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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COMMENTARY
北极治理,“人类共同利益”所系
2012-12-10

  中国要更为有效地参与北极治理,在政策主张上应积极倡导将北极治理置入全球治理的框架中展开,既承认北极域内国家和原住民等非国家行为体通过包括北极理事会在内的区域性机制安排进行治理的合理性,同时也推动北极域外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积极参与北极事务,将北极地区的治理与全球气候、环境治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促进该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并增进全人类的共同福祉。

  就具体策略而言,中国可从以下几个路径着手:

  首先,以科学考察为突破口和立足点。科考既是当前中国在北极治理中最为关切的利益之一,同时也是中国有效介入北极事务的最佳方式。域外国家在北极事务上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以科研为主的北极知识储备的获取和转化能力。

  其次,在北极航运、环保、旅游、资源开发等领域性议题上加大参与力度,在相关的机制安排还没有成型前,在联合国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国际海事组织极地规则谈判及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等多边机构或论坛中发出中国的声音,使未来的机制安排能够体现中国的利益;同时进一步深化与冰岛、瑞典、丹麦(格陵兰)等北欧各国的双边联系与合作。今后,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和科研能力的快速提升,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力度还将不断加大。

  再次,中国的相关治理主张可充分体现“人类共同利益”、“人类共同关切”这些具有伦理性意味的观念,明确反对非法掠夺和侵占;要讲究中国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平衡,即将中国的利益融于“人类共同利益”之中,而不能仅仅只谈中国的航运、资源利益,也就是要用国际通用的话语体系使主要北极国家知晓北极的治理离不开中国的参与,北极的发展离不开中国提供的市场、资金及技术这些公共产品,从而减轻其对我国参与北极事务意图的疑虑。

  总之,北极地区的“升温”与全球气候变化密切相关,与极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相关联,与海上通道、北冰洋海底区域等部分“公域”相联系,因此北极的治理最终应当是一个需要全球,特别是域外经济大国参与的包容性治理结构。作为新兴的发展中大国和“和谐世界”理念的倡导者,中国理应立足于本国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的平衡,逐步增加中国特色国际公共产品的提供,推动北极国际治理机制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从而为该地区的和平开发和利用做出应有贡献。


文献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