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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G20的认知以及行为方式变化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华盛顿峰会到韩国首尔峰会。此阶段,欧盟内部不同行为体,包括欧盟主要成员国英法德、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以及欧盟委员会对G20高度重视,是G20议程的主要设置者;积极推动G20议程的不断扩大,力图实现G20从全球经济治理平台向全球治理平台的扩展;内部也基本实现了有效协调,能够在G20框架下表明共同立场,对G20进程发挥了关键性影响。第二阶段从首尔峰会到戛纳峰会,G20在对外政策议程中地位明显下降,成员国分歧也更多地暴露,其对G20进程的影响力明显下降;欧盟对自身在G20框架下的影响力以及G20制度能力的认知逐渐回归现实。造成欧盟认知和影响力变化的主要因素是欧盟内部深受债务危机不断蔓延的影响,其关注点日益内向,对G20议程和进程的期待日益与解决其内部危机的进程相关。第三阶段以戛纳峰会为标志,欧盟在G20框架下的地位实现了从主动推动向被动防卫的完全转变,欧盟成为G20进程的主要规范和监督对象,欧盟对G20的热情进一步下降。
(一)G20是全球治理新平台
G20峰会机制的出现与欧盟反思其全球治理路径时机契合。伴随着新兴力量的崛起,欧盟认为当今世界正出现明显的多极化特征,国际社会体系更为复杂,也更不稳定。新兴力量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愿参与和塑造国际体系,与传统力量之间围绕规则、秩序和利益的竞争会再次导致权力政治主导的局面,与欧盟主导的以规则为基础的有效多边主义理念背道而驰。欧洲学者表示,从欧盟角度看,多极世界意味着全球治理应当通过汇聚和分享主权的基于条约的正式机制实现,而不是受权力均衡原则主导的非正式机制。[1] 针对此,欧盟已开始调整其全球治理思路,在坚持多边主义原则的同时,更注重多边主义的“有效性”、“功能性”和“互惠性”。同时加大对双边伙伴关系尤其是与新兴国家的伙伴关系、志愿者联盟以及非正式国际机制的构建力度。
作为非正式的合作机制,欧盟认为G20为其实现全球治理新思路提供了有效平台。首先,由于G20成员国有限,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欧盟对多边主义效率和功能日益增加的需求;更重要的是主要新兴国家都参与其中,欧盟可以借此加强对新兴国家的影响和规范力度。基于此,在G20主要力量都将其界定为“世界经济协调的首要平台”时,欧盟将其定位为“全球核心的合作舞台”(central global setting)。其中,新老力量共担领导权,寻求应对全球问题的解决方案。”[2] 2010年首尔峰会之后,欧盟委员会主席在名为《G20:欧洲位于全球辩论中心》的演讲中,表示G20“已成功从危机模式转变为全球治理更加稳定的路径(more stable approach to global governance)”。[3]
(二)G20有利于欧盟推广全球规则
欧盟认为G20作为非正式多边机制有利于发挥其力量优势。作为发达国家的联合体,其发展阶段决定欧盟在全球治理诸多领域内拥有先机,可以通过领导和示范作用在全球推广规则;作为特殊的国际行为体,欧盟可以利用其在多边机制构建中的制度性优势,发挥影响力。因此,自G20峰会机制启动以来,欧盟的行动重点一直表现出规则导向的特点,不仅推动在G20核心关注的金融、国际货币体系以及宏观经济协调等领域内建章立制,还推动G20议程的不断扩大,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为发展援助、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等确定规则和标准。
欧盟认为其拥有独特的优势塑造G20,引导全球化建立在价值观和规则基础之上。“G20为欧盟重新塑造全球化提供了独特的机会。”[4] 所谓独特的优势,首先指的是欧盟的制度性力量,表现为实现政府间合作与协调的能力。“世界上没有任何其他地区拥有类似的跨国合作规则并有效实施的经验。”欧盟将自身的一体化历史描述为“跨国超国家合作的实验室”,其成员国之间谈判与合作的经验可以为G20合作提供有益借鉴。欧盟的谈判文化和能力,也有利于其在G20磋商过程中发挥优势。[5]
其次,欧盟治理经验也被视为其优势所在。G20峰会机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启动,面临两方面的根本任务:一是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规范和市场力量之间的平衡;二是加强主要国家之间宏观经济协调。欧盟一直强调其社会市场模式是经过长期努力在市场、国家和社会之间实现了有效平衡的模式,可以向外输出。此外,欧盟成员国在长期宏观经济协调过程中确立了一系列的衡量指标和操作方法,被欧盟认为是带给G20的附加值。
最后,G20议题的特征有利于欧盟领导和模范作用的发挥。G20核心议题,无论是金融行业规范、国际金融体系改革,还是宏观经济跨国协调,对于诸多新兴国家都是较新的领域,很难在议程设置和规则建议中发挥主导作用。欧盟则因为在上述领域内拥有的先机,既有经验可以提供,也可以通过遵守和实施G20承诺,在议程设置和规则制定方面发挥领导作用。2009年伦敦峰会之前,欧盟就表示将利用其在金融规范领域内已经采取的措施,“带动G20国际伙伴共同为全球经济制定规则”。[6]
(三)欧盟G20认知的现实困境
尽管G20峰会机制的启动的确与欧洲的动议密不可分,欧盟在议程设置和推动规则制定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说来,欧盟对G20机制及其能力的认知面临期待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G20自身的机制性缺陷使之既不能成为欧盟推动全球治理进程的有效平台,欧盟自身的能力缺陷也限制了其领导和规制作用的发挥。2011年戛纳峰会以来,欧盟对G20的热情逐渐降低。
能力缺陷是欧盟面临的首要现实困境。成员国分歧以及欧债危机都是制约欧盟行动能力的重要因素。欧盟及其成员国在G20框架下拥有5个正式席位,但共同立场难以协调。例如,在2009年的伦敦峰会和匹兹堡峰会期间,英国与美国共同反对法德以及欧盟要求协调退出、巩固财政的立场,坚持继续刺激政策;在2010年6月的多伦多峰会上,欧盟致力于推动全球银行税的努力也因为内部无法达成一致而搁浅;在2012年的墨西哥洛斯卡沃斯峰会上,意大利总理更是将欧盟内部救助机制问题单边提上G20日程,损害了欧盟的信誉。债务危机加剧了欧盟成员国内部的分歧,内部政治出现极化现象,共识更难形成。“面临债务危机,欧盟在G20框架内缺乏团结,对其道德高地造成了损害,并处于边缘化的地位”。[7]
欧盟需要超越的第二个现实困境是其对G20的期待远超过了后者的机制能力。欧盟虽意识到G20是国际权势转移的结果,但仍希望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规范新兴国家,塑造全球化。因此,在行为方式上,欧盟推动G20规则导向,并不断扩大议程。但是,作为政府间机制的G20根本无法实现欧盟的期许。首先,G20峰会机制首先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产生的应急协调机制,成员国对其普遍定位是全球经济协调的平台,其核心领域是金融和经济,核心作用是“协调”,而非制定规则。其次,新兴国家和发达国家从观念到利益都有显著差异,很难实现妥协,走向共同的规则。伦敦峰会上,欧盟试图在G20框架下推动“可持续经济行为的全球宪章”遭到否定,既反映了不同行为体的认知差异,也体现了彼此的利益分歧。第三,G20作为全球治理的舞台面临合法性问题。从经济总量的角度,G20成员国具有代表性,但如果G20的议程扩展到发展、安全、能源等领域,G20则不具备同等的合法性。
(一)复杂多样的行为体
在G20框架下,欧盟的行为体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在G20层面欧盟及其成员国代表的多样性。欧盟及其成员国在G20拥有5个正式席位,分别是欧盟及英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二是内部决策层面涉及多样化的行为体。从欧盟决策机制来看,参与G20决策的行为体包括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以及所有成员国。上述两个层面多种力量既相互合作与协调,又彼此斗争与牵制,使得欧盟在G20框架下的行为方式表现出复杂的多样性。
理论上,欧盟作为独立行为体参与G20,是欧盟国际地位提升的表现,“G20对欧洲有利,因为欧盟获得了完全的成员国资格,表明国际社会认可欧盟作为与中国、印度、巴西一样的新兴力量。与G8相比,欧盟更能展现同一立场。”[8] 但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虽有协调,却没能在G20中传递共同的声音。英国、法国将G20作为展现自身大国力量的舞台。英国身处欧元区国家之外,与美国在经济政策和理念上更为接近,在刺激经济和加强金融监管和规范,IMF增资等核心问题上经常与法德以及欧盟的立场相悖;法德在欧债危机应对中的主导作用及其行为方式同样体现在G20中,它们通常倾向于以双边合作的方式提出联合动议,疏于同欧盟的协调。法国在担任G20轮值主席国期间,更是突出其大国影响力,倾向同主要大国加强协调,推动其政策优先。因此,在G20框架下,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行为方式被描述为:“多个欧洲国家,但是没有欧洲”。[9]
(二)欧盟委员会发挥核心协调作用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G20诸多行为体中最积极、能见度最高的行为体。G20峰会机制启动以来,欧盟委员会一直在协调欧盟多样化行为体,确定欧盟行动优先和推动内部共识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委员会的核心协调作用表现在设置欧盟行动优先、协调内部立场以及对外沟通等三个环节。每次G20峰会召开之前,欧盟委员会都会以备忘录、公开信等不同形式提出欧盟的关切和优先议题。通常,欧盟委员会主席或单独或与欧洲理事会主席联名致信欧洲理事会,就G20优先议程提出动议,呼吁成员国采取共同立场,随后欧洲理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对比欧洲理事会的相关决议以及欧盟委员会历次动议,发现二者之间高度重合。此外,峰会召开之前,欧盟委员会还以主席联名信的形式向G20领导人致信,就欧盟的立场和动议做出说明,与其他国际行为体协调立场,展现欧盟作为国际行为体的存在。
委员会发挥核心作用既缘于欧盟独特的决策机制,也与其自身的战略诉求相关。首先,欧盟27国(从2013年7月起增至28国)只有四国是G20成员国,欧盟作为独立行为体参加,全面参与G20进程,代表欧盟共同利益,赋予其协调和代表非G20成员国利益的责任。其次,欧盟决策机制规定欧盟委员会在其具有权能的领域内拥有立法动议权,长期的政策实践也赋予了委员会在政策形成过程中的核心作用。第三,欧盟委员会作为战略行为体,具有自身的利益偏好,试图通过G20推进一体化的深入,增加自身的权能。实践表明,委员会在债务期间推动内部立法过程中,多次援引“实施G20框架”承诺,强调发挥领导和模范作用的必要性。
(三)欧洲理事会中G20议程的逐渐淡化
G20在欧洲理事会议程中的地位整体呈现逐渐式微的趋势。欧洲理事会对G20热情的降低,既是欧盟内部债务危机蔓延、欧盟在G20中身份转换的结果,也是G20自身行动能力不足必然出现的现象。欧洲理事会作为“为欧盟确定总体政治方向和优先事项”的最高磋商机制,其对G20热情的降低,反映了欧盟对G20认知的变化。
总体看来,以2010年为分水岭,G20在欧洲理事会议程中的地位经过两个阶段的明显变化:第一阶段从华盛顿峰会到首尔峰会期间,G20不仅是历次欧洲理事会的重点议程,欧盟成员国首脑在G20峰会之前还会召开特别峰会协调立场。伦敦峰会和匹兹堡峰会,欧洲理事会甚至都以附件形式为即将召开的峰会确定共同立场,就其行动优先提出了详尽主张。第二阶段从2011年开始,G20明显淡出欧洲理事会议程。与之前欧盟历次峰会几乎都会讨论和提及G20不同,2011—2012年期间G20仅三次列入峰会议程,欧盟也不再为G20召开特别峰会协调立场,G20的重要性显著降低。
(一)行动重点及基本主张
在G20框架下,欧盟一直突出的政策优先包括加强金融市场规范、改革国际金融体系、应对全球经济失衡等。除此之外,欧盟还不断努力扩大G20议程,超越金融和经济领域,包括自由贸易、发展援助、气候变化、能源安全以及全球化的社会维度和腐败等问题。
伦敦峰会之前,面对美国要求关注实体经济,加大经济刺激力度的压力,欧盟坚持将进一步严格金融市场规范和改革国际金融体系作为行动重点。此后的历次峰会上,欧盟都将该议题列为行动重点,一方面推动实施G20框架下已经达成的改革承诺,另一方面提出新的议题,包括在全球层面引进金融征税体系等。欧盟的主要立场是加强金融行业的监管和规范,改革国际金融体系,推动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加强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责任性,使宏观审慎监督成为金融行业监管的标准;所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金融市场、产品和参与者都要受到适当的规范和监督;评级机构应在国际统一的方式下受到规范和监管;打击避税、金融犯罪,并实行公司治理和薪酬实践的共同原则。在金融体系改革方面,欧盟提出改善IMF监管工具,强化其在危机预防中的关键作用,推动IMF治理体系广泛改革等。
应对全球经济失衡同样是欧盟的行动优先。伦敦峰会上,欧盟就提出就可持续经济行为全球宪章达成共识,并要求在匹兹堡峰会上取得实质进展,推动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指标体系,衡量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失衡状况以及风险溢出效应。应对全球经济失衡,欧盟的主要立场包括:经济失衡是所有国家的共同关切,各国都应在实现再平衡过程中承担责任;应为经常账户平衡设立指标体系,尤其是债务和赤字水平;汇率市场化应成为应对经济失衡的关键要素。加强IMF在其权能范围内对G20经济体的分析,尤其是分析G20成员国各自政策的外溢性风险。
除了上述行动重点之外,欧盟一直推动G20议程的不断扩大,塑造G20从危机应对机制向全球治理新平台的转变,逐渐将发展合作、气候变化、食品与能源安全以及贸易自由化等议题都纳入G20议程。欧盟的基本目标是将新兴国家纳入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机制中,要求其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行动重点和目标的主要特征
欧盟G20框架下的行动重点和目标与其特殊的国际行为体身份、内部治理进程以及对外战略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其行动重点和目标突出表现为目标的规则性取向、推动其具有优势的议题,并表现出与其内部治理密切相关等三面显著特征。
欧盟的国际身份定位是全球化的“领导者”和“规范者”。因此,G20框架下,欧盟突出规则和标准维度。伦敦峰会前,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曾表示,愿与合作伙伴“共同为全球经济确立规则”。[10] 金融领域内,欧盟推动在银行资本、薪酬标准、会计准则以及金融行业征税体系等领域内的全球规范,实现标准趋同;加强宏观经济协调,应对全球经济失衡。欧盟一开始就推动在全球范围内就可持续经济行为宪章达成共识,主张引入指标体系衡量经济失衡状态;发展合作、贸易自由以及气候变化领域内,欧盟更是力推将新兴国家纳入其主导的规范体系之中。
推动其优势领域是欧盟行动重点的另一特征。拥有软实力的欧盟,发展援助、气候变化和自由贸易是其在全球治理进程中的优势性领域,是推动其价值观和模式的重要政策工具。但是,面对国际权势转移,欧盟认为新兴力量在上述领域内不同的行为方式正对其力量模式构成挑战,并威胁其现实利益。近年来,欧盟一直积极寻求与新兴国家对话,试图在上述领域内规范和约束新兴力量,维持其主导地位。因此,G20作为危机应对机制出现不久,欧盟便将上述议题逐渐纳入其中。发展合作议题在首尔峰会上被正式纳入G20议程之后,欧盟表示“我们希望将新兴国家纳入国际发展框架,该框架与发展政策的主要原则一致,允许更大程度的协调”;[11] 哥本哈根会议之后,欧盟更表示将通过G20推动在全球变暖问题上达成新的协议。[12]
欧盟行动重点还表现出与其内部治理进程高度的相关性。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之后,欧盟采取了一系列短期和长效措施应对危机。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宏观经济、严肃财政纪律等是其中的主要举措。欧盟在G20框架下的立场主张与其内部治理经验高度一致,在很大程度上是其内部治理方式的外延。从伦敦峰会到多伦多峰会,面对美国继续刺激经济的要求,欧盟始终将金融规范和改革作为优先议题,强调可持续财政的重要性,凸显了欧盟危机应对的主导理念。此外,欧盟还多次在G20框架下推动应对全球化的社会维度,尤其是失业问题,完全是其内部关切的外化。
(三)欧盟推动议程的能力评估
欧盟G20框架下推动议程的能力随其身份转换而变化。总体来说,欧盟对G20议程和立场的影响力呈逐渐下降的态势。戛纳峰会之前,欧盟利用其机制性优势,还基本能够在G20框架下实现推动其优先议程的目标,其核心关切在G20公报中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体现。面对美国优先刺激经济的压力,欧盟一直强调加强金融规范和可持续财政的重要性,并推动在多伦多峰会公报中强调健康的公共财政的重要性,要求发达经济体承诺到2013年至少降低一半赤字,到2016年稳定或降低债务水平。但是,随着欧债危机逐渐成为G20的主导性议题,欧盟能力严重受限,欧盟的主要行动目标是消除国际社会对欧债危机恶化的担忧,为自己的改革努力进行辩护。
G20峰会机制的启动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推动密不可分,时任法国总统萨科奇以及英国首相布朗都曾是G20峰会的积极推动者。伦敦峰会之前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曾表示:“全球危机全球性应对的动议来自欧洲。欧洲对于当前的G20进程有特殊的责任。”基于上述认知,欧盟强调自身的领导和示范作用,努力将自身的改革议程和措施在G20层面推广。戛纳峰会之前,欧盟基本实现了在加强金融规范、协调宏观经济以及扩大G20议程的目标。
伦敦峰会后,欧盟在总结其影响力时表示:“欧盟在推动伦敦峰会就金融规范和监管领域内一系列雄心的承诺发挥了关键作用。事实上,最终的公报在20多个领域反映了欧洲理事会3月份的决议。”[13] 欧盟推动为可持续经济行为制定宪章的努力虽然没有获得成功,但在其推动下,匹兹堡峰会G20公报以附件的形式包含了可持续经济行为的核心价值观和增长框架两方面的内容,启动了“相互评估进程”(mutual assessment process,MPA)。与欧盟治理进程中的开放式协调方法(open method of coordination)经验和立场表现出高度的一致。
在法国担任2011年G20轮值主席国期间,欧盟大力推动G20国家就衡量经济失衡的指标体系以及加强MPA达成一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过度失衡程序(excessive imbalances procedure,EIP),与G20当时制定的行动计划的蓝本非常相似。委员会为在G20层面推动这一政策方法发挥了关键作用。G20领导人同意的一系列指标与委员会的指标相似,包括公共债务、财政赤字、私人储蓄率以及私人债务。外部失衡包括贸易平衡、投资净收入流入以及转移。[14]
但是,随着债务危机的不断恶化,欧盟的影响力严重下降。以戛纳峰会为标志,欧盟在G20框架下的地位经历了从主动引导到被动防御的转变。戛纳峰会上,尽管法国作为G20轮值主席国确定了雄心勃勃的议程,但被日益恶化的欧债危机主导,欧盟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戛纳峰会公报也第一次就具体的地区和国家改革计划提出要求,公报“要求欧元区快速细化和实施综合改革计划,包括成员国改革”。[15] 在随后的洛斯卡沃斯峰会上,欧盟面临更大的压力,最终被迫接受将其经济和金融改革议程纳入20国集团行动计划,“这是欧盟历史上第一次与外部力量就其一体化进程的现状进行磋商”[16],欧盟治理模式信誉受损,也距离“塑造者”和“领导者”的自我定位渐行渐远。
首先,欧盟与其他行为体对G20的认知差距表明认知冲突对国际机制建设的制约作用。G20作为在危机背景下出现的非正式机制,新兴国家和传统力量对其拥有不同的认知和期待。新兴力量认为G20是其话语权增加的标志,希望利用G20推进国际经济秩序的民主化。传统力量,尤其是欧盟将其作为塑造全球化的重要机会,根本是要“欧洲化”G20,加强与新兴国家的对话与合作,将其纳入既有体系之中,实现规制的目标。上述目标冲突,使得新兴力量和传统力量在G20议程以及国际经济治理机制改革与建设问题上立场相距甚远,合作的政治意愿逐渐下降。
其次,行为方式转变反映了机制能力缺陷如何与行为体的负面认知相互加强。G20峰会机制启动以来,基本确定了三大行动任务,包括国际金融机制改革、宏观经济协调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建设。面对危机压力,2009年G20峰会在金融机制改革和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基本确定了加强宏观经济协调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但此后,G20已有决议陷入实施困境,新的动议无法达成共识。无论是金融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宏观经济协调方面都难以继续推进,G20作为政府间磋商机制的制度能力缺陷凸显。戛纳峰会上,欧洲国家对于G20没有就欧债作出建设性贡献深感失望,新兴国家则对欧债绑架G20不满。自此,G20的诸多行为体对G20热情下降,G20陷入了能力缺陷和负面认知相互加强的局面。
第三,不同的目标优先和利益冲突是制约全球治理机制建设的根本性力量。欧盟范围内成员国利益冲突、新兴力量与传统力量的利益分歧,欧美利益差别等在G20框架下都有明显体现,成为限制G20能力建设的根本性力量。在国际金融机制改革和建设过程中,新兴国家推动更多的权力转移,欧洲国家则通过将表决权问题与治理机制改革挂钩拖延改革进程;应对宏观经济失衡问题由于不同国家对经济失衡的标准、原因以及应对措施有各自的解读,难以取得实质进展。利益冲突导致G20陷入行动困境,降低其有效性,损害其合法性。
文献来源:《国际展望》
注释:
[1] Mark Leonard, “The Central Challenge to the Western Liberal Order,” The European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ons, May 31, 2012, http://ecfr.eu/content/entry/The_Central_Challenge_to_the_ Western_Liberal_Order.
[2] José Manuel Durão Barroso, “The European Union and Multilateral Global Governance,” RSCAS Policy Paper, No. 1, 2010, Robert Schuman Centre for Advanced Studies, Florence, Italy, p. 4.
[3] José Manuel Durão Barroso , “The G20: Put Europe at the Center of Global Debate,” EP Plenary Debate on G20, Strasbourg, November 24, 2010, SPEECH/10/682, http://europa.eu/ rapid/press-release_SPEECH-10-682_en.htm.
[4] José Manuel Durão Barroso, “Europe Has a Lot Offer to Shape Globalization,” European Commission Press, September 24, 2009, http://ec.europa.eu/commission_2010-2014/president/ pdf/press_20090924_1_en.pdf.
[5] Ibid.
[6] José Manuel Durão Barroso, “Declaration on the preparation of the G20 Summit,” European Parliament, Strasbourg, March 24, 2009, SPEECH/09/140,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 SPEECH-09-140_en.htm.
[7] Mark Leonard, “Europe will Leave G20 with a Unilateral Future,” Reuters, June 20, 2012, http://blogs.reuters.com/mark-leonard/2012/06/20/europe-will-leave-g20-with-a-unilateral-future.
[8] Thomas Renard, “From a New G20 to a New Multilateral Order,” EU Observer, January 10, 2010, http://euobserver.com/opinion/29231.
[9] Timothy Garton Ash, “The G20 Summit in London will be Missing One Great Power, Guess Who,” The Guardian, March 26, 2009, http://www.guardian.co.uk/commentisfree/2009/mar/26/ europe-g20-financial-crisis.
[10] Barroso, “Declaration on the Preparation of the G20 summit”.
[11] “Remarks by President Barroso at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Plenary Debate on the G20 Summit in Seoul on 11-12, November, 2010”, Memo/10/510, Brussels, http://europa.eu/rapid/ press-release_MEMO-10-510_en.htm.
[12] Robert Wielarrd, “EU to Pursue Climate Deal through G20,” The Guardian, January 9, 2010, http://www.guardian.co.uk/world/feedarticle/8890759.
[13] José Manuel Durão Barroso, “Leading by Example: The EU and Global Governance,” May 29, 2009, http://www.eu-un.europa.eu/articles/fr/article_8708_fr.htm 12.
[14] Guntram B. Wolff, “The Global Scoreboard to Address Imbalances: Remarks on the G20 Indicative Guidelines for Assessing Persistently Large Imbalances,” Bruegel, April 20, 2011, http://www.bruegel.org/nc/blog/detail/article/29-the-global-scoreboard-to-address-imbalances-remarks-on-the-g20-indicative-guidelines-for-assessing-persistently-large-imbalances/.
[15] Communique: G20 leaders summit-Cannes, 3-4, November, 2011
[16] Roberto Bendini and Wanda Troszczynska van Genderen, “The EU Constrained by the G20 in Los Cabos,” Policy Briefing, June 2012, DG EXPO/B/PolDep/Note/2012_242, Policy Department, Directorate-General for External Policies, European Union, p.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