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研究成果 > 时评
时评 COMMENTARY
新开发银行与亚投行的差异化发展
叶玉 2017-06-05

        2015年7月与2016年1月,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NDB)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相继正式开业,为全球多边开发银行(MDBs)体系增添了两名新的成员。应该说这两个新机构酝酿到成立并行开展,前者由印度于2012年倡议,后者由中国于2013年倡议,相互间或有启发,但并无直接协调。二者均在于克服现有体系的不足,更有效地动员新兴国家储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且均注重灵活高效的治理方式,因而经常被人们相提并论,但实际上二者亦有诸多内在差异,值得我们观察。

       二者最大的不同是成员结构、发起和主导国以及动因的不同。AIIB由中国倡议和主导,创始成员达57个,如今已扩员至77个,但域外成员中发达经济体仍占相当的比重,因而既有南南合作,亦有南北合作,实际上是三方合作,在美国亚太再平衡的战略框架影响下,其创立自始便被外界解读为具有深刻的战略意义。相比较而言,NDB最初由印度倡议,后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金砖国家支持,重在带动南南合作,促进全球发展。从谈判进程看,中国对AIIB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更能体现其对新机构的主张,而对NDB,中国虽获得了总部所在地,但其谈判主要由其他国家塑造,或更体现其他金砖国家的主张。

       该不同带来二者如下结构性不同:一是资金规模和能力差异。AIIB不仅有中国的资金支持,还聚焦了欧洲、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认缴资金总额为1000亿美元,实缴200亿美元,均是NDB的两倍。正是由于该原因,AIIB比NDB更有可能先获得国际评级公司较高的资信评级,能以较低的融资成本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从该意义上说,NDB更有动力寻求“次佳方案”,在中国发债融资。2016年,NDB借中国推行绿色融资的潮流,成为第一个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绿色债券的国际组织,已初步奠定其投资“绿色基础设施”的品牌。

       二是在内在规则和治理架构上的明显不同。AIIB自始寻求南北合作,与世行和几个传统的RDBs的结构更为接近,具有很大的开放性,而NDB旨在突出南南合作,强调确保“金砖性”的维持,更是体系的“另类”。虽然NDB的正式名称未包含“金砖国家”,由此为今后扩员留下了空间。但是,NDB的协定实际上为其“金砖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根据协定规定,创始成员国(即金砖五国)投票权比重不低于55%,任一非创始成员国投票权比例不得超过7%。同时,NDB采传统MDBs的模式,按成员国的发展水平区分借款成员与非借款成员,后者为潜在的发达国家新成员,规定后者总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这三个指标意味着,NDB未来即便扩员,亦将保持金砖性和南南性。管理与运营政策方面,AIIB的员工招聘和采购政策均具有开放性,不限于成员国(除行长之外),而NDB迄今原则上只对成员国人员和企业开放;在与现有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方面,亚投行迄今批准的12个项目中有9个为与世行等现有多边机构的联合融资项目,而NDB的首批项目主要是与其成员国合作,虽然亦与多家MDBs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但是卡马特行长表示,NDB虽然亦会寻求联合融资,但该部分业务不会占太大比重,因为NDB的首要任务是做自己的项目,以学习和发展自己的能力。从融资来看,NDB亦显然更积极探索本土资本市场和本币融资,2016年在中国发行了30亿元人民币的绿色债券,而今年计划发行50亿印度卢比债券。

       金砖国家谈判中坚持的NDB南南性或许亦能解释其治理结构的不同。AIIB沿袭了世行加权投票制为核心的权责框架,在域内成员和域外成员各自内部按照经济体量分配股权与投票权。而NDB的创新性更为突出,实行了五国平等出资、平等决策的新模式,正如其“新开发银行”的名称所揭示。NDB平等决策机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的出资贡献,而NDB亦开始积极寻求扩员,某种程度上是另辟蹊径,寻求资金能力的扩展。NDB未来吸收的新成员将无法获得与金砖国家平等的权力,股权结构如何重新分配将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三是,二者业务方式亦可能逐步差异化。由于金砖国家均为中等收入国家,这方面NDB或许更具有优势,可以采用更为接近商业性银行的经营模式。目前NDB和AIIB融资工具均以提供接近市场利率的硬贷款为主,但相比较而言,AIIB的57个创始成员国中本来就有大量的落后国家,如今新一轮扩员又将吸收越来越多的低收入国家,给其单纯依赖硬贷款的经营模式带来压力。相比较而言,NDB或许更有潜力成为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等客户国发展水平相对更高、更为商业化运作的开发性银行,而此类MDBs政治上实际更为低调。

       即便有以上区别,应该认识到,金砖五国均是AIIB的创始成员,意味着两个新银行之间完全可以考虑相互借力、共同发展,中国作为二者的总部所在地,应在其中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文献来源: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