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晨霞
- 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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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新型大国关系有助国际关系稳定
- 中国和平发展的有利条件和新旧困难
- 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提供智力支撑
一、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的特点与困境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然尚未完全实现有效的区域治理,总体制度化水平仍然很低,治理结构也存在诸多问题,但是也逐渐形成了自身独具区域特色的治理特点。
(一)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的特点
总体来看,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从治理主体来看,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蒙古等国家政府参与治理,非国家行为体在区域气候治理中的参与度非常低、影响力也非常有限。这主要由于东北亚地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活跃度普遍偏低,也很难影响政府或区域合作层面的政策过程。 另外,除了国家层次的治理主体,地方层次或民间的治理主体也很少能够参与区域治理。由此造成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主体单一的特点,但是治理从本质上强调主体多元化与多层次,单一的治理主体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治理进程的发展。
从区域合作方式来看,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主要以双边合作为基础,中日、中韩、日韩、日蒙等双边合作构成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的主要渠道和方式,而且双边合作起步较早。但是随着区域合作治理的推进,目前该区域逐渐形成了双边主义和多边主义的混合体 。此外,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以其非约束性合作 为显著特征。由于东北亚国家本身分属国际气候谈判的不同集团,例如日本属于以美国为首的“伞形集团”(Umbrella Group),中国则属于“77国集团 中国”的发展中国家集团,而韩国则属于“环境完整性集团”(Environmental Integrity Group),它们对于气候谈判持有不同的立场和利益考量,加之这些国家在历史、领土等方面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建立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合作机制仍然处于探索的阶段。这也成为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模式的一个特点。
从区域合作动力来看,推动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市场和经济利益,是经济利益导向的合作模式。具体而言,随着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逐渐增加,急需通过节能技术、清洁技术改造传统的能源密集型产业,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但是目前中国自身的技术水平有限,往往依靠引进国外技术来满足需求,因此中国在节能减排领域拥有广阔的技术市场,而日本、韩国等拥有技术优势的国家希望占据中国市场,获得经济利益,这是它们之间开展合作的直接动因。当然,这样的合作无可厚非,但是从区域治理的长期效应来看,主要依靠经济利益的合作很难持久而稳定。事实上,其他区域的治理往往最初以经济利益为主要驱动力,逐渐演变为以共同价值、共同利益、共同规制为动力开展合作。 但是东北亚区域治理开展20多年,始终未能摆脱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合作模式,也未能建构起共同的价值、凝聚共同利益并建立共同规制,这既是该区域治理模式的特点,也是其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面临的困境
1、治理结构松散
东北亚区域气候治理问题是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东北亚地区在推动区域治理方面建立了很多合作机制和平台,在气候和环境方面主要包括:东北亚环境合作会议、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东北亚次区域环境合作计划、东亚酸沉降监测网、中日韩气候变化政策对话会、东北亚大气污染物长距离跨界输送项目等,还包括一些东北亚国家共同参与的域外环境治理机制。(见表1)这些机制既有综合性的,也有专门性的;既有常态化的机制、也有非常态化的合作平台,[⑤]分别从不同方面和层次推动气候变化问题的区域治理,在东北亚气候变化问题的治理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是,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既有赖于区域内国家之间的合作,更有赖于各类合作机制的有效运作。就目前区域治理机制的现状来看,存在着结构松散、功能重叠、相互竞争等问题,很难有效推动区域治理。[⑥]首先,各类机制和平台之间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往往是众多机构混杂而分散,不能形成合力;其次,多数机制之间的功能出现重叠,因此往往造成相互之间的竞争,所有机制都希望确保其独自界定的行动权力。[⑦]治理结构上的分散导致其治理效率低下,治理效果不佳。
2、治理水平较低
东北亚区域气候治理虽然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但是整体治理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其一,基本治理框架尚未确立。区域治理的有效推进需要建立基本的治理框架,其中包括基本治理原则的确立、共同目标的设立、治理方式以及合作渠道的拓展等内容。但是由于东北亚国家之间在发展差距、合作基础、政治历史因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很难在区域内形成对于气候变化的知识共同体,[⑧]也尚未在该问题上达成有实质意义的合作共识,因此未能确立共同的治理目标和原则来指导区域治理。
其二,制度化水平较低。制度化水平是衡量区域治理水平的核心指标。东北亚目前在气候变化问题方面的合作仍然处于功能性合作层面,很多项目的合作完全以经济利益为导向,因此尚未建立区域治理的制度框架,既缺乏强有力的治理规制,又缺乏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的治理机构。而且现有的治理机制大多属于非常态机制,这无益于治理进程的持续、稳步推进,也阻碍了制度化水平的提升。
其三,议题领域不均衡。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相对应,东北亚地区在气候变化治理方面也面临着议题的不均衡问题。气候变化问题涉及减缓(Mitigation)、适应(Adaptation)、技术(Technology)、资金(Financing)等四大支柱,但是目前主要的关注和谈判焦点是减缓问题,其他三大支柱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事实上,东北亚地区国家在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方面存在很强的互补性,[⑨]在适应、技术和资金合作方面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因此应该促进上述四个领域议题的均衡化发展。
此外,由于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起步较晚,于上世纪90年代初才逐步开启政府间的合作,并逐渐辐射到民间、社会团体、企业等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相对于欧盟、东盟等区域在气候领域开展的合作,东北亚区域的合作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与有效的区域气候治理还有很大的差距。
3、治理效果有限
从区域治理效果来看,一方面,东北亚地区在气候变化治理中取得了一些成果,尤其在清洁发展机制[⑩](CDM)的框架下推动了区域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碳市场的建立、碳排放交易的发展方面取得了实际效果。另一方面,东北亚区域气候治理的整体效果不佳,第一,东北亚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甚至仍在恶化。2008年,中国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东北亚仍然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密集地区。(见图1)第二,技术转让方面没有突破性进展。技术转让是区域治理的重要途径,日本和韩国在低碳技术领域占据优势,但是技术转让的费用高昂、转让程序繁复,导致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很难与其在技术领域形成有效互动与合作。第三,资金稳定性问题没有改观。东北亚地区的气候变化治理一直未能建立一个长效的气候资金机制,致使长期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但是经过20多年的合作治理,该问题仍未能获得改观,极易造成合作项目的停滞和搁浅。有限的治理效果和缓慢推进的治理进程,使得东北亚的气候脆弱性持续上升,因此建构有效的治理框架、推动实质性的合作治理、提升整体治理效果是东北亚地区面临的迫切任务,也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二、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有效治理的路径选择
区域治理是一个系统过程,需要从不同维度加以推进,本文主要从治理机制、治理能力、治理理念、治理实践等几个方面来整体推动东北亚区域治理的发展。
(一)整合并完善治理机制
从治理模式转型的角度来看,治理机制的整合与完善是实现顺利转型的重要方面与步骤。具体而言,应该从功能、结构、层次等各个方面来推进。
第一,功能的协调与整合。东北亚区域在气候变化治理领域目前虽然建立一些了合作机制,但是它们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功能上也多有重复。因此首先要从整体上加强各机制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改变其各自为政的局面,使目前的各类机制实现整体功能的提升。另外,对于各个机制在功能上的重叠,要进行适度地整合,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损耗。最后,各机制的功能也应该向更加专门化的方向发展,目前的机制往往涉及的内容宽泛、领域广泛,不利于一些具体问题的有效应对,尝试建立专门的气候变化区域治理机制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11]
第二,机构的建立与完善。目前东北亚的区域合作主要以多边会议、合作项目为主,这样的合作方式容易受到各种偶然因素的的影响,很难保证合作政策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建立一个专门的环境或气候变化治理机构非常必要,不仅可以保障合作的有序进行,同时也可以将合作议程的讨论、政策制定、政策实践等提升到制度化的水平。另外,对于专门的气候变化治理机构,应该逐渐细化机构的职能,设立不同的分支机构,包括融资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信息交流机构等,通过这些机构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有效改善目前东北亚气候治理相对混杂的状况,提升区域治理效果。
第三,多层治理机制的健全。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目前主要集中于政府层面的合作,属于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当然,政府是推动区域合作的主要力量,但是为了从根本上深化区域合作水平,还需要加强非政府层面的合作,推动非政府治理机制的发展。其一,加强地方层面的交流合作机制。积极探索城市或城镇之间在气候变化治理中的合作与交流,例如在面临相同或类似气候问题的城市之间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探讨应对之策。也可以在具有气候治理关联性的城市之间探索合作之道。在这方面,中日之间已经有一些比较成熟的作法,例如北九州和大连的合作,两个城市在地理环境、气候方面具有共同特点,因此在环境治理、技术研发、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方面进行了非常有效的合作,成为地方合作的典范。[12]其二,推动企业之间的相互沟通机制。鉴于目前东北亚气候治理的动力主要来自市场因素的刺激,企业成为促进区域合作的重要行为体,因此加强区域内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仅对于维护现有的治理成果非常必要,而且对推动务实合作必不可少。其三,推动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并参与区域合作,东北亚地区的气候非政府组织先天发展不良,很少能够参与区域气候治理,也鲜有能够影响区域气候治理政策。但是非政府组织作为一支重要的治理力量,在区域气候治理中应该得到重视,也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提升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是推动区域气候治理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利益协调能力
区域治理能力是实现区域有效治理的核心要素,也是推动治理模式转型的主要方面。在东北亚地区的气候变化治理中,虽然各国均面临着共同的环境和气候问题的威胁,而且各方在该问题上的相互依存度较高,合作的潜力较大。但是由于受到历史问题,现实中一些国家双边关系的紧张,复杂的利益纠葛,等因素的影响,往往造成区域治理停滞不前。包括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域内国家对区域合作治理也各持己见,例如,中国在该问题上是一个积极的推动者,主张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共同应对;日本的立场可以用“人在曹营心在汉”来形容,它以美日同盟为战略依托试图保持在该领域的优势,更关注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双边合作,对区域合作兴趣不高。韩国的立场比较积极,主张建立正式的区域性环境合作机制;俄罗斯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亚洲国家,而且是能源大国,因此对该问题的立场可以形容为“若即若离”,总体比较消极。蒙古和朝鲜两个国家由于实力较弱,既无心、更无力顾及气候变化问题,关注的重心仍然是安全和发展问题。由此可见,各方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也存在明显的利益分歧,这是制约区域治理机制的根本原因。
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加强利益协调、凝聚区域共同利益、协调各方立场、形成共识是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具体而言,第一,进一步推进各层次的定期沟通与交流,将共同关注的问题提出来进行讨论,既不回避困难,也不拒绝合作,实事求是应对各类问题。第二,明确各方立场和利益考量,在尊重各方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寻找最大公约数,确立共同利益。第三,可考虑建立非正式的利益协调机制或委托特别代表进行非正式的利益斡旋与调和[13]。第四,中、日、韩三国作为区域治理的主要力量,应该率先在该领域进行利益协调和整合,从而带动其他国家共同积极参与区域治理。综上所述,区域治理的顺利推进根本的是要做好利益的协调,形成区域共同利益。治理能力的提升根本的也是要强化利益协调能力,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区域气候变化治理。
(三)凝聚共同治理理念
理念改变世界,理念指导行动,新的理念是改变人们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动力,也是人类行为模式创新的先导。[14]同样,东北亚地区气候或环境问题的有效应对仅仅依靠经济利益的刺激是不可持续的,仅仅依赖刚性的利益协调也是不够的。[15]应该使东北亚国家之间在观念、理念、价值等方面形成共识(对气候变化的共有认知),并努力构建东北亚环境共同体,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推动东北亚区域气候治理的发展。
在凝聚共同理念方面,东北亚国家有一定优势,毕竟同属于东亚文化圈,大多数国家都受到传统儒家文化的浸润和影响[16],因此在倡导共同的理念、价值方面更容易达成一致。首先,应该在经济和生活中积极倡导并践行低碳环保理念。东北亚目前是经济增长活力最强劲的地区之一,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减排压力,因此倡导低碳环保理念,不仅是缓解压力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此外,虽然低碳环保理念由来已久,但是在东北亚一些国家中尚未得到切实的践行,因此将该理念重新作为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念提出来,在东北亚国家之间分享,包括观念内涵和践行经验的分享,将有助于区域共同实践的推进。
其次,积极倡导东北亚环境共同体意识。一方面,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的跨国性、扩散性特点使得任何一个东北亚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而且随着气候问题的日益严峻,区域国家面临的环境威胁也越来越大,可以说环境问题的威胁是区域国家建构环境共同体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气候变化问题的有效应对需要切实的区域合作,同时也需要责任共担,这也是环境共同体建立的必要条件。可以说环境问题的集体应对是建构环境共同体的必然要求。尽管共同体的建立在实践上还需厘清诸多问题,但是共同体意识应该先行,来指导治理实践,推动区域环境共同体的建立。[17]
(四)丰富并拓展治理实践
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经历20多年的发展,在治理实践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也形成了独特的治理模式,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治理实践的丰富和深入方面,有待进一步拓展。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第一,政府层面。东北亚区域气候治理历来以政府为主导,因此政府层面的合作与实践成果比较丰富。但是也存在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即重对话、谈判,轻实质性的合作。事实上,目前东北亚区域气候合作更像是一个论坛,许多对话、谈判的成果没有得到切实有效落实,[18]而且在核心的问题上也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因此政府层面的合作未来更应该注重实效并推动深入合作,不能流于形式。另外,由于会谈或谈判所涉及的议题往往众多,造成议题泛化,反而不利于关键问题的解决。因此可以考虑在会谈中聚焦重点问题或重点领域,切实解决最根本的问题。
第二,地方层面。在地方层面的合作上,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合作比较有效,例如大连和北九州、沈阳和川崎、重庆和广岛这些地方层面的合作不仅取得很好的效果,而且对双方合作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因此这种双边合作中的有益经验应该在区域多边层面进行推广,促进区域国家的不同城市或地方之间的合作。而且地方合作有自身的灵活性和优势,对于推进整体区域一体化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三,非政府和民间层面。目前在东北亚区域气候治理中,由于受到东亚传统文化的影响,非政府组织在东北亚地区的发展非常有限,也很少参与政府的决策和区域治理,造成非政府层面的合作非常滞后。因此应该鼓励非政府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区域气候治理。这样既有利于推动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力量的发展与成熟,也为区域治理实践的丰富奠定基础。另外,企业是气候变化的重要利益方,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着区域治理的效果,因此要重视并鼓励企业之间在技术、经营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同时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减排,为区域减排作出贡献。[19]
三、中国与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
(一)中国对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的立场
中国作为东北亚的地区大国,以及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在推动区域气候变化治理中的立场鲜明、态度积极。2007年出台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以下称《国家方案》),明确提出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和基本立场。首先,在气候变化治理中坚持以下六个原则:第一,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第二,遵循《公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原则;第三,减缓与适应并重的原则;第四,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有机结合的原则;第五,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原则;第六,积极参与、广泛合作的原则。[20]2013年,中国进一步重申要坚持以《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基本框架的国际气候制度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要坚持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缔约方驱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21]
其次,中国在气候变化治理中的立场是,第一,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第二,适应气候变化;第三,技术合作与技术转让;第四,切实履行《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义务;第五,气候变化区域合作。[22]尽管这些原则和立场的提出不是专门针对东北亚区域合作,但这是国家在气候变化治理问题中根本原则和主要立场,对于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另外《国家方案》还特别对气候变化区域合作作了说明,“《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设立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体法律框架,但这绝不意味着排斥区域气候变化合作。任何区域性合作都应是对《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有益补充,而不是替代或削弱,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性,推动务实的国际合作。中国将本着这种精神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区域合作。”[23]
总体来看,中国对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的原则和立场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负责任的态度,同时对区域合作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中国愿与东北亚区域各国开展务实合作,共同应对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当然,随着中国实力的不断提升,也逐渐面临承担更多责任的问题,近些年来,我们的立场有细微的变化,表现在主动承担大幅度减排责任,加大对的节能、低碳产业的支持和培育。
(二)中国在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中的角色与作用
在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中,中国的角色与作用变得越来越积极。一方面是随着中国国家实力的逐步提升,作为东北亚地区最大的国家之一,提升区域影响力并承担区域责任的问题已提上日程。另一方面,气候变化问题的严峻性日益显现,对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威胁也日益明显。因此推动区域气候变化治理既符合中国自身的国家利益考量,也符合区域的整体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讲,中国是区域气候变化治理有力的推动者。这不仅体现在中国一如既往的积极参与区域各类合作论坛、会议、机制等各项活动,而且也有力地推动地区合作的制度化发展。在减排方面,中国积极主动承担减排责任,严格管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并积极与东北亚国家在减排方面相互交流,学习经验。在技术领域,中国积极推动低碳环保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尤其在新技术合作方面与日本、韩国等国家进行了有效的合作与交流。
中国是区域气候变化治理积极的引领者。鉴于东北亚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已经超过其他地区,2013年,中国、日本、韩国的CO2的全球排放占比分别为27.1%、4.0%、2.2%,[24]面临的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因此推动区域气候变化治理的紧迫性越来越高。而中国作为地区主要国家,应该发挥引领作用,率先垂范。另外,中国应该重视价值、理念创新在区域气候变化治理的作用,通过理念创新来引领区域治理。例如国内目前比较多地倡导“共生”[25]理念,这应该也适用于东北亚区域的合作,以此来引领治理实践。
中国是区域气候变化治理负责任的贡献者。从公共产品的角度来讲,区域有效治理必然要求实现公共产品的合理供给。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以及地区影响力的提升,为区域合作提供公共产品成为中国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中国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的必然要求。[26]首先,在资金方面,中国应该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区域气候变化治理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域内相对落后的国家提升气候变化适应和治理能力。其次,在技术方面,虽然目前中国整体的技术优势并不十分明显,但是也应该在有优势的技术领域加强合作交流,帮助落后国家的技术革新和应用。从而推动区域整体治理能力的提升。真正成为地区负责任的贡献者。
(三)中国在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中的原则
中国作为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中的一员,如何更好地参与区域治理、发挥更大地作用、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是中国区域外交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国在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中应坚持两大原则:
第一,国家内部。首先中国应该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能源结构,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现实中,高污染、高耗能的行业或企业往往无法在发达地区生存,纷纷转移到相对落后和偏远的地区,将污染转嫁给当地居民。因此应该避免这种恶性模式的延续,这是国内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其次,中国应该重视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研究以及技术创新。气候变化问题既是人类面临的共同威胁,也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重要机遇、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主要是因为它们掌握了先进的技术,而我国目前在该领域的进展非常滞后,这将使我们不仅在区域治理中无法掌握话语权,处于被动地位,也将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因此,加强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并推动节能、低碳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创新,为气候变化合作提供新的动力,[27]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迎接挑战的根本之策。
第二,对外合作。首先,中国应该将区域治理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结合起来,通过区域治理来推动全球治理,同时利用全球治理为区域治理寻找更多的发展机会,尤其是利用联合国的平台为东北亚气候变化治理谋求新的资源和支持。其次,中国既要重视以市场为导向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如CDM机制的运用和实践。同时也应该重视扩展非市场导向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即依靠区域内主要国家之间协调、妥协,达成共识,共同建构规制来明确责任,进而推动治理的方式,这样才是更可持续的治理方式,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或经济利益刺激的方式始终不是长久之计,也无法维持区域治理的稳定性。
结语
东北亚地区是当今世界最具发展活力的地区,当然也是存在各类问题最多的地区,气候变化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区域气候变化治理既是区域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受到其他问题的影响和制约。可以说,区域气候变化治理是在与经济、政治、安全等问题的互动中不断推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区域气候变化治理受到的制约因素有所增加,首先,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整体区域经济尚未完全从危机中恢复过来,即使中国经济也面临增速下滑的趋势。其次,全球气候变化治理进展缓慢,不同谈判集团之间的立场分歧很难弥合,即使同一集团内部也出现分化的趋势,整体治理效果不佳。另外,在东北亚区域内,中日两国关系紧张。在这样的背景下,很难期待东北亚区域气候变化治理能够实现突破性的进展,因此总体来看,近一段时期内,区域气候变化治理将处于一个困难的阶段,维持好既有的合作水平是主要任务。当然这并不妨碍我们从长远的角度为区域气候变化治理探寻更好的发展路径。而且从另外的角度来看,气候变化问题的跨国合作有利于缓和紧张的双边关系,并在其中发挥一种润滑剂的作用。例如2013年5月,第15届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如期在日本举行,这与因领土问题和历史问题陷于紧张的中日和日韩政治关系形成较大反差。最后,区域合作治理作为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应该在东北亚地区受到重视,地缘上的相邻为合作的开展准备了条件,也应该使相应的合作尤其是环境领域的合作散发出新的活力。
文献来源:《社会科学》
注释:
[①] Sangbum Shin, “East Asian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Central Pessimism, Local Optimism,” Pacific Affairs, Vol. 80, No. 1, 2007, pp. 13-14.
[②] Calder, Kent E, and Min Ye, “Regionalism and critical junctures: explaining the ‘organization gap’ in Northeast Asia,” Journal of East Asian Studies, Vol. 4, No. 2, 2004, pp. 196-197.
http://www.thefreelibrary.com/Regionalism and critical junctures: explaining the "organization gap" ...-a0119072612.
[③] 薛晓芃、张海滨:“东北亚地区环境治理的模式选择——欧洲模式还是东北亚模式”,载《国际政治研究》2013年第3期,第52页。
[④] Zafar Adeel, ed., East Asian Experience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Response in a Rapidly Developing Region, Tokyo: 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38.
[⑤] 张磊、庄贵阳:“国际气候谈判困局与东亚合作”,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7期,第61-62页。
[⑥] 石晨霞:“联合国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载《国际展望》2014年第3期,第132页。
[⑦] 亚当·罗伯特、本尼迪克特·金斯伯里主编:《全球治理——分裂世界中的联合国》,吴志成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第358页。
[⑧] Komori Yasumasa,“Evaluating Region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Northeast Asia,”Asian Affairs:An American Review, Vol. 37, Iss. 1, 2010, p 10.
[⑨] Edward Friedman, Sung Chull Kim ed., Regional Co-operation and Its Enemies in Northeast Asia: the Impact of Domestic Forces, NY: Routledge, 2007, p.124.
[⑩]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引入的三个灵活机制之一,另外两个机制是联合履约机制(JI)、排放贸易机制(ET)。其中,前两个机制是附件一缔约方之间的合作,清洁发展机制是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实施的机制。
[11] 赵光瑞:“东北亚区域环境问题的制度探源与解决对策”,载《东北亚论坛》2003年第5期,第16页。
[12] 关于北九州与大连的环境合作可参见:Sangbum Shin, “East Asian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Central Pessimism, Local Optimism,” Pacific Affairs, Vol. 80, No. 1, 2007, pp. 16-22.
[13] Oran R. Young, ed., The Effectivenes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Regimes - Causal Connections and Behavioral Mechanism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9, p. 10.
[14] 卢静:“透析全球治理的困境”,载《教学与研究》2010年第8期,第78页。
[15] Elizabeth R. DeSombre, The Global Environment and World Politics, 2nd edition. London: Continuum, 2007, p.84.
[16] 戴扬:《东北亚区域合作的历史制度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序言第1页。
[17] 何志工、安小平:《东北亚区域合作通向东亚共同体之路》,时事出版社2008年版,第422页。
[18] Komori Yasumasa,“Evaluating Region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Northeast Asia,”Asian Affairs:An American Review, Vol. 37, Iss. 1, 2010, p 2.
[19] Kishan Khoday, “Mobilizing Market Forces to Combat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Lessons from UN-Private Sector Partnerships in China,” Review of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Vol. 16, No. 2, 2007, pp. 179-180.
[20]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新华网,2007年6月4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6/04/content_6196300.htm。
[2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3年度报告》2013年11月,第39页。http://www.ccchina.gov.cn/archiver/ccchinacn/UpFile/Files/Default/20131108091206779023.pdf。
[22]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新华网,2007年6月4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6/04/content_6196300.htm。
[23] 同上。
[24] 《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4》,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2014年6月17日,
http://www.ccchina.gov.cn/Detail.aspx?newsId=46794&TId=65。
[25] 可参见胡守钧:《走向共生》,上海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
[26] 沈陈:“区域性共同产品与中国亚洲外交的新思路”,载《国际观察》2013年第1期,第68页。
[27] “中方将注入新动力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光明网,2014年8月16日,http://health.gmw.cn/newspaper/2014-08/17/content_1000981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