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玉渊
- 研究员
- 西亚非洲研究中心
- 比较政治和公共政策研究所
-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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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的基本内容
《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的制定是为了应对东盟政治发展和地区内外各种安全威胁的需要。在政治层面,国家间的政治互信、成员国发生的违宪政权更迭、不同类型的人权问题等对东盟的相关性是持续的考验。在安全层面,东南亚国家在新时期面临的安全威胁相对更加复杂,对东盟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东南亚地区悬而未决而又时常白热化的传统安全问题,又有在全球治理的背景下,自然灾害、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另外一个非常重要但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并没有提及的安全威胁是东南亚地区的民族宗教矛盾,这一矛盾已经成为东盟共同体建设的一个重要障碍。[①] 尤其是在2011年的中东北非变局以后,以及当前持续乱局引发的极端主义的蔓延背景下,地区内的伊斯兰运动以及逐渐网络化的极端主义对东盟将会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是基于《东盟宪章》、以《东盟安全共同体行动计划》、《万象行动计划》等原则和决定之上制定的,它为2015年建立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提供了路线图和时间表。在政治合作上,东盟政治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民主、推行良治和法治、保护人权和自由。为实现这一目标,东盟将推行一个各国能够遵守的善行标准;巩固和增强东盟的团结、和谐和凝聚力;建立一个和平、民主、宽容、广泛参与和透明的共同体。在政治合作上的具体措施有:促进对东盟成员国对彼此政治体系、文化和历史的理解;为东盟国家间相互支持和救助提供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机制化框架;制定东盟国家在法治、司法体系和法律基础设施上的相互支持和救助战略;促进良治;促进和保护人权,建立东盟人权机构;促进民主。在共同规范的塑造上,对东盟机制框架进行调整从而使其与东盟宪章保持一致;确保各方完全执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同促进南海的和平稳定;促进东盟海事合作,包括建立东盟海事论坛。《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提出东盟国家应在综合安全的框架下加强合作:加强互信,推动东盟防务、军事官员在各个层面的交流;推动更加透明的防务政策,出版《东盟安全展望》,建立东盟早期预警机制;加强东盟地区论坛的机制框架建设;在现有争端机制基础上,东盟希望建立一个合适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东盟宪章规定的仲裁。在东盟的对外关系上,蓝图强调要加强东盟在地区合作和共同体建设的中心地位(ASEAN Centrality)。
对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进程的评估大体上包括两部分:一是《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中提到的举措的执行情况。二是这些举措的出台是否促进了东盟效率的提升。自《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实行后,东盟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在法治和良治领域,东盟建立了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在国家间争端上,东盟通过了《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宪章》(尚未生效),并同意将东盟国家间争端通过东盟峰会进行处理。在地区安全上,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会议 、东盟海事论坛、东盟反恐战略等安全机制或决定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尽管如蓝图所言,这为东盟建立政治安全共同体提供了路线图,但是,与东盟经济共同体目标不同,除了2015年的总体目标之外,蓝图并没有对各领域的活动和计划设置具体时间目标,而且蓝图中的许多举措更多是倡议性的,并没有给出具体可以预期的目标和可以操作的步骤。从此角度来看,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更多地表现在对过程的重视。这增加了评估《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中的举措执行及其后续进展的难度。
根据这一蓝图,东盟的功能大致可以界定为:民主和良治的推动者;地区合作机制和规范的塑造者,地区安全理念和结构的构建者;地区间合作的领导者。本文主要从这四个方面理解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的进展情况。
二 、东盟作为民主和良治的推动者
地区组织在民主和良治上的推动作用几乎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以民主和人权为至高价值的欧盟自不用说,即使是经济水平和国家建设依然比较落后的非洲地区,地区组织在促进民主促进和推动良治上的作用也得到了很好的展现。地区组织在民主和良治上的推动作用表现在:地区组织以法律的形式将民主、良治、法治和保护人权等价值内化为地区国家应遵循的价值观和行为法则(第一阶段);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机构来监督、推动和促进民主和良治,如非洲国家互查机制、欧盟人权委员会、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第二阶段);利用集体平台如峰会或其他专门行动小组劝说、建议或帮助成员国领导人采取正确行为(第三阶段);制裁和惩罚地区内违反民主原则、侵犯人权的行为(第四阶段),如非盟、南部非洲共同体等地区组织对马达加斯加等违反宪政原则国家的制裁。相比于之前对民主、良治和人权问题的敏感,东盟国家将这些原则作为东盟的价值写入《东盟宪章》,并通过《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将其转化为可操作的举措,东盟在这一敏感问题上的地区法制化进程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那么,在这些政策框架下,东盟到底取得了什么样的进展?最引人注目的进展莫过于东盟政府人权委员会的建立。东盟对人权问题的讨论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在新加坡举行的第26届东盟部长级会议,在会议联合声明中提到,人权与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密切相关、不可分割。人权的保护和推进应该采取平衡统一的方式,不应被政治化。东盟应该在人权问题上协调一个共同的方式,人权问题不应作为经济合作和发展援助的条件,同时人权推广应该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原则。[②] 随着东盟的扩大,东盟在人权问题上合作的难度也随之增加。至到2008年《东盟宪章》的制定,人权、法治、良治终于被以地区宪法的形式确定为地区国家的原则,并提出要建立东盟人权机构(AHRB)。在经历了东盟人权机构、东盟人权机制、东盟人权委员会、东盟人权理事会、东盟人权咨询委员会等不同名称的讨论后,2009年10月在泰国举行的15届东盟峰会通过了《关于政府间人权委员会的华欣宣言》,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AICHR)正式启动,东盟将其成立称为“东盟共同体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③] 2012年11月,在柬埔寨金边举行的第21届东盟峰会上,东盟又通过了《东盟人权宣言》,从四个方面对东盟的人权发展做出了承诺,即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发展权;和平权。[④] 然而,尽管相比之前,东盟在人权领域的机构和机制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从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成立近5年来的实践看,这一人权机制在推动解决地区人权问题上的作用还相当有限。从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的“政府间”特性,以及《东盟人权宣言》对“宪章”的回避,仍可以看出,东盟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敏感。即使是东盟也承认,建立东盟人权机构并不是要使其成为“独立的监督者”,像其他东盟机构一样,东盟人权机构也采用协商和共识的运作方式,恪守所有国家的主权平等原则,通过友好商讨和劝说的方式来培育好的想法和建设性举措。[⑤] “尽管东盟已经取得了重大(或渐进)的成功,但是这一成功也很容易沦为一纸空文。这是因为,即使是签订了地区性的集体协定,成员国却持迥然不同的态度。相对于菲律宾、印尼和泰国对人权运动的热忱,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则偏向观望的态度。”[⑥] “目前,AICHR正沦落为成员国用来规避国际社会对其侵犯人权行为指责的工具。”[⑦]
总体上,作为地区民主和良治的推动者,东盟基本完成了第一阶段,即通过《东盟宪章》和《东盟人权宣言》等形成了地区性的原则共识,目前的工作主要集中于第二个阶段,即构建机构和机制阶段。然而,从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建立过程中激烈的谈判来看,如何加强这些机制与成员国的联系,如何推动民主和良治的改善,仍然面临着很大的难度。在不干涉内政的前提下,东盟可能只有两个选择:一是有限的参与,即只讨论成员国允许其讨论的问题,而且只发挥建言者的角色。二是选择沉默,如对泰国军事政变的失声。
三 、东盟作为地区机制和规范的塑造者
作为机制和规范的塑造者指的是东盟希望通过法制化和机制化的过程,培育国家行为规范,对地区内外国家进行引导,并规范乃至约束相关国家的行为。《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中提出要推动地区性的良行(good conduct)和团结(solidarity)规范,从而与东盟宪章的核心原则相一致。相对应的举措有:调整东盟机制框架,使其与东盟宪章相一致;加强《东南亚国家友好合作条约》下的合作;确保完全履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确保执行《东南亚无核化条约》及行动计划;促进东盟海事合作。从这些措施中可以看出,东盟的机制改革是为了增加东盟的机制效率和协调地区国家的行为,从而推动地区共同体的建设。《东南亚国家友好合作条约》在当今更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东盟对外部国家发展与东盟国家关系的规范和原则,它其实是东盟规范的外化过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东南亚无核化条约》、建设东盟海事论坛则是东盟将东盟规范应用于具体领域问题的表现。那么,东盟在塑造地区机制和规范上取得了那些进展?如何理解东盟的机制和规范的实际作用?
《东盟宪章》的出台是东盟尝试通过机制改革来推动东盟共同体建设的表现,以三个共同体和东盟秘书长职能提升为核心的机制框架的建立应该是东盟成立以来最重要的机制改革。《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延续了东盟机制改革的思路,即以宪章为指导来改变不适应当前宪章原则的机制。然而,总体上看,东盟的机制改革有着明显的建构取向。机制改革或发展并没有改变原有的机制运行方式,或者根本上说是游戏规则,而是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地构建新的机制。最明显的是,东盟现在形成了以三个共同体为核心的机制框架,这三个共同体通过共同体协调理事会进行内部协调和并与东盟其他机制进行联系。然而,与此同时,东盟国家间会议机制,包括外长、财长、防长会议等,依然是东盟共同体建设的核心机制。也就是说,东盟目前的机制存在着明显的分层:以共同体为代表的地区机制和以国家为代表的国家间机制。而共同体层面的机制几乎没有任何决策权限和独立行动能力。一方面,共同体协调理事会是由东盟外长构成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地区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领域的合作更多是国家间的外交行为。另一方面,东盟秘书长在共同体建设上的权限依然很小,很难影响共同体的建设进程。根据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会议机制和东盟共同体记分卡机制,东盟已经举行了11次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会议(由东盟外长构成),东盟共同体协调理事会每两年对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建设过程进行评估。2011年在巴厘举行的第44届东盟外长会议声明提到,“我们承诺将继续支持并评估东盟协调理事会和三个共同体理事会在执行共同体蓝图年度目标上的进展。我们要求常驻代表委员会支持东盟秘书长向东盟协调理事会递交年度目标实现清单。”根据这一声明,东盟完成了东盟国际协定签署和生效的完整法律程序,以及《东盟宪章》的解释程序。在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的进展上,声明提到,“我们承诺将加倍努力确保蓝图的实现,但同时应认识到东盟成员国在实现蓝图规定的举措上不同的条件和能力。”[⑧] 2013年6月举行的46届东盟外长会议再次对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评估,这也是2015年之前的最后一次评估。会议声明提到加强东盟秘书处职能的高级别行动小组已经就东盟机制改革完成了相关工作,东盟将对其机构和机制进行评估从而更好应对未来的挑战。[⑨] 2014年5月第24届东盟峰会在缅甸召开,最后的声明中提到,随着东盟活动的增加,东盟将继续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提高东盟的效率和有效性。[⑩] 从《东盟宪章》和《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制定后的东盟机制改革实践来看,虽然在外长会和峰会上,东盟都明确表示要加强东盟的机制,然而,并没有出台实质性的举措,机制改革在目前看来依然进展非常缓慢。
法制化是东盟尝试加强东盟国家间以及与外部关系和规范国家行为的重要途径。[11]《东盟宪章》和《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给予以东盟为核心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更高的重视。其中《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南亚地区无核化条约》、《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及东盟正在推动的《南海行为准则》是每届东盟峰会和外长会都会强调的核心内容。2010年,东盟对《东南亚国家友好合作条约》进行了第三次修改,2012年,英国、欧盟和巴西,2013年挪威加入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12]2013年7月,东盟通过了《执行东南亚无核化条约行动计划》,鼓励成员国遵守国际上关于何不扩散和禁止核试验的相关条约,并加强东盟自身的机制安排,最终建立一个地区性的无核化机制来管理和监督地区内和平利用核能的项目。[13] 2010年4月,东盟提出建立地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议条款,并提出了争端各方无法达成协议情况下的仲裁程序。[14] 然而,这一条款截至当前并没有生效。在南海问题上,东盟呼吁各方严格遵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尽早根据东盟在南海问题上的六点原则来制定《南海行为准则》。从上述条约或宣言来看,东盟的法制化有两个非常明显的路径选择,一是国际条约或规范的地区化过程,即将国际条约转化为地区性的条约或规范。二是地区性条约或规范的国际化或外化,东盟希望通过增加东盟相关条约的开放性来为外部行为体在发展与东盟关系时提供规范和框架,这也是“东盟中心”(ASEAN Centrality)的主要形式。
四 、作为地区安全理念和框架的构建者
东盟一直以来都是东南亚地区乃至东亚地区安全理念和安全框架的积极构建者。东亚地区中日两国之间的结构性竞争关系给东盟这一角色的发挥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当然,受制于自身的实力以及大国因素,东盟推动的是一种柔性的安全框架进程。其核心特征是建立安全对话机制、推广对话及和平解决争端理念、增强东盟的话语和智慧贡献、确立东盟在这一安全框架中的道德和规范优势。1994年成立的东盟安全论坛是东盟安全框架的核心,2006年成立的东盟防长会议(ADMM)是东盟最高的防务机制。东盟通过发布《东盟安全展望》推动东盟成员国在国防等安全领域的透明,加强东盟国家互信建设。为了更好地发挥东盟在安全问题上的政策建议职能,东盟还在雅加达成立了东盟和平与和解研究所(AIPR)。根据《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东盟还成立了东盟海事论坛,并积极推动东盟海事论坛的扩大化,吸收更多的域外国家加入这一论坛,并确保东盟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目前,东盟已经召开了五届东盟海事论坛和三届东盟东盟海事论坛扩大会议。东盟海事论坛扩大会议为东盟与东亚峰会成员国之间在海事安全上的合作和对话建立了平台。然而,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扩大会议,东盟国家也促使美国继续加大对地区海上安全问题的关注,为美国介入东亚地区的海洋安全问题提供了机制化途径。而事实上,东盟海事论坛的扩大化机制正是由日本、美国和菲律宾推动的。2011年在第二届东盟海事论坛后,日本很快提议将东盟海事论坛扩大化,这得到东盟国家的同意,2012年,第一届东盟海事论坛扩大会议在菲律宾召开,这次会上美国副助理国务卿尹汝尚(Joseph Yun)提议将东盟海事论坛扩大会议机制化。[15] 根据第一次东盟海事论他扩大会议的声明,美国参与东盟海事论坛的意愿和热情非常高涨,其中,美国提议与东盟国家共同建立东盟航海培训项目,并表示愿意参加《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地区合作协定》。[16] 东盟在安全合作领域另外一个重要的举措是正在谋划建立东盟防长直接沟通联系机制,在2014年5月举行的东盟防长会议上,这一机制的初步框架报告已经完成。这一机制的一个重要预期是,在面对危机或突发事件尤其是海上安全问题时,任何东盟两国防长可以通过这一定期、快速的互信机制进行沟通并形成共识。[17] 这一机制倡议由文莱提出,其目的是为了应对日益升温的地区海洋安全形势,通过建立热线的形式,加强东盟国家间的安全互信机制建设,防止海洋争端升级,为东盟在突发问题上提供快速反应机制。[18]
从东盟地区论坛到东盟海事论坛及其扩大会议,东盟正在推动地区复合安全合作框架的建立。在这一框架下,东盟一方面在综合安全观的指导下构建了一套综合性的地区治理体系,东盟既为传统安全为提供对话平台,也更加重视东盟在非传统安全如反恐和灾难管理上的治理能力。另一方面,东盟专门性的安全合作也逐渐机制化。东盟海事论坛是自东盟地区论坛成立以来,东盟在安全领域最重要的一次机制实践,它反映了海洋安全合作在东盟安全议程和地区主义发展中的重要地位。[19] 东盟地区安全框架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是谨慎地处理东亚地区复杂的大国关系。作为一个安全平台,东盟地区论坛成立的一个重要目的通过利用集体优势和道德规范确保在东亚乃至亚太地区安全中的有利地位,承认和利用美国治下的和平是这一机制得以存在的重要前提。东盟国家曾经在是否邀请美国参与东亚峰会上持谨慎和迟疑态度,然而,最终还是将美国拉拢进来,试图平衡地区内其他国家的影响。而在东盟海事论坛上,东盟国家一开始就积极拉拢美国,而相比于之前在东盟地区论坛上的冷淡,美国在东盟海事论坛扩大会议上则表现出了更大的热情。从这一简单的东盟-美国互动来看,东盟的地区安全框架和理念其实存在着两个重要基石:一是东盟在地区安全体系中的中心地位,通过次地区安全机制和倡议的扩大化,建立以东盟安全机制为中心的地区安全框架,利用对话、协商和柔性举措构建地区国家行为规范和准则。二是承认和利用美国的作用。东盟的各种安全平台为美国的参与提供了合法性,如果说早期东盟国家对美国还有所顾忌的话,当前东盟已经将美国视为是其地区安全框架构建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五、作为地区合作的领导者
东盟是地区合作机制的重要领导者,以东盟为中心的合作框架目前有东盟 3、三个东盟 1、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会议 、东盟海事论坛扩大会议、东盟与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合作机制,还包括印尼正在积极推动的印度-太平洋框架(Indonesia-Pacific Framework)。这些合作框架反映了东盟在联系东亚地区、推动东亚地区合作上的重要作用。由小国推动的地区主义也无疑是当今世界地区主义发展的一个典型案例。有学者这样解释东盟的角色,“尽管缺乏物质权力,但因为是众多关系网络的结点,东盟能够确立其中心地位,这一‘高度中间型’(high betweenness)能够使东盟通过灵活地接触大国从而影响地区合作进程”。[20]东盟在这些合作机制的推进过程中确立了自身的“东盟中心”地位,而这也已经成为东盟制定对外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明确表示要加强地区合作和共同体建设中的东盟中心地位。东盟中心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加强东盟国家间无论是在地区事务还是在与其他国家或组织发展关系时的协调和团结,增加东盟作为一个组织或整体的行动能力。2014年,在缅甸举行的第24届东盟峰会上,最后的《内比都宣言》明确表示,“通过东盟领导的地区合作议程,如东盟 1,东盟 3、东亚峰会、东盟防长会议 、东盟地区论坛,加强东盟在地区框架中的中心地位(ASEAN Centrality)。”[21]
东盟巩固“东盟中心”的两个重要途径,一是加强东盟对外经济一体化进程,通过东盟 1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地区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提升东盟在地区内的集体利益。[22] 二是奠定东盟的地区领导者地位。理查德·斯塔布斯将东盟获取领导权的过程界定为东盟与“追随国家”的互动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东盟可以促进推动问题的解决、领导地区协商的基本框架、影响或塑造问题讨论的方式。[23] 安东尼则借助社会网络的概念框架,认为东盟的中心地位或者领导权来源于东盟通过各种密集网络与东亚地区其他行为体建立依赖的密切联系,东盟在这些网络中发挥着纽带的作用。[24] 东亚地区大国,中国、日本和美国都很难构建由自己主导也更难构建两国或多国主导的地区主义形式。大国间的不信任和竞争提升了东盟作为地区一体化进程推动者的作用,加上东盟军事实力弱小、其相对中立的立场,以及很难对他国构成威胁等因素,这反而使实力弱小的东盟获得了领导者的地位。东盟设置的鼓励各方都能参与、推动国家间建立互信与合作意愿、同时最大程度避免刺激参与者的做法也能得到大国的正面反馈。虽然有不同程度的批评,但这是保障东盟作为合作议程设定者和推动者的最优选择。
展 望
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反映了东盟提升地区治理能力、塑造地区安全架构和规范、构建以东盟为中心的地区合作框架的宏大目标。在实践《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上,东盟确实取得了一些积极的进展。但显然,东盟在建立政治安全共同体上并不是以结果为导向的,而是过程导向。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愿景?有哪些可以具体操作的工具和机制?这些工具和机制又有多大的权力和影响力?从《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中都很难找到具体的目标结果。本质上,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更多只是东盟国家削弱彼此分歧、加强互信、构建共同安全的互动过程。
然而,国家间的差异性和地区权力政治的现实性决定了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的建设将会是一个非常艰巨和漫长的任务。在机制和规范层面,《东盟宪章》和《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制定后,东盟的机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使共同体建设成为东盟最鲜明的机制特色。然而,机制背后的规则和运作方式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东盟方式依然是东盟国家参与共同体建设的核心原则。东盟方式根源于东盟国家对主权、人权、民主、良治、国家利益和对外关系等一系列问题的认知和意愿的差异。从目前来看,在这些关系地区治理、国家利益和对外战略的重大问题上,最低限度的标准即东盟方式的共识决策依然是东盟国家的理想选择。东盟政府间人权机构的“协商共识”、东盟对2014年泰国政变的集体沉默,反映了东盟离“民主共同体”和“良治推动者”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在权力政治层面,大国间的博弈仍是塑造东南亚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通过积极推动地区合作和安全理念的扩大化,东盟确实凸显了其在地区合作和安全框架中的中心地位。然而,一方面,大国的存在尤其是美国与地区盟友和朋友的双边关系是成员国降低对东盟依赖和贡献的重要原因,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东盟的相关性和能力提升。另一方面,成员国利用外部力量进行的投机行为也是影响东盟团结和构建安全共同体的重要因素。菲律宾和越南将自身的争端和安全利益上升为东盟关切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使其他争端外国家陷入两难境地,这对东盟的团结和一致性是一种持续的挑战。
总之,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的建设过程伴随着的是东盟国家在民主、良治、海洋安全、反恐、抗击灾难等众多政治安全治理领域互动程度和频率的加快,但这种高频的互动并没有改变也很难真正改变东南亚地区固有的合作习惯和方式,这将直接影响到政治安全合作的效率和结果。同样,这一互动也无法改变大国政治的现实,这也正是实现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面临的外部的结构性阻碍。
文献来源:《东南亚南亚研究》
注释:
[①] Thanawat Pimoljinda, “Ethno-Religious Movements as a Barrier to an ASEAN Community”, Global Asia, Vol.5, No.1, 2009.
[②] Joint Communique of 26th ASEAN Ministerial Meeting, 23-24 July 1993.
[③] ASEAN Secretariat, “Cha-AM Hua Hin Declaration on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23-25, 2009, http://www.asean.org/component/itpgooglesearch/search?gsquery=Cha-AM Hua Hin
[④] ASEAN Secretariat, “ASEAN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 and Phnom Penh Statement on the Adoption of the ASEAN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 Jakarta: ASEAN Secretariat, February, 2013.
[⑤] Mr. Termasak Chalempalanupap, “10 Facts about ASEAN Human Rights Cooperation”, http://www.asean.org/images/archive/HLP-OtherDoc-1.pdf
[⑥] Hsien-Li Tan, The ASEAN Intergovernmental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alizing Human Rights in Southeast Asi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p. 10.
[⑦] Yuyun Wahyuningrum, “What Next for ASE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the Jakarta Post, March 18 2013, http://www.thejakartapost.com/news/2013/03/18/what-next-asean-human-rights-commission.html
[⑧] “Joint Communique of the 44th ASEAN Foreign Ministers Meeting”, Bali, Indonesia, 19 July 2011. http://www.asean.org/images/archive/documents/44thAMM-PMC-18thARF/44thAMM-JC.pdf
[⑨] “Joint Communique 46th ASEAN Foreign Minister’s Meeting”, Bandar Seri Begawan, Burnei Darussalam, 29-30 June 2013.
[⑩] http://www.asean.org/images/documents/24thASEANSummit/Nay Pyi Taw Declaration.pdf
[11] 周玉渊:《地区治理的法制化——<东盟宪章>与<欧盟宪法>的比较》,《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3期。
[12] “Joint Communique 46th ASEAN Foreign Minister’s Meeting”, Bandar Seri Begawan, Burnei Darussalam, 29-30 June 2013.
[13] “Plan of Action to Strenth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eaty on the Southeast Asia Nuclear Weapon-Free Zone(2013-2017)”, documents issued by Chair, Bandar Seri Begawan, Brunei Darussalam, 27 June – July 2013. http://www.asean.org/images/Statement/poa to strength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eanwfz treaty 2013-2017_adopted.pdf
[14] “Protocol to the ASEAN Charter on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s”, http://agreement.asean.org/media/download/20131229165853.pdf
[15] Pia Lee-Brago, “US Wants Expanded ASEAN Maritime Forum Institutionalized”, the Philippine Star, October 7, 2012. http://www.philstar.com:8080/headlines/2012/10/07/856978/us-wants-expanded-asean-maritime-forum-institutionalized
[16] “Chairman’s Statement, 1st Expanded ASEAN Maritime Forum Manila”, Statement & communiqués, 09 October 2012, http://www.asean.org/news/asean-statement-communiques/item/1st-expanded-asean-maritime-forum-manila
[17] “Chairman’s Statement of the 24th ASEAN Summit: ‘Moving forward in Unity to a Peaceful and Prosperous Community’”, Nay Pyi Taw, 11 May 2014, p. 3. http://www.kemlu.go.id/Documents/Chairman's Statement KTT ke-24 ASEAN/24th ASEAN Summit Chairman's Statement.pdf
[18] Sally Piri, “ASEAN Hotline for Maritime Disputes”, the Brunei Times, February 12, 2014, http://www.bt.com.bn/news-national/2014/02/12/asean-hotline-formaritime-disputes.
[19] Anushree Bhattacharyya, “Understanding Security in Reigonalism Framework: ASEAN Maritime Security in Perspective”, Maritime Affairs: Journal of the National Maritime Foundation of India, vol.6, 2010, pp.72-89.
[20] Mely Caballero – Anthony, “Understanding ASEAN’s Centrality: Bases and Prospects in an Evolving Regional Architecture”, the Pacific Review, Vol.27, No.4, 2014, p.563.
[21] “Nay Pyi Taw Declaration on Realization of the ASEAN Community by 2015”, Nay Pyi Taw, Myanmar, 11 May 2014, p.4.
[22] Ibid, pp.6-7.
[23] Richard Stubbs, “ASEAN’s Leadership in East Asian Region-Building: Strength in Weakness”, the Pacific Review, 2014
[24] Mely Caballero – Anthony, “Understanding ASEAN’s Centrality: Bases and Prospects in an Evolving Regional Architecture”, the Pacific Review, Vol.27, No.4, 2014, pp.563-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