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及其成果
- 张迎红
- 研究员
- 欧洲研究中心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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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欧盟创新政策的模式演变及未来发展趋势
张迎红
2012-12-19
欧盟
创新政策
创新经济
简介
本文主要论述了欧盟创新政策的主要发展阶段及模式特征,并阐述了欧盟创新经济的理论背景,分析了近十年来欧盟在创新经济方面的不足,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根据《欧洲2020战略》及其行动计划《创新型联盟》,欧盟未来的创新政策将更加突出区域性和整体性理念,使创新经济成为欧盟未来“巧增长”的新动力。
正文
欧盟是当今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也是世界主要创新经济体之一。欧盟不仅拥有世界主要创新大国,如北欧诸国及德、法、英等欧洲大国,而且早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就分别制定了联盟范围内的科技政策和创新政策。但是,由于欧盟是由27个成员国组成,其创新经济方面也存在内部不平衡、条块分割、效率低下等问题,与美日等竞争对手相比优势不明显,并遭到中韩等新兴经济体的追赶,同时欧洲经济危机和欧元区债务危机给欧洲创新经济带来更大的压力。本文主要讨论欧盟创新政策的主要发展轨迹,以及各阶段模式的主要特征,并对各模式的理论背景予以初步梳理,从理论层面把握欧盟创新政策的基本原理和本质特征。同时,对欧盟在创新经济方面的现状和不足进行初步评估,并对其未来政策趋势进行展望。
一、欧盟创新政策的主要发展阶段
欧盟(欧共体)的创新政策模式大体经历了从科技创新政策,到系统创新政策,再到区域创新政策三个阶段的演变和发展。
1.第一阶段,科技创新政策,又称“线性模式”。
这一模式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其理论背景为“科技创新理论”,又称“技术决定论”。当时欧共体的主要创新指导思想认为,创新活动主要包括知识生产和知识扩散两个阶段,而知识生产阶段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国家应在知识生产阶段采取措施以弥补“市场失灵”,而创新活动中知识扩散阶段应该交由市场机制来完成。因此,政府的创新政策只限于为科研活动提供资助,主要体现为科技政策。
20世纪80年代开始,欧共体开始发展其科技政策,主要以1984年推出的“科技框架计划”为主干政策,每四年制定一次,到目前为止已经开展了7届,第七个框架计划(2007-2013)目前仍在实施中。[①]该计划是欧盟(欧共体)投资最多、领域最广、内容最丰富的全欧性科技研发计划,参与者包括企业研发部门、大学、研究机构,对欧洲范围的科技力量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为欧洲科技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欧盟科技政策中效果最突出的政策之一。
2.第二阶段,系统创新政策,又称“系统模式”。
该模式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其理论背景就是国家创新理论,又称系统创新理论。如果说线性模式主要在于弥补知识生产阶段的“市场失灵”的话,那么欧盟(欧共体)经过一轮科技政策实施后发现,虽然科技政策对于知识生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知识扩散阶段也存在“市场失灵”现象,也就是说,事实上,整个创新活动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因此,创新政策应该从知识生产阶段扩展到知识扩散阶段,涵盖创新活动的所有阶段。为此,系统模式在于解决知识生产和扩散之间的衔接,推动知识的生产、扩散和转化。
当时,欧盟各成员国纷纷实施本国的国家创新体系,欧盟也将该创新模式应用到欧盟层面和机制,使欧盟的创新政策从单一的科技政策转变为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等一整套政策构建的政策体系。欧盟层面的系统创新模式是国家创新模式的欧洲化。系统创新模式的标志性文件是1995年发表的《创新绿皮书》和随后实施的《欧洲创新行动计划》。这些文件不仅继续强调了研究以及所面向的市场定位,还就创新的法律、制度和金融框架以及营造创新环境所需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文件注重在国家和欧盟两个层次上提出应当采取的创新措施,欧盟应该使其科学基础更为有效地为工业竞争和市场需求服务,应当对研究成果的传播、转化以及工业应用给予更多的关注。[②]此后,欧盟及其成员国开始普遍以系统创新的观点考虑创新政策。
欧盟的系统创新政策为欧盟主要经济大国的创新活动提供了活力,欧盟的北欧国家芬兰、瑞典、丹麦以及欧盟主要大国英法德都成为世界主要创新经济体,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占据重要席位。欧盟原来较为落后的成员国爱尔兰也借助信息技术和创新经济,在21世纪前十年中,一跃成为欧盟重要的新兴经济国,有“欧洲绿虎”之称。但是,在美国龙头老大和亚洲新兴经济体追赶的双重压力下,欧盟在世界创新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始下降,欧洲经济危机和“欧债危机”又使欧盟创新活动雪上加霜,欧盟创新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欧盟的创新政策开始进入新的阶段。
3.第三阶段,区域创新政策,又称“整体模式”。
这一模式开始于2010年,其理论背景为“区域创新系统”理论,或称“集群理论”。在系统创新模式中,欧盟采取了更为广泛的政策工具,形成了综合配套的政策体系,但是其缺点在于政策板块之间缺少有机的融合,各项政策以及成员国之间各自为政、条块分割严重,存在重复建设和创新资源配置低效的弊端,由此欧盟的创新政策进入“整体模式”。所谓“整体模式”,就是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创新政策要从整个经济区宏观角度建设功能完善的组织网络,进行规划布局,通过政策与制度建设来引领创新资源在整个区域内的有效配置和创新要素的有效组合,使创新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提升。因此,“整体模式”在欧盟更多地体现为“区域整体模式”,形成“大欧盟”概念,在欧盟整个区域范围内建立整体性的创新政策架构。
二、欧盟创新政策的理论背景
欧盟创新政策的发展阶段与西方关于创新经济的理论演变基本一致,西方创新经济理论也为欧盟创新政策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西方关于创新经济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的演变:
1.第一阶段——企业创新理论,又称新古典主义创新理论,属于“市场驱动型”的创新模式,主要代表人物是熊彼特。
在经济学理论中最早使用“创新”一词的是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他在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写道:创新是生产手段的新组合,包括五种情况,即采用一种新的产品或特性,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取或控制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供应源,实现一种新组织。熊彼特认为,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动力和最根本的源泉在于企业的创新活动,创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企业家之所以敢冒险,进行创新活动,是因为存在创新会带来企业盈利的预期,驱使企业家敢于创新,因此,创新的动力来自于市场。[③]新古典主义创新理论强调经济自由主义,强调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将市场作为创新的根本和唯一动力。根据该理论,政府对企业创新活动持放任的、非干涉态度,政府应该做的事情就是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行为,培育和保护市场机制,创新活动的主体是企业。根据此理论,国家并没有系统的创新政策,只有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的市场规范管理。由于该政策只关注保护知识产权,因此该模式可以称之为“创新经济的点状模式”。
2.第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又称“技术决定论”,属于“技术决定型”的创新模式,主要代表人物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索洛。
索洛对技术创新理论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并在1951年发表的《在资本化过程中的创新:对熊彼特理论的评论》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技术创新成立的两个条件,即新思想来源和后阶段发展,这种“两步论”被认为是技术创新界定研究上的一个里程碑。以索洛为代表的技术创新理论,首次将技术进步纳入经济分析的视野,利用总生产函数分析了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推动了现代技术创新理论的发展。[④]
根据新古典主义创新理论的观点,市场可以推动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但由于外部性的问题,在创新方面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企业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创新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生产过程,其实质是知识的生产过程,创新的成果无论是以新产品、新工艺、还是新组织形式出现,其中都包含了新知识。而当这些体现技术创新的载体进入市场生产流通时,技术效应便不可避免地产生溢出效应。不少技术创新项目需要高额的投入,完成之后却易产生“外溢”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厂商就会倾向选择等待接受创新厂商的“技术外溢”策略,而不是开展技术创新,当所有的厂商都选择这种“最优”的等待策略时,创新就可能陷人停滞状态。因此,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的功能被扭曲时,政府作为“第三方”加以干预就具有了必要性。[⑤]
根据技术创新理论,西方国家开始系统地制定和发展“科技政策”,政府通过提供大量资金和政策优惠措施,为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科学研究提供支持和帮助,科学研究领域主要以基础性、战略性和应用性为主,政策实施的主体是大学和科研机构。由于创新政策是由单一的科技政策为主,因此该模式可以称之为“创新经济的线性模式”。
3.第三阶段——国家创新理论,又称系统创新理论,属于“政府推动型”的创新模式,主要代表人物为英国学者弗里曼。
弗里曼最先提出了“国家创新系统”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机构网络,其活动和互动能够激发、引进和扩散新技术”。该理论是在制度经济学和演化经济学基础上发展而成。该理论认为,在创新系统中存在着系统失灵问题,正是这种系统失灵影响了一个国家和区域的创新绩效,应该把政策制定的注意力从注重市场失灵转向解决系统失灵。创新是由企业、组织及制度等构成的交互、非线性过程。其构成要素包括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因此,当创新系统中各个机构的研发达到最优化,而系统整体的创新表现不能达到最优的时候就有可能出现系统失灵。[⑥]
为了解决创新过程中的系统失灵问题,对于政策评估和政策设计,必须考虑创新系统参与者行为的多样性。创新系统的要素包括企业、大学、研究和开发实验室、中介机构等,这些参与者行为和能力是异质的。同时,从动态角度看,这些差异是逐渐加强的。创新系统是一个用于关联和交流知识以及协调获得补充知识的工具,通过其组成元素、信息流动和组成元素间的联系及其演变来定义。因此,公共干预应着眼于促进创新系统的出现。[⑦]以前单纯的科技政策只能使知识的生产、扩散和转让在大学和研究机构内部自我循环,不能转化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生产力,因此,政府必须配合各种政策工具,包括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科技政策、企业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形成一个由政府为主导的、各方参与的创新体系。
在该理论的影响下,西方国家才开始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政策,许多国家的政策直接冠名为“国家创新政策”或“国家创新战略”。在该模式中,由原来单纯的保护知识产权和单一的科技政策,转变为系统化的创新政策体系,创新政策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属于“政府推动型的创新模式”,可以称之为“创新经济的系统模式”。
4.第四阶段——区域创新理论,又称“集群创新理论”,属于“集群推动型”的创新模式,主要代表人物为英国学者库克。
英国加迪夫大学的库克教授于1992年发表了一篇名为《区域创新体系:新欧洲的竞争性规制》的论文,开始提出区域创新系统理论。库克认为,区域创新系统主要是由在地理上相互分工与关联的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等构成的区域性组织体系,而这种体系支持并产生创新。[⑧]之后关于区域创新体系的理论不断发展,其中“创新价值链”理论和“知识网络理论”对区域创新体系的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创新价值链”理论的主要提出者为莫滕·汉森,“知识网络理论”的主要提出者为贝克曼。“创新价值链”理论认为,创新是由3阶段组成的连续过程,包括创意产生阶段、创意转化阶段和创意扩散阶段,同时,这3个阶段还包括6个关键活动,即内部导人、跨部门导入、外部导入、创意筛选、创意开发和创意扩散。涵盖6个关键活动的这3个阶段形成了一条从创意到转化为商品的完整的活动流,即创新价值链。[⑨]但是在创新价值链的过程中,实际上存在信息缺失或信息失灵的问题。由于各创新单位缺少必要的渠道获得充分的信息,从而难以获得创新活动所需要的知识源,导致创新价值链无法顺利完成,阻碍了创新活动本身。创新价值链是一个首尾相接的循环过程,只要一个环节缺失,就会影响创新活动的整个结果。
如何解决创新价值链过程中的信息失灵问题,“知识网络理论”提出了“知识流动”的概念。该理论认为,知识流动使区域内的知识资源得到了有效配置和高效利用,通过知识流动,区域创新体系内的创新主体可以获得最新或互补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这些大量的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获取则是各种创新活动启动的前提。知识流动可以将这些原始创新知识资源引入区域创新体系,并在体系内实现知识的共享、扩散和转移,并最终将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区域创新体系的创新优势就在于它将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政府及中介服务组织等整合在一起,这些创新主体之间的联系不是松散的,而是形成一个紧密的知识网络,在每一个网络结点上,都会有知识溢出的影子。通过知识网络,区域内的创新主体不仅能获得显性知识,而且能够获得更为重要的隐性知识。通过知识流动的媒介作用,创新知识在区域创新体系内得到推广并实现有效配置,从而不断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力推动区域创新体系的良性运转及持续成长。[⑩]
为了更好地实现知识流动,往往需要将创新单位集中在一个特定地域之内,便于形成知识或信息的交流。在区域创新理论的影响,西方国家开始实施区域创新政策或集群政策,有计划地建立创新区域,如硅谷或科技园区。在该模式中,政府通过以构建完整服务链的区域创新发展平台为着力点,以创新文化为社会依托,形成一个内有支撑——政府、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外有承接——国际国内市场,并形成基于科技创新的产业集群,实现产业集群竞争区域优势。区域内的创新单位,经过集群化之后,形成很强的内生增长机制,创新活动完全进入市场拉动时期,开始产生集群效应,并将集群效应转化为创新优势,最终形成创新推动创新的良性局面。[11]在区域创新体系中,主体是集群,因此,该模式又称之为“创新经济的整体模式”。
综上所述,创新就是知识的生产、扩散、转让的过程,创新政策就是对这一过程的保障或支持的政策体系。欧盟的创新政策发展也集中体现了西方创新理论的变化。在企业创新理论中,强调市场机制对企业创新的原始动力作用,因此,政府在创新方面的作用只限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西方国家在创新方面的政策只限于知识保护等法律制度,是一种消极的创新政策,尚没有形成积极的创新政策。欧盟(欧共体)在此方面的关注只是纳入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中,在创新方面并没有提出特别的政策指导意见。
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理论界开始意识到企业创新并不像原来预计的那样积极,事实上在知识的生产阶段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在当时科技决定论的影响下,政府开始对知识的生产阶段进行直接干预,并形成了科技政策,科技政策是创新政策的雏形。在科技创新理论的推动下,欧盟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大力发展科技政策,该政策对加强欧盟(欧共体)范围的科学研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至今仍是欧盟创新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政策虽然部分解决了知识生产过程中的市场失灵问题,但是由于科技政策的主体是科研机构和大学,知识经过生产后,不会自动或直接扩散到企业,许多科学技术只是在科学研究机构内部自我循环和消化,并没有转化为企业的生产力,因此,西方理论界提出“国家创新理论”,提出了系统性的创新政策,这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政策。在国家创新模式中,政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全方位地使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促使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欧盟在此理论的影响下,也制定了真正意义上的欧盟创新政策,该项政策与成员国的国家创新政策一起,为欧盟的创新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使欧盟成为世界主要创新经济体。
在系统创新体系中,由于信息失灵和系统耗散,创新价值链没能真正完成,由此,区域创新理论或集群创新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提出,将创新单位集中在某一区域,通过建立知识网络和信息平台,充分发挥知识流动和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溢出效应,使区域内各创新单位之间的价值链得以充分完成,并走向创新推动创新的生态环境。在此理论的影响下,欧盟的创新政策进入新的阶段,即区域创新模式阶段,以《欧洲2020战略》及其旗舰计划《创新型联盟》为标志,将欧盟创新经济作为未来欧盟发展的支柱战略。
三、当前欧盟创新经济的主要问题
虽然欧盟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就开始推进创新政策,包括科技政策和系统创新政策,并结合欧盟主要成员国纷纷实施国家创新战略,总体而言,欧盟的创新经济居于世界前列,与美国和日本共同形成世界三大创新经济体,欧盟主要成员国德、法、英以及北欧国家都是世界主要创新领先国。但是,在过去十年中,在美日竞争和新兴经济体追赶的双重压力下,欧盟创新经济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出现下滑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欧盟与其主要竞争对手美日相比,在创新方面的竞争优势不明显,不少指标低于对方。
根据2011年欧盟委员会公布的《创新联盟竞争报告》,欧盟对其创新进行了评估,并与主要竞争对手美日进行比较。欧盟确定了13项创新指标,并且根据2009年数据与美日进行比较,结果显示欧盟总体情况不如美日。[12]欧盟与美国相比,在13项指标中只有4项优于美国,另外9项都不如美国。主要指标比较如下:公共研发支出占GDP中的比例,欧盟比美国高5%;企业研发支出占GDP的比例,欧盟比美国低66%;风险资本占GDP比例,欧盟比美国低46%;专利申请和维持的成本,欧盟比美国高97%;而专利申请数比重,欧盟比美国低8%。与日本相比,欧盟优于对方的指标有5项,不如日本的指标有6项,另有一项持平。[13]主要指标比较如下:公共研发支出占GDP比例方面,欧盟与日本持平;企业研发支出占GDP的比例,欧盟比日本低122%;专利申请和维持成本,欧盟比日本高84%;专利申请数比重,欧盟比日本低108%。[14]
通过比较显示,在公共研发支出占GDP比重方面,欧盟比美国好,与日本持平,但在私人研发支出、风险资本、专利申请和维持成本、专利申请数比重等方面,欧盟都明显落后于美日,而这些项目是创新经济中最重要的因素。由此可见,欧盟在私人投资、融资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2.欧盟主要创新指标增长幅度减缓,增长势头明显弱于主要新兴经济体。
欧盟在过去十年的创新经济增长幅度明显弱于主要新兴经济体,如韩国和中国等,情况不容乐观。2000-2009年期间,公共研发支出占GDP比例,欧盟增幅为0.1%,韩国同期增幅为0.22%。2000-2009年期间,企业研发支出占GDP比例,欧盟增幅为0.04%,韩国为0.84%,中国为0.58%,欧盟创新经济总体增长乏力。[15]
3.欧盟创新活动在全球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
欧盟委员会在《创新联盟竞争报告》(2011年)中,根据“研究人员数量”、“公共研发支出”、“高被引论文”、“专利申请数”这四个项目在全球中的比重,对欧盟创新活动在全球中的比重进行评估。根据对2008年与2000年数据进行比较可见,欧盟在上述四项指标方面都呈下降趋势。2000年,欧盟研究人员数占全球研究人员数比例为22.3%,2008年减少为21.8%,减少了0.5%;欧盟公共研发支出占全球比例,从2000年的26.5%下降到2008年的24.3%,下降了2.2%。欧盟“高被引论文”占全球比例,从2000年的33.2%下降到2008年的32.4%,下降了0.8%;欧盟的专利申请数占全球比例也呈下降趋势,从2000年的36.0%下降到2008年的31.5%,下降幅度为4.5%。[16]同期上升较快的为亚洲经济体(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当然从数量和质量总体而言,欧盟仍然是全球主要创新经济体,但是在全球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而且正在被亚洲经济体所追赶,特别是中国和韩国。
四、欧盟创新政策的未来趋势
根据上述数据显示,近十年来,欧盟在创新经济方面受到主要竞争对手美日紧逼和新兴经济体中韩的追赶,形势不容乐观。加上经济危机和欧债危机,欧盟创新经济的总体形势更为严峻。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重创欧洲,欧盟主要国家经济都不同程度地遭受影响,特别是引发了持续至今的欧债危机。“欧债危机”导致欧盟内部加强财政纪律和财政团结的压力骤增,统一的货币要求统一的财政,欧元区内部特别是德国提出加快财政联盟的建设,而财政联盟意味着更为严格的紧缩性财政政策。欧盟作为全球高工资、高福利、高附加值的经济体,“欧债危机”和财政紧缩对欧洲研发创新的影响尤其引人关注。为了应对危机,也为了欧洲未来发展,欧盟将发展创新经济作为未来十年的主要战略,并于2010年6月经欧洲理事会批准,正式出台了《欧洲2020战略》。该战略文件是在欧债危机日趋严峻的情况下提出的,不仅起到了反危机和增加信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提出了欧洲未来的总体发展战略,指明了欧盟未来发展方向。该战略文件提出了欧洲旨在实现“巧增长、可持续增长和包容性增长”三大目标。[17]“巧增长”就是强调以知识和创新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战略,战略文件将“巧增长”的目标放在三大目标的第一位,表明欧盟对创新经济的高度重视,而且,也只有通过创新经济才能实现第二和第三个目标。创新经济是欧盟未来经济与福祉的基础和根本。
与《欧洲2020战略》相配套的是欧盟公布的7大旗舰计划,其中《创新型联盟》计划是这7大旗舰计划之首,该计划主要是围绕欧盟的创新经济,旨在改善科研与创新条件,提供财政与资金支持,确保创新想法能够变成产品和服务,从而创造增长与就业。该计划表示,到2020年把欧盟建设成真正的“创新型联盟”,为此欧盟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要达到3%。[18]欧盟不仅要关注研发创新总量的问题,还要关注结构性问题。欧盟强调,目前影响欧盟创新的主要问题是企业部门投入不足以及条块分割所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为此,欧盟推出了以欧盟全区为范围、以整体模式为特征的新一代创新政策,即欧盟区域创新政策。该政策体现了区域创新理论的主要理念,结合欧盟原有的科技创新政策和系统创新政策,将风险资本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网络、集群效应等理念应用到欧盟新一轮的创新政策系统中。为此,在《创新型联盟》计划中,欧盟提出了建立“欧洲研究区”、“欧洲单一创新市场”、“欧洲风险资本市场”、“欧洲创新集群”等创新计划和政策,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欧洲研究区”。欧盟计划到2014年底在欧盟范围内将建成“欧洲研究区”,这是旨在消除人才流动与跨国合作障碍的支撑性措施,包括以下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共同行动:博士生培养质量、科研职业生涯中的待遇和性别平衡;科研人员跨国与跨部门流动,包括在公共研究机构实行公开招聘和可比的科研职称序列,促进欧洲补充养老基金的设立等;科研活动执行机构、资助机构和基金会的跨国活动,包括利益相关者和资助机构共同努力,促进资助规则与程序的简化和相互协调;研究成果的传播、转化和使用,包括推动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成果和数据的开放;各成员国管理的研究基础设施全面对欧洲用户开放;在国际科技合作中欧盟与成员国战略保持一致性;到2015年,成员国与欧委会应共同完成或启动“欧洲研究基础设施战略论坛”确定的研究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优先领域中的60%。[19]
2.建立单一的欧洲创新市场。欧盟虽然于1986年就通过《单一市场法案》促进了欧洲市场的一体化,然而,欧盟的专利申请和保护制度仍然是成员国各自为政,为欧盟统一的创新市场设置障碍。欧洲创新投资的关键问题在于成本和专利申请的复杂性,一项专利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比获得美国专利保护贵15倍,主要是翻译和法律费用高。各国分割的专利申请和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影响创新的重要因素,欧盟复杂而昂贵的专利申请已经成为欧洲失去创新力的标志。因此,建立欧盟内部统一的专利制度和欧盟单一创新市场已经迫在眉睫。为此,欧盟启动了“引领市场行动”,欧盟单一创新市场应该包括建立欧盟内部统一的专利申请制度、统一的标准和产品认证制度、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建立统一的公共采购市场等。欧委会的目标是到2014年能授权第一个欧盟专利,以此作为欧盟统一专利制度形成的标志,并预示欧盟单一创新市场的雏形开始形成。[20]
3.促进欧洲风险资本建设。欧盟创新一大优势是公共投入较大,但是企业部门的投入远远低于美国,这与欧洲风险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欧盟每年风险资金比美国少150亿欧元,如果要达到研发总投入占GDP3%目标的话,欧盟每年企业部门研发投入必须达到1000亿欧元,因此,大力发展风险资本,促进欧洲风险资本市场建设,将成为鼓励企业部门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到2012年,欧委会将确保在欧盟成员国成立的风险资本基金能够在欧盟范围内自由运作和投资,必要时采用新的立法措施,努力消除任何不利于跨国经营的税收制度;欧委会将加强跨国服务,为创新型企业寻找合适的投资人,重点将关注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所面临的特殊的融资问题。[21]
4.打造欧洲创新集群。在某一个区域内建立产学研为一体的创新集群,已经成为国际重要的创新工具。欧盟将支持联盟层面的跨地区合作的各种计划,欧委会将利用其原有的区域研究和集群计划,如“第七个科技框架计划”中的“知识地区”、“竞争力与创新框架计划”资助的“集群计划”、欧洲企业网络以及与欧洲区域合作计划的联合资助行动、2012年建立的“灵活专业化平台”等。[22]这些计划和措施将有助于帮助创新集群的建设,把大公司和中小企业、大学、研究中心和科学家及专业人员聚集在一起,建设国际化和世界级的研发创新集群。
综上所述,欧盟创新政策虽然起步较早,但是,其创新经济受到美日竞争和新兴经济体赶超的双重挑战,同时也受到“欧债危机”和财政紧缩的双重压力,欧盟创新经济所面临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然而,从欧盟的政策趋势来看,欧盟能够适时调整其政策,面对财政紧缩的困难和压力,仍然下定决心大力发展创新经济,特别是强调创新政策的整体性和区域性理念,建立欧盟区域范围内的创新知识流动体系,实现知识溢出效应和创新集群效应,将欧盟的创新政策推向新的阶段,确保创新经济成为欧盟未来实现“巧增长”的战略支柱和保障,为欧盟未来的经济增长和全球竞争力提供了新的发展动力
一、欧盟创新政策的主要发展阶段
欧盟(欧共体)的创新政策模式大体经历了从科技创新政策,到系统创新政策,再到区域创新政策三个阶段的演变和发展。
1.第一阶段,科技创新政策,又称“线性模式”。
这一模式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其理论背景为“科技创新理论”,又称“技术决定论”。当时欧共体的主要创新指导思想认为,创新活动主要包括知识生产和知识扩散两个阶段,而知识生产阶段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国家应在知识生产阶段采取措施以弥补“市场失灵”,而创新活动中知识扩散阶段应该交由市场机制来完成。因此,政府的创新政策只限于为科研活动提供资助,主要体现为科技政策。
20世纪80年代开始,欧共体开始发展其科技政策,主要以1984年推出的“科技框架计划”为主干政策,每四年制定一次,到目前为止已经开展了7届,第七个框架计划(2007-2013)目前仍在实施中。[①]该计划是欧盟(欧共体)投资最多、领域最广、内容最丰富的全欧性科技研发计划,参与者包括企业研发部门、大学、研究机构,对欧洲范围的科技力量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为欧洲科技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欧盟科技政策中效果最突出的政策之一。
2.第二阶段,系统创新政策,又称“系统模式”。
该模式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其理论背景就是国家创新理论,又称系统创新理论。如果说线性模式主要在于弥补知识生产阶段的“市场失灵”的话,那么欧盟(欧共体)经过一轮科技政策实施后发现,虽然科技政策对于知识生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知识扩散阶段也存在“市场失灵”现象,也就是说,事实上,整个创新活动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因此,创新政策应该从知识生产阶段扩展到知识扩散阶段,涵盖创新活动的所有阶段。为此,系统模式在于解决知识生产和扩散之间的衔接,推动知识的生产、扩散和转化。
当时,欧盟各成员国纷纷实施本国的国家创新体系,欧盟也将该创新模式应用到欧盟层面和机制,使欧盟的创新政策从单一的科技政策转变为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等一整套政策构建的政策体系。欧盟层面的系统创新模式是国家创新模式的欧洲化。系统创新模式的标志性文件是1995年发表的《创新绿皮书》和随后实施的《欧洲创新行动计划》。这些文件不仅继续强调了研究以及所面向的市场定位,还就创新的法律、制度和金融框架以及营造创新环境所需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文件注重在国家和欧盟两个层次上提出应当采取的创新措施,欧盟应该使其科学基础更为有效地为工业竞争和市场需求服务,应当对研究成果的传播、转化以及工业应用给予更多的关注。[②]此后,欧盟及其成员国开始普遍以系统创新的观点考虑创新政策。
欧盟的系统创新政策为欧盟主要经济大国的创新活动提供了活力,欧盟的北欧国家芬兰、瑞典、丹麦以及欧盟主要大国英法德都成为世界主要创新经济体,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占据重要席位。欧盟原来较为落后的成员国爱尔兰也借助信息技术和创新经济,在21世纪前十年中,一跃成为欧盟重要的新兴经济国,有“欧洲绿虎”之称。但是,在美国龙头老大和亚洲新兴经济体追赶的双重压力下,欧盟在世界创新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始下降,欧洲经济危机和“欧债危机”又使欧盟创新活动雪上加霜,欧盟创新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欧盟的创新政策开始进入新的阶段。
3.第三阶段,区域创新政策,又称“整体模式”。
这一模式开始于2010年,其理论背景为“区域创新系统”理论,或称“集群理论”。在系统创新模式中,欧盟采取了更为广泛的政策工具,形成了综合配套的政策体系,但是其缺点在于政策板块之间缺少有机的融合,各项政策以及成员国之间各自为政、条块分割严重,存在重复建设和创新资源配置低效的弊端,由此欧盟的创新政策进入“整体模式”。所谓“整体模式”,就是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创新政策要从整个经济区宏观角度建设功能完善的组织网络,进行规划布局,通过政策与制度建设来引领创新资源在整个区域内的有效配置和创新要素的有效组合,使创新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提升。因此,“整体模式”在欧盟更多地体现为“区域整体模式”,形成“大欧盟”概念,在欧盟整个区域范围内建立整体性的创新政策架构。
二、欧盟创新政策的理论背景
欧盟创新政策的发展阶段与西方关于创新经济的理论演变基本一致,西方创新经济理论也为欧盟创新政策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西方关于创新经济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的演变:
1.第一阶段——企业创新理论,又称新古典主义创新理论,属于“市场驱动型”的创新模式,主要代表人物是熊彼特。
在经济学理论中最早使用“创新”一词的是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他在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写道:创新是生产手段的新组合,包括五种情况,即采用一种新的产品或特性,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取或控制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供应源,实现一种新组织。熊彼特认为,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动力和最根本的源泉在于企业的创新活动,创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企业家之所以敢冒险,进行创新活动,是因为存在创新会带来企业盈利的预期,驱使企业家敢于创新,因此,创新的动力来自于市场。[③]新古典主义创新理论强调经济自由主义,强调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将市场作为创新的根本和唯一动力。根据该理论,政府对企业创新活动持放任的、非干涉态度,政府应该做的事情就是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行为,培育和保护市场机制,创新活动的主体是企业。根据此理论,国家并没有系统的创新政策,只有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的市场规范管理。由于该政策只关注保护知识产权,因此该模式可以称之为“创新经济的点状模式”。
2.第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又称“技术决定论”,属于“技术决定型”的创新模式,主要代表人物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索洛。
索洛对技术创新理论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并在1951年发表的《在资本化过程中的创新:对熊彼特理论的评论》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技术创新成立的两个条件,即新思想来源和后阶段发展,这种“两步论”被认为是技术创新界定研究上的一个里程碑。以索洛为代表的技术创新理论,首次将技术进步纳入经济分析的视野,利用总生产函数分析了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推动了现代技术创新理论的发展。[④]
根据新古典主义创新理论的观点,市场可以推动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但由于外部性的问题,在创新方面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企业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创新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生产过程,其实质是知识的生产过程,创新的成果无论是以新产品、新工艺、还是新组织形式出现,其中都包含了新知识。而当这些体现技术创新的载体进入市场生产流通时,技术效应便不可避免地产生溢出效应。不少技术创新项目需要高额的投入,完成之后却易产生“外溢”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厂商就会倾向选择等待接受创新厂商的“技术外溢”策略,而不是开展技术创新,当所有的厂商都选择这种“最优”的等待策略时,创新就可能陷人停滞状态。因此,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的功能被扭曲时,政府作为“第三方”加以干预就具有了必要性。[⑤]
根据技术创新理论,西方国家开始系统地制定和发展“科技政策”,政府通过提供大量资金和政策优惠措施,为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科学研究提供支持和帮助,科学研究领域主要以基础性、战略性和应用性为主,政策实施的主体是大学和科研机构。由于创新政策是由单一的科技政策为主,因此该模式可以称之为“创新经济的线性模式”。
3.第三阶段——国家创新理论,又称系统创新理论,属于“政府推动型”的创新模式,主要代表人物为英国学者弗里曼。
弗里曼最先提出了“国家创新系统”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机构网络,其活动和互动能够激发、引进和扩散新技术”。该理论是在制度经济学和演化经济学基础上发展而成。该理论认为,在创新系统中存在着系统失灵问题,正是这种系统失灵影响了一个国家和区域的创新绩效,应该把政策制定的注意力从注重市场失灵转向解决系统失灵。创新是由企业、组织及制度等构成的交互、非线性过程。其构成要素包括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因此,当创新系统中各个机构的研发达到最优化,而系统整体的创新表现不能达到最优的时候就有可能出现系统失灵。[⑥]
为了解决创新过程中的系统失灵问题,对于政策评估和政策设计,必须考虑创新系统参与者行为的多样性。创新系统的要素包括企业、大学、研究和开发实验室、中介机构等,这些参与者行为和能力是异质的。同时,从动态角度看,这些差异是逐渐加强的。创新系统是一个用于关联和交流知识以及协调获得补充知识的工具,通过其组成元素、信息流动和组成元素间的联系及其演变来定义。因此,公共干预应着眼于促进创新系统的出现。[⑦]以前单纯的科技政策只能使知识的生产、扩散和转让在大学和研究机构内部自我循环,不能转化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生产力,因此,政府必须配合各种政策工具,包括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科技政策、企业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形成一个由政府为主导的、各方参与的创新体系。
在该理论的影响下,西方国家才开始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政策,许多国家的政策直接冠名为“国家创新政策”或“国家创新战略”。在该模式中,由原来单纯的保护知识产权和单一的科技政策,转变为系统化的创新政策体系,创新政策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属于“政府推动型的创新模式”,可以称之为“创新经济的系统模式”。
4.第四阶段——区域创新理论,又称“集群创新理论”,属于“集群推动型”的创新模式,主要代表人物为英国学者库克。
英国加迪夫大学的库克教授于1992年发表了一篇名为《区域创新体系:新欧洲的竞争性规制》的论文,开始提出区域创新系统理论。库克认为,区域创新系统主要是由在地理上相互分工与关联的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等构成的区域性组织体系,而这种体系支持并产生创新。[⑧]之后关于区域创新体系的理论不断发展,其中“创新价值链”理论和“知识网络理论”对区域创新体系的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创新价值链”理论的主要提出者为莫滕·汉森,“知识网络理论”的主要提出者为贝克曼。“创新价值链”理论认为,创新是由3阶段组成的连续过程,包括创意产生阶段、创意转化阶段和创意扩散阶段,同时,这3个阶段还包括6个关键活动,即内部导人、跨部门导入、外部导入、创意筛选、创意开发和创意扩散。涵盖6个关键活动的这3个阶段形成了一条从创意到转化为商品的完整的活动流,即创新价值链。[⑨]但是在创新价值链的过程中,实际上存在信息缺失或信息失灵的问题。由于各创新单位缺少必要的渠道获得充分的信息,从而难以获得创新活动所需要的知识源,导致创新价值链无法顺利完成,阻碍了创新活动本身。创新价值链是一个首尾相接的循环过程,只要一个环节缺失,就会影响创新活动的整个结果。
如何解决创新价值链过程中的信息失灵问题,“知识网络理论”提出了“知识流动”的概念。该理论认为,知识流动使区域内的知识资源得到了有效配置和高效利用,通过知识流动,区域创新体系内的创新主体可以获得最新或互补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这些大量的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获取则是各种创新活动启动的前提。知识流动可以将这些原始创新知识资源引入区域创新体系,并在体系内实现知识的共享、扩散和转移,并最终将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区域创新体系的创新优势就在于它将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政府及中介服务组织等整合在一起,这些创新主体之间的联系不是松散的,而是形成一个紧密的知识网络,在每一个网络结点上,都会有知识溢出的影子。通过知识网络,区域内的创新主体不仅能获得显性知识,而且能够获得更为重要的隐性知识。通过知识流动的媒介作用,创新知识在区域创新体系内得到推广并实现有效配置,从而不断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力推动区域创新体系的良性运转及持续成长。[⑩]
为了更好地实现知识流动,往往需要将创新单位集中在一个特定地域之内,便于形成知识或信息的交流。在区域创新理论的影响,西方国家开始实施区域创新政策或集群政策,有计划地建立创新区域,如硅谷或科技园区。在该模式中,政府通过以构建完整服务链的区域创新发展平台为着力点,以创新文化为社会依托,形成一个内有支撑——政府、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外有承接——国际国内市场,并形成基于科技创新的产业集群,实现产业集群竞争区域优势。区域内的创新单位,经过集群化之后,形成很强的内生增长机制,创新活动完全进入市场拉动时期,开始产生集群效应,并将集群效应转化为创新优势,最终形成创新推动创新的良性局面。[11]在区域创新体系中,主体是集群,因此,该模式又称之为“创新经济的整体模式”。
综上所述,创新就是知识的生产、扩散、转让的过程,创新政策就是对这一过程的保障或支持的政策体系。欧盟的创新政策发展也集中体现了西方创新理论的变化。在企业创新理论中,强调市场机制对企业创新的原始动力作用,因此,政府在创新方面的作用只限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西方国家在创新方面的政策只限于知识保护等法律制度,是一种消极的创新政策,尚没有形成积极的创新政策。欧盟(欧共体)在此方面的关注只是纳入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中,在创新方面并没有提出特别的政策指导意见。
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理论界开始意识到企业创新并不像原来预计的那样积极,事实上在知识的生产阶段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在当时科技决定论的影响下,政府开始对知识的生产阶段进行直接干预,并形成了科技政策,科技政策是创新政策的雏形。在科技创新理论的推动下,欧盟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大力发展科技政策,该政策对加强欧盟(欧共体)范围的科学研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至今仍是欧盟创新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政策虽然部分解决了知识生产过程中的市场失灵问题,但是由于科技政策的主体是科研机构和大学,知识经过生产后,不会自动或直接扩散到企业,许多科学技术只是在科学研究机构内部自我循环和消化,并没有转化为企业的生产力,因此,西方理论界提出“国家创新理论”,提出了系统性的创新政策,这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政策。在国家创新模式中,政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全方位地使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促使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欧盟在此理论的影响下,也制定了真正意义上的欧盟创新政策,该项政策与成员国的国家创新政策一起,为欧盟的创新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使欧盟成为世界主要创新经济体。
在系统创新体系中,由于信息失灵和系统耗散,创新价值链没能真正完成,由此,区域创新理论或集群创新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提出,将创新单位集中在某一区域,通过建立知识网络和信息平台,充分发挥知识流动和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溢出效应,使区域内各创新单位之间的价值链得以充分完成,并走向创新推动创新的生态环境。在此理论的影响下,欧盟的创新政策进入新的阶段,即区域创新模式阶段,以《欧洲2020战略》及其旗舰计划《创新型联盟》为标志,将欧盟创新经济作为未来欧盟发展的支柱战略。
三、当前欧盟创新经济的主要问题
虽然欧盟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就开始推进创新政策,包括科技政策和系统创新政策,并结合欧盟主要成员国纷纷实施国家创新战略,总体而言,欧盟的创新经济居于世界前列,与美国和日本共同形成世界三大创新经济体,欧盟主要成员国德、法、英以及北欧国家都是世界主要创新领先国。但是,在过去十年中,在美日竞争和新兴经济体追赶的双重压力下,欧盟创新经济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出现下滑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欧盟与其主要竞争对手美日相比,在创新方面的竞争优势不明显,不少指标低于对方。
根据2011年欧盟委员会公布的《创新联盟竞争报告》,欧盟对其创新进行了评估,并与主要竞争对手美日进行比较。欧盟确定了13项创新指标,并且根据2009年数据与美日进行比较,结果显示欧盟总体情况不如美日。[12]欧盟与美国相比,在13项指标中只有4项优于美国,另外9项都不如美国。主要指标比较如下:公共研发支出占GDP中的比例,欧盟比美国高5%;企业研发支出占GDP的比例,欧盟比美国低66%;风险资本占GDP比例,欧盟比美国低46%;专利申请和维持的成本,欧盟比美国高97%;而专利申请数比重,欧盟比美国低8%。与日本相比,欧盟优于对方的指标有5项,不如日本的指标有6项,另有一项持平。[13]主要指标比较如下:公共研发支出占GDP比例方面,欧盟与日本持平;企业研发支出占GDP的比例,欧盟比日本低122%;专利申请和维持成本,欧盟比日本高84%;专利申请数比重,欧盟比日本低108%。[14]
通过比较显示,在公共研发支出占GDP比重方面,欧盟比美国好,与日本持平,但在私人研发支出、风险资本、专利申请和维持成本、专利申请数比重等方面,欧盟都明显落后于美日,而这些项目是创新经济中最重要的因素。由此可见,欧盟在私人投资、融资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2.欧盟主要创新指标增长幅度减缓,增长势头明显弱于主要新兴经济体。
欧盟在过去十年的创新经济增长幅度明显弱于主要新兴经济体,如韩国和中国等,情况不容乐观。2000-2009年期间,公共研发支出占GDP比例,欧盟增幅为0.1%,韩国同期增幅为0.22%。2000-2009年期间,企业研发支出占GDP比例,欧盟增幅为0.04%,韩国为0.84%,中国为0.58%,欧盟创新经济总体增长乏力。[15]
3.欧盟创新活动在全球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
欧盟委员会在《创新联盟竞争报告》(2011年)中,根据“研究人员数量”、“公共研发支出”、“高被引论文”、“专利申请数”这四个项目在全球中的比重,对欧盟创新活动在全球中的比重进行评估。根据对2008年与2000年数据进行比较可见,欧盟在上述四项指标方面都呈下降趋势。2000年,欧盟研究人员数占全球研究人员数比例为22.3%,2008年减少为21.8%,减少了0.5%;欧盟公共研发支出占全球比例,从2000年的26.5%下降到2008年的24.3%,下降了2.2%。欧盟“高被引论文”占全球比例,从2000年的33.2%下降到2008年的32.4%,下降了0.8%;欧盟的专利申请数占全球比例也呈下降趋势,从2000年的36.0%下降到2008年的31.5%,下降幅度为4.5%。[16]同期上升较快的为亚洲经济体(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当然从数量和质量总体而言,欧盟仍然是全球主要创新经济体,但是在全球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而且正在被亚洲经济体所追赶,特别是中国和韩国。
四、欧盟创新政策的未来趋势
根据上述数据显示,近十年来,欧盟在创新经济方面受到主要竞争对手美日紧逼和新兴经济体中韩的追赶,形势不容乐观。加上经济危机和欧债危机,欧盟创新经济的总体形势更为严峻。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重创欧洲,欧盟主要国家经济都不同程度地遭受影响,特别是引发了持续至今的欧债危机。“欧债危机”导致欧盟内部加强财政纪律和财政团结的压力骤增,统一的货币要求统一的财政,欧元区内部特别是德国提出加快财政联盟的建设,而财政联盟意味着更为严格的紧缩性财政政策。欧盟作为全球高工资、高福利、高附加值的经济体,“欧债危机”和财政紧缩对欧洲研发创新的影响尤其引人关注。为了应对危机,也为了欧洲未来发展,欧盟将发展创新经济作为未来十年的主要战略,并于2010年6月经欧洲理事会批准,正式出台了《欧洲2020战略》。该战略文件是在欧债危机日趋严峻的情况下提出的,不仅起到了反危机和增加信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提出了欧洲未来的总体发展战略,指明了欧盟未来发展方向。该战略文件提出了欧洲旨在实现“巧增长、可持续增长和包容性增长”三大目标。[17]“巧增长”就是强调以知识和创新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战略,战略文件将“巧增长”的目标放在三大目标的第一位,表明欧盟对创新经济的高度重视,而且,也只有通过创新经济才能实现第二和第三个目标。创新经济是欧盟未来经济与福祉的基础和根本。
与《欧洲2020战略》相配套的是欧盟公布的7大旗舰计划,其中《创新型联盟》计划是这7大旗舰计划之首,该计划主要是围绕欧盟的创新经济,旨在改善科研与创新条件,提供财政与资金支持,确保创新想法能够变成产品和服务,从而创造增长与就业。该计划表示,到2020年把欧盟建设成真正的“创新型联盟”,为此欧盟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要达到3%。[18]欧盟不仅要关注研发创新总量的问题,还要关注结构性问题。欧盟强调,目前影响欧盟创新的主要问题是企业部门投入不足以及条块分割所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为此,欧盟推出了以欧盟全区为范围、以整体模式为特征的新一代创新政策,即欧盟区域创新政策。该政策体现了区域创新理论的主要理念,结合欧盟原有的科技创新政策和系统创新政策,将风险资本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网络、集群效应等理念应用到欧盟新一轮的创新政策系统中。为此,在《创新型联盟》计划中,欧盟提出了建立“欧洲研究区”、“欧洲单一创新市场”、“欧洲风险资本市场”、“欧洲创新集群”等创新计划和政策,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欧洲研究区”。欧盟计划到2014年底在欧盟范围内将建成“欧洲研究区”,这是旨在消除人才流动与跨国合作障碍的支撑性措施,包括以下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共同行动:博士生培养质量、科研职业生涯中的待遇和性别平衡;科研人员跨国与跨部门流动,包括在公共研究机构实行公开招聘和可比的科研职称序列,促进欧洲补充养老基金的设立等;科研活动执行机构、资助机构和基金会的跨国活动,包括利益相关者和资助机构共同努力,促进资助规则与程序的简化和相互协调;研究成果的传播、转化和使用,包括推动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成果和数据的开放;各成员国管理的研究基础设施全面对欧洲用户开放;在国际科技合作中欧盟与成员国战略保持一致性;到2015年,成员国与欧委会应共同完成或启动“欧洲研究基础设施战略论坛”确定的研究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优先领域中的60%。[19]
2.建立单一的欧洲创新市场。欧盟虽然于1986年就通过《单一市场法案》促进了欧洲市场的一体化,然而,欧盟的专利申请和保护制度仍然是成员国各自为政,为欧盟统一的创新市场设置障碍。欧洲创新投资的关键问题在于成本和专利申请的复杂性,一项专利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比获得美国专利保护贵15倍,主要是翻译和法律费用高。各国分割的专利申请和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影响创新的重要因素,欧盟复杂而昂贵的专利申请已经成为欧洲失去创新力的标志。因此,建立欧盟内部统一的专利制度和欧盟单一创新市场已经迫在眉睫。为此,欧盟启动了“引领市场行动”,欧盟单一创新市场应该包括建立欧盟内部统一的专利申请制度、统一的标准和产品认证制度、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建立统一的公共采购市场等。欧委会的目标是到2014年能授权第一个欧盟专利,以此作为欧盟统一专利制度形成的标志,并预示欧盟单一创新市场的雏形开始形成。[20]
3.促进欧洲风险资本建设。欧盟创新一大优势是公共投入较大,但是企业部门的投入远远低于美国,这与欧洲风险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欧盟每年风险资金比美国少150亿欧元,如果要达到研发总投入占GDP3%目标的话,欧盟每年企业部门研发投入必须达到1000亿欧元,因此,大力发展风险资本,促进欧洲风险资本市场建设,将成为鼓励企业部门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到2012年,欧委会将确保在欧盟成员国成立的风险资本基金能够在欧盟范围内自由运作和投资,必要时采用新的立法措施,努力消除任何不利于跨国经营的税收制度;欧委会将加强跨国服务,为创新型企业寻找合适的投资人,重点将关注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所面临的特殊的融资问题。[21]
4.打造欧洲创新集群。在某一个区域内建立产学研为一体的创新集群,已经成为国际重要的创新工具。欧盟将支持联盟层面的跨地区合作的各种计划,欧委会将利用其原有的区域研究和集群计划,如“第七个科技框架计划”中的“知识地区”、“竞争力与创新框架计划”资助的“集群计划”、欧洲企业网络以及与欧洲区域合作计划的联合资助行动、2012年建立的“灵活专业化平台”等。[22]这些计划和措施将有助于帮助创新集群的建设,把大公司和中小企业、大学、研究中心和科学家及专业人员聚集在一起,建设国际化和世界级的研发创新集群。
综上所述,欧盟创新政策虽然起步较早,但是,其创新经济受到美日竞争和新兴经济体赶超的双重挑战,同时也受到“欧债危机”和财政紧缩的双重压力,欧盟创新经济所面临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然而,从欧盟的政策趋势来看,欧盟能够适时调整其政策,面对财政紧缩的困难和压力,仍然下定决心大力发展创新经济,特别是强调创新政策的整体性和区域性理念,建立欧盟区域范围内的创新知识流动体系,实现知识溢出效应和创新集群效应,将欧盟的创新政策推向新的阶段,确保创新经济成为欧盟未来实现“巧增长”的战略支柱和保障,为欧盟未来的经济增长和全球竞争力提供了新的发展动力
文献来源:《国际展望》
注释:
[①] European Commission: “The Seventh Framework Programm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for Research,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nd Demonstration Activities (2007-2013),” ( FP7), Dec. 18, 2006,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412/1, Volume 49, Dec.30, 2006,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6:412:0001:0041:EN:PD.[②] 祁湘涵:“欧盟创新政策体系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第10期,第35页。
[③] Joseph A. Schumpeter, 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eprint, 1978, pp.228-230.
[④] 张正玉、姜强:“创新经济学理论比较研究”,《当代经济》,2007年第7期(上),第140页。
[⑤] 李伟红、胡宝民:“国外创新政策评估与设计研究述评”,《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年第12期,第28页。
[⑥] 张琳:“创新政策干预合理性的演进及其对政策干预的影响”,《中国科技论坛》,2010年第11期,第26页。
[⑦] 李伟红、胡宝民:“国外创新政策评估与设计研究述评”,《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年第12期,第29页。
[⑧] Phil Cooke. “Regional Innovation Systems: Competitive Regulation in the New Europe,” GeoForum, 23, 1992, pp. 365-382.
[⑨] 张慧颖、戴万亮:“基于创新价值链的区域创新价值链概念模型”,《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年第1期,第28页。
[⑩] 何铮、顾新:“基于知识网络的区域创新体系形成内在机理与模型”,《科技与经济》,2011年第6期,第28页。
[11] 吴锐:“基于R&D投入产出的区域创新阶段划分”,《安徽科技》,2011年第12期。
[12] 13项创新指标如下:在25—34岁年龄段每千人中博士毕业生比例;国际科学合作出版物占该经济体总科学出版物中的比例;每100万人口中公私合作出版物比例;进入世界“高被引”论文排名前10%的论文占本经济体科学论文数的比例;公共研发支出占GDP中的比例;企业研发支出占GDP的比例;风险资本占GDP的比例;每10亿欧元GDP(购买力平价计算)中,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专利的成本;每10亿欧元GDP(购买力平价计算)中,国际公认的专利申请数;每10亿欧元GDP(购买力评价计算)中商标数;中高科技产品出口占该经济体总产品出口的比例;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出口占该经济体总服务业出口的比例;许可证和专利的海外收入占该经济体GDP的比例。
[13] 其中“风险资本”这一项指标日本没有数据,欧日未做比较。
[14] European Commission, “Innovation Union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1 edition,EUR 24211, European Union, p.17, http://ec.europa.eu/research/innovation-union/pdf/competitiveness-report/2011/iuc2011-full-report.pdf#view=fit&pagemode=none.
[15] European Commission, “Innovation Union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1 edition,EUR 24211, European Union, p.22.
[16] Ibid , p.19.
[17] 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 2020: A strategy for smart, sustainable and inclusive growth”, COM(2010) 2020 final , Communication from Commission, Brussels, 3.3.2010, p.5.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M:2010:2020:FIN:EN:PDF.
[18] 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 2020 Flagship Initiative: Innovation Union”, Oct.6, 2010, Com(2010)546final, European Union, Brussels, p.3, http://ec.europa.eu/research/innovation-union/pdf/innovation-union-communication_en.pdf.
[19] 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 2020 Flagship Initiative: Innovation Union”, Oct.6, 2010, Com(2010)546final, European Union, Brussels, p.10.
[20] Ibid, pp.15-16.
[21] 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 2020 Flagship Initiative: Innovation Union”, Oct.6, 2010, Com(2010)546final, European Union, Brussels, pp.13-15.
[22] Ibid, 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