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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COMMENTARY
投资“保护伞”政府“紧箍咒”
潘晓明 2016-12-30
 

解读TPP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10月5日,包括美国和日本在内的12个亚太地区国家就TPP达成协议,为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涂抹上浓重的一笔。作为代表“21世纪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TPP在内容和机制上都有许多新的突破,其中包括引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这种机制虽然在双边投资协定中比较常见,但出现在如TPP这样的涵盖多个国家的多边贸易体制中还属世界首例。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赋予投资者在东道国不履行其在TPP下承诺的义务时,可对东道国诉诸仲裁,而仲裁结果对东道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实际上赋予了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投资者向主权国家就有争议的政策法令和行政行为提起仲裁的权利。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包括WTO在内的多边贸易体系下只有主权国家才能作为诉讼主体的格局。如果说TPP是成员国国家间贸易政策的妥协,那么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则是成员国国家对主权的进一步让渡。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对于TPP成员国以及今后国际贸易规则的框架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首先,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是跨国公司在全球化中不断利益扩张和寻找有效保护的产物。该机制赋予了投资者直接就有关争议的政府政策和行为进行仲裁的权利,为投资者在对外投资中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保护。然而,这种权利并不是普通投资者就可以行使的,它需要雄厚的专业团队和资金作为支撑。因为这种国际经济争端的诉讼费用通常数额巨大。推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更多的是来自美国和日本的跨国公司,他们进行政治游说,希望在海外投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时,能更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TPP赋予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权利,使这些跨国公司不必再像从前,需要行业协会进行政治游说,才能由政府出面进行诉讼。

  其次,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使得成员国政府履行TPP协定义务时受到更全面的监督。在传统的如WTO在内的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争端解决机制里,尽管国家之间就对方的不履行行为相互指责甚至提起诉讼,但很多时候,一国并不是就另一国的所有未履行行为提起诉讼。有关诉讼案件的选择往往是国内政治游说以及两国相互协商妥协的产物。但是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将主权国家的投资承诺放在了“放大镜”之下。也就是说,一旦投资者认为东道国政府行为违反了TPP的有关规定,并且给它带来损害,那么它就可以对东道国政府提起仲裁。尽管投资者将对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进行考量,但是更多的是基于投资者自身商业利益的考虑,而非国家间政治的妥协。

  再次,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对成员国的国家经济治理提出了两个方面更高的要求:一是更高的政策制定要求,以适应TPP条约有关投资保护的相关规定;二是更高的应诉能力要求。由于面临被投资企业诉讼的可能,投资东道国的中央政府很可能不得不对地方政府的违约行为而积极应诉。这种从政策制定到应诉能力的高要求,给经济治理水平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将会带来很大的挑战。因此在TPP谈判之初,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遭到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反对。

  最后,虽然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出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的初衷,但也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传统意义上,财产权的保护都是在主权国家范围内进行的。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国家的职能所在。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打破了这一概念,允许投资者自身在国外寻求财产保护。而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具有法律资源和雄厚财力的跨国企业会通过对东道国提起仲裁,从而得到大规模的赔偿。对于发展中成员国来说,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更是给成员国国家带来经济上的负担。

  TPP协议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意在为投资者在海外投资提供有力的“保护伞”,但是与此同时,也为成员国政府带上了“紧箍咒”。成员国政府的对于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将会面对更严苛的考量。


文献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