积极开展与朝鲜半岛南部三韩部落的贸易往来。不少三韩部落的商人也携物来到乐浪等地,与中国内地商人进行贸易交换。但直到南北朝时期,由于技术的落后和生产力的低下,即使在西汉年间设立汉四郡,出现了乐浪文化这样的交往高潮,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间的经贸交流依然只停留在接触阶段,贸易交流主要只是为满足各自国内权贵阶层的奢侈要求,或者比邻而居的两国人日常生活而以物换物的程度。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民间经贸交流的第二个阶段是大发展时期。隋唐时期,特别是在唐朝,中国经济空前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开放包容,重视工商业发展。唐朝法律规定:地方官员不得无故留难外国商旅进入中国关津;外商进入唐朝关津后,“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往来流通,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2]”;唐朝法律还专门制定了一些从计秤监督到物价管理等一系列维护公平贸易的条文。另外,唐朝还允许在中国死亡外商的亲属前来继承遗产。政府对外商采取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以及两国间相互友好的外交政策,大大激励了当时朝鲜半岛的新罗商人来到中国进行贸易,促进了这一时期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间的经贸交流大发展。而从“不得重加税率”的文书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唐朝,政府已经开始向从事民间贸易的商人征收赋税,即民间的商贸活动已经在政府的统一管理下合法化了。另外唐朝发达的交通也为民间经贸交流提供了便利。《新唐书·地理志》中急躁的唐朝对外交通七条最重要的道路中,就有两条均可到达朝鲜半岛的新罗。由于贸易规模大,唐朝与新罗的贸易主要通过海路进行。同时,随着两国中央集权的衰弱,两国的官方贸易业逐渐衰落,原来由政府控制的贸易也逐渐转入了私人手中[3]。所以这一时期,新罗商人从事海上贸易者甚众[4],甚至出现了以张保皋为代表的贸易、运输大商人集团,操纵两国贸易。唐朝求法旅行的日本僧人圆仁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也生动的记载了当时在新罗商人和水手在唐朝东部沿海地区非常活跃的面貌。
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民间贸易交流的第三个阶段是繁荣时期。宋元时期,中国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有了更大的进步与发展,成为当时世界经济、科技与文化的中心之一,为这一时期中国海外贸易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所以这一时期的民间贸易形式与唐朝时期大量新罗商人来中国贸易不同,更显著的表现为大量中国海商前往朝鲜半岛的高丽进行贸易,开始了中国商人有规模的“走出去”。而宋元时期,统治者认识到贸易税收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政府对民间海外贸易积极提倡,并制定对海外贸易管理规则系统,这成为这一时期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民间贸易交流繁荣时期的前提。宋元时期,政府在广州、泉州、明州(今宁波)、杭州、上海、温州等多地设立“市舶司”,负责招徕外国商客来华贸易,负责向国内商民发放到海外国家经营贸易的“公凭”(许可证),并对进出口商船进行抽解和征税,防止走私贸易。当时的朝鲜半岛国家高丽也积极出台招徕中国商人的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两国贸易曾受到辽、金的军事压力与现实利害的干扰出现多次中断,但这种业已形成的交往和互补需求,使两国的民间贸易继续频繁持续往来,甚至在两国政府在辽、金的军事压力下,数次断绝官方交往的时期,仍有大量商人前往高丽从事贸易并受到高丽政府的热情欢迎。据《宋史》记载,高丽“王城有华人数百,多闽人,因贾舶至者,密试其所能,诱以禄任,或强留之终身”。而在两国间正式外交关系中断的公元1055年2月“寒食日”,高丽政府“飨宋叶德宠等八十七人于娱宾馆,黄拯等一百五人于迎宾馆,黄助等四十八人于清河馆[5]”,一次就招待了二百余名宋商人。这一时期仍有大批中国商人到高丽进行贸易,可以看出,当时中国与高丽民间的贸易已经达到相当规模,而且往来无论是在断交期间还是在建交期间都有了继续的发展,宋商人在高丽也受到了很大的重视。特别是民间商人还充当了政府间信使的作用,为两国政府传递信息,促进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由此更可见当时民间商贸的繁荣与商人的地位。而元朝的大一统结束了辽宋和金宋在黄河以及淮河地区的对抗,使山东半岛在与高丽的海上交通方面又恢复了往日的繁荣和生机,直接进一步促进了两国民间经贸往来。
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民间贸易交流的第四阶段是受阻时期。明朝前期,社会经济发达,达到中世纪社会的高水平阶段,在冶金、印刷、制盐、丝织甚至兵器制造方面,多占世界领先地位,技术精湛,产量可观。在经济发达、科技进步的基础上,明朝初期的统治者延续了唐、宋、元三朝700余年的对外开放政策[6],设立管理结构,制定规章制度,特别对民间贸易往来“抽税后允其互市[7]”,大大促进了明朝前期中国对外民间贸易的发展。但从明朝中期开始,由于封建统治集团昏庸腐败,对内“重本抑末”,对外闭关锁国,使国内经济和民间对外贸易日趋萎缩。加上嘉靖年间,东南沿海倭寇猖獗,明朝政府于是“废除市舶,关闭口岸,停止海上贸易[8]”,完全阻断了唐朝以来发展起来的民间合法的海上贸易。随着正常的民间海上贸易被切断,在福建、浙江沿海出现了很多私贩集团,他们在明朝、李朝、日本之间从事非法贸易,屡禁不止,成为促进中国与朝鲜半岛等东亚国家民间经贸交流的另一种形式。而明政府在陆路方面与朝鲜半岛的交易局限于东北地区的女真族。不仅明政府,当时朝鲜半岛的李朝政府也实行对民间贸易严格控制的政策,所以两国间合法的民间贸易发展受到严重阻碍,走私贸易成为当时重要的民间贸易交流形式。之后的清政府继续采取封闭半封闭的闭关政策。清政府与朝鲜半岛的李朝政府官方贸易繁盛,官僚贵族利益得到满足,加上倭寇威胁,两国都采取禁止民间贸易,对民间贸易严格控制的政策,使两国的民间贸易发展继续受到阻碍。所以这段一时期民间贸易都集中体现在两国边境互市贸易及沿海走私不绝的形式上。边境互市贸易即两国在国土交界的图们江流域和鸭绿江流域设立贸易市场,定期开市进行贸易。义州的中江市场以及后来的会宁、庆源等地,都是当时贸易规模很大的互市。当然这种定期贸易仍然受到当时清朝与李朝两国政府在时间与数量上的严格控制。也正是因为这种严格控制与长期形成的互补需求的矛盾,以及贸易利益的诱使,中国与李氏朝鲜在沿海地区的私贩贸易,即走私一直不绝,为政府困扰。
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民间经贸关系的特点
纵观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民间经贸往来的发展历史,其轨迹沿一条抛物线方向前进。两个国家(地区)间民间贸易从无到有,数量从少到多,其具有以下几点特征:一是民间贸易始于自发,一直作为官方贸易的补充形式存在。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的民间贸易往来始于相邻的两国人民互通有无的生活要求。但由于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在历史上多为宗藩关系,朝贡贸易作为国家间主要贸易形式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民间贸易,受制于当时的政府对工商业的态度、对外交往的政策、生产技术条件、自然条件等因素,一直没有成为两国间贸易交往的主要形式,所以比两国官方贸易量而言一直相对较少,处于官方贸易的补充形式的地位。史料中,关于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之间的朝贡等官方贸易的情况记载详细,按年编撰,但有关民间贸易的资料却为数不多。在元朝之后,当中国与当时的朝鲜半岛国家高丽两国间官方贸易能够满足双方权贵集团的需要后,为了不影响自身利益,也因为民间贸易量不高,不能与官方贸易相提并论,对国家税收未产生重要影响,所以两国政府对民间贸易交流基本采取遏制政策。
二是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的民间经贸交流一直依赖于当时政策:政府重视工商,民间经贸就发展,政府对贸易态度消极甚至否定,民间贸易发展就受到阻碍,甚至转为走私贸易,但双方一旦形成交往的大趋势之后,政府的严格抑制政策也并不能完全中断往来。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自春秋以来,民间贸易往来不断发展。唐朝政府开明,重视外商往来,唐朝时期,楚州、登州等地出现新罗坊、新罗村,新罗侨民居住其中,多从事贸易与运输,足可见当时民间贸易往来的频繁程度。到宋元时期,政府采取促进民间贸易政策,民间经贸发展形成相当规模,进出口的货物种类繁多。在高丽有专门接待宋商的“客馆”,高丽政府会出面接待商人,甚至委以官职,可见当时商人的规模及地位。中国的丝绸,高丽的纸张等都在对方国家成为一般生活的常用用品。在这种发展大趋势下,中国的明清政府和半岛的李朝政府因为政治目的、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及愚蠢的闭关思想,想通过禁止与控制民间贸易交往的手段,完全阻断民间贸易往来实在是很难做到的事情。例如,1594年,两国当时在边境设有中江互市,但因为定期、定物举办,“五日一次,农器、釜鼎、食盐等物许令买卖,其他禁物一切严禁[9]”,完全不能满足民间交换需要,以至后来打破了定期贸易的限制,大量进行走私贸易。而在中国浙江、福建沿海一带,更是出现许多私贩集团,往返于中国和李朝,甚至更远的日本,从事贸易。随着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贸易往来成为必然,这种趋势一旦形成,两国政府希望通过严令来扭转是很难办到的。
三是经贸往来的发展与繁荣依赖国家经济力量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不论是官方的朝贡贸易,还是民间的经贸交流,国家经济力量与科技水平都会成为最根本的制约或者促进因素,对国家的对外关系产生直接与间接的影响。回看历史,我们不难看出,中国自唐朝之后,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的民间经贸往来得到大发展、繁荣并逐渐成为趋势,正是从隋唐开始到宋元、明期这段时间,而这段时间也正是中国经济大发展,科技大进步,逐步发展成为世界经济、科技、文化中心的过程。唐朝之所以能够吸引众多海外商人前来从事商品贸易,与其经济高度发展、科技领先和社会开放有着密切的关系;宋元时期,中国民间商人之所以能够频繁远行高丽、日本等国从事海上贸易,与当时优越的经济发展、极大丰富的物产与在当时发达航海技术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而宋元商人在高丽受到其政府的热情款待,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宋元时期中国社会的发达与对其周边国家的影响。直到明清时期,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科技、文化中心之一,这种经济发达和科技进步带来的自信,使中国商人敢于并乐于通过陆路、海路走出去交往,并最终取得辉煌的成就。与此相对应,同一时期的朝鲜半岛国家新罗、高丽、李氏朝鲜等也都是其历史上经济、科技比较发达进步的时代。归根结底,国家的经济发展与技术的进步是对外经济发展繁荣的基础。
结论
根据历史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在经济与科技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间的民间经贸发展已经形成趋势。到1882年,中国与李氏朝鲜正式签订《中朝商民水陆通商章程》,从根本上改变了两国民间贸易体制。根据该章程:陆路:两国边境设有多个互市,听边民随时往来交易。两国第于彼此开市之处,设立关卡,稽查匪类,征收税课。这样,两国的边境互市贸易终于打破了原来的定期、定物的贸易限制,普通商民可以随时自由往来。海路:章程开放了两国海上贸易的渠道,从而将边境贸易的范围扩大到黄海两岸。《章程》是对长久以来的两国民间经贸发展的趋势的最好体现,也是最好的总结,是两国民间贸易交流发展的必然结果。从历史经验看来,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间的经贸往来虽然一直只占辅助地位,但他不仅推进了地区间的经济合作,更重要的是,这种交流形式拉近了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人民间的距离,极大地促进了民间交往和民间理解,而反过来,这无疑又有助于当时中国与朝鲜半岛国家的政府各项友好外交政策的实施和推动,这一点在今天仍然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在全球化不断深化的今天,中国与韩国早已成为对方最重要的贸易伙伴,经贸关系是两国关系中的重中之重;而随着朝鲜对经济的重视,中国与朝鲜的经贸交流也在逐步的发展过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国家政府,更应该顺应趋势,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增强协商合作,促进双边经贸发展向更加密切、双赢的局面发展。而民间交往作为政府间交流的补充,对于推动朝鲜的改革开放,拓展中韩、中朝的经济、人文合作,推动朝鲜半岛的和平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当然,所有这些的基础,最终还是要依赖本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科技的持续进步,这才是最根本的促进动因。
文献来源:《上海商学院学报》
注释:
参考文献:1) 陈尚胜,《中韩交流三千年》,中华书局出版,1997.
2) 杨昭全,何彤梅:《中国—朝鲜·韩国关系史(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3) 杨昭全,何彤梅:《中国—朝鲜·韩国关系史(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4) 汪高鑫,程仁桃:《东亚三国---古代关系史》,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
5) 魏志江:《中韩关系史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
6) 拜根兴:《七世纪中叶唐与新罗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7) 徐东日:《朝鲜朝使臣严重的中国形象-以《燕行录》《朝天录》为中心》,中华书局,2010.
8) 蒋非非,王小甫等:《中韩关系史(古代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9) 杨军,王秋彬:《中国与朝鲜半岛关系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10) 朴真奭:《中朝经济文化交流史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
11) 蔡建:《晚清与大韩帝国的外交关系》,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1] 蒋非非,王小甫:《中韩关系史(古代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P19.
[2]《全唐文》卷75《太和八年疾愈德音》
[3]蒋非非,王小甫:《中韩关系史(古代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P132.
[4]蒋非非,王小甫:《中韩关系史(古代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P133.
[5]《高丽史》卷五·显宗二、十五、十六年条;卷六·靖宗六年条。
[6]杨昭全,何彤梅:《中国—朝鲜·韩国关系史(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P503.
[7]杨昭全,何彤梅:《中国—朝鲜·韩国关系史(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P503.
[8]杨昭全,何彤梅:《中国—朝鲜·韩国关系史(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P504.
[9] (朝)《李朝宣祖实录》,三十七年四月条,三十六年六月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