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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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源流及内涵简析
作为人类应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重要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于1992年正式出现在联合国文件中。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发表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在第7项原则中指出:“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2] 1992年5月,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在里约环发会议期间向各国开放签署,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该公约第4条正式明确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3] 1997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第10条再度确认,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方面,国际社会必须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细化。《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应承担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义务,对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未做严格的规定,正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4]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际上由国际法的重要概念和原则——“人类的共同遗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发展演化而来。在坚持国际法强调的保护“人类共同遗产”方面普遍公平原则的同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进一步关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共同应对全球环境、发展和气候变化问题上应承担的不同历史责任,并强调两者在经济和技术能力方面的差异,反映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共同承担国际责任中客观存在的历史和能力的不同。
一般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端于1972年6月发布的《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最初主要是针对环境问题。[5] 宣言提出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同时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达国家应该为环境保护做主要贡献,同意在国际环境法体制内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有差别的待遇等。[6] 但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世纪50年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内涵在国际发展合作或国际发展援助领域已有所体现。
在相当的程度上,国际发展合作或国际发展援助缘起于杜鲁门“第四点计划”。1949年1月20日,美国总统哈利·S·杜鲁门在就职演讲中宣布了美国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援助的计划,提出援助范围将从其盟国扩展至发展中国家。该计划史称“第四点计划”(Point Four Program),实质是加强美国在冷战中的对外经济扩张、遏制共产主义、控制不发达国家和称霸世界,但在客观上开启了现代国际发展合作和国际发展援助的新局面,对当代国际发展合作走向具有重要影响。20世纪50和60年代,美国及其西方盟国逐渐建构起发达国家(北方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南方国家)提供援助的国际发展合作范式,即所谓的南北发展合作关系。这种合作的前提是:南方国家获得发展成为南北国家的共识,而促进南方国家发展是南北国家共同的责任。在合作方式上,南方发展中国家相互合作虽很重要,但不以提供发展援助为主导;通过北方发达国家提供发展援助促进南方国家发展的南北合作,体现出北方国家与南方国家在国际发展合作中承担了共同但又有区别的责任。
1961年,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建立了发展援助委员会(DAC),以协调北方发达国家对南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申请加入DAC的发达国家需制定发展合作战略和政策、组建发展援助机构,并将援助规模提高到国民总收入(GNI)的0.2%以上或官方发展援助总额超过1亿美元。[7] 196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发展十年决议》提出了发达国家官方援助占其国民总收入1%的目标,[8]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二个联合国发展十年的国际发展战略》提出这一比例应至少达到0.7%,[9] 虽然DAC对成员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要求远远低于上述目标,但这一承诺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发达国家承诺在国际发展合作中承担的特殊责任。
尽管“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上述国际发展合作的具体实践中已有相当明显的体现,但在传统的国际发展合作文件中并没有具体表述。这是由于长期以来“南北合作”与“南南合作”是相互分割的,且二者差异十分明显。南北合作建立在不平等的垂直伙伴关系之上,北方发达国家具有自上而下向南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责任,而南南合作则建立在平等的伙伴关系之上,南方发展中国家相互合作完全出于自愿而不是承担责任。[10] 长期以来,南北合作与南南合作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且南北合作一直主导着国际发展合作领域事务,因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难以像在环境和气候变化领域那样被明确表述出来。
实际上,国际发展合作领域中的南北合作与南南合作的分割、区别以及南北合作的主导地位等,都对21世纪初联合国制定千年发展目标具有直接的影响。[11] 千年发展目标的甄选与制定主要经由以发达国家为主的国际组织,如OECD的专家委员会,并在很大程度上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即发展中国家努力完成前7项目标,而作为援助国的发达国家有义务支持前者完成第8项目标。[12] 正因如此,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目标以及具体目标中都未涉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联合国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的制定
2010年9月,第65届联合国大会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针对“千年发展目标”将在2015年到达终点,提出制定2015年后的全球发展议程来接替现有的“千年发展目标”,并以此指导未来的全球发展合作。由于“千年发展目标”在总体上取得了引人瞩目的巨大进展,特别是在消除贫困问题上成绩斐然,为了保持这一积极发展势头,国际社会希望在联合国框架内通过成员国政府间谈判,迅速就接替计划达成一致,以实现造福人类的美好愿景。
在此背景下,联合国于2011年9月正式创建第一个有关2015年后发展议程工作的系统工作组(UN System Task Team on the Post-2015 UN Development Agenda,UNSTT),围绕2015年后“千年发展目标”的制定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开展咨询。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市民社会和智库等国际行为体也积极参与到相关研究探讨过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联合国系统工作组于2012年6月和2013年3月发布了《实现我们憧憬的所有人的未来》(“Realizing the Future We Want for All”)和《更新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A Renewed Global Partnership for Development”)两份报告,就“千年发展目标”在2015年到期后的未来发展议程提出一系列新的设想与建议。
2012年7月,联合国秘书长2015年后发展议程高级别名人小组(High Level Panel of Eminent Persons on the Post-2015 Development Agenda,HLP)宣布成立,该名人小组先后在纽约、伦敦、蒙罗维亚和巴厘岛召开会议,并于2013年5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新型全球合作关系:通过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并推动经济转型》(“A New Global Partnership: Eradicate Poverty and Transform Economies through Sustainable Development”)报告。几乎同时,具有跨国公民社会性质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行动网络领导委员会(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olutions Network)也于2012年8月成立,并于2013年6月递交了《可持续发展行动议程》(“Action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报告。
在聚焦于“千年发展目标”的2015后发展议程讨论全面展开的同时,在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里约 20”峰会(“Rio 20”summit)上,联合国系统内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正式提出。2013年1月,拥有30个成员的联合国大会可持续发展开放目标工作组(UNGA Open Working Group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UNOWG,以下简称“开放工作组”)成立,授权拟定一个可持续发展目标提案供2014年联合国大会审议。2014年7月,开放工作组发表《成果文件》(Outcome Document),向联大提出17项与“2015年后议程”相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69项具体目标以及一系列指标。
上述联合国系统工作组报告和《成果文件》具有两个明显的共性:
1.都不同程度地强调2015年后联合国全球发展议程既要专注于千年发展目标未完成的工作(重点是解决贫困、饥饿、教育、卫生和两性平等问题),又要重视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讨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这些目标中大大增加了对粮食、水资源、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和海洋等问题的关注),这意味着2015年后的全球发展议程应将千年发展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合二为一,并统称为“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
2.都认为2015年后联合国全球发展议程制定的目标应具有普遍性,即新的目标应适用于所有成员国,而不论其经济、政治、法律、社会和环境情况如何。这也就意味着所有国家都要对实现未来新的全球发展目标做出承诺,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需根据新的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调整本国政策。
联合国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应将千年发展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合二为一,以及该议程所制定的新目标应具有普遍性这两点,既是对国际社会发展新理念的反映,也包含对千年发展目标存在问题的反思。虽然千年发展目标获得了巨大成功,但不可否认的是,它所强调的发展范围较为狭窄,过于关注人类当下的发展,与强调经济、社会、环境三位一体的可持续发展新理念存在脱节,以致未能覆盖到与人类福祉持久改善相关的政策领域。在千年发展目标中,环境可持续性的目标主要集中在目标7,且没有很好地转化为量化目标,需要在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中做出改进。另一方面,“千年发展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从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中产生,是传统的南北合作议程,其目标主要集中于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状况。尽管2002年在蒙特雷举办的发展融资会议已强调了国内资源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发展援助只能扮演辅助性角色,但“合作”仍主要从北方国家向南方国家提供援助这一角度界定。[13] 2015年后发展议程需要修正这种主要基于经合组织援助国和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传统发展合作制度,并使新的发展议程导向既适用于穷国也适用于富国的普遍性的目标,从而使国际发展合作在新形势下更具生命力。
基于上述考虑,在联合国第69届大会期间进行的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政府间谈判基本以开放工作组的《成果文件》为基础,将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视为一普遍性的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路线图,同时继续强调以消除贫困为核心的千年发展目标在路线图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千年发展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在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制定过程中形成合流,以及普遍性成为新议程制定的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联合国系统工作组在2013年初发布的第二份报告以及开放工作组在2014年7月发布的《成果文件》中,都明确提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更新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报告指出:“在2015年后框架内,全球伙伴关系将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含所有国家对新的发展议程的目标和指标的明确承诺。”[14]《成果文件》指出:“开放工作组再次重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所有原则,包括在该宣言原则7中提出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5]
然而,大部分发达国家并不支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成为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欧盟委员会在2015年5月提交欧洲议会等机构的通报《为2015年后消除贫困和可持续发展的全球伙伴关系》(A Global Partnership for Poverty Eradic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fter 2015)中,通篇未提“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德国的《2015年后议程立场文件》也没有提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只是提到“通过保护全球公共产品和创建有利于发展的结构框架,为全球福祉共同承担责任”,这句话背后的意思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只适用于提供全球环境产品时的责任分派,并不适用于国际合作的整体议程。”[16]
事实上,随着千年发展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在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制定过程中相互结合,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便有机地构成了单一的发展议程。这就意味着,此前明确表述于应对环境与气候变化问题领域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势必成为集千年发展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于一身的新的全球发展议程的主导性原则。也就是说,曾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不能被放弃,还应适用于新发展议程的整体。因为一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被“遗忘”于2015年后发展议程,千年发展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合二为一的合法性将面临质疑,即在没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前提下,一个综合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发展合作议程是否具有正当性?新的议程能否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这恰恰是发达国家必须深思的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国际社会已基本达成共识,联合国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应是一个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普遍性议程,那么新议程就更应该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联合国有193个成员国,各成员国的经济、政治等情况虽各不相同,但根据普遍性原则,一旦新的全球发展议程得以通过,所有成员国都对落实新议程中的普遍性目标具有共同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各国国情、发展水平和能力不同,依照联合国相关标准自然形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类群体。因此,成员国在承诺承担普遍性发展责任的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必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让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发达国家完全相同的责任则会欲速则不达,使其因确实无法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的重任而只能放弃实现新议程的普遍性目标。
毫无疑问,参与新议程制定以及将为之付诸实践的各国之间存在能力差异是客观现实,这一客观现实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成为确立普遍性新议程的基础和前提。也就是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为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普遍性原则服务的,普遍性原则依赖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支撑,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或许正是基于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普遍性原则存在有机联系的认识,中国政府在2013年9月公布的《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方立场文件》中明确提出:“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国际社会在发展领域的重要共识,是开展国际发展合作的基础。”[17]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联合国2015年后发展议程未来的落实
第69届联合国大会有关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的政府间谈判将最终达成一项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议程,并在第70届联大期间宣布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取代千年发展目标。在未来落实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过程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仍将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在加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措施和推进全球伙伴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果文件》在绪论中两次提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将该原则视为确立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基础之一。在第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加强全球伙伴关系中,虽并未提及这一原则,但建议的具体目标和指标中则明显体现了该原则的基本精神,如“发达国家应完全落实提供官方援助的承诺,其中包括将本国国民总收入的0.7%用于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官方发展援助,并将其中的0.15-0.20%用于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援助”。[18] 从这一具体目标可以看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过程中责任不同,发达国家必须承担历史和能力上的责任来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近年来,发展政策一致性(Policy Coherence for Development, PCD) 在国际发展合作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也将对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形成强大的影响。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需要整合各国发展政策的制定过程,并强调各国发展政策之间的协调一致。随着这一理念被纳入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其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互勾连,在落实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相互影响。
发展政策一致性是一种政策工具或方式,它为整合经济、社会、环境和治理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各国国内政策和国际政策的制定服务。[19] 该政策理念的形成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欧洲非政府组织所发起的相关运动,主要是要求欧盟在制定新政策时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将新政策与过去的发展合作政策协调一致,而不是对之产生损害。20世纪90年代后期,OECD将此理念正式表述为“发展政策一致性”,将该理念的内涵定义:确保各种政策不对国际发展目标构成损害。
发展政策一致性理念最初强调的是发达国家有责任在不同领域(如贸易、金融、移民、安全、科学技术等)出台各种政策时,考虑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由此,该理念是在南北合作范式下,促使发达国家承担保持发展政策一致性的责任,从而惠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随着发展政策一致性实践的不断发展,该理念逐渐超越了原有的“不构成损害”的范围,开始强调在发展合作政策与其他政策之间寻求协同配合,以及纠正既有政策之间的不一致。近年来,欧盟与OECD积极将发展政策一致性理念推向发展中国家,使之成为国际发展领域中全方位且遍及各层次的理念。发展政策一致性的新发展通常称为内在的、政府内部的、政府之间的、多边的,多个利益攸关者的和发展中国家的一致性。[20] 《成果文件》也接受了该理念,并将其转化为可持续发展中的具体目标,如“ 17.13 通过政策协调与政策的一致性加强全球宏观经济稳定”与“17.14 为可持续发展加强政策一致性” 两项具体目标,[21] 即聚焦于政策的一致性。
由于《成果文件》是制定联合国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的政府间谈判的基础性文件,因此加强发展政策一致性将成为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鉴于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普遍性,因而发展政策一致性也将超越“发达国家的责任”范围,并且不再仅仅为“不构成损害”的政策导向。这意味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包括金砖国家在内的新兴经济体)都有共同的责任推进发展政策一致性,从而更好地落实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然而,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阶段和能力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在加强发展政策一致性方面应担负的责任是不同的。随着发展政策一致性在各国的普及推广,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该理念的运用相互结合就变得十分重要。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发展一致性”理念几乎同时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但均未被用于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未来在落实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过程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必须运用于发展政策一致性,主要原因如下:
1.发达国家在发展政策一致性方面拥有更多的经验及专门知识,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如何有效实施发展政策一致性的建议方面负有更大责任,而这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推进发展政策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2.由发达国家构成的OECD在发展政策一致性方面已开展过较多工作,目前已产生了一些与发展政策一致性相关的国际机制。因此发达国家在构建促进发展政策一致性的国际机制方面负有更大责任。
3.发达国家有责任帮助发展中国家落实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有关发展政策一致性的具体目标,因为其不仅拥有落实这些目标的资金且拥有更多的经验。
4.发展中国家在加强发展政策一致性方面与发达国家负有同样的责任,但在落实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过程中,需要对与发展政策一致性相关的一系列政策进行消化吸收,并调整与之相关的政策,因此需要比发达国家更多的时间来共同推进发展政策一致性。
非法资金流动(Illicit financial flows, IFFs)以及对之进行打击,是解释在落实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需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发展政策一致性”理念相互关联的最佳案例。因此,通过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打击非法资金流动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分析,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理解为何在落实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目标过程中,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加强政策一致性的重要一环。
非法资金流动是指所有违反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资金跨国转移,[22] 对可持续发展伤害极大。在《成果文件》中,打击非法资金流动被列为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的具体目标之一。[23] 由于非法资金流动是国际性的,因此各国都有责任对其进行打击。目前,国际社会已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国际标准,设立了相关国际机构,帮助各国共同应对非法资金流动。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非法资金流动问题上能力存在较大差异,且非法资金往往是用于发展的资金从发展中国家非法流入发达国家,二者所应承担的责任有别。事实上,OECD等国际组织已开始在限制非法资金流动方面主动承担了更多责任,如由其发起组织的无国界税务检查员(Tax Inspectors without Borders,TIWB)活动。该活动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向发展中国家派遣有经验的税务检查员,实时、实地、实际地向当地税务部门传授税务审计的知识和技能,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复杂税务审计能力,并建立有效的税务管理机制。[24] 此外,OECD还在推动设立应对非法资金流动的国际标准与机构、推动相关国际软法的形成、以及推动相关倡议和国际对话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在落实打击非法资金流动的具体发展目标中,发达国家负有更多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政策建议、建立国际机制以及帮助发展中国家具体行动的责任。这也意味着在落实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加强政策一致性具有重要影响。
毋庸置疑,在落实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也应承诺并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将普遍性目标转化为国内发展战略与具体行动,即在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指导下,通过选择自身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有效落实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南南合作将在发展中国家落实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实现全球伙伴关系的重要一环。在落实2015年发展议程中,对南南合作的测定、评估等将成为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实措施(MOI)的关键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道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才能在未来本国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发展合作中,成功落实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的普遍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和相关指标。
结语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作为人类应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重要原则在1992年正式出现在联合国文件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之中。一般认为,该原则发端于1972年6月发布的《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最初主要是针对环境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世纪50年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内涵在国际发展合作或国际发展援助领域就已经有所体现。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南北合作”与“南南合作”相互分割,且“南北合作”长期占据着国际发展合作的主导地位,因此直到21世纪初联合国制定“千年发展目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始终没有具体反映在相关的国际发展合作文件之中。
自2010年9月,第65届联合国大会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提出制定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来接替21世纪初制定的“千年发展目标”之后,联合国系统工作组、联合国秘书长2015年后发展议程高级别名人小组以及联合国大会可持续发展开放目标工作组围绕2015年后发展议程,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报告和成果文件,认为新的发展议程应具有普遍性,并且应当将千年发展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合二为一,形成“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在这样的形势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重要性凸显,因为一方面,一个综合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发展合作议程需要该原则的支持;另一方面,在世界各国的发展水平依然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为实现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普遍性可持续发展目标,就必须在各国承诺承担普遍性发展责任的同时,强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有区别的责任。
在未来落实新的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在推进全球伙伴关系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就是目前在国际发展合作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影响的发展政策一致性将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互勾连。发展政策的一致性将成为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促进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的举足轻重因素,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具有支撑和加强该因素的作用。要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是未来落实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文献来源:《国际问题研究》
注释:
[1] 2015年1月8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向全体成员国提交了《2030年享有尊严之路:消除贫穷,改变所有人的生活,保护地球——关于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综合报告》,敦促各成员国以联合国大会开放工作组的《成果文件》提出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基础,制定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的目标和具体目标及指标。参见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millenniumgoals/。(上网时间:2015年7月29日)
[2] “In view of the different contributions to global 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States have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http://www.unep.org/Documents.Multilingual/Default.asp?documentid=78&articleid=1163. (上网时间:2015年7月29日)
[3]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网站,1992年,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convchin.pdf。(上网时间:2015年7月29日)
[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联合国网站,1998年,http://cdm.ccchina.gov.cn/WebSite/CDM/UpFile/File2318.pdf。(上网时间:2015年7月29日)
[5] 姚天冲、于天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刍议”,《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第1期,第99页。
[6] 《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huanjing/320178.htm。(上网时间:2015年7月29日)
[7] “Joining the Development Assistance Committee (DAC),” http://www.oecd.org/dac/dac-global-relations/joining-the-development-assistance-committee.htm.(上网时间:2015年7月29日)
[8]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Decade: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1710 (XVI)[Resolution 1710 (XVI)]
[9] United Nations Second Development Decade: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626(XXV) [Resolution 2626 (XXV)]
[10] Gerardo Bracho,“In Search of a Narrative for Southern Providers:The Challenge of the Emerging Economies to the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Agenda,”German Development Institute Discussion Paper January 2015, p.7.
[11] 叶江、崔文星:“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实绩评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第27-38页。
[12] Markus Loewe, “Millennium Plus 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How to Combine Human Development Objectives with Targets for Global Public Goods?” in Thomas Fues,Jiang YE eds., The United Nations Post-2015 Agenda for Development: Perspective from China and Europe, Deutsches Institut fur Entwicklungspolitik Studies, 2014, p.214.
[13] 伊玛·肖尔茨:“德国对2015年后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立场”,载叶江、托马斯·福斯主编:《联合国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研究——中国与欧洲的视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12页。
[14] UN System Task Team on the Post 2015 UN Development Agenda, “A Renewed Global Partnership for Development,” http://www.un.org/en/development/desa/policy/untaskteam_undf/glob_dev_rep_2013.pdf.(上网时间:2015年7月29日)
[15] UNOWG, “Outcome Document,” http://sustainabledevelopment.un.org/focussdgs.html, issued on 20140720.(上网时间:2015年7月29日)
[16] 伊玛·肖尔茨:“德国对2015年后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立场”,载叶江、托马斯·福斯主编:《联合国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研究——中国与欧洲的视角》,第118页。
[17] 《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方立场文件》,外交部网站,2013年9月22日,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yxw_602251/t1078969.shtml。(上网时间:2015年7月29日)
[18] Open Working Group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Outcome Document,” July 20, 2014, http://sustainabledevelopment.un.org/focussdgs.html.(上网时间:2015年7月29日)
[19] “PCD in a Post-2015 World,” Presentation by Ernesto Soria Morales (OECD PCD Unit) at the EU PCD Focal Points Meeting, Brussels, October 21, 2014, http://www.oecd.org/development/pcd/policycoherenceinapost-2015world.htm.(上网时间:2015年7月29日)
[20] A. Knoll, “Bringing Policy Coherence for Development into the Post-2015 Agenda: Challenges and Prospects,” ECDPM Discussion Paper 163, Maastricht: ECDPM, 2014.
[21] Open Working Group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Outcome Document”.
[22] IFFs can include: Funds with criminal origin; Funds with a criminal destination; Funds associated with tax evasion; Transfers to, by, or for, entities subject to financial sanctions; and Transfers which seek to evade anti-money laundering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measures or other legal requirements.
[23] 16.4:到2030年大量明显地减少非法资金与武器的流动,Open Working Group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Outcome Document”.
[24] This example is quoted from OECD, “Policy Coherenc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ttp://www.oecd.org/development/pcd/thematic module on IFF.pdf. (上网时间: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