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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贸易条约》谈判进程——中国政策演变与谈判未来发展
伊丽莎白•柯卡姆 刘毅强 汤潇敏 2013-05-09
武器贸易条约 中国政策演变
简介
尽管国际社会管理常规武器非法转让的努力从未停止,但相关的成就却乏善可陈。作者回顾了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历时六年的制定进程,并深入考察了中国在此期间的立场演变,即从最初的迟疑逐渐向积极支持和参与谈判的转变。中国的立场转变非常明确地体现在2012年7月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外交大会的具体谈判中,特别表现为其灵活性和建设性。尽管《武器贸易条约》的缔结最终因美国反对而失败,但中国及其他国家的后续努力仍推动了2013年3月18—28日的条约终期谈判得以举行。尽管仍面临严峻挑战,但中国的建设性态度必然会贡献于更大的集体努力,以全力解决谈判遗留的关键性问题,力争早日达成一项强大而有力的《武器贸易条约》。
正文

纵观20世纪,关于武器管控的全球性协作侧重于对非常规武器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的管控。时至今日,化学和生物武器已基本上被国际法完全禁止,核武器也受到国际法的严格规范。相比之下,国际社会对常规武器的管控却存在重大欠缺。常规武器小至枪支大到导弹,甚至涵盖诸如直升机和装甲车之类的作战平台。由于缺乏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这些武器可以轻而易举地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倘若使用不当,这些武器将加剧武装冲突、导致人员伤亡、阻碍社会发展,并会对地区乃至全球安全形势造成巨大威胁。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常规武器每年都会造成成千上万人的丧生,而它们才是某种意义上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实际上国际社会管控常规武器的努力从未中断。联合国在1980年敏锐地抓住了冷战缓和的机会,艰难达成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一般称为《特定常规武器公约》)。该公约是一个“总条约”,在这个公约的框架下,关于特定武器的专门协定可以用议定书的形式来缔结,如与该公约同时通过的《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和《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这三份议定书分别禁止使用产生无法用X射线检测到的碎片伤人的武器;规制地雷、饵雷和其他爆炸性装置的使用;以及限制燃烧武器的使用。该公约的第四和第五议定书分别于1995年和2003年通过,前者禁止使用和转让专为造成永久失明而设计的激光武器,后者规定各国应建立法律框架,尽可能减少战争遗留爆炸物的战后威胁和影响。因为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框架下寻求各国对某些常规武器达成共识的确具有相当难度。国际社会在一些国家的推动之下又在该公约以及整个联合国框架之外进行谈判,于1997年达成了关于《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又称《渥太华公约》或《禁雷条约》)和2008年的《集束弹药公约》。这两个公约分别禁止了在一切情况下使用、储存、生产、发展、获取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和集束弹药。

虽然这些条约禁止了很多种类的常规武器的使用,但其共同特点是只是试图解决了一小部分武器的合法性,而对其他诸多种类武器获得渠道的合法性未作任何规定。这些常规武器本身并不是非法的,相反它们大多有合法用途,包括用于执法和国防。因此,禁止使用这些武器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解决的办法。需要做的是在全球范围内管理所有常规武器的获取途径,也是说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下必须停止武器转让。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Arms Trade Treaty)的谈判应运而生。

本文首先回顾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的谈判进程。从2006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1/89号决议,至2012年12月24日联合国大会决定于2013年3月召开《武器贸易条约》终期谈判,其间历时仅仅六年。在这六年中,联合国成员国展开了一系列讨论。初期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武器贸易条约》是否确实可行;之后则以政府专家小组的形式;2012年7月,各国就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的制定问题,进行了为期四周的谈判。

本文的核心目的是考察中国在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谈判过程中的政策立场演变。笔者认为,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最初的迟疑逐渐向积极支持和参与谈判转变的过程。尽管在进程初期,中国对相关的联大决议投了弃权票,但始终认真参与了该进程所有活动。如果说中国最初对该条约的必要性尚存怀疑的话,那么随着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筹备委员会工作的展开,以及2012年7月外交大会的临近,中国的立场逐渐转变。自第二次大会筹备工作开始,中国代表团转而采取较为务实的态度,不仅明确表达自己对条约的立场,也更积极加入到条约内容的讨论之中。继公开表示对条约谈判的支持后,中国更是在最近的一次联大相关决议表决中第一次投了赞成票。

基于上述讨论,本文重点回顾了2012年7月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外交大会的谈判过程。在概括分析谈判期间争议较多的关键话题的同时,重点分析中国代表团在谈判期间富有建设性的表现。同时,作者们还就7月外交大会的成果文件《武器贸易条约》草案案文进行分析,罗列出现有草案优点的同时,进一步指出那些仍有争议的议题。通过解读中方最新的政策声明,作者也尝试分析中国对这些议题的态度。

考虑到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终期谈判即将于2013年3月18—28日召开,笔者展望,尽管新一轮的谈判还将异常的激烈与艰难,但与会各方应尽力解决遗留的关键性问题,力争早日达成一项强有力的《武器贸易条约》,以规范全球武器贸易,为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尽管仍面临诸多挑战,中国的建设性态度仍为终期谈判的成功带来了希望。
一、《武器贸易条约》的制定进程与中国政策演变
制定一项规范全球常规武器转让的国际协议的倡议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少数公民社会团体便提出了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武器贸易条约的建议,但一直未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而长期停留在公民社会团体倡议层面。2003年,时任哥斯达黎加总统的奥斯卡·阿里亚斯(Óscar Arias Sánchez)和多位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将此倡议推向国际社会,并促使哥斯达黎加成为第一个同意制定条约来规范常规武器转让的国家。此后,围绕《武器贸易条约》的制定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最初几年,该倡仪只是缓慢地得到一些国家的私下和理论上的支持。2005年3月,时任英国外交大臣杰克·斯特劳(Jack Straw)宣布,英国支持制定一项《武器贸易条约》,促使该倡议得到更大的国际重视。2006年,认识到因缺乏常规武器转让共同国际标准所导致的灾难性后果,并承认各国越来越支持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来确立这些共同国际标准,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61/89号决议。从此,制定《武器贸易条约》的问题便正式提上联合国大会议程。

(一)《武器贸易条约》登上联合国舞台

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61/89号决议,开始着手拟定一项《武器贸易条约》。该项决议恳请联合国秘书长在征求各成员国的意见,审议“建立常规武器进出口和转让共同国际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综合文书的可行性、范围和参数”[①] 后,在一年后召开的联大第62届会议上就该主题提交《秘书长报告》。此外,该决议还授权联合国秘书长设立一个“联合国政府专家组”(UN Group of Governmental Experts)来研究这个问题,并于两年后的联大第63届会议上提交《政府专家组报告》。绝大多数国家(153个)投票赞成这一决议;包括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巴基斯坦在内的24个国家弃权;只有美国一国投票反对这一决议。

中国在此前的联大第一委员会关于该决议草案(L.55)的投票中已经投了弃权票。在之后的解释性发言中,中国代表团提到:“……是否有必要制定规范武器贸易的共同准则或国际法律文书,是十分复杂而敏感的问题。……不应操之过急,匆忙行事。”[②] 对决议中政府专家组的设立,中国更是表示,由于“存在着事先预断联合国政府专家组有关讨论结果的倾向”[③] 故无法支持。尽管持怀疑态度并在随后的第61/89号决议投票中再次弃权,中国却参与了决议所列的各项活动,并向秘书长提交了正式意见。在意见书中,中国再次提出“是否有必要通过谈判达成一项专门条约,重新制订关于武器贸易的共同准则,以及如何处理其与现有涵盖国家、次区域、区域、国际各层面常规武器转让准则和机制的关系”需要“慎重对待”。[④] 但中国同时表示,会“赞成国际社会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国际武器贸易行为”,并愿意“参与有关武器贸易问题的国际讨论,就谈判武器贸易条约的可能性问题与各方广泛交换看法。”[⑤] 此外,中国也加入了政府专家小组的讨论,并参与起草了政府专家组报告(UN Group of Governmental Experts Report)。

政府专家组报告于2008年8月发布,结论中建议,“需要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进一步审议联合国内处理国际常规武器贸易的工作”。[⑥] 报告一经公开,便有很多国家将其解释为欢迎各国整合和加强相关工作。在政府专家组递交报告后,联大通过了第63/240号决议,设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Open-Ended Working Group)。对此决议草案,中国投了弃权票,认为决议有关内容“偏离了联合国政府专家组于8月达成的报告”,[⑦] 为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进程预设时间表,从而预先断定《武器贸易条约》是可取的。[⑧] 尽管如此,中方仍全程参与了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会议,并就条约的宗旨和目标、范围、原则和暂定参数多次发言。2010年1月,第64/48号联大决议获得通过。根据该决议,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工作将由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会议筹备委员会取代,并在2012年召开为期四周的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会议(UN Conference on the Arms Trade Treaty)。对该决议,中国再次弃权。

由于早期中国关于《武器贸易条约》的正式声明非常空泛,因此很难准确把握中国对于联合国这项倡议的立场。从先前几年发布的各项正式声明综合来看,中国先前之所以并没有很积极地支持《武器贸易条约》,可能是有以下一些原因:首先,与《武器贸易条约》的大多数倡议国不同,中国并未太多遭受到由于武器非法转让而造成的恶劣影响,因此缺乏参与该倡议的动力;其次,虽然中国国内已经拥有较为严格的武器控制规定,但总体而言中国在规范国际武器转移方面经验并不丰富;第三,中国认为如何规范武器转让应主要由武器出口国和进口国来决定,亦即通过双边承诺而非多边协定来进行。中国希望通过双边途径来处理武器转让,而担心《武器贸易条约》会损害这种做法;[⑨] 第四,中国担心当前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进程会削弱裁军会议的权威和职能;[⑩] 最后,中国认为,关于未来《武器贸易条约》的主要内容存在若干重大分歧。除非采用共识决策方式,中国将不会赞成通过《武器贸易条约》的任何决议。

(二)《武器贸易条约》会议筹备委员会

条约筹备委员会在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间召开了三次会议,就条约的方方面面——包括结构、内容、组成部分、原则、参数、执行运用、范围等进行了大量讨论。第四次筹委会会议于2012年2月召开,其间议及了同年7月将召开的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大会的议事规则。这一讨论引发了争议,会议进程更是由于成员国之间的意见分歧而被拖延。有些成员国希望通过共识决策来决定实质性问题,其他一些会员国则倾向于采纳联合国大会的常规议事规则,即在无法达成共识时进行投票表决。迫于来自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压力,会议最终决定7月的外交大会上采用共识决策法。

需要指出的是,在此期间,中方对条约的立场开始逐渐转变。中国代表团在筹委会前期相对活跃,在两次筹委会上均作了发言。中国代表团在第一次筹委会发言时,仍然强调围绕武器贸易上的一系列问题“仍存在不少分歧,许多国家对(条约)的关切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所以中方将继续“保持沟通”并“参与武器贸易问题(笔者注:而非《武器贸易条约》)的讨论”。[11] 而在第二次筹委会上,中国代表团明确就《武器贸易条约》表明其总体立场,并在之后就条约的转让标准参与了具体讨论。关于武器类型,中国的态度是应采用《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规定的七大类常规武器,而轻小武器问题则由其他渠道专门处理。[12] 同时,代表团强调谈判的是武器“贸易”条约,其核心是“贸易”而非“武器”。[13] 可以说,中国对条约的立场已经从当初的怀疑与观望逐渐转向务实参与。较之先前,中国的立场已经不再是阐述国际社会是否需要《武器贸易条约》,而是开始务实地讨论中国认为国际社会需要的是一个什么样的《武器贸易条约》。

在第二次筹委会上,中国代表团虽然表示理解“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纳入转让标准和风险评估,但强调由于各国参与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体系的条约不尽相同,进而其国际义务存在差别,因此要求增加缔约国“根据其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文书应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等文字。[14] 同时,中方建议将“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和“不向任何非国家行为者转让武器”这两个条件纳入转让标准。[15] 这两点是中方根据自身军品出口的管理条例而提出的。[16] 基于上述立场,中国加入了《武器贸易条约》外交大会的谈判。

在外交大会期间,阿根廷大使罗伯托·加西亚·莫里坦(Ambassador Roberto Garcia Moritàn)娴熟地组织各成员国就制定进程中的方方面面进行商议和讨论。他不仅有效协调了各种观点和各方利益,而且近乎成功达成《武器贸易条约》,实属罕见。

二、2012年《武器贸易条约》外交大会

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会议于2012年7月2日至27日召开。会议期间,成员国就条约内容进行了广泛讨论。会议第一周最初几天的议程本是进行“高层会谈”,由政府部长们和高级官员们阐述其对《武器贸易条约》的看法。但巴勒斯坦的与会身份引起了争议,由此而来的平息努力导致原定会议进程被迫拖延数天。这样,正式谈判在第二周后才得以展开。会议分成两个主要委员会,对关键要素展开讨论:第一主委会磋商条约的序言/原则、目标、宗旨和标准;第二主委会磋商条约的范围、实施和最终条款。尽管之前议定的流程规则规定,主委会的会议将是“公开”的,但随后大会却决定将半数的会议改为闭门会议,这意味着公民社会团体的代表们不能列席这些讨论。第三、第四周期间也召开了一些闭门会议,有的甚至在晚上和周末举行。

外交大会主席没有制定完整的条约草案作为谈判的基础,相反却在7月3日发表一份文件(该文件从2010年7月以来总共进行了两次修改),大致列出了他认为条约应该具备的关键要素。两个主委会就该文件开始讨论并权衡各方观点,就各自讨论的内容对主席下发的文件进行了修改。

(一)条约谈判的关键性辩论内容

在整个实质性谈判过程中,各国代表团在很多领域都存在重大争议,展开了激烈辩论,并对条约各方面内容进行了严格审查。例如,各国针对条约的目标和宗旨进行了大量的讨论,讨论重点是防止常规武器非法交易和维护人道主义目标与国际法孰轻孰重。关于条约适用范围的讨论最为棘手,主要争论集中在:哪些种类的武器应被纳入条约,以及如何定义条约所针对的武器交易活动。就前者而言,最耗时的争议涉及弹药的归属,以及它是否应该被纳入条约的适用范围。美国是这个问题上最激烈的反对者,坚持认为弹药转让数量巨大且本身就有被再度转让的风险,这意味着无法采用与常规武器相同的方式来管控弹药。而非洲和加勒比地区的许多国家都坚决表示,如果不管制弹药转让,条约便名不副实。

关于转让标准的问题也引起了激烈争论。谈判伊始,与会各方就提出了各种级别的管控方案。一级管控方案禁止那些违反国际法的武器转让。但是,究竟哪些行为应被视为非法的问题又引起了另一番讨论。众多的文本草案提出了各种应该禁止的行为,其中包括: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武器转让,可能破坏联合国武器禁运令或引发国际犯罪的转让,以及可能破坏国际反恐努力的转让,等等。二级管控方案要求各国在批准转让常规武器之前进行风险评估。举例来说,这种风险评估需要评估武器转让是否会导致危害人权和触犯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大量的讨论集中在临界标准上,各国政府应基于何种标准,拒绝授权那些可能导致危害的武器转让。包括欧盟在内的部分与会成员国主张,该标准应该基于某种“重大”风险,而其他国家则赞成设定更高的临界标准。三级管控方案也考虑到了一系列的潜在因素,如“是否会导致腐败行为或影响可持续发展”,这些因素都应该被纳入武器转让过程的考虑当中。此外,武器进口国或出口国为了减少常规武器出口的潜在危害,可能采取某些规避措施。“条约的‘标准’部分是否应该包括有关这些规避措施”的问题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于那些认为自己主要属于常规武器进口国而非出口国的国家来说,纳入这些条款的影响尤为重大。

对于条约实施和最终条款部分的讨论所引起的争议略显缓和。然而,在涉及反馈报告的要求时,尤其是涉及报告所有转让类型(而不仅限于报告出口)以及将弹药和零部件转让纳入报告体系的可行性和和可取性时,与会各国进行了大量的讨论。规定条约如何生效的条款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绝大多数成员国主张设置一个数量标准(批准国从30到100个不等),极少数国家力图纳入定性成分(如,需获十大武器出口国和十大武器进口国批准)。

(二)中国参与外交大会

纵观其在整个外交大会期间的表现,中国代表团的态度是具有灵活性和建设性的。谈判伊始,中国代表团在其发言中便明确了立场。中国认为,“《武器贸易条约》的首要目标是通过规范武器贸易行为,防止和打击非法武器贸易,维护全球和地区稳定。”关于条约适用范围,中方的立场是应“优先考虑纳入国际上有明确定义、各国普遍认可的有关常规武器类别。”[17] 中国代表团就自己关切的问题表达了立场,也就部分内容做出了妥协。尽管不主张“纳入太多有争议的武器和交易类型”,但中国代表团没有再次提到轻小武器应由其他渠道进行管控,也没有就轻小武器纳入条约管控提出反对意见。[18] 而在转让标准方面,因为谈判中关于不同级别管控方案的设计已经采纳了中方先前提出的建议,如增加缔约国“根据其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文书应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19] 因此中国代表团在公开辩论中表现得相当积极。

随着谈判的推进,中国代表团在之前两个并没有太过引起关注的问题上坚持了自己的立场。为使执行共同防务政策的欧盟能够成为《武器贸易条约》的缔约方,欧盟国家在谈判中提出,希望条约增加地区国际组织能以一个单独国际法主体的名义签订最终《武器贸易条约》的条款。对此建议,中国代表团以国际条约的谈判中从来没有类似先例为由表示反对,尽管该意见最终被采纳。中国代表团的另外一个要求是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即是宪章中的“不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范围的事务”原则纳入《武器贸易条约》文本中。这一原则也是中方根据自身军品出口的管理条例而提出的,[20] 并且从《武器贸易条约》谈判进程开始以后的历次会议中都强调将这一原则应用到武器贸易的国际规制中。在经过成员国一番讨论之后,中方的意见被采纳,而这一条款最终被载入条约草案的原则中。

(三)功败垂成,无果而终

莫里坦大使最终在外交大会闭幕前一天提出了完整的草案文本(CRP.1号草案)。[21] 这份草案无疑试图平衡此前三周各方的观点。较两天前发布的首份总结性文本,7月26日的这个草案做出了重大改进,因此受到了广泛欢迎。

对CRP.1号草案的分析认为,该草案主要具有如下优点:第一,目标明确。条约明确规定,制定条约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人类免受武器泛滥之苦。第二,武器范围条款中包括了轻小武器,正是这些武器导致了绝大多数的武装暴力致死事件。第三,条约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成员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武器转让应当禁止。第四,要求各国在转让武器的决策过程中纳入风险评估,评估武器是否会有被用于违反人权和人道主义的行为,或被用于恐怖主义行为。第五,要求各国报告条约管控范围内的武器转让,以及该国为落实条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第六,成立秘书处,协助缔约国“有效实施条约”。第七,对解决争端做出了相关规定,允许诉诸仲裁。

许多代表团都认为,虽然这份草案还需进一步完善,但大会达成一项《武器贸易条约》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了。各种迹象也表明,中国代表团已经做好准备接受这份草案作为《武器贸易条约》的最终文本。

遗憾的是,美国代表团在7月27日上午要求花“更多的时间”来研究这个文本,这阻碍了外交大会进一步讨论并探索这些不足之处如何得以改进。由于条约需要成员国一致通过,这就意味着外交大会在此刻已经结束了,而成功达成协议的前景变得遥遥无期。当大多数代表团都在为达成条约做着最后冲刺之时,这种变故让几乎所有人大感意外。

在2012年7月外交大会的最后几个小时内,来自各地区的代表们先后发言。大多数代表团表达了他们对会议提前终止的失望,以及期待尽早解决相关事宜的愿望。这些发言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由墨西哥代表90多个国家提交的一份联合声明。[22] 尽管对痛失达成协议的机会极其失望与沮丧,他们将会继续努力推动谈判进程,并期望通过联合国大会来做出最终决定。

三、迈向《武器贸易条约》终期谈判

2012年外交大会结束以后,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转移到了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会议上。许多国家希望趁热打铁,在7月份外交大会的势头上继续努力。10月23日,由哥斯达黎加为代表的7个国家[23] 将一份决议草案提交给会议。这份决议草案在第一委员会11月7日的投票中以压倒多数赞成获得通过;并在随后12月24日的联合国大会上以133票赞成,0票反对和17票弃权再次通过。中、美两国在联大会议中都将赞成票投给了第67/234号决议。这项决议的通过为2013年3月18日至28日的条约终期谈判铺平了道路,而外交大会制定的文本草案亦将作为后续谈判的基础。第67/234号决议要求2013年3月的会议必须按照与2012年7月会议相同的程序规则进行,这意味着对实质问题的全部决策必须由全体成员国一致通过共识达成。这也表明,某个(有影响力的)国家或少数几个国家一旦认为拟定的条约不符合他们的利益,就有可能会阻止立约的这种可能性继续存在。然而,决议也要求联大“在第68届会议期间继续处理此案”,[24] 并要求2013年3月终期谈判的主席在谈判结束以后,尽早向联大汇报会议情况。因此如果最终的谈判仍是无果而终,那么谈判则会迅速转移至联大。

(一)2013年3月终期谈判的可能焦点

对于那些主张一项全面的、强有力的《武器贸易条约》的成员国和公民社会团体而言,现有的条约草案仍存在诸多不足,特别是:

第一,明确规定的武器范围仅包括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中指定的主要常规武器类别,这让各国完全有机可乘,使大量的军事装备免受条约的约束。

第二,没有将军品弹药、零部件和技术包括在条约的范围款项中。这些重要项目的出口管制将仅仅基于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风险评估,而无需考虑到诸如再次转让、危害社会发展、性别暴力和暴力侵犯儿童、腐败和跨国犯罪等风险。

第三,没有将武器再次转让的可能性纳入风险评估的标准。

第四,条约草案在“武器转让可能危害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和“该转让或将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中权衡,并且仅在该转让危害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风险大于其他一切风险时才对其进行否决。这将损害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重要性,同时也将标准设置得不切实际的高。

第五,主张条约的实施不应该妨碍各国履行其他法令规定的义务。这样,各国就有可能达成某些协定而削弱本条约。与此相关,各国归类为“国防合作协议”框架下的武器交易行为将免受该条约的约束。

第六,根据条约草案要求而提交的报告中,并不要求各国报告弹药和零部件的转让情况。各国可以随心所欲地提交详略不等的信息。同时,条约也未规定各国应公开哪些信息。

第七,规定该条约必须得到65个国家批准才能生效,这意味着条约可能多年都无法生效。

第八,条款的修订亦将会到受共识决策的限制,而使条约未来的发展形势变得极其严峻。

针对上述议题,这些代表团将会在3月终期谈判中就以下重点据理力争:第一,是否能扩大现有文本草案的武器范围,以涵盖军事装备、军品弹药、零部件和技术;第二,是否能修改武器出口标准,以明确再次转让的风险应当作为拒绝转让的标准;并且为风险评估设置切实而有意义的临界标准。也就是说,不应该将违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和对和平与安全的考虑进行比较评估,同时应将腐败、社会发展、性别暴力、暴力侵犯儿童等风险考虑全盘纳入评估体系中;第三,是否能够消除草案中的一些严重漏洞,避免让“其他法令”和“国防合作协议”凌驾于条约草案条款之上。

(二)中国推动条约的持续努力

通过分析中方相关的政策文件,可看出中国对于上述议题的立场。中方认为,条约的适用范围应“优先考虑纳入国际上有明确定义、各国普遍认可的有关常规武器类别,不宜贪大求全”,且“纳入太多有争议的武器和交易类型……不利于尽早达成条约。”[25] 关于转让标准,中方的立场是“条约应平衡处理各国正当的(政治、安全、经济)利益及(国防)需要同人道主义关切的关系。”同时,条约应“避免干扰”主权国家的最终决策权。关于信息透明措施,中方的理解是武器贸易事关国家安全,“有关透明措施应与国家安全相互兼顾”,所以不赞成“一刀切”式的透明。[26] 总体来看,现有的CRP.1号草案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中方所希望看到的一项理想的《武器贸易条约》蓝本。可以预期,在3月的终期谈判上,中国代表团也将采取与2012年7月外交大会相似的立场,继续推动谈判进程,力争在该草案的基础上达成一项条约。

在2012年7月的外交大会闭幕至联大通过第67/234号决议之间,中国政府代表三次在正式的场合提到《武器贸易条约》,即2012年9月19日《第67届联合国大会中方立场文件》,[27] 2012年9月21日的《第十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28] 和2012年10月12日中国第67届联大一委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29] 这些声明中,中国一再重申了愿意在联合国框架下达成《武器贸易条约》。所以,中国对联大一委关于召开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终期谈判的决议表示支持,这一立场完全是可以预见的。

结 束 语

因国际标准缺失而导致常规武器在全球范围内的非法转让,进而加剧人道主义危机的严峻形势,使国际社会深刻认识到,达成一项《武器贸易条约》刻不容缓。从2006年底《武器贸易条约》第一次进入联合国会议议程,到2012年7月的外交大会上,国际社会曾一度近乎达成一项规范全球武器贸易的条约,再2012年底联合国成员国决定于2013年3月就达成《武器贸易条约》举行终期谈判,仅历时六年。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此有着重大共识并采取了有力行动,使条约谈判取得了令人欣慰的重大进展。尽管2012年7月外交大会在临近尾声时因美国突然反对而失败,但随后众多成员国的快速反应仍让人看到国际社会对尽早达成一项有法律约束力和有效的《武器贸易》条约的渴望与决心。而联大第67/234号决议以高票赞成、零票反对通过的投票记录,更传递出这样一种信息:即在2013年3月的《武器贸易条约》终期谈判上,各方将本着合作与负责的精神,尽最大努力结成一项《武器贸易条约》。

然而共识决策加上CRP.1号草案中存留的大量争议问题,意味着谈判仍面临严峻挑战。中国代表团在2012年7月外交大会上展示的真诚合作态度,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肯定,尤其那些深受非法转让武器折磨的成员国。这些国家往往也是大声疾呼达成一项强大而有力的《武器贸易条约》的国家,它们必然乐见中国继续履行其国际承诺,作为一个富有责任感的大国支持《武器贸易条约》立约。中国在2012年7月外交大会后的公开表态也预示着,中方将会在2013年3月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终期谈判上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以期在CRP.1号草案的基础上,达成一项切实可行的《武器贸易条约》,最终以规范全球武器贸易,为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尽力解决文中所提到的问题无疑是3月终期谈判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达成一项严密、有力且有效的武器贸易条约的关键所在。[30] 尽管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谈判还很艰难;但同样可以预见的是,中国的积极态度也为《武器贸易条约》的最终缔结带来重大希望。

 


文献来源:《国际展望》


注释:

[①]《推动拟订一项武器贸易条约:建立常规武器进出口和转让共同国际标准》,联合国大会第A/RES/61/89号决议,2006年12月18日,第2页第1条。

[②] 《中国代表团在第61届联大一委关于“向武器贸易条约迈进”决议案(L.55)的投票后解释性发言》,外交部网站,2006年10月26日,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zyjh_611308/t309158.shtml

[③] 同上。

[④] 《推动拟订一项武器贸易条约:建立常规武器进出口和转让共同国际标准 秘书长的报告》,联合国大会第A/62/278号文件(第一部分),2007年8月17日,第8页第2段。

[⑤] 同上,第8页第1、5段。

[⑥] 《审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常规武器进出口和转让的综合文书的可行性、范围和暂定参数政府专家组的报告》,联合国大会第A/63/334号文件,2008年8月26日,第16页第27条。

[⑦] 《中国代表团在第63届联大一委关于“武器贸易条约”决议草案投票立场的解释性发言》,外交部网站,2008年10月31日,http://www.fmprc.gov.cn/mfa_chn/wjbxw_602253/t521632.shtml

[⑧] 此外,中国还担心这种做法会削弱裁军会议作为全体当事方认可的多边军控唯一谈判机构的权威和职能。同上。

[⑨] 然而就中国的现状而言,《武器贸易条约》不但不会损害这种做法,相反能够为这种转让提供指导标准。因为除了非常宽泛的原则以外,中国法律中还没有关于如何处理武器贸易的成熟标准,而未来《武器贸易条约》的参数可用于填补这一法律空白。可以通过发布《军品出口条例》实施细则的方式将这些标准纳入中国法律。在法律颁布后制定实施细则,为特定事项提供更为具体的规则,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非常普遍的做法。

[⑩] 裁军会议也并非唯一的国际军控谈判论坛。《地雷公约》和《集束炸弹公约》都是在裁军会议之外谈判而成的。而且裁军会议自身也在积极推动当前的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进程。详情请参见裁军会议活动一览表,http://www.unidir.org/bdd/focus-search.php?onglet=4

[11] 《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大会首次筹委会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联合国网站,2010年7月12日,http://www.un.org/disarmament/convarms/ATTPrepCom/Documents/Statements-MS/2010-07-12/12072010-China-C.PDF

[12] 《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大会二次筹委会上的发言》,联合国网站,2011年2月28日,http://www.un.org/disarmament/convarms/ATTPrepCom/Documents/Statements-MS/PrepCom2/20110228/20110228China-C.pdf

[13] 同上。

[14] 《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大会二次筹委会上关于转让标准的发言》,联合国网站,2011年3月7日,http://www.un.org/disarmament/convarms/ATTPrepCom/Documents/Statements-MS/PrepCom2/Statements-received-20110307/20110301China-C.pdf

[15] 同上。

[1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0日。

[17] 《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外交大会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联合国网站,2012年7月9日,http://www.china-un.org/chn/hyyfy/t949705.htm

[18] 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外交大会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中明确指出:“常规武器尤其是轻小武器非法转让和滥用造成的地区局势不稳定和人道主义危机等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次外交大会是上述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19] 《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大会二次筹委会上的发言》。

[20] 《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大会二次筹委会上关于转让标准的发言》。

[21] 《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会议的报告》,联合国大会第A/CONF.217/4号文件,2012年8月1日,http://www.un.org/disarmament/ATT/documents/&Lang=C

[22] 《由墨西哥提交给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外交大会的联合声明》,更安全世界,2012年7月27日,http://www.saferworld.org.uk/downloads/Joint Statement ATT - 27 jul 12 FINAL.pdf

[23] 共同起草这份决议的七个成员国为:阿根廷、澳大利亚、哥斯达黎加、芬兰、日本、肯尼亚和英国。他们也是之前三项联大武器贸易条约决议的起草国。

[24] 《武器贸易条约》,联合国大会第A/RES/67/234号决议,2013年1月4日。

[25] 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大会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中明确指出:“常规武器尤其是轻小武器非法转让和滥用造成的地区局势不稳定和人道主义危机等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次外交大会是上述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见《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外交大会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

[26] 同上。

[2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012年第67届联合国大会中方立场文件》,中国政府网,2012年9月19日,http://www.gov.cn/gzdt/2012-09/19/content_2228210.htm

[28] 参见《第十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中国政府网,2012年9月20日,http://www.gov.cn/jrzg/2012-09/21/content_2229701.htm

[29] 参见《中国裁军大使吴海涛在第67届联大一委一般性辩论中的发言》,外交部网站,2012年10月12日,http://www.fmprc.gov.cn/mfa_chn/wjdt_611265/sjxw_611273/t978449.shtml

[30] 倘若此次谈判再次无果而终,那么根据第67/234号决议,谈判将迅速转移至联大。届时,绝大多数呼吁签署一项严密的武器贸易条约的国家将占有优势,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