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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族群冲突是战后全球军事冲突的主要形态,族群冲突问题引起了决策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对族群冲突为何发生、如何解决、怎样重建战后和平等问题的研究,既具有学理层面的价值,又有着关乎世界和平的现实意义。对于中国来说,随着国家海外利益的扩展,相关国家内部发生的族群冲突势必影响中国的国家利益特别是族群冲突发生最为密集的地区——亚洲和非洲,与中国的海外合法权益息息相关。亚洲国家作为中国的近邻,其内部发生的族群冲突也可能导致中国周边的不稳定,甚至外溢到中国自身的族群关系。而非洲地区是中国近年来海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地,非洲地区的族群冲突可能殃及中国在非石油产业和劳工的安全。因此,参与其他国家族群冲突的解决,是中国未来必将面临的重要课题。鉴于此,本文从族群冲突双方的战略互动层面,论述阻碍冲突双方达成妥协的主要因素,并探讨该研究路径对中国参与族群冲突解决的政策启示。
一、战略互动与族群冲突
本文探讨的“族群冲突”不是一般意义上两个族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是将“族群冲突”作为内战的一种类型加以分析。关于“内战”的界定,学术界一般将其定义为:一国由某一族群主导的中央政府与国内其他群体之间发生的军事冲突,而且反政府一方必须具备进行有组织武装反抗的能力,因此,一场内部冲突至少造成总数1,000人的死亡、并且双方至少都遭受总数100人的死亡方能称为“内战”,这样才能证明反政府一方具备有组织抵抗的能力。[4] 由此推之,族群冲突是指由某些族群主导的中央政府与国内其他族群之间的武装冲突,其中可能还涉及支持某一方的国外势力。其他族群之所以反对中央政府,可能是由于经济上遭到剥削、政治上遭受不公或者文化上遭到歧视,因此他们诉诸族群冲突,以此谋求经济利益、政治文化权利或控制国家政权,有的甚至寻求地区自治或民族独立。
关于族群冲突爆发的原因,传统理论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古老的仇恨”(ancient hatred),认为族群冲突是两个敌对族群历史上长期积怨的结果;[5] 二是现代化理论,认为现代化的成果在不同族群之间的不平衡分配造成了族群冲突;[6] 三是相对剥削感(relative deprivation),认为族群之间相对政治或经济地位的变化会在弱势族群中产生相对剥削感,从而为争夺稀缺资源而发生冲突;[7] 四是精英操纵(elite manipulation)理论,认为政治人物为获得政治权力而利用民族主义来煽动族群间的对立和冲突;[8] 五是安全困境(security dilemma)理论,认为中央政府的衰败导致族群必须依靠自身维护安全,从而陷入极易引发冲突的族群安全困境。[9]
上述理论为解释族群冲突的原因提供了重要见解,但它们或者存在无法解释的“反常”现象,或者存在理论上的漏洞。例如“古老的仇恨”理论不能解释前南斯拉夫在爆发族群冲突之前很长时间内,其境内不同族群之间一直和平共处甚至不同族群之间进行通婚的事实。而精英操纵理论则不能解释政治人物为什么能够成功地操纵族群冲突。对于现代化理论、相对剥夺感和安全困境理论来说,它们不能解释为什么族群冲突方之间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矛盾,毕竟为了安全和财富而诉诸战争的成本极其高昂,而谈判解决则可以避免付出高昂的代价。实际上,上述五种理论的一个共同缺陷是:它们主要是从冲突方的意图角度来进行解释,换言之,一个族群对中央政府的各种不满,引发了族群冲突。然而,一个族群要与中央政府展开武装冲突,必须具备有组织的反抗能力,仅仅具有不满的意图并不足以促使一个族群发起武装斗争。例如,南美的土著族群是世界上遭受歧视最严重的群体之一,但他们与中央政府之间并没有发生族群冲突。因此,有学者尝试从族群发动武装斗争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角度,来解释族群冲突发生的原因。
通常来说,一个族群如果要与中央政府展开武装斗争,它必须占有一定的据点,招募相当数量的战斗人员,拥有进行持续武装斗争的财力。占有一定人口聚居的据点,有助于招募士兵,[10] 躲避中央政府的追捕;[11] 而财力支持可能来自国外势力的援助、散居海外的族群同胞的资助,也可能来自族群自身生产农产品甚至从事毒品交易所获得的收入。[12] 除了族群自身的实力外,如果中央政府能够挫败族群的武装反抗,后者仍然很难发起斗争。因此,只有那些地处偏远、中央政府很难控制的地区,更可能发生族群冲突。[13]
族群对现状的不满及其所拥有的开展武装冲突的条件,使其具备了反抗中央政府的动力和资本。但是,这仍然不能充分地解释族群冲突爆发的原因。即使一个族群建立了反抗中央的武装力量,但如果中央政府愿意作出让步,向对方提出双方可以接受的妥协方案,族群冲突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解释族群冲突爆发的原因,除了关注族群冲突方的意图和能力外,还要在战略互动层面考察冲突双方为什么选择族群冲突而不是和平谈判来解决它们之间的分歧。
关于冲突双方为什么不能采取和平地讨价还价的方式而必须诉诸战争,研究国家间战争的“讨价还价理论”(bargaining theory)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见解。[14] 就国家间战争而言,双方之所以诉诸战争而不是战前达成妥协,是因为双方在战略互动过程中面临三个重要问题: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不可信的承诺(incredible commitment)和问题的不可分割性(issue indivisibility)。“信息不对称”是指冲突双方不能准确地掌握对方的信息,因此双方都可能高估了自身的实力和战争决心,而低估了对方的实力和决心,因而都看好自身的战争前景。“不可信的承诺”是指即使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由于担心对方不能严格履行谈判做出的妥协承诺,因而冲突一方或双方不愿意与对方达成妥协。“问题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冲突双方争执的问题涉及重大利益,以至于不容妥协,一旦作出让步,可能会殃及其他重要利益。上述每一个问题,都构成和平谈判的重要障碍。
尽管国家间战争和内战属于不同类型的军事冲突,但实际上,国家间谈判面临的上述问题,同样存在于族群冲突双方的战略互动中,而且族群冲突面临的某些问题甚至比国家间战争更为严重。就信息不对称而言,尽管关于政府的相关信息是公开的,但是族群冲突中反政府一方的武装力量、资金来源、民意支持等信息,政府一方很难准确地获取,而且反政府一方也会故意向政府一方隐瞒这些信息。就不可信的承诺而言,与国家间的谈判不同,族群冲突双方达成的协议往往要求反政府一方解除武装甚至交还领土,如果政府违背承诺,向反政府一方发动军事进攻,反政府一方将处于难以防御的危险境地,因此相对于国家间战争,族群冲突中的反政府一方对承诺是否可信极为敏感和脆弱。就问题的不可分割性而言,族群冲突双方在谈判中的要价可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或象征意义。比如,对于反政府一方提出的单独控制中央政权的要求,政府一方很难做出妥协;而对于政府一方提出的统一领土或实行统一的宗教信仰的要求,由于可能涉及反政府一方的族群安全和文化认同或身份象征,反政府一方势必不会妥协。
由于国家间战争和族群冲突在战略互动层面存在同样的谈判难题,因此,一些从事国际安全研究的学者,尝试将战争的讨价还价理论运用于内战和族群冲突研究中。[15] 与族群冲突的传统理论相比,这种研究路径还具有一个明显的理论优势。按照传统理论的解释,族群对政府的不满以及族群所具备的反抗能力导致了族群冲突的发生,但它们却无法解释此类族群有时为什么会与政府达成和解而避免了族群冲突。实际上,族群与政府关系紧张,但同时可以和平共处的现象更为普遍,相比之下,它们之间诉诸武力的现象是非常罕见的。正如詹姆斯·费伦(James Fearon)和戴维德·莱廷(David Laitin)所说,一个好的族群冲突理论,不仅能够解释族群冲突,而且应该能够解释族群间的和平。[16] 而将讨价还价理论运用于族群冲突研究,原则上可以同时解释冲突和合作行为,因为该理论将冲突视为谈判失败的后果,而将合作视为谈判成功的结果。
二、信息不对称与族群冲突
在某一族群与主导政府的族群冲突中,对于双方能否达成战前妥协具有至关重要作用的信息是族群一方的政治目标、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以及政府一方诉诸武力的决心(即针对族群提出的政治要求是否做出妥协以及做出多大程度的妥协)。从理性主义的逻辑来看,如果双方都准确地掌握对方的上述信息,那么作为挑战方的族群会根据自身的实力以及政府可接受的谈判底线,提出不超过自身实力、不逾越政府底线的政治要求,因此政府一方也愿意做出妥协而满足挑战者的合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族群冲突显然是可以避免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并不能准确地掌握对方的信息(即信息不对称),因而不能达成一个双方均可以接受的谈判方案,以至于冲突变得不可避免。
对于政府一方来说,它很难确定挑战者的真实目标,因为作为一种谈判策略,挑战者一开始往往会抬高报价以利于实现其真实的目标。而且,政府更难准确评估作为挑战者的族群的实力,挑战者的经济实力可能来自对自然资源的占有、外贸走私、海外同胞的资助、外国政府的支持,这些活动可能都是被政府禁止的,挑战者只能秘密地进行,因此政府很难掌握。挑战者的军事实力至少包括武器装备的水平、军队的组织结构、族群内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一个国家内部,政府绝不允许个人和组织拥有私人武装,因此私人武装如果要长期存在下去,它必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尽可能地躲避政府的监视,这给政府评估挑战者的实力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对于作为挑战者的族群来说,它也很难准确估计政府到底愿意冒多大的战争风险、是否愿意做出妥协以及愿意做出多大程度的妥协。通常情况下,对于挑战者的要求,中央政府往往会做出绝不妥协的强硬姿态,尽量打消挑战者从政府手中获得让步的希望,而且政府凭借对全国绝大部分武装力量和物质资源的占有,往往高估自身的胜算几率,因而进一步坚定了其战争决心。
使情况更加复杂的是,冲突双方不仅不能准确掌握对方的信息,而且双方均有误传信息、夸大自身实力的战略动机。误传私人信息的动机至少存在于如下三种环境下,在每一种环境下,向对方传递真实的信息都会削弱自身获得利益的能力。
第一,当族群冲突双方围绕一组问题进行讨价还价时,而且当双方均相信通过欺骗可以获得利益时,误传私人信息的动机就会存在。通过夸大自身的实力、掩盖自身的弱点、传递虚假的偏好,族群冲突双方试图实现更加有利于自身的资源分配方案。但是,通过这种欺诈,冲突方就增大了谈判失败和战争发生的风险。
第二,族群冲突一方或双方可能确实具有侵略性的目标,但任何一方都不想被贴上侵略者的标签。它们可能会试图避免内部的反对意见,或者规避国际共同体的谴责。尽管其他国家仅仅只会对它们进行最低程度的制裁,但是大部分族群仍然会设法避免被贴上“侵略者”或国际规范“违背者”的标签,因为一旦被贴上这种标签,他们很可能将面临政治孤立。
第三,当族群冲突双方同时在进行谈判和备战两手准备时,为了促成妥协而让每一方解释其打算如何赢得战争胜利的计划,都会严重地降低战场取胜的可能性。因此,族群冲突双方不可能明确说明它们的战略或准确预测其成功的可能性。吊诡的是,每一方的自我利益都会促使自己隐藏谈判所需的关键信息。由于提供任何有关如何保护自己或进攻他人的信息都可能将自己置于劣势地位,冲突双方将不会为达成一个相互满意的妥协而传递上述必要的信息。[17]
上述信息失灵的现象普遍存在于族群冲突之中。以一国境内中央政府与族群少数集团围绕民族自决而爆发的族群冲突为例,根据尼尔斯·彼得·格莱蒂奇(Nils Petter Gleditsch)等学者的统计,这种性质的族群冲突几乎占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所有军事冲突的一半。[18] 从理论上说,对于族群少数集团这种潜在的分离主义者而言,如果它们获知中央政府愿意就领土问题进行谈判,而且确信中央政府在面临暴力挑战时倾向于妥协,那么分离主义者将必然发起挑战,政府也相应会做出必要的领土让步以避免战争。但是,如果分离主义者认识到它们面对的政府根本不会做出让步,那么战争就没有太大意义,因此它们很少会主动发起暴力挑战。在这两种情景下,族群战争都不会爆发。
但是从经验上说,族群从来都不能确定它们面临何种类型的政府。它们可能面对一个愿意做出妥协的政府,但也可能面对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做出领土让步的政府。只有政府知道自己的真实意愿,族群少数集团并不知道。族群集团可以通过观察政府曾经在面临其他暴力挑战时的行为表现,进而猜测政府未来在面临类似挑战时的行为,但是这种信息是不完全的。问题在于政府也具有采取战略行动的动机。政府认识到,如果它向一个族群集团做出让步的话,该行为将揭示其更加普遍的谈判意愿,这可能引发其他一系列的暴力挑战。因此,和解型政府具有与早期挑战者开战的动机,这样做可以威慑以后的其他挑战者。所以,族群集团即使观察到政府与某个族群集团发生冲突,也无法确定政府究竟是意志坚强的不妥协主义者,还是政府本身是一个和解型政府,但为了避免鼓励此后一系列鲁莽的挑战而故意进行欺诈。潜在的族群分离主义者不可能总是能够通过观察政府过去的行为来准确地预测政府未来的行为。“领导人及其领导的政府会更迭,领导人的领土承诺未必会被其继任者所延续,一个领导者与某个分离主义组织的顽强战斗并不表明下一位领导人也会这么做。”[19] 例如,印度尼西亚前总统苏哈托拒绝在东帝汶问题上做出任何妥协,但是其继任者哈比比总统的态度则更为灵活。即使哈比比总统同意东帝汶人举行全民公决,他的继承者在对待其他同类问题时也未必会坚持和解的态度。因此,族群分离主义者无法准确知晓政府对待分离主义挑战的态度。政府的行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诸如政府对未来的冲突所需承担的成本和风险的判断,分离主义者是很难评估这些因素的。政府可能选择向一个强大的挑战者做出让步,但其目的是为了保存实力以便未来更好地应对一系列较弱的挑战者。
信息不对称阻碍了族群之间的谈判,而族群战争则有利于族群之间的谈判。由于战争是双方实力和意志的真实较量,战争进程能够揭示族群分离主义者与政府之间的真实实力对比,这有利于双方达成和平协议,从这个意义上说,族群冲突发挥着揭示信息、促进谈判的作用。艾琳·詹纳(Erin Jenne)等学者的研究表明,如果某个族群少数集团认为自身具备的强大实力足以抵御政府的军事进攻,那么它很可能提出极端的要求(如独立),但其真实目的未必是其所公开宣称的目标,它很可能是把分离主义作为谈判的姿态,希望通过族群冲突的方式向政府显示自身的力量,迫使政府做出让步,诸如财政转移支付或权力共享协议。[20] 戴维德·梅森(David Mason)和帕特里克·费特(Patrick Fett)两位学者建立了一个探讨内战如何结束的理论模型,研究结果表明,政府与叛乱分子同意谈判与否取决于每一方如何评估取胜的可能性、战争与谈判之间的预期收益权衡、承担冲突成本的能力、取得战争胜利所需的时间。[21] 而对这些因素的战略评估则依赖于双方对彼此真实实力对比的了解,但不通过战争,双方很难对彼此的实力对比有所了解。
三、承诺问题与族群冲突
即使族群冲突双方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由于承诺问题,即冲突双方不能确信对方能够严格遵守可能达成的和平协议,冲突双方仍然无法通过谈判来避免族群冲突。换言之,冲突双方无法让对方相信自己未来不会撕毁协议,并利用撕毁协议所获得的优势来压迫对方,而且这种压迫很可能会给对方带来灭顶之灾。正是由于对“未来阴影”的恐惧,承诺问题阻碍族群冲突双方达成和解。
根据罗伯特·鲍威尔的观点,当权力发生转移时,承诺问题就会出现。[22]当一方实力下降时,过去有效的族群契约就可能变得不再有效,今天用以保证协议执行的制衡机制,明天可能就会失效。即使一个日益强大的族群许诺未来不会剥削弱势族群,但当前者的实力变强时,没有任何因素可以阻止它食言。认识到这一点,日益衰弱的族群就不会轻易相信强者的许诺。因此,衰弱一方很可能会利用现在相对有利的形势诉诸族群暴力,而不愿意与强者达成一个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变得不可执行的和平协议。
族群冲突双方要避免武装冲突,至少有一方要做出妥协,但这种妥协必然会对冲突双方的实力对比产生影响,妥协的一方则担心另一方利用新获取的实力优势对其实施进一步压迫。基于这种担忧,本来可以做出妥协的一方也不愿意做出妥协。例如以色列对加沙地带和约旦河西岸巴勒斯坦自治地区阿拉伯人口的快速增长忧心忡忡,阿拉伯国家似乎也想通过人口的增长来迫使以色列做出让步,因此巴勒斯坦难民的回归问题始终是巴以和平进程的一大难题,原因在于以色列担心巴勒斯坦难民的回归将使巴勒斯坦一方的实力增强而削弱以色列的相对优势地位。
即使冲突双方的实力对比未发生变化,承诺问题也可能仍然存在。作为挑战者的某一族群如果做出让步,它会担心中央政府是否会遵守和平协议,尤其是当中央政府拥有极大的权力、同时又没有足够的外部因素来制约这种权力时。例如,2005年,人口占少数的伊拉克逊尼派曾抵制国民议会选举,部分原因是其担心一旦占人口多数的什叶派控制政府,可能不会愿意与逊尼派分享政府权力。这个问题也普遍存在于非洲国家。在后殖民时代,许多非洲国家在民主化过程中出现了一党制政府、军人政府甚至个人独裁政府,[23] 中央政府掌握着不受制约的强大权力,国内其他族群有理由怀疑中央政府会违背可能达成的和平协议。
当中央政府代表的是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族群时,同样会产生承诺问题。如果中央政府针对人口占少数的族群做出妥协,那么这很可能意味着牺牲多数族群的利益来满足少数族群的利益,从而影响中央政府的国内支持率,因此少数族群很难相信中央政府会做出妥协。例如,在天主教徒占人口多数的菲律宾,棉兰老岛上的穆斯林人很难相信中央政府会赋予该岛自治权,因为这将遭致天主教徒的不满。
此外,族群冲突所独有的特征导致族群冲突中的承诺问题比国家间的承诺问题更为重要。族群冲突与国家间战争的关键区别之一是,如果某一族群与控制政府的另一族群达成和平协议,前者必须解除武装,不得保留独立的武装力量。对解除武装的族群来说,这意味着放弃此后进行自我防御的权利,如果政府违背族群冲突双方达成的协议,并对被解除武装的族群发动军事进攻,那么被解除武装的族群将无法抵御进攻。由于没有任何因素可以保证承诺得到严格遵守,而且违反承诺可能对弱势族群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因此弱势族群很难与强势族群达成和平协议。
根据芭芭拉·沃尔特(Barbara Walter)的观点,与继续斗争相比,谈判可能让一个群体处境更加糟糕,这一事实会对合作产生两种破坏性影响。[24] 一方面,它使得任何遵守协议条款的承诺都变得不可信;另一方面,它增加了一个群体对未来安全的忧虑,导致它们对即使最轻微的违反协议行为都会产生一种近乎神经质的敏感。在多数情况下,族群冲突双方都了解违反协议的巨大风险,即使所有潜在的问题都已经得到解决或双方都真诚地希望和平,它们仍然会拒绝签署任何协议。从理性主义角度讲,由于违反协议的巨大收益,至少有一方有强烈的违约动机,这导致另一方无法相信它对遵守协议的承诺。对于弱势族群一方而言,一旦合作将它们置于非常脆弱的境地并且丧失自我保护的能力,战争就远比谈判更有吸引力。
但从理论上说,族群冲突双方至少能够运用三种合作战略来克服解除武装引起的承诺可信问题。[25] 第一,冲突双方应该设计解除武装的方案,以确保协议可以自我执行。阿克塞尔罗德在《合作的进化》一书中指出,用“一报还一报”的战略可以威慑背叛行为,进而促进合作。如果解除武装的计划分为一系列渐进的步骤(即把一次博弈分成多次博弈),冲突双方都能观察到解散军队的程度,一方如果违背协议,另一方将予以报复,这允许双方安全地度过军事过渡期。第二,冲突双方可以增加透明度,以便发现和惩罚欺诈行为。如果冲突双方能够监督和核查解除武装的行动,他们发现欺骗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增大,从而有利于促进合作。第三,冲突双方应增加交流的频率以了解彼此的真实意图,也便于创造一种信任的氛围,例如冲突一方可以在对方解除武装之前首先解除部分武装。
但是,这些战略并不能解决承诺问题。芭芭拉·沃尔特指出,三大问题的存在导致冲突双方不会采取上述战略。[26] 首先,只有当交战方能够准确地辨认违约行为,进而制裁这种行为时,“一报还一报”的解除武装计划才会起到促进合作的作用。但是错误的信息、彼此冲突的信号、漫不经心的错误等因素导致双方很难确定违约行为是否发生。其次,冲突双方很难实施监督和核查。族群不像国家那样拥有足够强大的力量,不可能掌握大量的资金、人力或技术用以侦查敌方可能隐藏的所有武器装备。最后,在族群冲突中,当机会到来时,每一方几乎不可能不违背协议,因为冲突双方都希望尽可能取得单方面的军事胜利,发出任何高成本的信号都不会使对手完全相信自己的真实意图。
四、问题的不可分割性与族群冲突
综观世界范围内的族群冲突,我们可以发现,族群冲突主要围绕三类问题展开:一是寻求经济资源或政治权力的重新分配,如南苏丹两大族群丁卡族与努尔族曾合作对抗苏丹政府,但在赢得南苏丹独立后,两大族群为了争夺石油资源而发生武装冲突;二是某一族群聚居区的地方自治或政治独立,如印度尼西亚的“自由亚齐运动”旨在寻求更大的地方自治权,而其境内的东帝汶则寻求政治独立;三是语言、宗教等文化特性上的公正对待,例如20世纪80年代苏丹政府在全国范围推行伊斯兰法,引起南方黑人的强烈不满,从而引发第二次苏丹内战。
如果族群冲突双方要达成和平协议,至少有一方要在上述问题上做出妥协,但是这些问题对于冲突方来说可能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或象征意义,以至于难以在理智上或情感上做出让步。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如果允许某一族群实现地方自治或政治独立,不仅严重影响政府的威望,而且可能会刺激国内其他族群也寻求相似的政治目标。因此,中央政府在面对某一族群提出的政治要求时,一般会采取坚定的立场予以拒绝,同时也向其他族群发出强烈的信号,即政府不会对此类行为做出让步。对于反抗政府的某一族群来说,语言、宗教关乎本族群的文化认同和本体安全,而且其聚居的地区承载着本族群的文化记忆和族群历史,也具有保护本族群成员人身安全的战略价值。因此,在语言、宗教、领土等问题上屈服于中央政府的压力,无异于本族群的政治自杀。
作为阻碍冲突双方达成和平协议的重要因素,问题的不可分割性也反映在民族自决运动中。据统计,民族自决运动是当今武装冲突最重要的根源,自1950年到2005年,共有71个聚居在特定领土的族群为了争取领土自治或政治独立而参与武装冲突,这还不包括前欧洲殖民地的族群。[27] 因此,下文主要围绕领土问题来阐释问题的不可分割性对于族群冲突的影响。
在发生族群冲突的多族群社会中,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是族群内战中与中央政府发生冲突的族群一方,其成员一般都相对集中生活在某个特定地区,他们很可能会寻求控制该地区。相反,当某个族群的成员分散居住于国家的各个地区时,他们就很少有尝试控制部分领土的动机。一旦国内的某个族群试图寻求对居住地区的领土控制权时,它便与中央政府产生了冲突。如果双方想避免冲突的话,至少要求一方必须在领土问题上做出让步。但是,对于双方来说,领土的不可分割性导致任何一方都不愿在领土上做出妥协,而是诉诸族群冲突,以寻求对领土的排他性控制权。
控制领土无论是对于族群一方还是中央政府一方来说都是极端重要的,因为这涉及到双方的生存问题。对于族群来说,领土与其族群认同和族群生存是一种唇亡齿寒的关系。根据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Smith)的定义,族群的成员不仅共享着诸如语言、种族、宗教等共同特征和共同的命运感,而且他们会与特定的领土联系在一起。[28] 在族群成员的心目中,领土是生存与繁衍的家园,而且家园包含着文化和身份的基本要素,同时还规定着文化的边界。因此领土也是族群维持生存和族群认同的根基,它不是可以进行交换的物品,而是具有不可分割属性的族群身份的载体。即使不考虑领土的客观价值,族群也会把控制他们的家园视为事关生存的重大问题。因此,在诸如耶路撒冷和科索沃等地,族群成员愿意冒着生命危险,努力确立或维持他们对自己家园的控制权,控制了家园意味着他们的语言将得以继续使用,文化也得以延续,信仰得以传承。
在面对国内族群提出的领土要求时,中央政府同样把领土视为不可分割、不容谈判的问题,因为多族群国家的政府相信,如果它允许某个族群控制某些领土或享有领土主权,这将创造一个危险的先例,从而鼓励国内其他族群纷纷提出领土要求。对于面临国内族群的领土要求的政府来说,关键问题是同意某个族群的领土诉求是否会为其他族群形成一个先例,从而刺激一系列的领土要求。一个国家内部拥有的族群数量决定着这种先例效应是否会放大。单一族群的国家不存在领土诉求的情况。在只存在两个不同族群的国家,一个族群的领土要求并不会产生先例效应,而只有在多族群国家中才会产生先例效应。
在多族群国家中,避免任何先例效应强烈地约束着政府在领土控制上进行谈判的意愿。[29] 国家领导人会敏锐地意识到,他们对于国内某一族群所采取的行动可能会向其他族群发出信号,表明政府可以接受什么,从而演变成一种合法性原则。作为一种合法性原则,政府赋予某一政治单位的权利必定适用于其他类似的政治单位。因此,在多族群国家里,政府赋予一个族群的权利,其他族群也同样可以合法地享有。先例效应还解释了国家在面临国内某一族群的领土要求时为什么会迅速地进行武力回应。如果支持一个分离主义运动将会刺激后续的分离主义要求,政府会对第一次领土要求迅速做出武力反应,这样同样可以创造一个先例,从而威慑后续类似的要求。例如,米洛舍维奇派遣部队进入斯洛文尼亚境内的决定向其他具有独立想法的共和国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主权是不容谈判的。因此,一个多族群国家对寻求独立的族群所做出的回应越迅速、越倾向于使用武力,国家所面临的分离主义挑战就会越小。
因此,族群冲突双方常常都把各自的领土诉求视为不可分割、不容谈判的问题,这导致双方无法在战前达成妥协以避免高成本的族群冲突。对于争取领土权利的族群来说,控制领土关乎本民族的认同和生存,而对于政府一方来说,同意族群的领土要求将会鼓励其他族群提出类似的领土要求,这无异于整个国家的解体,这种领土的不可分割性使得冲突双方之间不存在讨价还价的空间。如果双方均把领土视为可以分割的问题,那么双方之间就存在讨价还价的空间,族群冲突也就很容易避免;反之,族群冲突几乎变得不可避免。
五、政策启示
从族群冲突双方为什么无法达成战前和平协议的角度考察族群冲突爆发的原因,是一种基于冲突双方战略互动层面的理论解释。这一层面的解释并不意味着族群冲突方的意图及其所具备的反抗能力不重要。实际上,族群冲突方的意图、反抗能力以及冲突双方未能达成妥协等三个方面的因素,共同导致族群冲突的发生,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族群冲突都不会发生。因此,要预防族群冲突的发生,或者在族群冲突发生后重建和平,就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加以管控。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对此展开详细论述。鉴于当前中国在国内层面面临着族群关系恶化的风险,同时在国际层面也逐渐介入世界其他地区族群冲突的解决过程中,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上述研究对于中国如何处理国内族群矛盾以及如何参与其他国家族群冲突解决的政策启示。
从国内层面看,近年来,“疆独”、“藏独”势力不断制造恶性事件,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地区维稳压力增大。面对上述分裂势力制造的所有恐怖事件和提出的任何独立要求,中国政府都不能妥协也不会妥协。但在采取坚决措施应对的同时,也应思考消除产生上述行为的根源的举措。长期以来的政策假设是,只要给予少数民族以各种优惠政策和援助政策,提高其生活水平,就可以缓和民族矛盾。但近年来有所恶化的民族关系表明,这种做法并不足以稳定民族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还需要从民族认同的角度入手。
实际上,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腐败等问题在中国其他地区也普遍存在,但这些并没有成为民族矛盾激化的诱因。而在新疆、西藏等地区,这些问题却上升到民族矛盾的高度,问题的根源在于少数民族倾向于从民族差异、民族对立的角度审视本地区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以至于在极端情况下主张一个民族应该享有的民族自决权利。一般来说,“民族”(nation)是一个政治概念,它总是与国家(state)这一概念联系在一起,民族的边界与国家的边界高度重合,声称某一群体是一个民族实际上意味着承认该民族享有建立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权利。而“族群”(ethnic group)则不然,它本质上是一个文化概念,它指涉的是一个享有共同的语言、宗教、信仰、习俗等文化特性的文化共同体,而不一定要与固定的疆界联系在一起,也不一定认同某一特定的民族或国家。例如分散在世界各地的华人,都可以称为族群意义上的“华裔”,但他们在民族意义上可能认同中华民族、美利坚民族等。因此,要防止民族分裂势力的出现,就要淡化这些群体的“民族”身份,凸显他们的“族群”身份,强化他们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正如马戎所提出的“政治一体、文化多元”观点。[30]
另外,要尽可能地削弱民族分裂势力从事分裂活动的能力。这种能力可能来自境外势力的支持、民族分裂势力的武器走私和毒品贩卖、对国内同胞的政治动员等。例如,“东突”分裂势力的活动资金主要来源于基地组织的资助,他们以中亚为基地,招募从新疆外逃的分裂分子、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秘密培植分裂骨干,向国内走私武器弹药。在新疆境内,“东突”分子利用伊斯兰教徒人口众多的特点,争夺伊斯兰宗教阵地,私办经文班,宣扬“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将“圣战”解释为与异教徒的生死战争,借机煽动宗教仇视、民族分裂。[31]
鉴于此,中国应利用上海合作组织的平台,与中亚国家加强反恐合作,遏制和削弱境外“东突”势力及其对新疆分裂势力的支持力度;加强边境反恐工作,防止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境内的渗透,坚决制止境外恐怖分子、武器弹药、危险装置秘密入境,切断境内外敌对势力的联系;提升国内外情报收集的覆盖面,开展对境外敌对组织、头目人物及其犯罪计划的情报侦查工作,加强对内外勾结、潜入潜出和入境进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情报的收集,[32] 密切跟踪境内敌对势力秘密从事的各类煽动活动,坚决捣毁敌对势力隐藏的窝点及其杀伤性武器。
从国际层面来看,随着中国逐渐加大对非洲的海外投资和发展援助力度,作为族群冲突最为频繁的地区之一,非洲的局势可能危及中国的海外利益,同时也将中国置于某些国家的族群冲突之中。“在类似尼日利亚等资源所有权存在高度争议的国家,中国参与开采资源无形中会使其成为冲突的一方,至少在那些未能从资源收益中获益的人看来是如此。例如在苏丹,向中国出口资源的收入有时被用于购买武器装备以继续冲突。在反对派武装看来,中国与政府当局有着密切联系。”[33] 因此,无论是维护海外利益还是更多地承担国际责任,中国都需要更积极地介入非洲地区的族群冲突解决中。
长期以来,中国对非洲战后重建的贡献主要表现在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维和行动以及提供发展援助,但中国并没有在政治上和军事上更积极地参与到族群冲突后的和平缔造进程中。例如有学者指出,中国很少通过调解(mediation)或冲突解决(conflict resolution)的努力来实质性地回应非洲的族群冲突,中国政府对介入非洲和平进程的态度并不积极。相反,中国认为这是国际社会的主要责任,只有当中国的国家利益受到威胁时,才会介入和平进程中。[34] 但是,根据上述分析,族群冲突双方要达成和平协议,必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承诺问题,为此,就需要第三方在冲突双方之间传递信息、促成妥协,并为和平协议的切实执行提供可靠的保障。而中国要发挥第三方的作用,就必须更多地承担调解工作,同时与政府和反对派进行广泛接触,促进冲突双方达成妥协方案。而且在和平协议签订后,中国不应只派遣由工程技术人员、医疗人员和安全警察组成的维和部队,而应派遣战斗部队监督停火和反对派武装的解除进程,以必要的压力和手段确保任何一方均不违反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在非洲和平与安全问题上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某些政策也作了相应的调适。在苏丹达尔富尔问题上,中国促成苏丹总统同意接受联合国与非洲混合部队驻扎达尔富尔地区。在南苏丹族群冲突问题上,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在2014年1月于埃塞俄比亚会见了冲突双方的代表,表示“愿意与双方保持直接接触以结束冲突”,而且中国参与监督冲突双方执行停火协议。[35] 2015年1月12日,在中国的积极斡旋下,南苏丹冲突双方就推进该地区和平进程达成五点共识,双方同意立即无条件全面停火,尽快就组建过渡政府展开谈判。
除了在族群冲突发生后积极参与调解和监督停火外,中国也要更加主动地参与冲突预防工作。目前,中国更多的是在冲突业已发生的情况下参与和平进程中,而缺少预防冲突发生的前瞻性。为了预防冲突的发生,中国除了要继续保持与各国政府的沟通外,还要与反对派、市民社会组织进行广泛的接触。正如一份研究报告所说:“如果不扩大协商的范围,中国将会继续被指责为仅仅代表那些本身有问题的政权的利益”;[36] 此外,在进行海外投资和提供发展援助时,中国要注意评估东道国内部的冲突形势,关注相关行为体之间脆弱的平衡,防止激化其国内矛盾,进而殃及中国自身的国家利益。
[收稿日期:2015-01-01]
[修回日期:2015-01-18]
[责任编辑:杨 立
文献来源:《国际展望》
注释:
[1] James D. Fearon, “Why Do Some Civil Wars Last So Much Longer than Others?”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 41, No. 3, 2004, pp. 275-276.
[2] Elaine K. Denny and Barbara F. Walter, “Ethnicity and Civil War,”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 51, No. 2, 2014, pp. 199-201.
[3] Lotta Themner and Peter Wallensteen, “Armed Conflict, 1946-2013,”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 51, No. 4, 2014, p. 543, Table II.
[4] James D. Fearon and David D. Laitin, “Ethnicity, Insurgency, and Civil War,”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97, No. 1, 2003, p. 76.
[5] 代表性文献参见Edward Shils, “Primordial, Personal, Sacred, and Civil Ties,”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8, No. 2, 1957, pp. 130-145。
[6] 参见Donald Horowitz, Ethnic Group in Conflict, Berkeley, L.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对现代化理论的述评参见Saul Newman, “Does Modernization Breed Ethnic Political Conflict?” World Politics, Vol. 43, No. 3, 1991, pp. 451-478。
[7] 代表性著作参见Ted Robert Gurr, Why Men Rebel?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0。
[8] 参见Paul Brass, Ethnicity and Nationalism: Theory and Comparison, New Delhi: Sage Publications, 1991; V. P. Gagnon, Jr., “Ethnic Nat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Conflict: The Case of Serbia,”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19, No. 3, 1994/95, pp. 130-166。
[9] 代表性论文参见Barry Posen, “The Security Dilemma and Ethnic Conflict,” Survival, Vol. 35, No. 1, 1993, pp. 27-47。
[10] Scott Gates, “Recruitment and Allegiance: The Microfoundations of Rebellion,”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46, No. 1, 2002, pp. 113-130.
[11] Paul Collier, Breaking the Conflict Trap: Civil War and Development Polic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12] 参见Karen Ballentine,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Armed Conflict: Beyond Greed and Grievance, Boulder, CO: Lynne Rienner, 2003; Macartan Humphreys, “Natural Resources, Conflict,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Uncovering the Mechanisms,”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49, No. 4, 2005, pp. 508-537。
[13] Kathleen Gallagher Cunningham and Nils B. Weidmann, “Shared Space: Ethnic Groups, State Accommodation, and Localiz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54, No. 4, 2010, pp. 1035-1054.
[14] 对“战争的讨价还价理论”的开创性研究,参见James Fearon, “Rationalist Explanations for Wa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9, No. 3, 1995, pp. 379-414。
[15] 如:James Fearon and David Laitin, “Explaining Interethnic Cooperatio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90, No. 4, 1996, pp. 715-735; James Fearon and David Laitin, “Ethnicity, Insurgency, and Civil War,”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97, No. 1, 2003, pp. 75-90; Rupen Cetinyan, “Ethnic 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ird-Party Interven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6, No. 3, 2002, pp. 645-677; Barbara Walter, “Information, Uncertainty, and the Decision to Seced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60, No. 1, 2006, pp. 105-135; Monica Duffy Toft, The Geography of Ethnic Violence: Identity, Interests, and the Indivisibility of Territor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3。《国际互动》(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s)杂志2009年第3期专门策划了一组讨论国际关系理论运用于内战研究的文章,其中重点探讨了“讨价还价理论”在内战研究中的运用,参见Patrick M. Regan, “Civil War and Territory? Drawing Linkages Between Interstate and Intrastate War,” 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s, Vol. 35, No. 3, 2009, pp. 321-329; Christopher Bulter and Scott Gates, “Asymmetry, Parity, and (Civil) War: Can International Theories of Power Help Us Understand Civil War?” 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s, Vol. 35, No. 3, 2009, pp. 330-340; T. David Mas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How Civil Wars End,” 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s, Vol. 35, No. 3, 2009, pp. 341-351。
[16] Fearon and Laitin, “Explaining Interethnic Cooperatio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p. 715.
[17] David Lake and Donald Rothchild, “Spreading Fear: The Genesis of Transnational Ethnic Conflict,” in David Lake and Donald Rothchild, eds., The International Spread of Ethnic Conflict: Fear, Diffusion, and Escalatio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2.
[18] Nils Petter Gleditsch et al., “Armed Conflict 1946-2001: A New Dataset,”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 39, No. 5, 2002, pp. 615-637.
[19] Barbara Walter, “Information, Uncertainty, and the Decision to Seced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60, No. 1, 2006, p. 111.
[20] Erin Jenne, Stephen Saideman, and Will Lowe, “Separatism as a Bargaining Posture: The Role of Leverage in Minority Radicalization,”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 44, No. 5, 2007, pp. 539-558.
[21] David Mason and Patrick Fett, “How Civil Wars End: A Rational Choice Approach,”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40, No. 4, 1996, p. 549.
[22] Robert Powell, “War as a Commitment Proble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60, No. 1, 2006, pp. 169-203.
[23] Barbara Walter, “Bargaining Failure and Civil War,”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12, 2009, pp. 251-252.
[24] Barbara Walter, “The Critical Barrier to Civil War Settleme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1, No. 3, 1997, p. 338.
[25] 关于在没有中央权威执行合作协议时如何促进合作,参见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吴坚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版;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苏长和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大卫·鲍德温主编:《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肖欢容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Kenneth Oye ed.,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6。
[26] Barbara Walter, Committing to Peace: The Successful Settlement of Civil Wars, Princeton and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24-25.
[27] Monty G. Marshall and Ted Robert Gurr, Peace and Conflict 2005,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 Conflict Management, University of Maryland, College Park, 2005, p. 21, http://www.cidcm.umd.edu/publications/papers/peace_and_conflict_2005.pdf.
[28] Anthony Smith, The Ethnic Origins of Nations, Oxford: Basic Blackwell, 1986, pp. 22-31.
[29] Monica Duffy Toft, “Indivisible Territory, Geographic Concentration, and Ethnic War,” Security Studies, Vol. 12, No. 2, 2002/3, pp. 94-96.
[30] 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31] 孙先伟:《“东突”恐怖势力的活动特点及其对我国安全环境的影响》,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32] 臧建国、王新建:《新形势下境外“东突”恐怖势力犯罪对策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33] 克里斯·阿尔登、张春、贝尔纳多·马里亚尼、丹尼尔·拉吉:《非洲冲突后重建:中国日益增长的作用》,载《国际展望》2011年第6期。
[34] Dan Large, China’s Role in the Mediation and Resolution of Conflict in Africa, Center for Humanitarian Dialogue, OSLO Forum 2008, http://dspace.africaportal.org/jspui/bitstream/1234 56789/30856/1/Chinas Role in the Mediation and Resolution of Conflict in Africa.pdf?1.
[35] Zhou Hang, “Testing the Limits: China’s Expanding Role in the South Sudanese Civil War,” China Brief, Vol. 14, No. 19, 2014, p. 6.
[36] Saferworld’s China Programme, China’s Growing Role in African Peace and Security, 2011, p. 99, http://www.saferworld.org.uk/resources/view-resource/500-chinas-growing-role-in-african- peace-and-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