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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及其成果
李志青
气候变化应对的双均衡建构——成本—收益视角的分析
李志青 1900-01-01
气候变化 成本—收益分析 国际框架
简介
多哈会议的成果有限,说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努力面临重大困难,陷入自1988年国际社会启动气候变化相关谈判和应对进程以来的最低点。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各国均将成本—收益平衡当做参与国际气候变化应对框架和机制的重要决策依据。其具体体现为碳排放覆盖率的参与度,这成为影响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关键因素。通过构建成本—收益平衡的理论模型,本文论证了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和机制发展的双重均衡方程,指出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努力仍停留在相对稳定的低(收入)水平均衡状态上。很显然,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必然还存在一个可以带来高收入和高福利的高水平均衡点。国际社会目前面临的困难是,如何寻找和确定从低水平均衡点迈向高水平均衡点的临界点并实现突破,推动各国提高参与度,推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努力向高水平均衡点迈进。
正文

自1988年国际社会在加拿大多伦多首次召开半官方的气候会议,到201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应对框架的多哈会议,有关气候变化应对的国际谈判已走过25年历程。多伦多会议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碳减排目标,即以1988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到2005年全球减排20%,这一目标史称应对气候变化的“多伦多目标”。[①] 现在看起来,这一目标显然过于理想化。因为在2012年多哈会议最终通过的决议里已经找不到明确的全球碳减排目标,更多的则是“希望”、“理应”、“自愿”等字眼。这意味着,经过25年的努力,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碳减排上的意愿和进展可谓是不进反退,尽管全球的碳排放水平已经远高于当年。因此,颇有必要对既有的具体应对策略特别是指导国际社会气候变化应对实践的理论加以总结和检讨。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了解各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和机制的决策依据。一般认为,气候变化应对框架的有效性根本上取决于各国的参与度,国际社会最终之所以能达成这样或那样的决议,也正是因为决议必须在最大程度上反映各国的参与度。因而,作为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里程碑,最初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才将其生效条件设定为55%的排放比例,[②] 也就是附件一国家名单中至少有足够占到全球排放总量55%的国家和地区加入该议定书,其规定的各项条款才能真正生效。
需要指出的是,决定各国参与度的,是各国对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成本—收益计算;换句话说,成本—收益计算是各国气候变化外交的决策基础。例如,美国参议院在讨论表决议定书时有过这样的阐述,“任何(气候变化)国际协议都必然会对国内经济产生系列的金融(经济)影响”。具体而言,所谓的“经济金融影响”实际上指的便是成本与收益,即加入气候变化的相关国际协议究竟会给美国带来怎样的收益,同时又增加怎样的成本。也就是说,美国唯有在明确了这样的成本—收益关系后才能做出是否加入议定书的判断和决策。对此,在美国国会一次有关气候变化的听证会上,与会参议员在回答为何美国仍没有加入气候变化国际协议的问题时解释,“因为美国还没有弄清楚国际气候变化协议对国内经济造成的各种影响”。[③]
基于上述逻辑,本文将以成本—收益分析为切入点,分析缘何当前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停滞不前,认为这一现状恰好是出于成本—收益考虑导致的各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的低水平均衡。基于对更高水平平衡存在的乐观判断,本文认为,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推动各国提高参与度,使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努力向更高水平的均衡迈进。
 一、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的成本收益计算
 国际学术界有关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的成本—收益分析主要通过建立各种经济学模型进行测算,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方法是利用一般均衡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将一定时期内(如到2055年或者2100年等)的经济增长、能源利用、碳排放、气候变化模式、气候变化影响以及各种碳减排和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等因素作为变量纳入到模型中,同时赋予各个变量以各种参数,然后计算出在不同排放及减排情景下的碳排放价格,以及由此产生的成本与收益。
以动态综合气候—经济模型(DICE,Dynamic Integrated Climate-Economy Model)的研究为例,[④] 笔者对在2009年12月国际社会就应对气候变化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进行了成本收益分析(表1)。在这一模型中,成本和收益的计算依据有三个:
一是在《哥本哈根协议》的气候变化应对路径下,全球及各国由于受气候变化影响而造成的直接净损失,[⑤] 净损失的含义其实已经包括了成本和收益两方面的因素;
二是在《哥本哈根协议》下,全球及各国设定的减排路径和政策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减排支出成本,这个成本大小与《协议》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关联,包括技术变迁、经济增长、社会福利都会受到减排过程的极大影响;
三是在《哥本哈根协议》下,根据作者通过同一模型模拟出来的碳排放价格(包括碳税和碳排放权的交易),以及各国要达到各自碳排放配额范围所需购买的额外碳排放量,最终计算出一个全球及各国用于支付额外碳排放配额的成本。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国在《哥本哈根协议》下的碳减排配额分配并不均匀,考虑到各国减排能力的差异,会出现“富余”和“不足”两种情况,因而这项成本对于一些国家为正,而对于另一些国家则为负。当然,从全球的角度来看,其总额为零。
按照这样的计算框架,威廉·诺德豪斯(William D. Nordhaus)得出的结论是《哥本哈根协议》下到2055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直接总支出为16, 470亿美元。这个支出水平究竟是高还是低呢?在稍早的同系列研究中,诺德豪斯通过同一模型对各种气候变化应对情景[⑥] 下的支出成本进行了核算。他根据性质的不同将总支出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气候影响损失和减排成本,比较的结果是:从最优应对情景下的低成本,一直到不采取任何措施以及设定过高减排或温度控制目标情景下的高成本;第二部分的支出来自碳排放配额的购买,其中碳排放价格决定了最终的购买支出,而不同气候变化应对情景意味着不同的碳排放价格。作者对此进行了排列,结果表明,气候变化应对的策略越激进,国际社会未来承担的碳排放价格就越高,这也就意味着不同国家为完成减排目标必须为购买额外的碳排放配额付出更高的成本。[⑦]
值得注意的是,限于科学研究和社会经济发展上的极大不确定性,诺德豪斯及其他经济学家和气候变化研究小组,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和斯特恩报告,[⑧] 对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成本—收益的计算结果在数量上未必是完全精确的。但从不同情景的排列顺序来看,他们的结论在逻辑上是站得住脚的,即对应不同的气候变化应对和发展情景,国际社会将共同承担不同的成本和收益。那么从成本—收益的视角出发,我们如何进一步理解不同气候变化应对及发展情景的主要区别呢?是什么关键因素影响着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的成本与收益?理解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构建一个国际气候变化应对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收益模型。
二、碳排放价格、参与度与成本—收益分析
按照诺德豪斯和理查德·托尔等人有关气候变化经济影响的分析,[⑨] 应对气候变化的净成本影响主要有三个来源,即:气候变化的直接影响,碳减排进程的影响和碳排放价格的影响。对全球而言,前两种来源的影响总体上体现为正的净成本,而碳排放价格对净成本的影响在名义上是在各国间相互抵消后为零。但实际上,全球碳排放价格有两个源头:碳税和碳交易,如果全部的碳价格都以碳税的形式体现出来,均衡状态下碳排放价格应等同于碳减排的边际成本,从而意味着一国为本国配额之外的碳排放支付了成本。如果进而将气候变化对全球造成的损失影响纳入碳排放价格的计算范围,即完全而充分地将气候变化的外部影响内化到碳价格中,那么碳排放价格更可以成为衡量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成本收益的指标。就此而言,在不同全球性气候变化应对框架的路径下,会产生高低不等的各种碳价格,也就体现了全球为这些不同的气候变化应对框架所支付的净成本水平。
如果赋予碳价格以新的含义,即把气候变化影响和碳减排支出都折算为碳排放价格,然后将碳排放价格作为衡量全球性气候变化应对框架成本—收益的标志性指标,则可对以往在一般均衡基础上所得出的成本收益比较结果进行重新组合和排列。以诺德豪斯在其研究中设定的15种气候变化应对情景为例,在给定时期内且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对15种情景加以重新排列(图1)。这个新的排列说明,如果仅从时间序列的角度来看,不管国际社会采取何种减排策略和路径,都会从初期的最低点然后慢慢上升。但如果采取横截面的比较,不同情景间的区别就一目了然,根据前面的分析,碳排放价格的区别实则也代表了各种气候变化应对机制在成本收益上的区别。
如果进一步比较导致碳排放价格的各种应对情景,可以发现,各种应对情景间最大的差异在于各国的参与度不同,或者说是对全球碳排放的覆盖度不同。因此可以认为,参与度是决定碳排放价格及应对机制的成本—收益水平的重要因素。
无论是议定书的应对机制,还是设定2℃的升温限制,其本质都是全球碳排放的覆盖面大小的问题。从绝对意义上讲,应对机制的覆盖度越高,则碳排放价格会越高,[⑩] 尽管从应对的结果看也会越有效。但问题在于,在国际社会中,应对机制的覆盖范围并非取决于碳排放价格或者应对有效性,而取决于各国对应对机制的认同度,具体表现为参与度。可依据官方表态将参与度分为三类:参与、不参与和有条件参与。以各国对议定书的态度为例,美国属于有条件参与,欧盟属于参与,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属于不参与。又以《哥本哈根协议》为例,中印也都加入了有条件参与阵营。需要指出的是,从非官方角度衡量的参与度相对更为复杂,因为市场、部门或地区的参与度与官方表态未必一致,导致实际的参与度发生变化,而市场最终形成的碳排放价格反映的正是实际参与度。这样,可将图1中的纵轴换成“参与度”,进而用不同的方法观察15种不同应对机制和情景间的区别,从最低的参与度到最高的参与度,决定了具有不同特性的应对机制和情景。
将参与度与应对机制的上述关系应用到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实践中,并从1988年国际社会开启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谈判到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落幕期间选取几个重要节点,便可发现,基于碳排放覆盖率的各国气候变化实际参与度的差异以及变化,决定了应对机制和目标的变化起伏。
在图2中,尽管控制2℃升温的应对情景要求较高的参与度(接近100%),并被《哥本哈根协议》所确认。但该目标并没有被具体落实,在《哥本哈根协议》中体现为碳排放覆盖率的全球参与度非但没有提高,反而因为资源减排机制而有所下降。因此,从1988年至今,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参与度一直在递减。同一时期,国际市场的碳价格也在持续下滑,[11] 进一步说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和碳减排的总体意愿呈减弱趋势,印证了基于成本—收益衡量方法的气候变化应对机制在不同阶段对净成本水平评估的演变过程。
三、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框架的成本—收益模型
本节将对气候变化应对的成本—收益模型加以考察。在下文所应用的函数中,Cost指应对气候变化的总成本,Benefit指应对气候变化的总收益,Y指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产出或福利水平,Commitment指各国在不同时期(i)的参与度或碳减排承诺水平,ert指各期的贴现程度。
(一)成本函数:Cost=∑f(Commitmenti)ert;
在技术进步、气候变化趋势、经济发展等因素都给定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开展气候变化应对合作的成本(现值,下同)取决于各国的参与度或承诺程度。既有研究表明,随着各国参与度的提高,国际社会将在参与度较低时(参与初期)付出更大的增量成本,但在参与度较高时(参与后期)成本上升趋缓。换句话说,成本函数的曲线将是递增和凸起的,即先快后慢,即图3中的成本曲线。最终,如果全球各国全部参与到合作框架中,那么成本将被固定在某个最高点上,不会无限增加。这是因为,一旦在全球建立有效合作机制控制碳排放,将全球温度的变化控制在一个可承载的范围,那么碳排放价格便不会再继续提高(如图3),应对成本也就会趋于停滞。
(二)收益函数:Benefit=∑f(commitmenti) ert;
同样的,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开展气候变化应对合作的收益也取决于各国的参与度。根据相关研究和上述分析,参与度的提高会给全球带来更多的收益。当然,收益曲线的特征有别于成本曲线。首先,在参与度较低时(初期),因为“漏出”效应的存在,提高合作水平带来的全球收益增长速度较慢;一旦合作水平达到特定水平,随着“漏出”效应显著下降,全球碳排放相关政策的有效性也会显著提高,如碳税、碳交易等。此时,全球将从合作中获得更大的好处,并出现快速的增长;这意味着,收益曲线总体将呈现出先慢后快的递增性(图3中收益曲线)。
收益曲线的第二个重要特征在于:在初期,由于各国参与度较低,相应国际框架的收益水平将低于成本水平,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收益为负。但随各国参与深入,收益曲线会以更快的速度攀升,在达到特定参与水平后将超过成本曲线。这个参与水平也就是一个均衡的参与度。
(三)均衡条件
第一,当成本曲线高于收益曲线时,称之为“参与不足”(Under - commitment),此时全球将为之付出净成本,从而推动参与度的继续提高,一直到两者相等为止;
第二,当成本曲线低于收益曲线时,称之为“参与过度”(Over- commitment),此时全球将从更高的应对参与水平中获得净收益。尽管如此,但参与度不会继续提高,而是向反方向发展即出现下滑,一直到净收益为零时。这主要是因为,当参与度过高时,一方面气候变化应对部门的净收益增加本身会削弱各国在此领域的继续投入及参与积极性,凸显其他部门投入的短缺和气候变化应对部门的投入过度;另一方面,尽管全球的总收益继续增加,但在地区分布上,收益的分配显然是不均匀的,因此也会形成和增加进一步提高参与度获得更多净收益的各种政治经济障碍。
第三,两个均衡水平的比较。根据上述分析,对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收益曲线进行仿真,则会出现先凹后凸的结果。相对于固定的成本曲线,这导致了一低一高两种均衡水平。在均衡条件都成立的情况下,两个均衡水平都可以帮助国际社会实现“参与度”的优化。也就是说,在这两个参与度水平上,至少在气候变化应对部门内部都足以形成相对稳定的状态。但显然,低水平参与度上的均衡尽管实现了部门的稳定,它对全球总产出和总福利的益处则低于高水平参与度。
(四)双均衡条件:Y=∑f(Commitmenti)ert
由第三点讨论而来的,需要引入第四个条件,即考虑了两部门产出的一般均衡条件。如果将各国气候变化应对参与度纳入到整体福利考虑,参与度会通过影响气候变化应对部门的内部成本—收益均衡,继而影响其他部门的成本—收益均衡,最终作用于总体福利水平。在目前的科学认知水平和发展阶段上,气候变化应对的参与度对经济增长总福利现值存在递增影响。但以一般均衡的现有分析为基础,有理由相信,气候变化应对参与度并非始终增加经济总福利,因为在参与度高于特定水平后,无论气候变化应对部门内部的净福利如何变化都会反作用于经济总体福利,从而导致既有成本—收益关系逆转,如图5所示。
这样,两个均衡的参与度便产生了不同的福利影响,低水平的均衡参与度带来较低的产出水平,高水平的均衡参与度带来较高的产出水平。从产出水平的角度来看,前者属于低收入均衡,并非理想结果,而后者则可以带来更优的福利。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一个既寻求成本—收益均衡,同时又实现更高产出水平的过程。总体而言,当前的国际气候变化应对框架更加接近于低收入的均衡状态,即各国在自身成本收益核算的基础上,“自由地”确定各自的参与度,先是通过2012年的多哈气候大会进行了初步确认,然后到2015年在进行反馈和总结,届时形成新的国际应对框架,进一步强化和固定气候变化部门内部的均衡。
从全球角度看,这一均衡并非最优。如图5所示,如果参与度提高,总体产出和福利水平也将更高。问题在于,一旦低收入的参与度均衡状态在确立后迅速得到强化甚至被固定,那么打破这一均衡、推动参与度提高并实现更优化的产出和福利水平将很困难。有两种可能局面将推动实现这一突破。
第一,外部条件变化,如气候变化程度加剧、国际社会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偏好增加、各国政府对气候变化应对的认同提高及技术进步等,都会同步提高气候变化应对不同参与度上的成本(或降低收益),从而推动成本曲线上移(或使收益曲线下移),迫使最优的均衡参与度向右延伸。这种情况相对于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后,气候变化应对部门的估值水平有所提高,从而增加了各种投入的相对价值,使参与气候变化应对进程可带来更低的机会成本和更高的总产出和福利。
第二,也存在内生机制推动参与度提高的可能,最主要的是参与国/地区/部门带来的示范效应。在现实世界中,各国/地区/部门对于气候变化应对的参与呈现极不均匀的状态,有的出于自发,有的则仅仅跟随。这样,参与度本身存在着微小变动的可能:主要出于各种内生原因和激励因素,参与度会不断提高,这一提高本身会带来收益和成本,而一旦参与者从中获得净收益,就有可能对其他未加入者形成示范效应,进而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当然,如前所述,考虑到均衡条件,由示范效应导致的更高参与度所形成的额外净收益在最初阶段未必会推动参与度继续提高,反而可能使参与度下滑回落至均衡水平。但这里面存在一个“临界点”,即在某些关键性的国家/地区/部门加入到气候变化应对进程,或执行了某些标志性的减排政策后,参与度的提高便难以逆转,从而加速向下一个均衡点即高收入均衡水平汇聚,并在这个均衡点上逐步稳定下来。
基于参与度边际产出递减规律,产出函数有一个重要的假定,即100%的参与度未必导致产出最大化。正如IPCC的第四次评估报告所指出的,国际社会面临多种可供选择的排放及减排情景,从“一切照旧”(Business as usual)到最为积极的应对情景,其排序正好是从最低的参与度(>=0),到最高的参与度(<100%)。[12] 实际上,最终选择既不是最低也不会是最高的参与度。这证明,从无论是从成本收益,还是从产出角度来看,最低和最高的参与度都不现实。低水平参与的弊端在于无法实现部门内均衡,但高水平参与度的最大弊端则在于“过度参与”下全球在气候变化领域的过高投入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体现在收入曲线上就是,在一定点后,收入水平会随着参与度的进一步提高而下降。因此,从收入和福利的角度看,无论是低水平还是高水平的均衡,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参与度都不会越过某个界限,即图5的S点。
四、模型的应用
以上理论模型分析对当前国际社会的气候变化应对实践有着两方面的重要解释意义。一方面,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应对框架上的发展路径将受以下两种情况约束:其一,沿着本部门内部的净收益曲线移动,随着世界各国参与度的提高,国际减排应对框架的净收益会出现相应的变化(图6),基于双均衡的存在,因此该曲线将呈现出倒U型的形状,与横轴(参与度)有两个交点(Q1,Q2),意味着可能的参与度也仅会维持在这两点之间;其二,由于实现均衡的需要,Q1和Q2仍然是稳定后最有可能出现的参与度选择结果。因此,以参与度高低来衡量的气候变化应对框架将围绕这两个点出现波动。同时,在内部和外部条件的作用下,可以在两点间进行过渡。也就是说,最后参与度的选择范围将限制在Q1和Q2两点间。
另一方面,上述约束条件也符合当前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现实选择。第一,各国/地区/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到气候变化应对框架中,最终必将在全球范围内体现为一个适度而均衡的参与水平(Q1<=Q<=Q2),这也较好地解释了某些碳排放大国即便没有正式加入相关的国际气候变化应对和减排框架,但也通过自愿减排的形式在实际意义上参与到全球的气候变化应对进程中。这一方面是来自于这些国家/地区/部门基于自身成本—收益基础上的内生减排需要,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其他国家/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的带动。
第二,近25年来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应对上进展缓慢甚至有所倒退这一事实说明,从一般均衡角度来看,尽管参与度提高有利于增加产出,但应对程度还取决于部门内部的成本收益均衡。在关键的临界点没有突破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还较难跳出低收入的均衡参与水平。这样,各国显现出各种积极或消极的政策波动也就在情理之中。
第三,国际社会要走出当前的气候变化应对困境,跳出低水平均衡,就必须探索和研究影响参与度的临界物及其临界水平。可能的临界物包括:更加准确的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和认知,更加巨大的气候灾难,更加系统的社会动员,更加有效而可行的政策工具,等等。当然,要想找到这一临界物及临界水平,全球还需通过更多的试错来验证。
结 束 语
如果以各国的参与度衡量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的进展,多哈会议成果有限这一事实说明,气候变化应对的相关努力几乎陷入停顿,达到了自1988年国际社会开始进行谈判和框架设计以来的最低点。尽管如此,本文利用成本—收益关系的分析表明,这一低点或许正好实现了参与度决定下的均衡状态。只不过,这是一个仅可以带来低收入和低福利的低水平均衡点。而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必然还存在一个可以带来高收入和高福利的高水平均衡,即通过较高的参与度应对气候变化有效地实现碳减排,同时又可以获得较好的效率(即产出)。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唯有找到相应的临界点并实现突破,才能确保跳出低水平均衡状态,达到高水平均衡状态。


文献来源:《国际展望》


注释:

[①] Scott Barrett,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Kyoto Protocol,” Oxford Review Economic Policy, Vol. 14, No. 4, 1998.
[②] William D. Nordhaus, “Economic Aspects of Global Warming in a Post-Copenhagen Environment,” PNAS, PNAS June 14, 2010.
[③] Hearing 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 oversight and investigations of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affair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ne hundred twelfth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first session, May 25, 2011.
[④] Nordhaus, “Economic Aspects of Global Warming in a Post-Copenhagen Environment”.
[⑤] 净损失是指气候变化影响下的收益减去损失,由于各国受气候变化影响的程度和性质有所不同,因而净损失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结果。
[⑥] 诺德豪斯将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可能路径设定为8类,共15种情景,详见William D. Nordhaus, A Question of Balance, Yale,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8。
[⑦] Ibid.
[⑧]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Climate Change 2007: Impacts, Adaptation and Vulnerability, Working Group Ⅰ to the Fourth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PC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N. Ster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 The Stern Revie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⑨] Nordhaus, “Economic Aspects of Global Warming in a Post-Copenhagen Environment”; Nordhaus, A Question of Balance; Richard S. J. Tol, “Estimates of the Damage Costs of Climate Change,”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 Vol. 21, 2002, pp. 47-73.
[⑩] Nordhaus, “A Review of the Stern Review on the Economics of Global Warming,”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Vol. XLV, September 2007, pp. 686-702; Nordhaus, “Estimates of the Social Cost of Carbon: Background and Results of the RICE-2011 Model,” Cowles Foundation Discussion Paper, October 2011.
[11] 李志青:《上海碳金融的发展》,载《上海金融白皮书(2011)》,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12] IPCC, Climate Change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