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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格局的新变化
于宏源 2012-11-14
简介
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是一个重要的国际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对各国未来的发展空间进行分配,因而吸引了各国的广泛参与、合作和博弈。早期,传统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互动形成了“南北格局”,但是随着各国减排潜力和排放格局的变化,以及发达国家调整谈判策略,发展中国家阵营不断分化,进而,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南北格局”出现弱化,“排放大国和排放小国”的格局开始显现。面对气候变化谈判格局的改变,发展中大国对内维护团结、对外应对减排国际压力的外交任务将更加艰巨。
正文
        气候变化谈判是当前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未来气候变化谈判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延长以《京都议定书》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南北格局”,二是逐渐改变《京都议定书》中既有穷国富国两分法的格局,建立新的全球减排框架。《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底到期,因此2011年德班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会议至关重要,各谈判方为此展开了一系列密集的气候外交和博弈。本文从德班会议后全球气候变化“南北格局”发展变化动向入手,总结变化显现的主要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发展中大国面临的压力和机遇。
一、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格局调整动向
        一直以来,气候谈判主要围绕发达国家如何减排、如何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两大议题。发达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发展中国家的期望和要求有着较大差距,于是谈判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南北格局”。“南北格局”的基础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主要谈判模式是2005年蒙特利尔会议开启的“双轨制”。在近几年来的巴厘岛会议、哥本哈根会议、坎昆会议上,围绕发达国家如何减排、如何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与发展的矛盾等问题,“南北格局”始终是谈判主线。从德班会议情况看,会议启动新的谈判进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授权从2012年起就2020年后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其它法律文书”或“经同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果”进行谈判,最晚于2015年结束谈判,2020年起生效,这就推动“南北格局”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调整动向:《京都议定书》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被削弱,“双轨制”模式将逐渐被“德班增强行动平台”所倡导的单轨制谈判取代,排放大国中的发展中大国将会承担适当形式的量化减排任务。
二、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格局调整原因分析
        所谓格局是指谈判各方基于力量对比而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互动结构和状态[1]。从前述的四点分析可以得出,“南北格局”开始呈现呈淡化趋势,同时排放大国与排放小国的矛盾被突出出来,由此将可能演变出一种新的谈判格局——“排放大国与小国的格局”。格局变化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以排放潜力为标志的全球排放格局在近20年出现了较大变化;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随之调整了谈判策略,把国际减排焦点转移到发展中大国上来。
        全球排放格局一直处于动态中。上个世纪确定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京都议定书》等为基础的“南北格局”的时候,发展中国家二氧化碳排放只占全球的32%,其中中国占11%;发达国家在减排潜力、排放量等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因此,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减排义务,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是全球共识。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变化,谈判方内部减排能力、潜力、经济实力等发生了巨大变化,全球排放格局的焦点逐渐转移到发展中大国上来。中国1997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就已经达到3367.7万吨,约占全球年度排放总量的14.23%,位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作为整体的欧盟,[2]2009年中国新增化石燃料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占全球新增量的70%,到了2010年左右,中国排放量已经超过了欧盟和美国。世界银行的报告认为到2030年,大部分新增的全球能源消费将会来自新兴发展中大国,其中中国占55%, 印度占18%[3]。[4]印度2005-2030年能源消费将增长3-4倍,排放量增长40-70亿吨[5],在2001-2025年期间,排放量从占全球4%上升到6%。因此当前全球排放格局的主要特点是,发展中国家内部的排放量差异性扩大,发展中大国排放量增长超过了发达国家,未来发展中大国整体排放量将超过发达国家。这种全球排放格局的改变会削弱传统发达国家率先减排的意愿,也会造成“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京都议定书》受到质疑。因此,发达国家要求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大国承担中长期减排目标,将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中期减排目标的谈判和公约下长期目标的谈判“双轨”并轨。
三、发展中大国的挑战与应对
        然而,发展中大国没必要过分悲观。首先,虽然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格局正在由原有的“南北格局”向“排放大国和小国格局”演进,但是德班会议仅仅是开启这一进程,并没有彻底改变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大阵营的“南北格局”。其次,“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虽然被削弱,但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仍然坚决支持,如七十七国集团明确表示反对将发达国家的义务和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捆绑到一起,其依据正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6]。再次,《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逐渐边缘化,但只是说明附件一国家的减排承诺这一部分逐渐失去了约束力,《京都议定书》本身的原则和规则仍然是国际法,在这个分类基础上的“双轨制”仍将可能维系一段时间。因此,气候变化谈判格局的转变还是一个长期调整和变化的过程。
        在格局的调整和转变时期,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排放大国和排放小国的矛盾将长期呈现犬牙交错状。《京都议定书》中的附件一(发达国家)和非附件一(发展中国家)的分类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德班增强行动平台”则强调了“排放大国-排放小国”的分类,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格局中“发展”与“排放”两种标准同时存在。面对这种复杂的格局调整时期,发展中大国更应该积极扩大气候外交回旋空间。
综上所述,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大阵营的“南北格局”始终贯穿于整个过程,并围绕减排目标,展开激烈博弈。德班会议之后,发达国家希望通过“德班增强行动平台”把原有结构转化为“排放大国-排放小国”的格局,突出发展中大国的减排责任。但是目前气候变化谈判格局仍处于调整时期,“南北格局”、“排放大国-排放小国格局”影响交互显现。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围绕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格局转型的竞争将会成为气候谈判和外交中的主要线索,发展中大国家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也存在一定的外家回旋空间。这些国家不仅需要考虑自身的发展利益,还需要兼顾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人类共同威胁;不仅需要应对发达国家的分化战略,还需要照顾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的普遍关切,最终实现在气候谈判格局调整中维护全球和自身的利益。

文献来源:《现代国际关系》


注释:

[1] 李义虎:《国际格局论》,北京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2] Climate Analysis Indicators Tool (CAIT) Version 7.0, Washington, DC: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2010.
[3] Environment (A Special Report) --- Who Wants What in Copenhagen ,The Wall Street Journal,December 7, 2009,pp.6-7
[4] Climate Change 2007: Impacts, Adaptation and Vulnerability [R/OB],
http://unfccc.int/meetings/intersessional/awg_4_and_dialogue_4/items/3999.php.
[5] N.R. KRISHNAN ,“The climate turned against India at Durban”, The Hindu ,December 21, 2011.
[6] Fiona Harvey , “An insider"s view of the Durba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Guardian,December 16,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