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隆
- 研究员
- 俄罗斯中亚研究中心
- 全球治理研究所 所长助理
- [email protected]
- 共生治理的范式初探:以北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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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治理强调个体间紧密的共存状态和共生单元,通过引导式的互补性竞争产生合理的资源与分工配置,最终实现个体间的共存且共同进化状态。北极共生治理范式由共生单元和共生模式所构成,目前已经形成以主体共生、挑战共生和责任共生为主的共生单元。如继续按照共生治理的路径推演,建立以“导向介入”和“互补性竞争”为主要特征的共生模式,就存在以范式的阶段性递进为路径,实现以共生发展和进化为目标的共生治理。在目前的北极治理现状中,暂时只能寻找构成共生单元的基本因素,并提出促进共生治理发展的趋势性假设。
目前,对于北极问题的认识已经基本从冷战时期的敏感区域逐步转变为多边合作的新平台,随着主体的多元化、挑战影响的去边疆化和合作方式的多选项发展,国际社会正积极探索建构以化解矛盾、应对挑战和发掘机遇为目的的北极治理范式。共生治理在北极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是范式构建的重要尝试。
一、共生治理的理论指向
《辞海》中关于“共生”(Symbiotic)一词的解释来自于生物学概念,指“单一生物寄生于他者体内或体外,并形成互利关系的状态。” [1] (P3516)该理论由德国生物学家安东•德•拜里(Anton de Bary)提出,认为“共生是一起生活的生物体间具有某种程度的永久性物质联系。”[2] (P1-11)
在全球共生的维度里,生物间的良性互动塑造了适合生存的生态系统,而这一生态系统中能量间的互动与物质的进化,逐步演变出物种间、生物与自然间的共生关系。[3](P149-157)由于三者间存在高度的相互依赖关系,必须依赖某种共生共存的良性互动模式来促进单元的集体进化,达到一种协同进化的状态。共生概念在我国并不陌生,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在近年来逐步增多,将共生理论与和谐理念相互联系,认为共生概念并不限于某个具体学科,而是指所有单元间形成的共同进化状态,而这种状态具有高度的共荣性。[4](P15-20) 在国际体系中,主体、资源和约束条件是共生关系中的要素,资源是各主体间互动的纽带,而约束条件则是共生关系的基本运行准则。[5] (P22)这三个基本要素组成了不同形态的国际共生关系模型,并衍生出相应的国际机制,通过资源的合理交换、分享和竞争实现国际间的共生状态。 = 1 \* GB3 ①
从治理的角度看,共生单元是其中的基本要素,共生环境是单元间互动的主观与客观状态,而共生模式则是合理分工与互补竞争的结构表象。在良性的共生状态下,共生单元按照合理分工进行互动,借助各自优势实现互补性竞争,成为共生发展的原动力。单元间的相互作用会产生共生“红利”,从而促进单元的内生性适应能力,并在单元间构建相应的结构,以满足外部环境的需求。[6](P22-31)按照字面的理解,“竞争”与“合作”的概念是相互对立的,但在一个成熟的共生系统中,合作成为共生的源生特性,这种源生性并不排斥竞争,而是强调通过竞争来产生合作领域、渠道和方式的创新。
共生单元的外部影响因子被统称为共生环境,其作用形式以物质和信息的互流互通为主。共生环境既包含了国际、区域和各国国内的客观互动基础,也包括价值取向、政治文化、经济水平以及文化归属等不同方面。如果外部共生环境由当前的全球、多边和区域多层合作逆向发展,重新回到以邻为壑或集团对抗为导向的零和博弈环境,势必会破坏共生环境的构建,同样会降低实现共生关系的可能性。由于共生单元间存在着多元的政治取向、经济水平、文化传统,内部共生环境的塑造具有追求认同平衡、接纳平衡和交融平衡这三方面的特点。
共生模式的显性特征反映了共生单元的互动方式,而其隐形特征则反映了这种互动的深度、强度和频率。前者的互动可以按照间歇、连续或一体化的种类区分,而后者则按照对称或非对称、互惠与非互惠等类别予以辨别。[7](P25)需要指出的是,共生模式与共生关系并非处于恒定状态,反而具有强烈的波动性,这种波动的幅度和趋势与共生单元的构成、共生环境的变化紧密相连。从大的国际环境来看,其自我完善和发展意识逐步增强,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关系多极化的表征更为明显,使各国不但产生了更多的治理意识,也谋求在共生关系这一基础上建立互动秩序的需求。[8](P44)总的来看,共生治理所强调的是个体间努力形成紧密的共存状态和共生单元,通过主观或客观的引导建立一种互补性竞争模式,从而产生合理的资源与分工配置,最终实现个体间的共存且共同进化的状态。
二、北极共生治理的核心要素
北极共生治理可分为主体共生、挑战共生和责任共生三个共生单元。首先,北极共生治理的主体显然是多元化的。在地缘概念上,它既包括区域治理中强调区域身份认同的北极圈内国家和北冰洋沿岸国家,也包括多边治理中的域外相关国家。以类型划分,它既包括区域治理中的制度设计和环境塑造主体,也包括多边治理中强调的一级独立主体、二级代理主体和三级辅助主体。[9](P64)北极共生治理中的主体相较于一般全球性问题更为多元化,不但在宏观层面以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这一标准进行划分,在微观层面也出现了原住民群体、科学家团体等新兴主体,或被称为“政治动员者”。[10](P175-177)也就是说,共生治理的主体并不以范围或类型来判断主体的构成指标,而是以主体间的共生程度来决定的。这种共生程度的表现形态可以是地域上的边界关系,也可以是领域上的相互依赖关系,亦或可以是抽象的共享价值关系。
以地域标准来判断主体范围是普遍接受的北极区域治理概念。北极圈内或北冰洋沿岸国家与北极的相关程度最高,受北极变化的影响最大,对北极利益的关切最重,产生的直接共生基础自然牢固。但是,由于这些国家本身与北极圈外国家有着不同程度的密切联系,例如在政治上的伙伴关系或在经济上的依存关系,与域外部分国家也产生了间接共生关系。同样,虽然某些国际组织、社会团体等非国家行为体与北极圈内或北冰洋沿岸国家间并不存在政治伙伴或经济依存关系,但由于部分抽象的共享理念、价值、文化,使这些非国家行为体与国家间也产生有限的间接共生关系。可见,由于一系列的直接共生和间接共生关系,客观上建构出北极共生治理主体的多元多体化特性。
共生单元既是一种客观的现象,也可能经过主观意识构建。挑战共生是北极的客观共生单元,并且具有波动性发展的特点。根据北极理事会与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北极气候影响评估》报告指出,“北极变暖的速度是全球变暖速度的两倍,它所造成的融冰加速现象,将严重威胁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 [11](P95-155)届时,融冰造成的海平面上升将威胁各国沿岸主要城市,逾二十亿人面临着水荒、居住、粮食等问题。根据学者估算,这种威胁会造成全球约20%至30%物种灭绝的危机。[12](P176)
2014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布《气候变化2013:自然科学基础》评估报告,指出“1979至2012年间北极海冰范围以每十年3.5%至4.1%的速度缩小,达到45至51万平方公里。按照这种趋势,北冰洋在本世纪中叶前就可能出现在9月份无冰的情况” [13]环境问题专家认为,“北极环境问题的恶化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健康,特别是现有海洋生物中发现的部分有毒物质,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的重大危机。” [14](P2-5)温室气体和相关工业废气的排放,造成了“北极雾霾”状态,成为北极航运中的潜在威胁。[15](P283-285)随着人类活动包括资源开采与航运活动的增加,也导致北极生态环境的恶化。[16]北极所拥有储量巨大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开采活动势必对环境构成客观影响。[17](P5-6)北极航道的大规模利用带来的事故危险,旅游开发带来的人为影响,北极资源开发带来的输入性污染都对北极生态环境造成了诸多潜在问题。[18](P210-211)挪威南森研究所和挪威船级社进行了关于北极危机管理的共同研究,并提出了北极开发的缓解措施。(见表1)
表 1:北极可预见风险因素及缓解措施
可预见的风险因素 |
缓解措施 |
北极的低温环境对于航运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材料性能带来的风险 |
相关建设工程必须设计安全保护程序; 确保材料选择的正确性和性能延展性 |
北极气候知识的缺乏带来中长期开发的不确定性 |
制定更具有严酷气候适应性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
低温环境、海冰浮动以及个人心理状况对长期参与北极开发人员能力的影响 |
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质设施和心理辅导 |
对于环境脆弱性的理解缺乏敏感 |
对于北极开发设立更多的安全屏障,如季节性开发窗口等措施 |
北极活动带来的石油泄漏风险 |
建立更为细致的事故监测程序 |
北极逃生、疏散和搜救风险 |
制定多种备选方案并最终建立综合性的制度 |
因极地开发中的知识鸿沟对原住民利益造成损害 |
对于原住民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的长期研究 |
资料来源:Fridtjof Nansen Institute and DNV, Arctic Resource Development: Risks and Responsible Management, 2012. [19]
责任共生可以被视为主观性共生单元。由于北极挑战的客观性影响,责任共生就成为应对这种全球性挑战的首要任务,共生单元中也必须具备相应的平等意识、共处意识和共赢意识。从平等意识来看,虽然重视多元行为体的参与度是北极治理的核心理念之一,但全球多中心结构正经历着“集中—分散—再集中”的转变,各类私人部门、跨政府网络的积极参与使治理呈现出“碎片化”(Fragmentation) = 2 \* GB3 ②特征。这种碎片化的弊端在于行为体的平等性易被忽视,特别是对国家发展阶段和制度差异的区别对待,以及传统行为体、新兴行为体和个人间的选择性歧视。从共处意识来看,首先需要消除治理主体间的认同差异,特别是对于治理结构中规范性和协商性的认同差异。相较于协商性的治理路径来说,规范性治理路径所依赖的法制化或其他带有强制性意义的政策,不能简单的强加于行为体。在探讨北极治理时,学界倾向于强调治理过程中的主权分散和让渡作用,但却容易忽视主权的原生性。实际上,需要把治理建立在共识与认同的基础上,通过化解观念差异和强调“共处情怀”,避免各主体被动参与治理。艾里诺尔•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在其《管理共有地区:集体行动机制的演变》一书中,就提出北极地区应该被视为一个公共财富系统,成为维持人类社区和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区域。以共同管理或权力共享为手段,同时考虑原住民传统实践和西方科学程序的一种共同发展理念。[20](P20-32)各个国家在相关治理机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21](P11-20)也必须首先考虑国家对权利转移本身和在何种条件下,因何种原因和以何种方式转移的认同性,不可整齐划一式地操作。从共赢意识来看,在强调共生性的治理范式中,应抵制强制性的认知“外部输入”,而塑造治理主体关于互利共赢的主观能动性。
需要指出的是,共生单元是促进北极共生治理的重要因素,但在当前环境下尚未达到理想的共生程度,甚至出现共生单元的缺位现象。例如,在主体共生中,虽然已经出现了以北极国家为代表的直接共生单元和以其他相关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为代表的间接共生单元,但在主体的行为能力与话语权对比上尚存在巨大鸿沟,特别是在观念共生上的差异认识,使直接和间接共生单元间出现一种隐性割裂状态。这种隐性割裂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直接共生单元出现类似于“自我”对“他者”的目的疑虑和行为警惕,而间接共生单元则会出现不平等假象并有可能导致越界行为,从而诱发共生程度的停滞发展甚至下降,影响共生观念的内化程度以及良性的“物质”环境塑造,造成北极治理范式的“反向退化” = 3 \* GB3 ③而非“阶段性递进”。
三、北极共生治理的互动模式
北极共生模式指共生单元的互动方式,反映共生单元中的“共生关系”。从模式的内涵来看,主要分为非利共生、偏利共生(Commensalism)和互利共生(Mutualism)三种形态。非利共生主要集中尚未进入治理讨论的北极权力的无序扩张期,也就是北极的初期探险阶段。因为权力处于不受控制的状态下,在国家间敌对的初始假设情况下,暴力手段和战争成为国家保护自己的首选方法。这种非利共生的模式延续至二十世纪80年代后,北极地区逐渐从“冷战前沿”变成了“合作之地”,[22](P9-15)特别是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与全球性问题的增多,使国家间进入了以集体身份、集体价值观为基础,以集体行动来应对挑战的区域治理范式,并逐步过渡至以多元主体、选择性妥协以及权利分离法为代表的多边治理范式,进入非利共生到偏利共生的模式转变过程。由于北极共生治理属于治理范式中的高级阶段,其共生模式也需要达到更高层次的互利共生的形态。在互利共生模式中,各单元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提高自身对于共生环境的适应能力,其次选择共生合作的领域与渠道,从而形成以相互依存为客观基础,以互补合作为客观渠道、以共生发展为主观目标的共同进化关系。(见表2)
表 2:北极共生模式
模式 |
非利共生 |
偏利共生 |
互利共生 |
时段 |
北极探险初期阶段 |
(区域/多边)过渡期 |
低边界时期 |
路径 |
无序竞争 |
域内协商 域外排他 多元主体 选择性妥协 |
导向介入 互补竞争 |
从合理分工来看,如何建立共生单元的“导向介入”制度是关键环节。这种导向介入分为议题导向介入和共识导向介入两种类型。导向介入主要指共生单元面对不同的议题、治理客体影响程度的差异和单元间共识程度的不同来自主选择不同的制度介入。从合作竞争来看,如何塑造“互补性竞争”的关系尤为重要。互补性竞争的概念最早应用于国际多边贸易领域,特别是区域经济合作作用的解释,我国学者对这一关系也有详细的论述。[23](P22)简单来说,就是WTO等机制为代表的区域经济合作规则和全球多边贸易体系间存在的非替代性竞争,建立一定程度的区域经济集团并不意味着贸易“藩篱”,而是形成了多边环境下相得益彰、兼容协同的互补性竞争关系。从要素对比来看,两者产生于问题本身的影响和治理需求超越了国界,在内容上有合作原则的一致性,在目标上有开发与保护并进的趋同性。
在北极问题上,北极国家的对外排他性最易受到各国诟病,意指各国根据自身利益把北极问题的互动范围缩小至地理或身份区域内。北极问题在不同层面上的影响差异,特别是资源问题上的开发与保护、安全问题上的地区与周边、航运上的供给与需求,以及环境问题上的个体和全人类之间的数组关系,客观上使封闭式的区域模式无法得到实践。因此,如何塑造区域合作机制与北极国际合作之间的互补性竞争关系成为共生治理的关键。
实践中,各国虽进行了诸多尝试,但却始终无法摆脱传统区域概念的桎梏。从政府间机制来看,先后于1991年成立北方论坛(North Forum),签署《北极环境保护战略》(Arctic Environmental Protect Strategy),并于1996年成立北极理事会等组织。从多元行为体机制来看,以1977年成立的因纽特环北极国际会议(Inuit Circumpolar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1990年成立的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International Arctic Science Committee),以及2001年成立的北极大学(Arctic University)等为代表。但是,谁具备参与合作和治理的主体资格,具体从哪些方面借助何种路径参与治理,尚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2013年,北极理事会召开第八次部长会议,吸纳了包括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新加坡和意大利成为正式观察员国,以此倡导国际合作。但实际上,北极国家已经提前对观察员国的职责、能力范围、权力和义务做出了详细且严苛的规定,使域外国家更像是“享有参与权的旁观者”。通过北极理事会的机制化而巩固并扩大自身在北极地区的利益归属,希望借助于假象互补竞争的关系营造北极国际合作的表象,为相关机制谋求道义合法性。[24](P617-645)究其根本,还是依托于域内国家自身的协商与妥协。这种关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互补竞争,而是在域内竞争中寻找利益交汇点并做出战略妥协,从而实现区域内部的共赢以及对域外力量参与的“物理隔离”。从积极因素来看,虽然这只是北极国家为加强区域内聚性塑造的一种包容假象,但在客观上也激发了各国间的新互动点与逐利方向,特别是保障了治理的多元主体和妥协空间,为区域治理向多边治理的过度打下了基础。在中长期的发展趋势上,这种扩大主体参与范围,扩充合作妥协空间的尝试,正是构建互补性竞争模式的过渡阶段,也是共生模式形成的必要条件之一。
北极共生治理还需建立在范式共生的基础上,这种范式共生主要指区域治理与多边治理的共生关系。区域治理作为一种具体手段在涉及资源开发等高内生性问题上的作用更具优势,多边治理的最终目标也暂时无法摆脱高度的一体化模式。但区域治理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多边制度和组织基础,实现制度的相互补充与完善。在共生治理中,区域治理的排他性与歧视性大幅度减弱,促进其包容与开放性的增强。多边治理则因为更为紧密的区域一体化进程,提高了自身非制度性约束的可操作性,从而使区域治理对多边治理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并成为建立共生关系的基础。从治理范式共生形成的动因来看,治理主体对于自身利益的诉求最大化是其中的推动力之一。
从北极国家的角度看,参与区域治理的根本原因是当中涉及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与自身息息相关,希望通过构建高度一体化的区域结构来获得好处,因此具有较强的积极性。同时,他们也希望通过参与多边治理,借助多边体系中其他主体的资源力量与自身实现互补,并且提高自身在多边甚至全球事务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从域外国家的角度看,参与北极多边治理更像是合理实现利益诉求的间接渠道。由于北极问题影响的扩散性,不具备高度身份认同的域外国家希望通过多边合作来提升区域治理的开放性,也就是实现“开放式”的区域治理。此外,非国家行为体作为北极治理的重要主体,也促进了范式共生现象的产生。例如,跨国公司在北极地区进行开发或投资行为,除了实现相关的利益诉求之外,其根本目标是扩大自身在多边或层面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提升公司的比较优势,促进趋同制度的产生和市场的一体化,这些目标在客观上使区域投资行为变成了促进区域治理向多边治理过渡的重要推动力。也就是说,“开放式”的区域治理有助于多边治理的有效性,而多边治理自身的发展则能够有效的约束区域治理的消极特性,这在客观上催生了治理范式上的共生现象。
四、小结近年来,国际关系领域中的共生概念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掀起了一股学术讨论的高潮。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在于,如何将北极现有的多边治理范式和共生治理基础有机结合,引导其向共生治理的逐步递进?首先,需要促进北极治理的标准由身份导向转为领域导向。由于北极概念的区域化特征,在进行互动治理时往往强调参与主体身份构成。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在多边治理的背景下较易形成一定的区域性联合体,这种联合体间的利益诉求更为一致,妥协的空间范围更大。但弊端是,在较小范围的利益博弈中,各方更趋向于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和协定,在较短期限内实现具体的利益诉求。这种主观性的需求在区域治理范式中,会造成对外的排他性意识增强和对内的自主性博弈加剧,而在多边治理范式中又不满足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特征以及非制度性约束的软性效应。因此,在北极多边治理中,往往会出现各类需求相互对立的小型的区域联合体,导致多边治理框架内部出现力量分化,造成治理的“软性”与“硬性”制度失衡。实际上,共生治理中的互补性竞争与合作,正是多边合作中的制度创新单元。应在具体议题上借助不同主体的差异性力量优势,实现有效的资金、技术和知识互补。例如,在渔业治理中,以渔业资源为经济支柱的国家需要其他北冰洋沿岸国和非捕捞大国在养护制度、生态系统维护和减少渔业贸易壁垒等方面的积极配合,在区域、多边渔业制度建构上的共同促进。在航道治理中,拥有航道主权的国家需要与航运贸易大国终端国、造船业大国、冰区航行技术大国等的相互信息技术交流;港口基础设施欠发达国家需要经济大国和对外贸易大国的外资支持。在环境治理中,除了实现北极国家间的信息技术交流外,还能够借助非北极国家的远洋极地科考能力。这种互补性的竞争与合作能够刺激各主体间的共生关系形成,从而为实现共生治理打下基础。
其次,需要促进北极治理的制度建构从敏感性博弈向普遍共生性的过渡,特别是需要关注以下几组原则的共生:首先是互信原则。需要关注北极国家和非北极国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大国之间的利益协调。缓解拥有北极地区合法权益的群体间(如原住民、环保组织、企业、政府)的矛盾和对立状态,塑造信任良性增长的共生状态。其次是议题原则。由于北极议题设置的原因和目的差异,以及对挑战不同程度的关切,造成了个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鸿沟。北极共生治理的所有参与者应消除在规制构建、责任认定、治理路径上的差异,并确立主要的共生议题。再次是权益原则。需要平衡各主体的主权权力、获取自然资源的权力、环保监管和原住民相应权利,根据相关的国际法承认北极国家和部分非北极国家的权力与义务,使这些权力和义务能够形成共生。最后是适应原则。对于治理原则不同的理解影响着治理模式,也同样制约了治理成效。在处理北极地区极其复杂的综合问题上,应着重建构具有相当适应性和灵活性的制度安排,以应对较高的不确定性和挑战。
当然,在目前的北极治理现状中,暂时只能寻找构成共生单元的基本因素,提出促进共生治理发展的趋势性假设,北极环境保护的合作与治理是未来产生共生治理的“最佳土壤”。迈克尔•拜尔斯(Michael Byers)在《谁拥有北极?》一书中提出,各国应该在气候变化的挑战中寻求集体治理行动,从而避免“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25](P128)但环境问题的本质较为特殊,特别是在治理过程中的低政治性、低冲突性和低敏感性特质,尚难在北极事务的其他侧面加以复制,从而实现北极共生治理范式的整体过渡。也正因为这一缘由,本文将共生治理视为治理范式的高级阶段,更多地探讨了共生治理中各种结构单元的可能性,并以此作为论据提出由多边治理这一中级阶段向共生治理递进的必要条件。随着北极问题自身对于区域、多边和全球性事务的影响增多,北极治理主体对于身份观念、同化观念以及自律观念存在着形成的高度共识的可能性,在物质变量的范式转移环境适合的情况下,北极治理也将逐渐地由三级主体与选择性妥协为构成要件的多边治理,过渡至更为高级阶段的共生治理范式。
文献来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注释:
[1] 夏征农、陈至立.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
[2] Douglas Angela, Symbiotic Interac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3] 杨玲丽.共生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 [J].社会科学论坛,2010,(16)
[4] 李思强.共生建构说:论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5] 胡守钧.社会共生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6] Moor James, Predators and Prey: A New Ecology of Competition,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Vol. 73, No. 5, 1993.
[7] 袁纯清.共生理论——兼论小型经济[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8] 金应忠.共生性国际社会与中国的和平发展[J],国际观察,2012,(4)
[9] 赵隆.从航道问题看北极多边治理范式——以多元行为体的‘选择性妥协’实践为例[J],国际关系研究,2014,(4)
[10] Stokke Olav,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Arctic Governance, in Stokke Olav and Geir Honneland ed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Arctic Governance: Regime Effectiveness and Northern Region Building,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6.
[11] Arctic Council and International Arctic Science Committee, Arctic Climate Impact Assessment.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12] Antholis William, A Changing Climate: The Road Ahead for the United States,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 Vol. 31, No. 1, 2007.
[13]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Climate Change 2013: the Physical Science Basis, 2014, https://www.ipcc.ch/report/ar5/wg1/.
[14] Orheim Olav,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of the Arctic Ecosystem, Proceeding of a Conference on United Nations Open-ended Informal Consultative Process on Ocean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Fourth Meeting, New York: UN Headquarters, 2003.
[15] Roderfeld Hedwig et.al, Potential Impact of Climate Change on Ecosystems of the Barents Sea Region, Climate Change, Vol. 87, No. 2, 2008.
[16]Young Oran, Arctic Governance: Preparing for the Next Phase, 2002, http://www.arcticparl.org/_res/site/File/images/conf5_ scpar20021.pdf.
[17] Rayfuse Rosemary, Protecting Marine Biodiversity in Polar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Review of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Vol.17, No. 1, 2008.
[18] Rayfuse Rosemary, Melting Moments: The Future of Polar Oceans Governance in a Warming World, Review of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Vol.16, No. 2, 2007.
[19] Fridtjof Nansen Institute and DNV, Arctic Resource Development: Risks and Responsible Management, Joint Report, 2012,
http://www.dnv.com/binaries/arctic_resource_development_tcm4-532195.pdf.
[20] Ostrom Elinor, Governing the Commons: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21] Hawkins Darren ed., Delegation and Agency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22] Young Oran, Governing the Arctic: From Cold War Theater to Mosaic of Cooperation, Global Governance, Vol. 11, No. 1, 2005.
[23] 刘光溪.互补性竞争论——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6.
[24] Aggarwal Vinod, the Unraveling of the Multi-Fiber Arrangement: An Exam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gime Chang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37, No. 4, 1983.
[25] Byers Michael, Who Owns the Arctic? Understanding Sovereignty Disputes in the North, Vancouver: Douglas and McIntyre Publishers, 2009.
注释:
= 1 \* GB3 ① 包括两主体间资源交换模型的共生关系、多主体间资源交换模型的共生关系、多主体同一资源分享型共生关系、两主体间同一资源竞争型的共生关系、多主体间同一资源竞争型的共生关系。详见胡守钧.国际共生论[J],国际观察,2012(4).
= 2 \* GB3 ②治理碎片化主要指在权力分散、组织界限模糊和问题全球化和地区化并存的条件下,治理主体之间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单一式的治理模式将被个性化的特定模式所代替,呈现出更为个性化、多元化、异质化和去中心化等特征。
= 3 \* GB3 ③这种反向退化指由于反向回流效应造成范式递进减缓、停滞和逆向发展的内部或外部作用力,与正向流入效应相对应。
= 4 \* GB3 ④共生治理是北极治理范式中的高级阶段,是根据现有治理基础设定的可行性目标,并不意味着解决北极问题或其他全球性问题的终极形式。