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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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成分情况,全球多民族国家可划分为不同类型。运用社会认同理论,可对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建构进行研究。基本上,当今世界的多民族国家大体可以分为中央(联邦)政府与地方民间都承认国内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中央(联邦)与地方民间都承认国内不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中央(联邦)政府与地方民间在是否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上存在分歧等三种类型。三种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在认同方面呈现出不同的复杂性。在第一种类型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互分离;第二种类型多民族国家则通过建构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来加强各民族的国家认同;第三种类型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建构比较复杂和困难,所面临的维护国家统一的压力和挑战很大。
在当今以主权国家构成的现代国际政治体系中,从民族学的视角,国家基本可分为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相对而言,单一民族国家的数量比较少,尽管其中不乏颇具影响力的国家,如欧洲的法国、亚洲的日本等。在很大程度上,多民族国家的数量比单一民族国家多得多,如英国、美国、加拿大、巴西、南非、印度、印尼、缅甸以及过去的苏联和今日的俄罗斯等都是多民族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多民族国家与单一民族国家的区别不仅在于前者是由多个民族、后者则是由单一民族构成,而且还在于多民族国家的类型具有多样性,而单一民族国家的类型则相对比较单一。更值得注意的,迄今至少在我国的国际问题与民族问题学界,对当代国际体系中多民族国家的不同类型问题鲜有讨论。因此,本文拟从学理上对之做考察与分析,并进而对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中的国家认同问题做简要的讨论。
一、多民族国家的不同类型考辨
在具体从民族学的视角讨论多民族国家的不同类型之前,似需要简单地廓清多民族国家中“民族”概念的层次。约30年前,我国著名社会学家、民族学家费孝通先生在提出其著名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学说时指出:“我将把中华民族这个词用来指现在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十一亿人民。它所包括的五十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它们虽则都称‘民族’,但层次不同。”十分明显,费先生将汉语“民族”概念明确地划分为两个层次——“中华民族”层次或“一体层次”的“民族”与共同构成“中华民族”的“五十多个民族”层次或“多元层次”的“民族”,也即国内学者所提出的“亚层次民族”。然而,尽管如此,国内民族问题研究界对费先生所提出的民族概念两层次分析方法始终存在着学术上的争论,相当部分学者认为汉语的民族概念的层次远不止两层,而是三层或四层,甚至是模糊的。虽然,这样的学术观点确实有其合理的部分,因为汉语“民族”概念“内涵十分丰富,外延非常广泛,既有极强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又有很大的模糊性,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作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中国的民族问题研究者,为了更正确地认识和理解“中华民族”与“56个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助益于民族问题研究,采纳费孝通先生的“民族”概念两分法,将汉语的“民族”概念划分为“一体层次民族”与“多元层次民族”或“亚层次民族”应该是比较切合实际的选择。
将汉语“民族”概念视为在外延和内涵上具有两个不同层次和含义的概念,在表述当今世界的人们共同体方面与国际学术界也是基本接轨的。一般而言,目前国际学术界在讨论当代国际体系中主权国家内部的人们共同体或人们群体时,基本上运用“nation”和“ethnic group/ethnicity”两个概念来做表述。总体上,“nation”所表述的是汉语“民族”概念的“中华民族”层次的“民族”概念内涵,即费孝通先生所谓的一体层次民族;而“ethnic group/ethnicity”所表达的则是汉语民族概念的“56个民族”层次的民族概念,即费先生所提出的多元层次民族。要之,汉语“民族”概念既能表述西文“nation”概念的含义,也能表述“ethnic group/ethnicity”概念的含义。可见,我们可以用一体层次民族来表述“nation”,而用多元层次民族或亚层次民族来表述“ethnic group/ethnicity”。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某些多民族国家为解决本国国内存在的民族问题,用诸如“nationality”、“national ethnic race”等术语(汉语也都翻译为“民族”)来指称本国内某些民族群体。然而,实际上这一类表述民族群体的术语是在一体层次民族(nation)与亚层次民族(ethnic group/ethnicity)术语之间搞平衡与妥协,其内在的含义虽言人人殊,但无外乎或视之为不用“ethnic group”做表述的“亚层次民族”,或认为其是“nation”,也即“一体层次民族”的另一种表述。
根据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对“民族”(nation)所下的定义,“民族”(nation)具有明显的国家性,因为“‘民族’(nation)是一种会充分地自我宣称有自己国家情感的共同体;由此,它是一种通常趋于建立自己国家的共同体”。美国著名民族与民族主义研究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也将“民族”(nation)定义为:“它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被想象为天生拥有边界和主权。”这意味着,作为一种人们共同体,“民族”(nation)具有建立自己主权国家的情感或想象,不论现实中是否具有如此的操作性。与具有国家性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形成对照的是,费孝通先生所言的“多元层次民族”,也即“亚层次民族”(ethnic group/ethnicity),虽然同样也是一种人们共同体,并且汉语也都表述为“民族”,却并不与主权及国家的情感或想象相关联,就如马克斯·韦伯对之所作的定义那样:“我们应称‘民族’(ethnic groups)为具有主观上相信自己拥有共同祖先的诸人们群体,而他们之所以相信各自拥有共同祖先是因为共同体成员的外貌特征相似,或习俗相似,或两者都相似,或者是因为对殖民和移民的回忆;这种主观的信念对群体建构的传播十分重要;相反,它并不在乎是否真有血缘关系的存在。”英国民族与民族主义理论家安东尼·D·史密斯(Anthony D. Smith)则指出:“民族(ethnie/ethnic group)是指有名称的人们群体,拥有共同的起源和祖先,共享历史的记忆,具有一种或数种共同文化,以及至少在精英中有团结的措施。”
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对“民族”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十分明显,这是对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中与“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相对应的“多元层次民族”所做的比韦伯和史密斯的相关定义更为精准的定义。
正是因为汉语“民族”概念实际上既能表述具有建立自己主权国家的情感或想象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同时也能表述拥有共同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的多元层次或亚层次“民族”,即汉语“民族”概念具有明显的两层次性,所以总体而言,在汉语的语境下考察,“多民族国家”大致可用两分法划为三大类型:(1)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均承认本国是由两个以上具有国家情感和主权意识的“nation”(即一体层次的“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2)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均承认本国不是由多个“nation”构成的多民族国家,而是由多个“ethnic group/ethnicity”(即多元层次或亚层次“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3)中央(联邦)政府强调本国内部并不存在多个“nation”、但是地方民间则认为本国内部存在着多个“nation”的多民族国家。
第一种类型的多民族国家西语一般称为“multi-national state”;第二种类型则一般称为“multi-ethnic state”;第三种类型比较复杂,在本国的中央(联邦)政府层面,官方倾向于称之为“multi-ethnic state”,但是在地方民间层面,那些强调本国存在着多个“nation”的民族群体则坚持用“multi-national state”来称呼自己的国家。
毫无疑问,1922年12月30日建立至1991年12月25日解体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以下简称苏联)就是承认自身是由多个(15个)不仅具有国家情感而且法律允许建立自己国家的一体层次民族,也就是由多个“nation/нации”所构成的多民族国家。
在当今世界,类似于苏联承认自身是由多个一体层次民族所构成的多民族国家虽然数量已经不多,但是,这样的多民族国家却也颇具国际影响,比如英国和加拿大就属于这一类国家。英国的全名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传统上由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四大“民族”(nation)联合而成。英国的这四大“民族”(nation)均具有国家情怀,并且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独立建国,2015年在苏格兰举行的就苏格兰独立问题而实施的全民公投就是这方面的例证。
加拿大的英语“民族”(nation)与法语(魁北克)“民族”(nation),乃至土著居民都被法定为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虽然因为一些原因,加拿大土著居民取得了独特的“加权公民”身份也难以走独立建国之道路,但是,法语(魁北克)“民族”(nation)则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先后于1980年与1995年两次举行争取独立建国的全民公投,彰显出法语(魁北克)“民族”的国家性“民族”(nation)的政治地位。此外,地处东非的埃塞俄比亚也是承认国内存在着多个一体层次的国家性“民族”(nation)的国家,其宪法保障各“民族”(nation)无条件享有包括分离权在内的自决权。1993年厄立特里亚就是据此通过全民公决,脱离埃塞俄比亚而独立建国。
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当今世界居于多数的多民族国家否定国内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或国家性的民族(nation),并强调自身是由多个多元层次或亚层次民族所构成的多民族国家。亚洲的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非洲的南非,拉丁美洲的墨西哥、巴西以及其他拉美国家,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都属于这一类型的多民族国家。
总体而言,美国也是否定本国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或国家性民族(nation),并且其本身实际上是由多个亚层次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multi-ethnic state)。由多个亚层次民族建构的多民族国家,与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均承认本国是由两个以上具有国家情感和主权意识的“nation”(即一体层次的“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不同,后者基本都强调本国只拥有一个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并且该一体层次民族(nation)是由本国各亚层次民族共同建构而成。
虽然,中央(联邦)政府否认本国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而地方民间坚持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存在于本国的多民族国家为数不多,但是,这一类型的多民族国家却在当今国际社会颇为引人瞩目。其中欧洲的西班牙与亚洲的缅甸最具代表性。
根据1978年颁布的《西班牙宪法》,尽管加泰罗尼亚、巴斯克和加里西亚等民族被称之为“nationalities”,但是该宪法强调:“宪法建立在西班牙民族国家(nation)的不能分解的整体基础之上,它是所有西班牙人(Spaniards)共同和不可分割的祖国。”由此可见,从《西班牙宪法》层面看,西班牙中央政府强调西班牙是由称之为西班牙人(Spaniards)的“民族”(nation)建构而成的“主权民族国家”,且不承认西班牙国内存在两个以上的一体层次或具有国家性质的“民族”(nation),西班牙国内任何民族群体(nationality)宣称自己为一体层次民族(nation)都是违反宪法的。然而,包括加泰罗尼亚民族在内的相当部分西班牙国内民族群体(nationalities)坚持认为自己是一体层次民族(nation)。
2006年通过的加泰罗尼亚《自治条例》宣称加泰罗尼亚是一体层次民族(nation),但是西班牙政府认为这只有宣示作用而不具备法律意义,因为西班牙宪法明确规定西班牙民族国家是“不可分解的整体”——所有西班牙人都从属于一个“民族”(nation)。
长期以来缅甸军政府对缅甸国家建构的基本方针是“一个国家(state),一个民族(nation),一种语言(language),一个宗教(religion)”,即不承认缅甸内部存在着多个一体层次或国家性“民族”(nation)。然而,实际上相当部分的缅甸少数民族,如掸族、克钦族等都认为自己完全具备了成为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条件。虽然2016年在昂山素季的领导下,缅甸实现了民主化,但是在否认缅甸是由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共同建构的多民族国家方面,由民主联盟领导的缅甸新政府与过去的军人政府有相当的共识,因此,实现民主化之后的缅甸如何解决中央(联邦)与各邦在对多民族国家建构上的认识差异是一引人注目的大问题。
二、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成分剖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从民族学的视角看,在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内部,其“民族”成分的构成也是比较复杂的。
首先,在由多个具有国家情感与想象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所构成的多民族国家之中,一般都同时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多元层次或亚层次民族(ethnic group)。比如苏联,其本身是由15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нации)为主体的加盟共和国联合而成的联盟,而在这15个加盟共和国之中既有一体层次民族(nation/нации),也有亚层次少数“民族”(ethnic minority/этническое меньшинство)。同样,在今日的英国,除了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这四个构成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之外,也同时存在着印度和巴基斯坦裔、非裔和其他亚裔等亚层次少数“民族”。加拿大也是如此,英语“民族”(English speaking nation)、法语(魁北克)“民族”(French speaking Quebec nation)以及第一“民族”(the first nation)——土著民族等与亚裔、拉丁裔等亚层次少数“民族”同时存在。
其次,强调自身是由多个亚层次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除了否认在本国内存在着两个以上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外,一般都强调在诸亚层次民族的基础上建构统一的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但是,在亚层次民族的民族身份中偶尔也会有某种“例外”,其中美国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毫无疑问,美国是强调自身只有一个一体层次民族——美利坚民族(American Nation),但同时又是由多个亚层次“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multi-ethnic state)。然而,美国迄今却依然将本国国内的印第安人群体称为“nation”,对此我们应予以进一步的厘清。
虽然在美国的法律文件中,美国印第安人被称之为“nation”(一体层次民族),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被称之为“nation”的美国印第安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而是在美国国内享有一定自治权或较高自治地位的民族群体。早在19世纪初(1823-1832),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就在被后人称之为“马歇尔三部曲”(Marshall Trilogy)的三个判例中将印第安人的民族身份及其部落定位为“国内依附民族”(domestic dependence nation),即“(印第安)部落乃是既非独立又非从属的nation,它们在与美国的关系中, 属于‘国内依附族群, 类似被监护者与监护人的关系’”。据此法律,美国联邦政府承认印第安人为享有“主权”(sovereign)的“民族”(nation),但是,印第安“民族”(nation)所享有的“主权”仅仅限于美国国内而不具备国际法意义。1871年3月3日美国国会通过《印第安人事务拨款法》(Indian Appropriations Act)明确地指出:“美国联邦政府不再承认在美国的任何印第安群体为独立的民族(independent nation)。”并且,印第安人是受美国联邦政府监护的群体(“wards”)。1924年美国国会通过《印第安人公民权法》(Indian Citizenship Act),宣布:“在美国境内出生的非公民印第安人现在就为美国公民。”美国印第安人从此开始与美国所有的亚层次“民族”(ethnic group)一样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并且参与共同建构美国的一体层次民族——美利坚民族(American Nation),尽管其原有的“nation”称谓以及部落内部的自治权利依然保存。总之,虽然美国印第安人始终保留着“nation”的称谓,但是这并不妨碍美国国内诸亚层次“民族”共同建构统一的一体层次民族——美利坚民族(American Nation)。
2008年至2011年,美国与巴西共同实施“美国-巴西消除种族和民族歧视及促进平等联合行动计划”(The U.S.-Brazil Joint Action Plan To Eliminate Racial and Ethnic Discrimination and Promote Equality),美国国务院就此项行动计划所发出的通告指出:“该联合行动计划承认巴西和美国是多民族(multi-ethnic)、多种族(multi-racial)民主国家,两国的友好纽带由共同的经验所加强。两国都赞美非洲人后裔和土著居民对我们社会建构的丰富贡献。”由此可见,美国与巴西一样,目前在国际事务中强调自己是一个由多元的亚层次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multi-ethnic state),并且实际上将土著居民(印第安人)视为亚层次民族而非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美国前总统奥巴马在2011年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十周年所发表的演说开宗明义地宣告:“本周末,我们走到一起,作为一个民族(nation),来纪念9.11十周年。”这又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强调是由一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所建构,虽然其内部同时存在着相当多的亚层次民族。
最后,中央(联邦)政府强调本国不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而地方民间认为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成分则更为复杂。在这种类型的多民族国家中,根据国内民族群体的不同情况,中央(联邦)政府采用“nationality”术语来指称一些民族群体,同时依然用“ethnic group/ethnicity”术语称呼国内的其他少数群体。比如在西班牙国内,加泰罗尼亚、巴斯克和加里西亚等民族群体被称 为“nationality”,但是那些来自非洲、亚洲的新移民群体则被称之为“ethnic group”或“ethnicity”。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西班牙中央政府始终认为:国内的民族群体不论是“nationality”还是“ethnicity”都绝对不是具有国家性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尽管被称之为“nationality”的民族群体坚持自身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地位。
在该类型多民族国家中,还有的在强调本国只有一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同时,中央(联邦)政府用诸如“national ethnic races”而非“ethnic groups”来称呼国内各民族。缅甸就是采取这种方式的“多民族国家”。缅甸官方认定国内有八大“主要民族”(major national ethnic races)——缅(Bamar)、掸(Shan)、吉仁(Kayin)、克钦(Kachin)、若开(Rakhine)、钦(Chin)、孟(Mon)、克耶(Kayah)。此八大“主要民族”除了孟族之外,又都包含官方认定的9至53个“民族”(national ethnic races)。然而,根据目前依然在实行的2008年《缅甸宪法》,不论是八大“主要民族”还是构成这些“主要民族”的一百多个“民族”,都不是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尽管如此,缅甸八大民族中除了占多数的缅族认为缅甸只有一个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其他七大民族都坚持认为自身就是具有国家性质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
总之,虽然当代多民族国家的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但是各种类型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成分却复杂多变。而这恰恰致使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人民(people)的国家认同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即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建构途径大相径庭。
三、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建构途径辨析
在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现代国际政治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不论是多民族国家还是单一民族国家,只有得到构成现代主权国家的最为基本的要素——永久的居民,也就是本国人民(people)——的认同才能得以存在。
根据政治发展理论,对主权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支持问题常常被称为国家认同问题。一旦国家认同发生危机,则整个国家将会陷入危机,因为“一个新国家的人民必须承认他们国家领土是他们真正的家园,并且他们必须感觉到,作为个人,他们个体认同的相当部分是由他们拥有划界疆域的国家来界定的”。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主权国家不论是新建立的还是存在已久的,其国内人民(居民)必须对自己的国家有高度的认同,否则国将不国。现代世界体系论创立者美国学者伊曼努尔·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讨论现代世界体系中的“人民建构”问题时指出:“从历史社会科学的文献入手,我们必须注意,‘people(人民)’这个术语实际上不太常用。相反,三个最常见的术语是‘race’(种族),‘nation’(民族)和‘ethnicity ’(亚层次民族),三者大体是现代世界‘人民’的种类。”然而,沃勒斯坦进一步指出:“race(种族)被认为属于基因范畴,具有明显的体貌特征。在过去的150多年直至今天,有关各种种族的名称和特征有过大量的学术争论。有关的争论引人注目,但其中的很多问题则臭名昭著。”正因为如此,目前在讨论“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人民”(people)的国家认同问题时,一般集中于探讨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及其与国家认同的相互关系,亚层次民族(ethnicity)的民族认同及其与国家认同的关系。
国内有关多民族国家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以及两者之间关系问题已有较为广泛的研究和讨论,提出了如下一些颇具启发意义的观点。例如,多民族国家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是相生相克的辩证关系,而这种相生相克的辩证关系,恰好印证了民族问题发展的两种历史趋向……‘民族觉醒’……‘民族接近’……”;在多民族国家中“公民身份的建构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不仅是国家合法性的来源,而且也是民族成员国家认同建立的基础”;多民族国家“在关于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问题上,用多样认同与多层认同的思路,的确可以化解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非此即彼’的张力与冲突”。然而,从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的分析视角探索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关系的讨论迄今似不多见,因此,笔者接下来将运用社会认同理论就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建构做粗浅的探讨和分析,力图客观地反映上述三种类型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现状和实际情况,以回答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人民的国家认同的实然问题。
实际上,不论是哪一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ethnic identity)和国家认同(state/national identity)都是与“自我认同”(self identity)或“个体认同”(individual identity)相对应的“社会认同”(social identity)或“群体认同”(group identity,也称为“集体认同”collective identity)。“社会认同”(“群体认同”/“集体认同”)是指人们对某些群体的归属过程,即“个体对自己作为群体成员而属于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以及对其伴随而来的情感意义及价值意义的了解”,这也就是说,“社会认同”是个体融入社会群体,与社会群体同化的过程,是一个重视回答“我们是谁?”以及形成群体或共同体的自我意识和“我们的群体”(us group)的过程。根据社会认同理论,人们的“社会认同”完全是被建构起来的。人们建构“社会认同”所运用的材料来自历史、地理、生物、生产与再生产制度等,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人们是在不同程度的压力、诱惑和自由的驱使下用观念来建构“社会认同”的,因此“社会认同”是我们认为我们是什么和我们希望成为什么,以及“我们的群体”(us group)如何与“他们的群体”(them group)之间不同的问题。“人们相对而言是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愿望界定自己的认同,尽管他们可能不能在实践中贯彻或完成这些认同”。
毫无疑问,社会认同一方面建构起与“他们的群体”(them group)相互对应的“我们的群体”(us group),另一方面又在“我们的群体”中建构起多个“内群体”(ingroup),从而形成了社会认同的多元性。根据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定义,所谓“内群体”是指个体在心理上认同自己为其成员的社会群体,与其相对应的则是“外群体”(outgroup),“外群体”是指个体不认同自己是其成员的社会群体。显然“外群体”就是由社会认同建构起的“他们的群体”,而“内群体”则是“我们的群体”,只是“内群体”存在于“我们的群体之中”,比如在教师群体中,既存在着“中小学(普教)教师群体”和“大学(高教)教师群体”等教师群体中的“内群体”,也存在这“男教师”和“女教师”,乃至“LGBT教师”等不同的内群体。同理,在多民族国家的全体人民群体中则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民族群体”,从而形成了数量不等的诸“内群体”。正是由于“我们的群体”中存在着诸多“内群体”,因此,社会认同始终是多元的,即个体可以同时具有不同的“内群体”认同,并且不同的“内群体”认同有的具有较高的相互重叠度,有的则相互重叠度较低,甚至相互不重叠。“当多个内群体的重叠被认为很高时,个体维持相对简化的认同结构,使不同内群体中的成员聚集为单个的内群体认同”。
很大的程度上,社会认同的多元性,以及诸“内群体”认同的重叠度对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其中包括亚层次民族和一体层次民族的国家认同建构具有重要的影响。以下将逐一考察、介绍、分析三种不同类型的多民族国家在国家认同建构方面的差异。
首先,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都承认本国存在多个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其国内各民族在民族层面的“内群体”多元认同方面是相互不重叠的,即各民族的民族认同之间基本不相交。其主要表现为:在这种类型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内各民族成员在民族群体(“内群体”)认同方面不相互聚集而形成单个的“内群体”(民族)认同,也就是每个民族群体,不论是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群体还是亚层次民族(ethnic group)群体,在建构自身的“内群体”认同的同时并不建构相互交叉的“内群体”——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这无疑导致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互分离。所谓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互分离是指,在这种类型的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建构并不透过建立一个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来进行,即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建构是相互平行而不相交的。具体而言,这一类型的多民族国家往往或者通过给予国内各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和分离权以及加强各民族(包括nation和ethnic group)的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途径,或者通过与建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认同无关的国家公民身份以及多元文化建设等路径来建构国家认同。毫无疑问,过去的苏联,以及今日的埃塞俄比亚走的就是前者的道路;而当今依然还活跃在国际舞台上的英国、加拿大等多民族国家在允许国内某些“民族”有自决权的同时,很强调走后者的途径,其中加拿大则更为强调多元文化政策的作用。很小部分否认国内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国家认同路径也行英、加之道,比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就是如此。
其次,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均承认本国不是由多个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而是由多个多元层次或亚层次民族构成的多民族国家,其国内各民族在民族层面的“内群体”多元认同方面则是相互重叠的,即各亚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之间通过建构单一的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而相互重叠相交。在这样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内各民族成员的认同结构相对比较简单,不同的“内群体”(国内各“民族”)成员通过建构统一的国家层面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而形成单个的内群体,也即单个的一体层次民族认同。这种民族层面的社会认同多元性转化为更高层次认同的单一性导致各亚层次民族能通过建构统一的、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来加强国家认同,因为在这里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与国家认同(national identity)相互重合。毫无疑问,美国、墨西哥、巴西及南美洲诸国、南非、印度、印尼等多民族国家大体都是通过在国内各亚层次民族也就是各“内群体”之上,建构单一的国家层面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来加强各亚层次“民族”的国家认同。因此,在这一类型的多民族国家中,一体层次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基本合二为一,其英文的表述由此而都为“national identity”。
作为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均否认国内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美国国内各亚层次民族通过在各“内群体”之上建构单一的国家性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来强化国家认同是比较典型的案例。根据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的研究,美国的国家认同是建立在各亚层次民族(ethnic group)和各种族(race)所共同建构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基础之上的。在其著名的《我们是谁?——美国国家/民族认同的诸挑战》(Who are we? —— The Challenges to America’s National Identity)一书中,亨廷顿指出:“美国人认为自己的国家是一个多民族(multiethnic)和多种族(multiracial)社会。最初由托马斯·杰斐逊提出,又经过很多人阐释的‘美国信念’(American Creed)被广泛地认为是美国认同(American identity)的关键定义要素。”所谓“美国信念”指的就是从美国立国开始就确立的一系列政治原则——“自由、平等、民主、个人主义、人权、法治和私有财产制度”。美国的各亚层次民族就是在如此的“美国信念”之上建构起统一的国家性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就如亨廷顿在其书中转引述美国民族和民族主义理论大家汉斯·科恩(Hans Kohn)所编的《美国民族主义:解释性论述》(American Nationalism: An Interpretative Essay)中所指出的那样:“美国信念的政治观念是民族认同的基础。”而恰恰正是在这样的美利坚民族(American Nation)认同基础上,美国人民在建国之后一步一步地,尤其是在19世纪的南北战争之后建构起坚强的国家认同(American National identity)——“几乎人人都将美利坚合众国认同为自己的国家”。
最后,中央(联邦)政府强调本国内部并不存在多个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但地方民间则坚持本国内部存在着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其国家认同建构最为复杂与困难。一方面,在国家层面,中央(联邦)政府强调本国内只存在一个国家性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而国内所有的民族群体不论称为“nationality”还是“national ethnic race”或是“ethnic group”都不是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而是亚层次民族。因此,中央(联邦)政府始终坚持本国内各亚层次民族(ethnic group/nationality/national ethnic race)必须通过在各“内群体”之间建构起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来建构国家认同,并且这样的国家认同建构途径通过宪法予以确认。也正因为如此,这种类型的多民族国家的中央或联邦政府坚决不采取予以国内各民族可以分离和独立的民族自决权(the right of national self determination),或同时非常谨慎地采用建构多元文化主义的途径来加强国家认同。但是,另一方面,在地方民间层面,相当部分亚层次民族(ethnic group/nationality/national ethnic race)认为自身是拥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并否认本国内存在统一的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这导致在这种类型的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层面的“内群体”相互之间难以共同建构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尽管其中央或联邦政府通过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种途径强调建构统一的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并希望由此而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国家认同。
显然,中央(联邦)政府强调本国内部并不存在多个国家性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但地方民间则坚持本国内部存在着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在国家层面建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问题上形成了上下错位——中央政府要建构而地方民间反对建构统一的国家层面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这种民族认同建构的上下错位致使这一类型的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形成强大的张力——国家层面强调通过建构统一的一体层次民族认同来加强国家认同,而地方层面则否认统一的国家层面的民族认同的存在,并且强调应该通过“民族自决”的途径来决定是否需要确立本民族对所居住的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毋庸置疑,这种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张力,必然造成这一类型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国家认同产生实质性弱化。
在很大程度上,西班牙的国家认同困境就是这一类型多民族国家的典型。上文已经指出现行的《西班牙宪法》明确规定:“宪法建立在西班牙民族国家(nation)的不能分解的整体基础之上,它是所有西班牙人(Spaniard)共同和不可分割的祖国。”这意味着从西班牙中央政府的层面看,西班牙国内各民族不论称之为“nationality”还是“ethnicity/ethnic group”都应该建构起西班牙民族(Spaniard nation)的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并在这样的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基础上建构国家认同。但是,西班牙的地方民间却并不同意推进这种类型的国家认同。以加泰罗尼亚地区为代表的少数民族始终坚持自身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政治地位,不认可西班牙中央政府所强调的西班牙只有一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西班牙民族(Spaniards nation)——的理念。于是,西班牙加泰罗尼亚民族地区反复要求通过进行有关民族自决(national determination)的全民公投来确定加泰罗尼亚民族是继续保持对西班牙的国家认同,还是走民族独立的建国道路。毫无疑问,以西班牙中央政府的视角看,加泰罗尼亚民族在建构国家认同问题上的做法完全是违宪的,因而没有任何合法性基础。但是从加泰罗尼亚民族,乃至西班牙其他某些少数民族,如巴斯克民族和加利西亚民族的视角看,则加泰罗尼亚民族的这种做法是充分合理的:既然英国的苏格兰民族和加拿大的魁北克法语民族能通过民主的途径,采取全民公投方式来决定自身的国家认同,为什么同为民主国家的西班牙,其国内少数民族如加泰罗尼亚民族等就不能如此行事?
然而,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同为民主的多民族国家,西班牙与英国及加拿大却分属不同类型的多民族国家。作为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都承认本国存在多个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英国和加拿大可以让国内具有国家情感的“民族”(nation)通过全民公投的“民族自决”方式来确立对自身所处的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即一旦全民公投的结果是多数投票者愿意继续留在自己所居住的多民族国家之中,那么即便本民族是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也应继续保持对自身所处的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当然,在给予国内具有国家情感的各“民族”(nation)以“民族自决”权力的同时,就必须充分做好本国内具有国家情感的“民族”(nation),如英国的苏格兰民族和加拿大的法语(魁北克)民族最终独立建国的思想准备。反观西班牙,由于它是中央政府强调本国内部并不存在多个具有国家情感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而地方民间则坚持本国内部存在着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因此其既不能通过类似英国和加拿大的途径来建构国家认同,因为中央政府坚持依据宪法决不允许国内各民族通过“民族自决”来确立对西班牙的国家认同;也难以通过建构统一的一体层次国家性“民族”(nation)来加强对西班牙的国家认同,因为相当部分地方民间的民族群体,如加泰罗尼亚民族等都强调自身就是一体层次国家性“民族”(nation),并否认自身对西班牙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的民族认同。由此可见,西班牙的国家认同建构十分复杂和困难,而这恰恰也是导致2017年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地区发生违反宪法的“独立”公投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实,与西班牙同一类型的多民族国家缅甸,在其实现民主化之后所面临的国家认同挑战也同样十分严峻。
四、结 语
综上所述,我们大体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粗浅的结论。首先,从民族学的视角出发,当今世界的多民族国家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中央(联邦)政府与地方民间一致承认国内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2)中央(联邦)政府与地方民间一致承认国内不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而是认为存在一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同时还存在多个如费孝通先生所认为的多元层次民族或亚层次民族的多民族国家;(3)中央(联邦)政府否认国内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而地方民间坚持认为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的多民族国家。
其次,在三种不同类型的多民族国家中,民族成分的构成是复杂的,即在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都承认国内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中,往往同时存在相当数量的亚层次民族;在中央(联邦)政府与地方民间均否认国内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中,一般都强调在国家层面建构统一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在中央(联邦)政府否认国内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而地方民间坚持认为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中,除了同时存在多个亚层次民族之外,中央(联邦)政府往往强调国内存在一个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而地方民间则往往予以否认。
再次,在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都承认国内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内各民族的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相互分离而不相互聚集,并且通过认可民族自决(national determination)、推进多元文化主义和国家公民认同等途径来建构国家认同,但同时对国内的民族分离与民族独立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在中央(联邦)政府和地方民间均否认国内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中,往往通过建构统一的、国家层面的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来加强国内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并坚决杜绝国内的民族分离与民族独立;在中央(联邦)政府否认国内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而地方民间坚持国内存在多个一体层次民族(nation)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家认同的建构比较复杂和困难,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的张力较大。这一类型多民族国家所面临的维护国家统一的压力和挑战显然很大,其未来的出路或是向着第一种类型的多民族国家转型,或是走第二种类型多民族国家的道路。
最后,上述有关从民族学的视角对全球多民族国家的不同类型的考辨,对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成分的分析,以及对不同类型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建构的讨论,在相当程度上对同样作为多民族国家的我国在如何定义国内的“56个民族”、如何厘清国内“56个民族”与“中华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如何在当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中加强国内各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认同等一系列问题上,或许应该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文献来源:《民族研究》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