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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贸易援助评价制度及对我启示
曹俊金
1900-01-01
贸易援助
评价制度
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
中国对外援助
简介
贸易援助的监督和评价制度是贸易援助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援助评价制度迄今为止的发展都是在WTO体系内实现的,它调动了大量的援助资金、提高了参与各方对于贸易在发展中的地位的认知,提升了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能力,这很大程度上获益于较为完备的贸易援助评价体系。需要指出的是,贸易援助也是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贸易援助将被整合到更大的全球发展努力之中。无论是其现实发展,还是其未来趋势,贸易援助评价制度均对中国对外援助带来严峻挑战,中国应前瞻性地思考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的援外评价体系:一方面,应借鉴贸易援助评价制度的先进经验,坚持定量监督与定性监督相结合,自我评价、相互监督与公众监督相结合,构建逻辑体系完整的援外监督体系;另一方面,应立足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确立后的贸易援助发展趋势,着眼未来,推动中国特色的援外评价制度的建构。
正文
贸易援助(aid for trade)作为WTO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增长的发展方式,自2005年12月香港第六届部长级会议正式提出这一倡议以来已经开展了八年多。[1] 贸易援助的监督和评价既体现了贸易援助的开展实效,也成为贸易援助资源得到有效使用的重要保障。考虑到对贸易援助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的重要意义,许多贸易援助工作文件[2] 均将贸易援助的评价与监督作为其主要工作内容,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也多次就贸易援助的评价和监督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拟通过对贸易援助评价制度的研究,[3] 反思我国对外援助监督和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贸易援助评价体系的优点,分析我国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贸易援助时可能遇到的挑战及其对策,也拟为我国对外援助制度中评价体系的构建提出建议。
一、贸易援助评价制度的现状与未来评估
尽管贸易援助评价制度迄今为止的发展都是在WTO体系内实现的,但随着有关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讨论和制定,它可能被纳入更大的国际发展努力框架之中,进而对中国的援外活动产生更大的压力。
(一)WTO贸易援助评价的开展
在贸易援助倡议启动之时,贸易援助特别工作小组(The Task Force,以下简称“特别工作小组”)就提出了贸易援助评价制度的初步构思,强调应加强贸易援助资金流全球问责,并指出所有的援助方和受援国有责任报告援助的进程和结果。[4] 其中援助方应就贸易援助资金的总额、援助计划及贸易援助的形式等进行报告,受援国应就贸易政策整合入国家发展战略的情况、贸易战略的框架、贸易援助需求、贸易援助的实施和影响等事项作出报告。围绕上述要求,2007年WTO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了贸易援助监督框架作为全球评审机制,其目的是对贸易援助提供一幅全景图,使国际团体得以评价正在发生和尚未发生的进程,明确哪些地方仍需改进。[5] WTO联合OECD通过敦促援助方和受援国进行自我评价(self-assessment)、对贸易援助活动相关主体发放调查表(questionnaire)等方式,目前已完成四次贸易援助全球评审(Global Review)。[6] 应当指出的是,除了WTO与OECD联合开展的贸易援助全球评审之外,还包括各个地区开展的区域评审以及参与贸易援助的国际机构、国家、企业等的相互监督和评价。贸易援助评价制度正是从宏观—中观—微观各个层面对贸易援助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全面、正确反映贸易援助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增长以及减少贫困方面的实际效果。
(二)贸易援助评价的原则
《关于援助有效性的巴黎宣言》(Paris Declaration on Aid Effectiveness,以下简称《巴黎宣言》)确立的国家自主决策、一致性、协调性、成效管理、相互问责等五项原则是贸易援助活动开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进行评价和监督的基本原则。在这五项基本原则中,成效管理原则和相互问责原则是贸易援助监督和评价的主要原则,也可以为我国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发展援助及我国对外援助活动的监督评价制度提供借鉴。
其中成效管理原则(Managing for Results)是指从预期成果出发来管理和实施援助的原则。具体而言,受援国以预期成果为逻辑起点,启动其自身的成果导向战略,注重发展周期中从计划到实施再到评价各个阶段的成果。援助国依赖并支持受援国确定的优先领域、目标、体系以及计划并实施工程与项目的能力,通过报告项目实施结果来评估他们的发展进程和成果。[7] 成效管理原则构建了一个受援国自我评价的平台,同时依赖援助国的成效评价和监督,来推动受援国切实开展援助项目和援助工程。
相互问责原则(Mutual Accountability)是指援助国和受援国对于发展援助的成效互相负责的原则。相互问责原则也对受援国与援助国分别提出了要求,强调受援国对其公民和议会负责,在规划、实施与监督阶段,受援国公民社会可以参与讨论,而议会则应核定政府当局的预算,援助国的主要职责在于保障援助资金流向的透明度问题,及时、透明、全面地提供关于援助资金流的各种信息,使受援国当局得以向其公民和立法机构提交全面的预算报告,并与受援国一同进行援助实效的共同评价。相互问责原则既体现了受援国和援助国存在的紧密伙伴关系,又充分体现两者在援助事项上的相互监督与相互负责,这对于援助资金的有效使用以及援助效果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三)贸易援助评价体系的逻辑框架
贸易援助评价体系从逻辑框架上被认为主要由四个要素构成,分别是需求(demand)、回应(response)、成果(outcomes)及影响(impact),并且通过建立案例库(case stories)来反映贸易援助的成果及其产生的影响。[8] 需求是指受援国在评价之后所提出的需要加强的地方,如在发展战略中将贸易作为主流及优先发展的领域;回应是指援助方在评价之后所采取的措施,比如实施贸易援助项目及工程;成果是指援助方和受援国通过发展援助的合作之后产生的直接结果,比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贸易能力加强等等;影响是指贸易援助活动的目标实现程度,如贸易绩效的提高和贫困的降低等。[9]
WTO/OECD以上述四个要素为中心,从定性和定量两个不同维度为主线来构建贸易援助评价体系的逻辑框架。在定量信息(Quantitative Information)的收集方面,由OECD官方发展援助的债权人报告系统(Creditor Reporting System, CRS)数据库提供每年的贸易援助资金的全球流向信息。定性信息(Qualitative Information)则由WTO和OECD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依靠援助方和受援国的自我评价取得,并允许援助方和受援国就CRS数据库所统计的贸易援助数据予以精确化。
围绕贸易援助的逻辑框架,WTO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个方面是关于受援国的一系列基本指标,包括人口、国内生产总值(GDP)、生产部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份额、政府预算、援助依赖性、贫困程度、收入分配等项目。第二个方面展示了贸易援助的数据,如部门分配,贸易援助份额等。第三个方面包含国家的贸易政策等一系列指标,如贸易政策与国家发展策略相整合的程度、进出口的贸易限制指标等。第四个方面审查受援国的贸易表现及有效参与全球市场的能力,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情况以及部门贸易的数据。WTO/OECD在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之后,最终由这两个机构协同相关的国际发展机构、受援国及援助国等,对贸易援助活动的开展情况作出评价。
(四)贸易援助活动开展的成效
贸易援助的监督和评价体系不断地将贸易援助推向更为积极的方向,同时也清楚地体现贸易援助活动开展的成效。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便是贸易援助倡议调动了大量的援助资金,2009年援助方的援助承诺达到400亿美元,相较于2002—2005的基准提高了60%,比2007年的数据提高了31%。[10] 根据2013年的贸易援助全球评审,2010年的援助承诺达到了最高值480亿美元,2011年因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略有下降,为415亿美元。[11] 最不发达国家成为贸易援助活动的最大受益方,从2002年的52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121亿美元,使得最不发达国家享有的贸易援助资金份额从原来的26.5%增长到2009年的30.4%,[12] 其直接结果是在2000—2009年间(尽管其间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最不发达国家总出口量以每年14.6%的速度增长,接近于世界平均增长率(7.8%)的两倍。[13]
此外,贸易援助活动还提高了参与各方关于贸易在发展中的地位的认知,帮助受援国引进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获得了宝贵的融资和发展契机,许多国家在能力建设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使得受援国更好地理解贸易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了其参与国际贸易的积极性。
(五)WTO贸易援助评价制度特点评析
通过前述分析,可以发现WTO贸易援助评价体系存在如下特点:
第一,贸易援助的评价制度标志着国际发展援助体系的进一步成熟。国际发展援助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目前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在提高发展援助额度的同时也注重对发展援助的评价。在这个大背景下,贸易援助的评价制度是发展援助理论在WTO贸易援助倡议中的具体化和应用,并且在WTO贸易援助活动实施过程中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标志着国际发展援助理论更加全面、成熟,贸易援助实践更加丰富、完善。
第二,贸易援助评价制度既从宏观层次上体现贸易援助活动所带来的积极成果,也从中观和微观层次上评价贸易援助的实施情况,还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出发对贸易援助的活动进行评价、监督。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能够从不同角度对贸易援助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还便于发现贸易援助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贸易援助的基本原则为贸易援助活动的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全面指引。其中的成效管理原则和相互问责原则既注重于加强援助过程的监管,又立足于对援助有效性的监管;既侧重于提高贸易援助透明度,也强调对于援助结果的相互评价。这些基本原则的内涵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同时也可以为我国构建援外制度评价体系提供借鉴。
第四,贸易援助评价制度注重运用自我评价、相互问责以及公开监督等方式来对贸易援助活动进行监督,这就要求贸易援助参与各方客观地对自身的行为作出评价,并以此来督促自己更积极地参与贸易援助活动。
(六)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与贸易援助
2000年9月,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聚集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联合国千年宣言》(以下简称“千年宣言”),确立了今后行动的一系列关键目标。由于《千年宣言》中设定的大多数目标是以2015年为最后期限,但根据目前的状况预计到2015年可能很多具体目标都无法得到实现。即使能够实现,为今后更高层次的可持续发展,在2015年之后仍需对这些发展目标作出更进一步的努力。[14] 因此,探讨和拟定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框架是目前最为重要的发展课题。从联合国的工作动向而言,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中可能包含的“新型全球伙伴关系”将继续完成千年发展目标八(即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所未能完成的任务,尤其是有关官方发展援助、气候融资和国内资源调动的承诺。[15] 官方发展援助将继续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等国家而言尤为重要。[16] 那么,贸易援助作为发展援助的一种表现方式,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到底会有怎样的互动关系,我国今后在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项目时可能遇到哪些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对于中国今后的援外工作以及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角色和作用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尽管贸易援助一词在2005年WTO第六届部长级会议提出贸易援助倡议(Initiative)之后才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贸易援助本身并不是一种新的现象,也并非仅是WTO体系内的贸易课题,它还是国际社会中重要的发展议题。其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将支持发展中国家通过贸易自由化参与世界经济作为其贷款项目和活动的主要方面。[17] 贸易援助作为重要的发展议题,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推进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
一方面,从性质上而言,贸易援助并不代表新的官方发展援助目标,而是呼吁快速划拨和使用一部分官方发展援助资金以提高发展中国家从贸易中受益的能力。[18] 而官方发展援助又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下第八项目标的首要指标,也是目前与预设目标差距最大的指标之一。[19] 此外,促成新型全球伙伴关系是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关键要素,并将继续完成目标八所未完成的工作,包括达到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OECD-DAC)援助国援助总额占其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以及现有的其他政府间协议等。[20] 由此可见,“官方发展援助”必将成为今后发展议程实施的优先领域。因此,作为官方发展援助重要组成部分的贸易援助[21],如果能够较好地动员贸易援助资金,势必能有效拉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总额,也因而有助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中新型全球伙伴关系的促成。
另一方面,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贸易可带动经济增长并最终减少贫困。但发展中国家饱受多层面的供应方能力限制(诸如贸易政策障碍、基础设施落后、融资和技术渠道狭窄等)的困扰,而使其无法进行贸易整合,更无法实现增长、减少贫困。[22] 这种限制的存在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无法通过实施贸易规则并从中受益的原因,援助则是帮助其扩大贸易、去除限制的重要途径,而贸易援助为这种交流的开展提供了理想的平台。[23] 简而言之,援助可以促成贸易,贸易刺激经济增长而降低贫困,最终促成发展。也正是基于其对于发展的重要推动,联合国秘书长对贸易援助寄予厚望,要求发展中国家应确保贸易援助纳入其援助实效的关键原则,通过贸易援助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生产和贸易能力,实现包容性增长。[24]
二、中国对外援助评价体系面临的挑战
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对外提供援助金额达2562.9亿元人民币,[25] 且近年来对外援助金额仍不断增长,2010年中国对外援助金额为136.11亿元,[26] 2011年上升到158.98亿元,[27] 2012年已达166.91亿元。[28] 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对外援助活动的法律规制也成为一种现实需求,2011年中国“赠马其顿校车案”所引发的争议即是对外援助领域欠缺法律调整的集中爆发,其中对外援助的监督和评价是对外援助立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而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讨论及贸易援助被纳入议程的前景,使中国的对外援助监督与评价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一)法律与机制体系面临的挑战
随着WTO体系内贸易援助的发展,中国现有的对外援助监督与评价体系在法律和机制体制方面的严重不足都日益暴露。
从现有的对外援助法律文件而言,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第一是关于对外援助资金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2010)、财政部发布的《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1998),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财务管理办法》(2002)等。第二是关于对外援助人员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公开征聘对外援助项目评审专家的通知》(2004)、《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2004)等文件。第三是关于对外援助项目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201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9)、《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4)以及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发布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2011)等文件。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关于对外援助活动监督及评价方面的规范比较少,仅在援外资金管理及援外项目管理方面有所涉及,而且尚未出台有关监督、评价对外援助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从法规体系上而言,目前我国在对外援助活动中并不存在既成的监督和评价制度。
就对外援助活动的职能部门及具体分工而言,目前主要由商务部下设的对外援助司负责开展援外工作,包括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和援外优惠贷款、推进援外方式改革等。其他部委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也承担与对外援助相应的工作,如外交部按照外交总体布局,就经济合作、经援、军援等重大问题,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情况,提出建议;财政部负责制定对外援助的具体预算并监督实施,管理援外经费;科技部负责组织科技援外相关工作;卫生部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农业部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可以发现,中国在长期的实践中已摸索出一套较为完备的对外援助执行体系,已经形成了以商务部为主要实施机构、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这也是我国60年对外援助经验的总结。
但是,一个完整的对外援助制度,除了援助执行制度之外,援助的决策、监督和评价制度也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外援助的决策透明度并不高,目前并未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援外活动作出决策。对于外部世界而言,我国的援外决策是怎样制定的,决策主体是谁,决策过程是怎样的等都笼罩着几分神秘的色彩,决策内容更无须经过人大的批准,因此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随意性较大,政策变动也较多。[29] 正因为不存在相应的决策机构,对外援助工作执行机构的权力相对而言就比较大。
在对外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价方面,我国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对外援助监督和评价机构,尽管商务部和财政部在对外援助资金的使用上行使一定程度的监督权。如《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成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成套项目实施企业应当接受商务部及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并执行检查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商务部将定期对成套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巡视,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但商务部的这种监督权可以说并不合适,更谈不上充分。商务部作为对外援助活动的执行和管理部门,如果同时承担监督职能,要求其监督自己的行为,那么这将与权力制衡、分立理论背道而驰,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再如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主管部门援外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及执行援外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并执行财政部提出的检查意见。主管部门应对执行援外任务的单位进行财务监督检查。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援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巡视。主管部门及执行援外任务的有关单位应如实向财政部提供所需资料,及时反映援外资金使用的情况。可以认为,财政部在资金管理方面行使监督职能是正当且专业的,但其监督权行使的范围也就仅限于此,在援助决策的作出、援助程序以及援助活动的后期评估方面均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而且实践中财政部能在多大程度上对援外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也存在疑问。
纵观其他国家的对外援助管理体系,都趋向于建立独立的监督、评价机构。如美国的发展援助机构专门建立了发展信息和评估中心(Center for Development Information and Evaluation),瑞典的评估工作由瑞典开发评估署(SADEV)实施,爱尔兰则在外交部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咨询委员会以进行更独立和更有价值的评估。[30] 德国也正在计划建立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以提高评价的独立性及合法性。[31] WTO贸易援助的监督和评价也同样如此,在贸易援助过程中,由OECD的CRS数据库来统计援助资金流,这无疑是一个非常有力的监督手段。
随着中国对外援助工作的不断推进,对外援助监督和评估机制的长期缺失势必造成对外援助活动的低效,最终妨碍对外援助宗旨和目标的实现。此外,对外援助既是重要的外交行为,又是不可或缺的国际经济合作行为,援外活动能否取得预设的战略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外援助的有效性,而对外援助的监督评价机制则是援助实效的根本保证。因此,借鉴WTO的贸易援助评价制度,探讨我国如何更好地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并研究构建我国援外活动的监督及评价体系,是目前援外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贸易援助被纳入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对中国的挑战
应当指出的是,在WTO贸易援助体系中,贸易援助的实施成果由援助资金的筹集、贸易指标的衡量等方面决定。而在联合国发展议程中,除了前述WTO所关注的贸易指标之外,通过贸易所带来的发展福利更是联合国发展议程关注的重点。鉴于贸易援助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存在的紧密联系,实施贸易援助所取得的进展也势必成为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评价对象。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新兴经济体,在未来的国际社会中必然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而必然会承担与其地位相应的国际责任。因此,中国在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时,由于我国本身有关援外活动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并不完善,在提升贸易援助实施的效果及其评价方面,也势必会面临相应的挑战。[32]
第一,如何应对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全球监督和评价机制。秘书长在报告中指出,对于目标进展的监督将是联合国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讨论中新关注的领域。[33] 2012年7月联合国秘书长成立的高级别名人小组(HLP)在经过调查研究之后,认为应当通过精确的数据,对每个新制定的目标和指标都配备与其相应的独立、严格的监督系统,从多个层面来分析这些发展目标和指标,从而使这项监督工作不仅成为一项制约性工具,更是成为推动进步和提升合作的方式。[34] 全球监督机制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通过审查发展报告来完成,第二个层面通过定期召开高级别全球论坛方式加以讨论,第三个层面主要通过区域汇报和同行评审的方式进行。[35] 由此可见,在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中,不仅是贸易援助或是官方发展援助,而且其他所有发展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进展都将以数据化、量化的方式纳入全球监督和评价系统,并定期接受检验和同行评审。但我国目前援外活动的监督评价制度并不完善,援外活动和南南合作的透明度也有待提高,并未建立类似的发展援助数据库用以监督相应的指标,如何应对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全球监督和评价机制提出的要求,是我国今后参与该议程所面临的问题之一。
第二,如何应对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问责机制。建立有力的问责机制是目前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讨论中的重要议题,在高级别名人小组的建议报告中,要求尊重责任界限,信任各自的合作伙伴并履行承诺,并在适当的级别执行问责机制。[36] 在缔造新型全球伙伴关系时,所有参与方都承担着相应责任,发达国家必须履行其对发展中国家作出的承诺。[37] 同时,高级别名人小组也坦承,当前的发展中国家与先前的发展中国家的成分大为不同,如存在大型新兴经济体和最贫穷的国家,除了南北援助之外,发展中国家正通过南南合作的方式进行合作,发展能力会变得越来越强大。这也意味着,在不远的将来,大型的新兴经济体对于全球发展的影响会越来越受重视,而这些经济体今后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发展的角色和责任也将越来越多地被强调。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是否需要作出相应的合作发展承诺,并将贸易援助和发展指标纳入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可能包含的问责机制中去,也是中国面临的难题。
第三,如何提高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设定的贸易援助实效问题。无论是21世纪初启动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还是目前正在探讨的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都是以成果为导向的发展进程。打造新型全球合作伙伴关系,实质上是以团结、合作、相互尊重为基础,利用国家间的互帮互助、互相合作,通过“先富带动后富”式的努力实现全球共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因此,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核心环节就在于能否促成新型全球合作伙伴关系,而官方发展援助的援助实效实际上是新型全球合作伙伴关系能否有效促成和实现预设目标的关键。在此背景下,对贸易援助的援助实效及其间接促成的目标和指标的评价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今后的贸易关联援助中,中国究竟能否切实提高援助有效性,以及能否通过贸易援助实效来实现与自身相关的各项目标和指标,也是可能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援外评价体系
贸易援助活动的开展使得国际社会更加重视贸易关联援助对发展目标实现的作用,而贸易援助评价制度在贸易援助开展过程中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存在较为完善的贸易援助监督和评价体系,才使得贸易援助活动有条不紊地展开,进而为今后更深入地开展贸易关联援助奠定基础。
(一)WTO贸易援助评价制度对我国对外援助评价体系的启示
如上所述,在中国对外援助制度构建中,无论是在WTO体系内开展贸易援助活动,还是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活动,或者是开展其他国际发展援助,对外援助评价和监督制度必定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也必将是低效的。因此,尽管WTO贸易援助评价制度并非尽善尽美,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如上的较为完善的援助评价制度中获得启示并进行合理借鉴:
首先,必须构建逻辑体系完整的援外监督体系。我国对外援助制度的评价体系在逻辑架构上应当是较为完善的,结合贸易援助评价制度及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中国援外制度中的评价和监督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对于资金流量的监督、对于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于项目管理和质量的监督、对于我国援外工作人员廉洁性的监督以及援外项目产出的评价和监督、对于援外项目对受援国发展所产生影响的评价等。从对外援助的监督机构来看,不仅应当有执行机构的自我监督,还应当有统一的决策机构的事前监督,以及监督机构的事后监督等。从对外援助监管所涉及的对象来看,不仅应当包括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还应当包括对如项目承包公司等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受援国相关部门的监督。只有构建了完善的监督和评价体系,才能保证中国对外援助资金得到有效利用,中国对外援助才能产生预期效果。
其次,定量与定性监督相结合。我国对外援助的归口单位虽然是商务部对外援助司,但许多其他部门如财政部、外交部、农业部、科技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均行使相应的对外援助职权,这就使得援外的资金有效监管存在较大困难。在此情况下,中国可以参照OECD以及WTO的做法,通过建立一个援外资金数据库的方式来对资金流向进行统计。根据援助方式、援助项目以及援助部门的不同,在数据库中进行分类,任何一个部门只要实施了对外援助相关活动,使用对外援助经费,就将该经费按照不同的用途纳入相应的类别中。通过这种定量监督的方式,既能精确统计我国的援外资金,又能够增加对外援助的透明度,对援外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控。除了定量监督以外,还应当实行定性监督制度,即通过对于援外部门以及受援国合作部门的援助报告以及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于我国对外援助的方式、资金以及成果进行监督评价。
再次,依赖独立的监督和评价机构,注重成效管理。在我国对外援助监督和评价制度构建中,应当要求援外部门以援助成效为出发点进行援助实效评价,通过援外部门的自我援助评价,及时公布对外援助实施情况,定期发布中国对外援助报告,衡量对外援助的成果,也作为之后进行对外援助的新起点。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由独立的监督和评价机构通过问卷调查、会谈等方式,向受援国了解我国对援助项目的计划、实施过程以及实施效果的反馈,对援外活动作出外部评价。
最后,提升监督力度,互相负责,提高援助实效。我国应完善对外援助的监督维度,对援外活动的监督包括权力机构的监督以及公众的监督。权力机构的监督主要是指立法机构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大主要从预算、决算、援外项目审批以及援外报告对援外部门进行监督,而公众监督则主要指非官方机构,包括媒体、公民等对援外部门进行监督。此外,我国还应及时、透明、全面地提供关于援助资金流的各种信息以使受援国当局得以向其公民和立法机构提交全面的预算报告,并与受援国一同进行援助实效的共同评价。“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基于对我国和受援国相互负责的态度,提升对外援助活动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对外援助有效性,实现我国对外援助的宗旨。
(二)立足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对外援助评价体系
为进一步推进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进程,也更好地落实今后的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联合国目前正研讨的全球监督体系构建方向与本文所探讨的贸易援助的监督评价体系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联合国还倡议建立有力的问责制度,这种问责机制的建立也与作为WTO贸易援助所应遵循的《巴黎宣言》中的相互问责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至于官方发展援助的提高援助实效的要求,则是WTO贸易援助开展以来一直所追求的以成效管理原则为基础的援助目标。既然我国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所面临的挑战与WTO贸易援助的评价机制有如此高的关联度,因此可以借鉴上述WTO贸易援助监督评价制度及其相应原则,来探讨中国在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问题方面的应对措施。
首先,针对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可能建立和不断完善的监督评价机制问题,应当明确的是这不仅是对贸易援助或是官方发展援助资金流的监督和评审,而是就整个议程所涉及的目标、指标等进程的全面监测和评审。这种监督依赖于多方面数据的收集和统计,既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直接收集,也可以利用各国政府现有的官方数据进行分析。因此,为能更好地应对全球监督评价机制,我国应当建立类似于OECD的CRS数据库的对外援助数据库,将贸易援助资金流和相应的贸易数据进行统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据今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拟定的各项目标和指标,在数据库中补充与这些目标相应的指标,进行实时数据监测。对外援助数据库的构建是我国今后应对各类指标全球监督的必要手段,也能为我国今后制定正确的外交和对外经济合作战略提供及时、精确的数据依据。
其次,针对问责机制问题,我国应坚持贸易援助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在力所能及和适度的条件下开展贸易援助。如前所述,相互问责原则是贸易援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既体现了受援国和援助国间的紧密伙伴关系,又充分体现两者在援助事项上的相互监督与相互负责。尽管目前无论是联合国还是OECD的官方发展援助,或者是WTO的贸易援助,都尚未形成一种强制执行援助承诺的共识和机制。但是相互问责原则的产生和演进为受援国要求援助国兑付援助承诺提供了国际法上的可能。另外,由于联合国体系下的问责机制既可能是对发展目标和发展进程的问责,同时也可能是对于援助承诺和兑付的问责。因此,在当前国际社会不断强调南南合作和新兴经济体援助作用的背景下,中国必须在对外援助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从自身国情出发,依据国力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而不应随意作出承诺,避免陷入被动尴尬的局面;还应注重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最大限度地结合受援国的实际需要开展援助,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这既是中国提供对外援助的原则,也是中国实施贸易援助的原则。
第三,针对贸易援助的援助实效问题,一方面应当规范我国贸易援助行为,另一方面还应构建完善的对外援助监督和评价机制。在实施贸易援助活动过程中,应当做好援助前的调研工作,如明确哪些国家需要予以重点援助,其中又有哪些领域更具优先性,这些国家无法进行贸易的限制有哪些等等。在贸易援助的具体实施方面,应完善对外援助的实施程序,保证对外援助行为的合法性,秉承相互问责和成效管理原则,在各个领域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援外评价体系,努力促成援助目标的实现。
一、贸易援助评价制度的现状与未来评估
尽管贸易援助评价制度迄今为止的发展都是在WTO体系内实现的,但随着有关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讨论和制定,它可能被纳入更大的国际发展努力框架之中,进而对中国的援外活动产生更大的压力。
(一)WTO贸易援助评价的开展
在贸易援助倡议启动之时,贸易援助特别工作小组(The Task Force,以下简称“特别工作小组”)就提出了贸易援助评价制度的初步构思,强调应加强贸易援助资金流全球问责,并指出所有的援助方和受援国有责任报告援助的进程和结果。[4] 其中援助方应就贸易援助资金的总额、援助计划及贸易援助的形式等进行报告,受援国应就贸易政策整合入国家发展战略的情况、贸易战略的框架、贸易援助需求、贸易援助的实施和影响等事项作出报告。围绕上述要求,2007年WTO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了贸易援助监督框架作为全球评审机制,其目的是对贸易援助提供一幅全景图,使国际团体得以评价正在发生和尚未发生的进程,明确哪些地方仍需改进。[5] WTO联合OECD通过敦促援助方和受援国进行自我评价(self-assessment)、对贸易援助活动相关主体发放调查表(questionnaire)等方式,目前已完成四次贸易援助全球评审(Global Review)。[6] 应当指出的是,除了WTO与OECD联合开展的贸易援助全球评审之外,还包括各个地区开展的区域评审以及参与贸易援助的国际机构、国家、企业等的相互监督和评价。贸易援助评价制度正是从宏观—中观—微观各个层面对贸易援助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全面、正确反映贸易援助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增长以及减少贫困方面的实际效果。
(二)贸易援助评价的原则
《关于援助有效性的巴黎宣言》(Paris Declaration on Aid Effectiveness,以下简称《巴黎宣言》)确立的国家自主决策、一致性、协调性、成效管理、相互问责等五项原则是贸易援助活动开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进行评价和监督的基本原则。在这五项基本原则中,成效管理原则和相互问责原则是贸易援助监督和评价的主要原则,也可以为我国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发展援助及我国对外援助活动的监督评价制度提供借鉴。
其中成效管理原则(Managing for Results)是指从预期成果出发来管理和实施援助的原则。具体而言,受援国以预期成果为逻辑起点,启动其自身的成果导向战略,注重发展周期中从计划到实施再到评价各个阶段的成果。援助国依赖并支持受援国确定的优先领域、目标、体系以及计划并实施工程与项目的能力,通过报告项目实施结果来评估他们的发展进程和成果。[7] 成效管理原则构建了一个受援国自我评价的平台,同时依赖援助国的成效评价和监督,来推动受援国切实开展援助项目和援助工程。
相互问责原则(Mutual Accountability)是指援助国和受援国对于发展援助的成效互相负责的原则。相互问责原则也对受援国与援助国分别提出了要求,强调受援国对其公民和议会负责,在规划、实施与监督阶段,受援国公民社会可以参与讨论,而议会则应核定政府当局的预算,援助国的主要职责在于保障援助资金流向的透明度问题,及时、透明、全面地提供关于援助资金流的各种信息,使受援国当局得以向其公民和立法机构提交全面的预算报告,并与受援国一同进行援助实效的共同评价。相互问责原则既体现了受援国和援助国存在的紧密伙伴关系,又充分体现两者在援助事项上的相互监督与相互负责,这对于援助资金的有效使用以及援助效果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三)贸易援助评价体系的逻辑框架
贸易援助评价体系从逻辑框架上被认为主要由四个要素构成,分别是需求(demand)、回应(response)、成果(outcomes)及影响(impact),并且通过建立案例库(case stories)来反映贸易援助的成果及其产生的影响。[8] 需求是指受援国在评价之后所提出的需要加强的地方,如在发展战略中将贸易作为主流及优先发展的领域;回应是指援助方在评价之后所采取的措施,比如实施贸易援助项目及工程;成果是指援助方和受援国通过发展援助的合作之后产生的直接结果,比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贸易能力加强等等;影响是指贸易援助活动的目标实现程度,如贸易绩效的提高和贫困的降低等。[9]
WTO/OECD以上述四个要素为中心,从定性和定量两个不同维度为主线来构建贸易援助评价体系的逻辑框架。在定量信息(Quantitative Information)的收集方面,由OECD官方发展援助的债权人报告系统(Creditor Reporting System, CRS)数据库提供每年的贸易援助资金的全球流向信息。定性信息(Qualitative Information)则由WTO和OECD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依靠援助方和受援国的自我评价取得,并允许援助方和受援国就CRS数据库所统计的贸易援助数据予以精确化。
围绕贸易援助的逻辑框架,WTO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个方面是关于受援国的一系列基本指标,包括人口、国内生产总值(GDP)、生产部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份额、政府预算、援助依赖性、贫困程度、收入分配等项目。第二个方面展示了贸易援助的数据,如部门分配,贸易援助份额等。第三个方面包含国家的贸易政策等一系列指标,如贸易政策与国家发展策略相整合的程度、进出口的贸易限制指标等。第四个方面审查受援国的贸易表现及有效参与全球市场的能力,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情况以及部门贸易的数据。WTO/OECD在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之后,最终由这两个机构协同相关的国际发展机构、受援国及援助国等,对贸易援助活动的开展情况作出评价。
(四)贸易援助活动开展的成效
贸易援助的监督和评价体系不断地将贸易援助推向更为积极的方向,同时也清楚地体现贸易援助活动开展的成效。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便是贸易援助倡议调动了大量的援助资金,2009年援助方的援助承诺达到400亿美元,相较于2002—2005的基准提高了60%,比2007年的数据提高了31%。[10] 根据2013年的贸易援助全球评审,2010年的援助承诺达到了最高值480亿美元,2011年因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略有下降,为415亿美元。[11] 最不发达国家成为贸易援助活动的最大受益方,从2002年的52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121亿美元,使得最不发达国家享有的贸易援助资金份额从原来的26.5%增长到2009年的30.4%,[12] 其直接结果是在2000—2009年间(尽管其间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最不发达国家总出口量以每年14.6%的速度增长,接近于世界平均增长率(7.8%)的两倍。[13]
此外,贸易援助活动还提高了参与各方关于贸易在发展中的地位的认知,帮助受援国引进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获得了宝贵的融资和发展契机,许多国家在能力建设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使得受援国更好地理解贸易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了其参与国际贸易的积极性。
(五)WTO贸易援助评价制度特点评析
通过前述分析,可以发现WTO贸易援助评价体系存在如下特点:
第一,贸易援助的评价制度标志着国际发展援助体系的进一步成熟。国际发展援助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目前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在提高发展援助额度的同时也注重对发展援助的评价。在这个大背景下,贸易援助的评价制度是发展援助理论在WTO贸易援助倡议中的具体化和应用,并且在WTO贸易援助活动实施过程中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标志着国际发展援助理论更加全面、成熟,贸易援助实践更加丰富、完善。
第二,贸易援助评价制度既从宏观层次上体现贸易援助活动所带来的积极成果,也从中观和微观层次上评价贸易援助的实施情况,还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出发对贸易援助的活动进行评价、监督。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能够从不同角度对贸易援助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还便于发现贸易援助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贸易援助的基本原则为贸易援助活动的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全面指引。其中的成效管理原则和相互问责原则既注重于加强援助过程的监管,又立足于对援助有效性的监管;既侧重于提高贸易援助透明度,也强调对于援助结果的相互评价。这些基本原则的内涵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同时也可以为我国构建援外制度评价体系提供借鉴。
第四,贸易援助评价制度注重运用自我评价、相互问责以及公开监督等方式来对贸易援助活动进行监督,这就要求贸易援助参与各方客观地对自身的行为作出评价,并以此来督促自己更积极地参与贸易援助活动。
(六)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与贸易援助
2000年9月,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聚集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联合国千年宣言》(以下简称“千年宣言”),确立了今后行动的一系列关键目标。由于《千年宣言》中设定的大多数目标是以2015年为最后期限,但根据目前的状况预计到2015年可能很多具体目标都无法得到实现。即使能够实现,为今后更高层次的可持续发展,在2015年之后仍需对这些发展目标作出更进一步的努力。[14] 因此,探讨和拟定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框架是目前最为重要的发展课题。从联合国的工作动向而言,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中可能包含的“新型全球伙伴关系”将继续完成千年发展目标八(即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所未能完成的任务,尤其是有关官方发展援助、气候融资和国内资源调动的承诺。[15] 官方发展援助将继续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等国家而言尤为重要。[16] 那么,贸易援助作为发展援助的一种表现方式,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到底会有怎样的互动关系,我国今后在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项目时可能遇到哪些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对于中国今后的援外工作以及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角色和作用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尽管贸易援助一词在2005年WTO第六届部长级会议提出贸易援助倡议(Initiative)之后才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贸易援助本身并不是一种新的现象,也并非仅是WTO体系内的贸易课题,它还是国际社会中重要的发展议题。其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将支持发展中国家通过贸易自由化参与世界经济作为其贷款项目和活动的主要方面。[17] 贸易援助作为重要的发展议题,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推进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
一方面,从性质上而言,贸易援助并不代表新的官方发展援助目标,而是呼吁快速划拨和使用一部分官方发展援助资金以提高发展中国家从贸易中受益的能力。[18] 而官方发展援助又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下第八项目标的首要指标,也是目前与预设目标差距最大的指标之一。[19] 此外,促成新型全球伙伴关系是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关键要素,并将继续完成目标八所未完成的工作,包括达到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OECD-DAC)援助国援助总额占其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以及现有的其他政府间协议等。[20] 由此可见,“官方发展援助”必将成为今后发展议程实施的优先领域。因此,作为官方发展援助重要组成部分的贸易援助[21],如果能够较好地动员贸易援助资金,势必能有效拉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总额,也因而有助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中新型全球伙伴关系的促成。
另一方面,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贸易可带动经济增长并最终减少贫困。但发展中国家饱受多层面的供应方能力限制(诸如贸易政策障碍、基础设施落后、融资和技术渠道狭窄等)的困扰,而使其无法进行贸易整合,更无法实现增长、减少贫困。[22] 这种限制的存在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无法通过实施贸易规则并从中受益的原因,援助则是帮助其扩大贸易、去除限制的重要途径,而贸易援助为这种交流的开展提供了理想的平台。[23] 简而言之,援助可以促成贸易,贸易刺激经济增长而降低贫困,最终促成发展。也正是基于其对于发展的重要推动,联合国秘书长对贸易援助寄予厚望,要求发展中国家应确保贸易援助纳入其援助实效的关键原则,通过贸易援助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生产和贸易能力,实现包容性增长。[24]
二、中国对外援助评价体系面临的挑战
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对外提供援助金额达2562.9亿元人民币,[25] 且近年来对外援助金额仍不断增长,2010年中国对外援助金额为136.11亿元,[26] 2011年上升到158.98亿元,[27] 2012年已达166.91亿元。[28] 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对外援助活动的法律规制也成为一种现实需求,2011年中国“赠马其顿校车案”所引发的争议即是对外援助领域欠缺法律调整的集中爆发,其中对外援助的监督和评价是对外援助立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而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讨论及贸易援助被纳入议程的前景,使中国的对外援助监督与评价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一)法律与机制体系面临的挑战
随着WTO体系内贸易援助的发展,中国现有的对外援助监督与评价体系在法律和机制体制方面的严重不足都日益暴露。
从现有的对外援助法律文件而言,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第一是关于对外援助资金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2010)、财政部发布的《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1998),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中国政府对外提供一般物资援助财务管理办法》(2002)等。第二是关于对外援助人员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公开征聘对外援助项目评审专家的通知》(2004)、《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2004)等文件。第三是关于对外援助项目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201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9)、《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4)以及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发布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2011)等文件。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关于对外援助活动监督及评价方面的规范比较少,仅在援外资金管理及援外项目管理方面有所涉及,而且尚未出台有关监督、评价对外援助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从法规体系上而言,目前我国在对外援助活动中并不存在既成的监督和评价制度。
就对外援助活动的职能部门及具体分工而言,目前主要由商务部下设的对外援助司负责开展援外工作,包括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和援外优惠贷款、推进援外方式改革等。其他部委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也承担与对外援助相应的工作,如外交部按照外交总体布局,就经济合作、经援、军援等重大问题,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情况,提出建议;财政部负责制定对外援助的具体预算并监督实施,管理援外经费;科技部负责组织科技援外相关工作;卫生部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农业部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可以发现,中国在长期的实践中已摸索出一套较为完备的对外援助执行体系,已经形成了以商务部为主要实施机构、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这也是我国60年对外援助经验的总结。
但是,一个完整的对外援助制度,除了援助执行制度之外,援助的决策、监督和评价制度也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外援助的决策透明度并不高,目前并未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援外活动作出决策。对于外部世界而言,我国的援外决策是怎样制定的,决策主体是谁,决策过程是怎样的等都笼罩着几分神秘的色彩,决策内容更无须经过人大的批准,因此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随意性较大,政策变动也较多。[29] 正因为不存在相应的决策机构,对外援助工作执行机构的权力相对而言就比较大。
在对外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价方面,我国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对外援助监督和评价机构,尽管商务部和财政部在对外援助资金的使用上行使一定程度的监督权。如《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成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成套项目实施企业应当接受商务部及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并执行检查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商务部将定期对成套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巡视,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但商务部的这种监督权可以说并不合适,更谈不上充分。商务部作为对外援助活动的执行和管理部门,如果同时承担监督职能,要求其监督自己的行为,那么这将与权力制衡、分立理论背道而驰,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再如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主管部门援外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及执行援外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并执行财政部提出的检查意见。主管部门应对执行援外任务的单位进行财务监督检查。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援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巡视。主管部门及执行援外任务的有关单位应如实向财政部提供所需资料,及时反映援外资金使用的情况。可以认为,财政部在资金管理方面行使监督职能是正当且专业的,但其监督权行使的范围也就仅限于此,在援助决策的作出、援助程序以及援助活动的后期评估方面均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而且实践中财政部能在多大程度上对援外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也存在疑问。
纵观其他国家的对外援助管理体系,都趋向于建立独立的监督、评价机构。如美国的发展援助机构专门建立了发展信息和评估中心(Center for Development Information and Evaluation),瑞典的评估工作由瑞典开发评估署(SADEV)实施,爱尔兰则在外交部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咨询委员会以进行更独立和更有价值的评估。[30] 德国也正在计划建立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以提高评价的独立性及合法性。[31] WTO贸易援助的监督和评价也同样如此,在贸易援助过程中,由OECD的CRS数据库来统计援助资金流,这无疑是一个非常有力的监督手段。
随着中国对外援助工作的不断推进,对外援助监督和评估机制的长期缺失势必造成对外援助活动的低效,最终妨碍对外援助宗旨和目标的实现。此外,对外援助既是重要的外交行为,又是不可或缺的国际经济合作行为,援外活动能否取得预设的战略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外援助的有效性,而对外援助的监督评价机制则是援助实效的根本保证。因此,借鉴WTO的贸易援助评价制度,探讨我国如何更好地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并研究构建我国援外活动的监督及评价体系,是目前援外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贸易援助被纳入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对中国的挑战
应当指出的是,在WTO贸易援助体系中,贸易援助的实施成果由援助资金的筹集、贸易指标的衡量等方面决定。而在联合国发展议程中,除了前述WTO所关注的贸易指标之外,通过贸易所带来的发展福利更是联合国发展议程关注的重点。鉴于贸易援助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存在的紧密联系,实施贸易援助所取得的进展也势必成为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评价对象。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新兴经济体,在未来的国际社会中必然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而必然会承担与其地位相应的国际责任。因此,中国在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时,由于我国本身有关援外活动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并不完善,在提升贸易援助实施的效果及其评价方面,也势必会面临相应的挑战。[32]
第一,如何应对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全球监督和评价机制。秘书长在报告中指出,对于目标进展的监督将是联合国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讨论中新关注的领域。[33] 2012年7月联合国秘书长成立的高级别名人小组(HLP)在经过调查研究之后,认为应当通过精确的数据,对每个新制定的目标和指标都配备与其相应的独立、严格的监督系统,从多个层面来分析这些发展目标和指标,从而使这项监督工作不仅成为一项制约性工具,更是成为推动进步和提升合作的方式。[34] 全球监督机制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通过审查发展报告来完成,第二个层面通过定期召开高级别全球论坛方式加以讨论,第三个层面主要通过区域汇报和同行评审的方式进行。[35] 由此可见,在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中,不仅是贸易援助或是官方发展援助,而且其他所有发展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进展都将以数据化、量化的方式纳入全球监督和评价系统,并定期接受检验和同行评审。但我国目前援外活动的监督评价制度并不完善,援外活动和南南合作的透明度也有待提高,并未建立类似的发展援助数据库用以监督相应的指标,如何应对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全球监督和评价机制提出的要求,是我国今后参与该议程所面临的问题之一。
第二,如何应对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问责机制。建立有力的问责机制是目前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讨论中的重要议题,在高级别名人小组的建议报告中,要求尊重责任界限,信任各自的合作伙伴并履行承诺,并在适当的级别执行问责机制。[36] 在缔造新型全球伙伴关系时,所有参与方都承担着相应责任,发达国家必须履行其对发展中国家作出的承诺。[37] 同时,高级别名人小组也坦承,当前的发展中国家与先前的发展中国家的成分大为不同,如存在大型新兴经济体和最贫穷的国家,除了南北援助之外,发展中国家正通过南南合作的方式进行合作,发展能力会变得越来越强大。这也意味着,在不远的将来,大型的新兴经济体对于全球发展的影响会越来越受重视,而这些经济体今后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发展的角色和责任也将越来越多地被强调。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是否需要作出相应的合作发展承诺,并将贸易援助和发展指标纳入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可能包含的问责机制中去,也是中国面临的难题。
第三,如何提高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设定的贸易援助实效问题。无论是21世纪初启动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还是目前正在探讨的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都是以成果为导向的发展进程。打造新型全球合作伙伴关系,实质上是以团结、合作、相互尊重为基础,利用国家间的互帮互助、互相合作,通过“先富带动后富”式的努力实现全球共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因此,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的核心环节就在于能否促成新型全球合作伙伴关系,而官方发展援助的援助实效实际上是新型全球合作伙伴关系能否有效促成和实现预设目标的关键。在此背景下,对贸易援助的援助实效及其间接促成的目标和指标的评价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今后的贸易关联援助中,中国究竟能否切实提高援助有效性,以及能否通过贸易援助实效来实现与自身相关的各项目标和指标,也是可能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援外评价体系
贸易援助活动的开展使得国际社会更加重视贸易关联援助对发展目标实现的作用,而贸易援助评价制度在贸易援助开展过程中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存在较为完善的贸易援助监督和评价体系,才使得贸易援助活动有条不紊地展开,进而为今后更深入地开展贸易关联援助奠定基础。
(一)WTO贸易援助评价制度对我国对外援助评价体系的启示
如上所述,在中国对外援助制度构建中,无论是在WTO体系内开展贸易援助活动,还是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活动,或者是开展其他国际发展援助,对外援助评价和监督制度必定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也必将是低效的。因此,尽管WTO贸易援助评价制度并非尽善尽美,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如上的较为完善的援助评价制度中获得启示并进行合理借鉴:
首先,必须构建逻辑体系完整的援外监督体系。我国对外援助制度的评价体系在逻辑架构上应当是较为完善的,结合贸易援助评价制度及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中国援外制度中的评价和监督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对于资金流量的监督、对于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于项目管理和质量的监督、对于我国援外工作人员廉洁性的监督以及援外项目产出的评价和监督、对于援外项目对受援国发展所产生影响的评价等。从对外援助的监督机构来看,不仅应当有执行机构的自我监督,还应当有统一的决策机构的事前监督,以及监督机构的事后监督等。从对外援助监管所涉及的对象来看,不仅应当包括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还应当包括对如项目承包公司等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受援国相关部门的监督。只有构建了完善的监督和评价体系,才能保证中国对外援助资金得到有效利用,中国对外援助才能产生预期效果。
其次,定量与定性监督相结合。我国对外援助的归口单位虽然是商务部对外援助司,但许多其他部门如财政部、外交部、农业部、科技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均行使相应的对外援助职权,这就使得援外的资金有效监管存在较大困难。在此情况下,中国可以参照OECD以及WTO的做法,通过建立一个援外资金数据库的方式来对资金流向进行统计。根据援助方式、援助项目以及援助部门的不同,在数据库中进行分类,任何一个部门只要实施了对外援助相关活动,使用对外援助经费,就将该经费按照不同的用途纳入相应的类别中。通过这种定量监督的方式,既能精确统计我国的援外资金,又能够增加对外援助的透明度,对援外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控。除了定量监督以外,还应当实行定性监督制度,即通过对于援外部门以及受援国合作部门的援助报告以及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于我国对外援助的方式、资金以及成果进行监督评价。
再次,依赖独立的监督和评价机构,注重成效管理。在我国对外援助监督和评价制度构建中,应当要求援外部门以援助成效为出发点进行援助实效评价,通过援外部门的自我援助评价,及时公布对外援助实施情况,定期发布中国对外援助报告,衡量对外援助的成果,也作为之后进行对外援助的新起点。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由独立的监督和评价机构通过问卷调查、会谈等方式,向受援国了解我国对援助项目的计划、实施过程以及实施效果的反馈,对援外活动作出外部评价。
最后,提升监督力度,互相负责,提高援助实效。我国应完善对外援助的监督维度,对援外活动的监督包括权力机构的监督以及公众的监督。权力机构的监督主要是指立法机构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大主要从预算、决算、援外项目审批以及援外报告对援外部门进行监督,而公众监督则主要指非官方机构,包括媒体、公民等对援外部门进行监督。此外,我国还应及时、透明、全面地提供关于援助资金流的各种信息以使受援国当局得以向其公民和立法机构提交全面的预算报告,并与受援国一同进行援助实效的共同评价。“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基于对我国和受援国相互负责的态度,提升对外援助活动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对外援助有效性,实现我国对外援助的宗旨。
(二)立足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对外援助评价体系
为进一步推进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进程,也更好地落实今后的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联合国目前正研讨的全球监督体系构建方向与本文所探讨的贸易援助的监督评价体系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联合国还倡议建立有力的问责制度,这种问责机制的建立也与作为WTO贸易援助所应遵循的《巴黎宣言》中的相互问责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至于官方发展援助的提高援助实效的要求,则是WTO贸易援助开展以来一直所追求的以成效管理原则为基础的援助目标。既然我国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所面临的挑战与WTO贸易援助的评价机制有如此高的关联度,因此可以借鉴上述WTO贸易援助监督评价制度及其相应原则,来探讨中国在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问题方面的应对措施。
首先,针对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可能建立和不断完善的监督评价机制问题,应当明确的是这不仅是对贸易援助或是官方发展援助资金流的监督和评审,而是就整个议程所涉及的目标、指标等进程的全面监测和评审。这种监督依赖于多方面数据的收集和统计,既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直接收集,也可以利用各国政府现有的官方数据进行分析。因此,为能更好地应对全球监督评价机制,我国应当建立类似于OECD的CRS数据库的对外援助数据库,将贸易援助资金流和相应的贸易数据进行统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据今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拟定的各项目标和指标,在数据库中补充与这些目标相应的指标,进行实时数据监测。对外援助数据库的构建是我国今后应对各类指标全球监督的必要手段,也能为我国今后制定正确的外交和对外经济合作战略提供及时、精确的数据依据。
其次,针对问责机制问题,我国应坚持贸易援助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在力所能及和适度的条件下开展贸易援助。如前所述,相互问责原则是贸易援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既体现了受援国和援助国间的紧密伙伴关系,又充分体现两者在援助事项上的相互监督与相互负责。尽管目前无论是联合国还是OECD的官方发展援助,或者是WTO的贸易援助,都尚未形成一种强制执行援助承诺的共识和机制。但是相互问责原则的产生和演进为受援国要求援助国兑付援助承诺提供了国际法上的可能。另外,由于联合国体系下的问责机制既可能是对发展目标和发展进程的问责,同时也可能是对于援助承诺和兑付的问责。因此,在当前国际社会不断强调南南合作和新兴经济体援助作用的背景下,中国必须在对外援助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从自身国情出发,依据国力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而不应随意作出承诺,避免陷入被动尴尬的局面;还应注重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最大限度地结合受援国的实际需要开展援助,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这既是中国提供对外援助的原则,也是中国实施贸易援助的原则。
第三,针对贸易援助的援助实效问题,一方面应当规范我国贸易援助行为,另一方面还应构建完善的对外援助监督和评价机制。在实施贸易援助活动过程中,应当做好援助前的调研工作,如明确哪些国家需要予以重点援助,其中又有哪些领域更具优先性,这些国家无法进行贸易的限制有哪些等等。在贸易援助的具体实施方面,应完善对外援助的实施程序,保证对外援助行为的合法性,秉承相互问责和成效管理原则,在各个领域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援外评价体系,努力促成援助目标的实现。
文献来源:《国际展望》
注释:
[1] 关于WTO贸易援助倡议启动及开展的基本情况,参见曹俊金:《WTO贸易援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研究》,载《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年第4期,第64-68页;曹俊金:《中国参与WTO贸易援助所面临的问题评析》,载《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年第2期,第49-54页;等。[2] 如《2008年贸易援助路线图》(2008 Aid For Trade Roadmap)、《2009年贸易援助路线图》(2009 Aid For Trade Roadmap)以及《2010-2011年贸易援助工作计划》(Aid For Trade Work Programme 2010-2011)等文件均重点强调贸易援助活动的监督和评价问题。
[3] 由于贸易援助的评价和监督的目的是相同的,因此本文将贸易援助的评价和监督制度简称为贸易援助的评价制度。
[4] See Aid for Trade Task Force, WTO, Recommendations of The Task Force On Aid For Trade, WT/AFT/1, July 27, 2006, p. 7.
[5] See OECD, Monitoring Aid for Trade: A Background Note, Paris: OECD, 2008, p.4.
[6] 第一次贸易援助全球评审于2007年11月举行,作为贸易援助倡议的“动员大会”,此次会议讨论了贸易援助的界定、融资、评价和监督问题,统计了2002—2005年与贸易相关的援助的全球资金流动及趋势,OECD和WTO联合发布了第一次全球评审报告(OECD/WTO, Aid for Trade at a Glance 2007: 1st Global Review, Geneva and Paris: OECD and WTO, 2007.)。第二次贸易援助全球评审于2009年7月举行,此次会议围绕贸易援助的实施、贸易政策、区域发展、援助的有效性评估等焦点问题展开,OECD和WTO在此次会议上发布了其第二次全球评审的报告(OECD/WTO, Aid for Trade at a Glance 2009: Maintaining Momentum, Geneva and Paris: OECD and WTO, 2009.)。第三次贸易援助全球评审于2011年7月举行,主要就贸易援助倡议提出以来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并总结原因,并在此次会议上发布了第三次全球评审的报告(OECD/WTO, Aid for Trade at a Glance 2011: Showing Results, Geneva and Paris: OECD and WTO, 2011.)。最近一次贸易援助全球评审于2013年7月举行,主要探讨如何利用发展援助将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公司与价值链相结合的问题,并发布第四次全球评审报告(OECD/WTO, Aid for Trade at a Glance 2013: Connecting to Value Chains, Geneva and Paris: OECD and WTO, 2013.)。
[7] OECD, Key Elements of Best Practice in Aid for Trade, Paris: OECD, 2008, p. 2.
[8] OECD/WTO, Aid for Trade at a Glance 2011, p. 22.
[9] OECD/WTO, Aid for Trade at a Glance 2013, p. 29.
[10] OECD/WTO, Aid for Trade at a Glance 2011, p. 48.
[11] OECD/WTO, Aid for Trade at a Glance 2013, p. 62.
[12] OECD/WTO, Aid for Trade and LDCs: Starting to Show Results, Geneva and Paris: OECD and WTO, 2011, p. 13.
[13] Ibid., p. 10.
[14] Secretary-General of United Nations, Accelerating Progress towards 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Options for Sustained and Inclusive Growth and Issues for Advancing 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Agenda Beyond 2015, A/66/126, July 11, 2011, para. 56.
[15] Secretary-General of United Nations, A Life of Dignity for All: Accelerating Progress towards 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and Advancing 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Agenda Beyond 2015, A/68/202, July 26, 2013, para. 97.
[16] Ibid., para. 99.
[17] Bernard Hoekman, “Aid for Trade: Helping Developing Countries Benefit from Trade Opportunities,” in Dominique Njinkeu and Hugo Cameron eds., Aid for Trade and Development,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 33-34.
[18] MDG Gap Task Force, The Global Partnership for Development: The Challenge We Face,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2013, p. 43.
[19] 2012年官方发展援助资金总额为1259亿美元,较2011年的1340亿美元减少了2%,其中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25个成员国中,有16个成员国削减了官方发展援助额度,且发展援助委员会援助方的援助总额仅相当于其国民总收入之和的0.29%,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设定的目标是其官方发展援助总额应占援助国国民总收入之和的0.7%。Ibid., pp. 15-17.
[20] Secretary-General of United Nations, A Life of Dignity for All, paras. 96-97.
[21] 根据OECE/WTO的统计,WTO贸易援助倡议中的贸易援助总额维持在官方发展援助总额的33%左右。See OECD/WTO, Aid for Trade at a Glance 2013, p. 62.
[22] Martina Garcia, Binding Constraints to Trade and the Role of Aid for Trade, Paris: OECD, 2008, p. 3.
[23] Phoenix X. F. Cai, “Aid for Trade: A Roadmap for Success,” 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 Vol. 3, Nos. 3-4, 2008, p. 302.
[24] Secretary-General of United Nations, Accelerating Progress towards 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Options for Sustained and Inclusive Growth and Issues for Advancing 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Agenda Beyond 2015, A/67/257, August 6, 2012, para. 43; Secretary-General of United Nations, Accelerating Progress towards 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A/66/126, para. 47.
[25]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对外援助》(白皮书),2011年4月21日发布。
[26] 参见财政部:《2010年中央本级支出决算表》,2011年7月20日发布。
[27] 参见财政部:《2011年中央本级支出决算表》,2012年7月10日发布。
[28] 参见财政部:《2012年中央本级支出决算表》,2013年7月15日发布。
[29] 黄梅波:《中国对外援助机制:现状和趋势》,载《国际经济合作》2007年第6期,第4-11页。
[30] 黄梅波、郎建燕:《主要发达国家对外援助管理体系的总体框架》,载《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1期,第50-56页。
[31] 黄梅波、杨莉:《德国发展援助体系及管理制度》,载《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8期刊,第35-41页。
[32] 因本文研究范围所限,仅就我国参与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框架下的贸易援助中与WTO贸易援助评价制度相关并得以从后者取得借鉴的方面进行探讨。
[33] Secretary-General of United Nations, Accelerating Progress towards 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A/67/257, para.50.
[34] The High-Level Panel of Eminent Persons on the Post-2015 Development Agenda, A New Global Partnership: Eradicate Poverty and Transform Economies Through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2013, p. 19.
[35] Ibid.
[36] Ibid., p. 20.
[37] Ibid., p.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