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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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是1985年我国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创始国地位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标杆”,是我国经济茁壮成长的重要“鞭策”,也是新时期我同主要发达贸易伙伴进行重要“政治和经济规制之争”,并将成为新时期我在实现两个百年规划历史进程中需要认真应对的国际政治、经济和外交课题。
一、“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
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简称MES)是用以表示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的经济学概念。冷战以来,美国等少数国家将国内法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用于对中国的经贸关系,进而使之超越经济范畴成为政治工具。具体而言,2001年我国从尽早加入世贸组织大局着想,在美国等成员方强烈要求下签署了含有第15条款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议定书),即“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Price Comparability in Determining Subsidies and Dumping)”条款,其“法律依据”就是“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
(一)“市场经济地位”在国际关系领域中的运用。市场经济地位是美国为适应冷战时期对社会主义国家政策需要而打造的政治工具,也是美国以国内法为依据,对包括我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实施歧视性经贸政策的经济工具。在美国推动下,市场经济地位相继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在对相关成员方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之际,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品倾销幅度所使用的重要标准。具体而言,俟反倾销案发起国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之际,必须根据该产品在生产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其正常价格;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具体而言,在我同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达成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与市场经济地位相关的焦点是第15款,主要涵盖市场经济地位与价格可比性、倾销、补贴等条款:
1、第15款(a)(i)。如果中国生产者在被调查后能够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成员方须使用中国本地商品价格/成本作为参考并进行价格比对。
2、第15款(a)(ii)。如果中国生产者在被调查后无法明确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成员方在进口上述商品之际,可不使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价格对比。
3、第15款(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那么,条款15(a)项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再对该部门或产业适用。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成员方在进行反倾销调查之际,可不用该国提供的的实际价格数据,而采用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数据作为正常价值。无论如何,第15(a)(ii)条款都将在15年后自动到期。
(二)“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的影响分析。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来,认真履行“入世”承诺,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加快与世界经济接轨,并已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世界第一大吸引外资国、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15年来,中国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制度改革与时俱进,市场经济建设稳步推进,对世界经济和贸易所作出的贡献有目共睹。然而,美欧日等成员方无视上述现实,拒不履行议定书相关义务,这是对世贸组织法律规章的公然背叛,是在开全球化的倒车,是对国际法治精神的亵渎,是对这些成员方一贯标榜的“契约精神”的背叛。
1、成为制约和影响我经济发展的“方便工具”。“入世”以来,我国经历了从学习国际贸易规则到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修订和制定的进程,进而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推动者,成为世界经济稳定增长的“压舱石” 。 2001年,我国GDP对全球贡献率仅为0.53%,到2015年,上述比例上升到24.8%。世界银行统计表明,中国“入世”以来,已从中央计划经济体转向了市场经济体。2015年,中国超过97%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超过60%,已高于国有经济的比重。然而,诸多发达成员方无视上述现实,继续利用我在“入世议定书”中的模糊条款,拒绝履行协定相关义务,拒绝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
2、成为发达成员方牟取单方面利益的有效手段。过去20年间,一些世贸组织成员在对中国商品进行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之际,往往依据“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大搞贸易保护主义。这些国家有关当局罔顾我国企业在生产、销售中并未得到政府补贴的事实,主观选择一个参照国来进行价格对比,而后依据上述比较结果裁决涉案中国企业是否进行了倾销,进而对相关商品处以高关税或实施其他保护措施,最终迫使相关产品退出当地市场。据商务部统计,自1979年8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和盐类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超过700起针对或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总价值超过2,000亿美元。2016年前11个月,中国钢铁出口产品就遭遇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41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4%。在上述案件中,反倾销案件26起,反补贴案件8起,保障措施案件7起,涉案金额高达68亿美元 。概而言之,相关成员方以种种莫须有的名义频繁启动调查案,严重限制了我国产品出口,毁损了后者在当地的市场竞争力,影响了我与相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正常贸易关系。
二、主要发达成员方拒绝履约原因初探
研究表明,欧美日等相关WTO成员之所以拒绝履行国际义务,试图延缓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这里面既有客观的因素,也有对方主观的因素。
(一)构建堵防中国商品领对方市场的壁垒。经过改革开放洗礼,我国有企业通过引进技术和技术创新,正形成巨大的对外贸易和产业对外转移能力。上述态势正对发达国家的“再工业化”规划形成挑战。鉴于我国企业在成熟技术、产品研发和市场开发领域逐年增强,发达成员方同行企业原先享有的绝对优势相对衰微。于是,美欧日等政府纷纷站到前台,置其一再标榜的“契约精神”于不顾,以莫须有的政府“补贴”为由,进而以我富余产能大规模国际转移“可能扰乱市场”为借口,拒绝如期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以期沿用“替代国”条款,构建堵防我制造业进入对方市场的政策壁垒,打造制约我相关商品进入对方市场的“法律工具”。世贸组织统计数据显示,2000-2014年期间,以中国为对象的反倾销措施达到638件,数量占全球的27%。
(二)维护发达成员方既得商业利益。15年前,发达成员方利用其政治、体制和机制强势地位,在我“复关”和“入世”谈判和签约进程中层层提高要价,迫使我超越国家发展阶段履行相关条款,促我开放市场,为各自商品和资本进入中国市场“保驾护航”。15年后的今天,发达成员方受2008年金融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冲击,经济增长态势脆弱,国民消费疲软,新技术与新兴产业发展缓慢。为有效抑制中国商品“涌入”本方市场,为保护本国相对弱势产业群体,部分成员方故伎重演,刻意利用我入世议定书条款的“漏洞”,刻意混淆“市场经济国家”与履行议定书第15条义务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刻意淡化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国际义务,试图沿用“替代国”这个政治工具,迫使中方进一步做出单方面的经济让步,谋划单方面的经贸利益。
(三)为解决国内问题寻找政治借口。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欧日经济发展失速,消费增长乏力,科技拉动效应衰微,市场扩张疲软,就业压力加剧。其间,相关国家几无例外实施了“经济爱国主义”政策,导致贸易保护主义回潮;相关国家纷纷实施制造业振兴规划,但在经济规律作用下,产业调整尚待显现成效。鉴此,为保护国内市场,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部竞争压力,相关政府试图抓住“市场经济地位”这个“救命稻草”,给各自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正如世贸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所说,贸易绝非儿戏,在全球贸易格局中,失业问题不应过分归咎于全球贸易。大量工作机会流失是由新技术和创新领域发展以及人们追求更高生产率所致。其中,发达经济体超过80%的失业问题是其内部驱动的技术创新、自动化以及生产力水平提升的结果 。
(四)利用贸易规制“塑造”中国。冷战结束以来,发达国家未能通过军备竞赛拖垮中国,也未能通过和平演变“改造”中国,进而将规制建设作为影响我发展方向的新工具,作为“塑造”中国的新手段,构建围堵中国的“立体攻势”。军事上,刻意加强对我军事部署,迫使我进行军备竞赛,耗费我原本可用于经济发展的宝贵资源;文化上构建价值观联盟,抹黑我国际形象;经济上,以“下一代贸易与投资规则”载体,迫使我超越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主流经济接轨,将我吸纳到以前者主导的规制和体系中去。显然,“市场经济地位”构成相关合围中国的重要“经济工具”。鉴此,发达成员方早在同意我“入世”之际,就在议定书中故意留下“后门”,以期在相关限制性条款到期后同中国博弈预留手段。
(五)给我和平发展道路设置隐形路障。众所周知,国际法的核心是“契约精神”,履行条约义务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按照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国际条约义务,必须严格遵守,这是维持国际关系健康稳定的前提条件,与所谓“市场经济国家”无任何关联。然而,部分成员方言而无信,再次实施“双重标准”。事实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际敌对势力从未放松过制约中国发展的战略图谋,“侵略中国”、“分化中国”、“西化中国”、“围堵中国”、“改造中国”和“塑造中国”的伎俩相继粉墨登场。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发达成员方曾试图以“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和“入世”作为“敲门砖”,从机制上“改造”中国。世纪之交,发达成员方再度联手,迫使我加快人民币汇率体制改革,以期从金融业这个国家发展命脉产业着手,影响我发展方向和发展速度。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国家联手实施量化宽松政策,携手使得我国外汇储备缩水。2010年以来,则以TPP和TTIP为载体,携手以“下一代”贸易与投资规制制约中国发展趋势。当下,“市场经济地位”正构成相关国家“群狼”围攻中国的最新手段,携手打造制约我快速发展新的”拦阻索“。
三、关于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对策
目前看来,谋求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是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前提条件,是维护与促进我外贸环境的重要国际政治基础,也是我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必须坚守的外交阵地,无论是对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大局,还是对实现两个百年规划,都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鉴此,我应充分利用日益增长的国际政治地位、日益增强的经济规模、日益强化的国际贸易地位,加紧争取WTO的支持,有效争取广大发展中各成员方的合作,并依据我本应获得的法律地位维护正当权益。
(一)加紧推动欧盟成员履约工作。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增长,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忽视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都无法拒绝同中国打交道。这是我15年前所不具备的综合国力和贸易地位优势,也是我做工作的政治及经济基础。鉴此,我应多方做工作力避美国再度成为继续使用“替代国”条款的领头羊。当下的关键是做好欧盟成员方的工作。鉴于我在向世贸组织提交“入关”和“入世”申请之际,欧盟尚没有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律定义 。鉴于欧盟成员国在涉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建议尽快派团组访问欧盟总部和重点成员方国家,就上述问题进行外交磋商。可考虑在欧盟接受中国为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下,就对方关注的钢铁、化工和纺织行业等领域对我相关产品制定一个干净利落的“过渡阶段”并就设限时间与规模达成一致。
(二)推动更多成员方支持我立场。目前,我已成功推动90多个国家和经济体承认了我市场经济地位。然而,占我国进出口总额45%的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尚未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最多的前10个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尚未承认我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鉴此,我应充分利用我同广大发展中成员方良好的政治和经贸关系,利用“一带一路”合作建设进程,加紧推动相关伙伴就我市场经济地位做出明确承诺,进而对发达成员方形成舆论牵制。
(三)推动世贸组织尽快做主裁决。我在国际贸易中能否享受市场经济国地位,最终结果要由WTO部长级会议决定。鉴此,应积极推动世贸组织领导层和相关机构尽早就我依据我“入世”议定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做出裁决,向国际社会发出明确的信号。呼吁世贸组织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尽快发表声明,呼吁有关成员方依据《条约》义务,按照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以期为我同相关国家实施反制措施赢得法律手段。强调指出,有关成员方必须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义务,任何缔约方都不能以国内法为由规避自己在国际条约下的义务,对中国企业采取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歧视性做法;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国自入世以来一贯认真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各项法律义务,同时也必须享受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的各项权利 。
(四)积极准备在世贸组织打官司。有效利用议定书相关条款,针对不同的贸易伙伴制定和实施不同的策略,通过双边途径做好重点贸易伙伴的工作,以我同对方的紧密经贸关系为基础,敦促对方终止沿用“替代国”价格进行评审,避免开启对华贸易纠纷恶例。与此同时,积极准备应对来自发达成员方的针对中国的“双反调查案”,全力支持涉案企业前往维权。
(五)加紧时机苦练对外贸易内功。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目前,我在WTO这场围绕市场经济地位的较量既是一场经济仗,更是一场政治仗和外交仗。因此,为确保此次维权成功,我需要加紧解决好我结构性问题,扫除美欧日发达成员方拒绝履约的口舌。
参考资料:
1、“多国专家学者讲述加入世贸组织15年来的中国故事”,《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1日。
2、陈建,“全球贸易不应成为就业流失替罪羊,”《中国经济网》,2016年11月28日。
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周年:专访世贸组织发言人”,《 中新网》,2016年12月11日。
4、“欧洲反对单边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借口中国不符5标准,”《第一财经日报》,2016年05月13日。
5、“中国今日到期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美欧日为何不承认?”《新浪综合》,2016年12月11日。
6、“西方违反世贸承诺或引贸易战 不该忧中国”,《未来网》,2016年12月11日。
文献来源: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